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再探[1]——生态效应的外部性视角
胡仪元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温家宝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若干重大问题》中也指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健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法规支撑、企业为主、公众参与的运行机制。”这是边缘地分享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利益和效应的有效机制或途径。那为什么要给予补偿,即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人们一般都是从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资本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等角度来阐释的。我们以为,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外部性和生态资源的共生性。从外部性视角来看,由于生态资源效应(正的和负的)的溢出,使其出现了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等:生态资源供给者的收益小于成本而出现供给不足,相反地,污染提供者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而使其供给过多,从而加剧了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基于外部性的生态补偿,就是要实现生态资源收益与成本的对等,保证生态资源的供给、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的资源条件和生态伦理上的公平。
一、外部性的含义
外部性的最早提出者是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歇尔( A·Marshall),他在其《经济学原理》中写道:“我们可以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之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形成的经济;第二种是有赖于某产业的具体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我们可把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 externale economics),将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 internale economics)。”由于没有以案例形式详细描述而被约翰·克拉彭称为现实世界中没有对应事实的“空盒子”。
米德把外部性概括为:“一种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事件:它使得一个(或一些)在做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这一事件的决定时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可察觉的利益(或蒙受可察觉的损失)。”
布坎南和斯塔布尔宾把“外部性”表达为一个函数关系式,即“外部性可以表达为:珚U =珚U( X1,X2…Xn,Y1),珚U表示A的个人效用,它依赖于一系列的活动( X1,X2 …Xn),这些活动是A自身控制范围内的,但是Y,是由另外一个人B所控制的行为,B被假定为社会成员之一。”
丹尼尔·史普博认为,“某种外部性是指在两个当事人缺乏任何相关的经济交易的情况下,由一个当事人向另一个当事人所提供的物品束”。斯蒂格利茨认为,“当个人或厂商的一种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人,却没有给予支付或得到补偿时,就出现了外部性”,或“未被市场交易所体现的额外成本和额外收益称为外部性”。萨缪尔森认为,“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当有人被强加了非自愿的成本或利润时,外部性就会产生。更为精确地说,外部性是一个经济机构对他人福利施加的一种未在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的影响”。
概括地说,外部性就是收益与成本的不对等,具体表现为,一部分人付出了成本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入,而另一部分人则获得了收益,却没有付出相应的成本或代价。前者就是外部经济(或有益外部性、正外部性),后者就是外部不经济(或有害外部性、负外部性)。
二、外部性的影响
经济学视域中的公平就是成本与收益的对等,即商品价格P(等于平均收益AR) =厂商的平均成本AC。一方面,由于不存在经济利润而保证了消费者剩余,进而整个社会福利不受损失;另一方面,由于补偿了生产者的平均成本,而保证了商品的供给数量,使整个商品市场实现了价格最低、产量最大的均衡,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但事实上,由于外部性而使这种公平配置很难实现,而出现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商品供给不足,外部性不经济的商品供给过多。
具有外部经济性的商品,从需求上来看,由于人们在消费中,除了通过交易(购买)获得商品消费外,还存在着通过“搭便车”消费的可能,即通过别人的消费而享受该商品外部性带来的效应。一旦“搭便车”消费成为可能,人们通过交易而获得消费品的需求就会减少,也就是说,人们的实际需求是远远大于通过市场交易表达出来的需求。从供给上来看,由于存在部分人的“搭便车”消费,使生产者的部分商品或商品中的部分成本无法收回,企业实际负担的成本就是大于其能够实现的成本的,使企业不得不减少该商品的供给,从而出现商品供给的不足。
图1 有益外部性导致供应不足
如图1所示,横轴Q代表产量,纵轴P代表价格、成本和收益,对于具有正外部效益(即有益外部性)的生态资源,由于人们可以通过搭便车消费,因此实际的需求曲线是DF,而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的需求曲线则是DA,在搭便车消费的示范效应下,人们更多地选择搭便车消费,而使交易消费进一步减少。从供给的角度来看,通过资源配置效率所能实现的供给,即既定资源的最大商品供给边界是SA,但由于厂商出售商品的部分成本无法弥补而使其实际愿意提供的供给曲线是SF,这样就出现了三种可能性均衡EA、E'A和EF,即生产者最大化的均衡、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均衡和实际的市场均衡。在这里,社会效率最大化的均衡点在E'A,此时的社会产出水平最高,也是市场真实的供求状况。但是,由于部分人通过搭便车消费,使其交易需求仅仅为DA,于是厂商不得不降低价格减少商品的供给数量;与此同时,厂商会因部分成本无法弥补而调整其供给曲线,使其移动至SF,这样就使实际的市场均衡点变为EF,此时不仅产量最低QF<QA<Q'A,使既定资源无法充分发挥其效应,遭受了社会效率的损失;而且是价格最高PF>P'A>PA,是消费者遭受福利损失,消费者剩余减少。生态资源就具有这种有益外部性效应,其对空气质量、水质、气候等的调节,不仅能覆盖各行政或经济区位内的所有该生态资源的供给者和非供给者,而且能跨越区位甚至国家界限,让区外或国外的消费者享受,从而出现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
