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方志的数量和种类
地方志数量宏富,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前纂修的历代方志,留存至今的有近1万种,约占现存古籍的十分之一(1)。1985年中华书局出版的《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收录方志8 264种,其中宋代以前3种,宋代28种,元代9种,明代942种,清代4 889种,民国1 187种,另有清末及民国年间的志料等1 206种。
地方志的种类丰富,按记载的区域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大类。
总志,是记载省以上区域,甚至全国范围的志书,源于《禹贡》。其内容与一般志书差异不大,体例按区域(省、府、州、县)分类载述,于历代方志编纂颇有影响。著名总志有晋挚虞《畿服经》,隋虞世基等《隋区域图志》,唐李泰《括地志》、李吉甫《元和郡县志》,宋乐史《太平寰宇记》、王存《元丰九域志》、祝穆《方舆胜览》、王象之《舆地纪胜》,明陈循等《寰宇通志》等。元、明、清三朝创修一统志,总志体例更加完备。明代还有部分省志称总志,如徐学谟《湖广总志》、胡谧《河南总志》等,此实为通志,不应归入总志之列。
通志,即省志,乃以一省为记述范围的志书。作为最高地方行政区划的省,始置于元代,历明、清、民国,至今沿用。历史上有十一省、十五省、十八省、二十二省、二十八省、三十省之分。省之有志也始于元代,如云南行省有《云南志略》、辽阳行省有《辽阳图志》,只是不以通志为名又数量较少而已。至明中叶,各省已莫不有志。清、民国更是连续不断纂修。如明薛应旃《浙江通志》、郭棐《广东通志》、谢肇淛《滇略》,清贾汉复《河南通志》、谢启昆《广西通志》、阮元《广东通志》、章学诚《湖北通志稿》、陶澍《安徽通志》、俞正燮《湖广通志》、曾国荃《山西通志》、黄彭年《畿辅通志》,民国孙葆田《山东通志》、王树楠等《奉天通志》等。有些私撰一省或边地将军所领区域的志书,如明郭子章《黔记》,清萨英额《吉林外记》、西清《黑龙江外记》等,虽不以省志或通志为名,但仍是通志之属。通志是通记全省府、州、县的志