反之,则刚好相反。对于外部不经济的商品,由于商品成本中的一部分被他人或社会分担,使企业的实际成本下降,可以在更大的数量下供给商品;而其需求则不同。一方面,在消费惯性下,人们会持续对该商品的消费,使其需求在较高水平上保持一个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在供给量较大的条件下,会使该商品的价格降低,通过价格下降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促使人们增加对该商品的需求。生产中具有污染效应的钢铁生产、造纸等行业,都具有这种效应。特别是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以外部性的形式,把成本转嫁给其他主体,而使生产者则在低成本下大规模供给。
三、基于外部性的生态补偿
(一)外部性在生态资源上的表现
外部性是生态环境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环境未能得到有效的补偿,出现了生态资源效应远远大于其收益,甚至收益不能弥补其成本的局面,使得各地,特别是落后的边缘地、生态功能区守着富裕的生态资源,却过着贫困落后的生活,从而导致人们对生态资源供给、维护上的不积极、不作为,甚至人为破坏;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生产中存在的生产观念上的唯利益论(只强调经济利益或利润)、生产过程中的人类中心主义(从人自身的利益和需要出发,把自然仅仅当作人所征服的对象而无度索取)和技术缺陷(即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下,缺乏对尊重自然、保护、和谐自然的技术设计)等问题,使环境污染越来越大、越来越严重。生态资源供给不足和破坏严重加速了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资源的外部性,可以从其区位贡献上来理解。一种是区域生态位置贡献。任何生态资源区位都是一国或地区自然和地理位置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样也是相互依赖、相互影响的生态统一体的一部分,其区位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生态贡献,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资源,如深圳的发展并非依靠自身拥有的资源,而是特殊的区域位置。二是生态富源地的生态辐射效应。生态资源本身具有生产、调节、防灾减灾、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净化和美化等功能,它对来自于其他区位的生态侵蚀和破坏起到拦截作用,是一道生态保护屏障;又把自身的生态效应辐射给周围的其他区位,发挥出相应的生态效应。这种效应一旦与周围区域的生态维度重叠,就会产生加成作用;与边界异质环境中的生态位“谐振”,就会产生协合作用;并使系统内各种群甚至外系统种群向该区域集结,形成集肤作用。三是生态脆弱地的生态改善效应。在区位相互影响下,生态脆弱区也对其周边区位产生影响,其作用原理在于传递或推进生态恶化。它分两种类型:一种是输入型的生态脆弱,即其生态脆弱是邻域区位,甚至更远区位恶化生态作用的结果,它就会像传递接力棒一样,把这种恶化的效应,升级性地或减弱性地传递给下一区位。另一种是原发性的生态脆弱,即自身就是生态恶化效应生成的“源头”,它会不断强化自身的脆弱,即生态越来越差,并向外扩散,使恶化区域和程度越来越大。这时就需要从外部注入力量,如人为地修复、重建生态功能,阻断其向外扩散的链条,并逐步使源头生态得以改善。因此,生态脆弱地的生态改善,同其区位、生态富源地的生态辐射一样,是一定区位对邻域区位,甚至全国的生态贡献。
(二)生态补偿对生态资源外部性的矫正
1972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费就成为各国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投入来源。我国2001—2007年的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和排污费收取情况如下表所示。
全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与排污费情况统计表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历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http: / /www.zhb.gov.cn/ plan/hjtj/qghjtjgb/
从表中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从1106. 6亿元,增加到了2007年的3387. 6亿元,增长了206. 1%,其中,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增长最快,达306. 5%,其次是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增长216. 6%,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长146. 4%。使全国的污染治理投资的财政补偿占当年GDP的比重维持在1. 15%—1. 40%左右。排污费占污染治理投资的比例始终在5%左右徘徊,但其绝对数额从2001年的62. 2亿元增长到了2007年的173. 6亿元,增长了179. 1%,是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重要来源。
可见,生态补偿就是对生态资源外部效应的矫正。一方面,对具有外部经济性的生态资源提供者给予补贴,以提高其收益,鼓励其增加供给;同时,也体现了生态资源提供者保护、修复、培植生态资源等的劳动投入,使生态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这是劳动价值论等价原则的体现,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价值对等的平衡,是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间公平性的体现。另一方面,对具有外部不经济的生态污染制造者,给以征税、罚款、进行产权界定,甚至把相互影响的两个企业给以合并等措施,以提高其边际成本,减少供给。通过制度强制约束或激励企业的生态外部性行为,通过效应享受者对生态资源提供者的补偿,实现了共享生态资源效应的平衡,是生态资源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公平性的体现,也有助于实现生态资源共享的代际平衡,使生态保护的各种投入(包括劳动)在价值上得到补偿,实物上得到替换,实现其再生产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从区位上来说,对于具有生态资源优势的区位,通过生态补偿,既可以体现该区域人民为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所付出的劳动等代价,又可以提升其从事生态破坏的机会成本,使既有生态资源得以持续保护和永续利用。对于生态脆弱的区位,生态补偿就是一种资本注入,可以提升其生态恢复、修复的能力,改善生态环境。
【注释】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边缘地与经济协调发展( 05XJL012) ;陕西省教育厅人文专项:资源价格与汉江水源地生态保护的补偿机制研究( 08JK030) ;陕西省教育厅基地项目:汉水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研究( 08JZ05)。该文原载《理论探讨》,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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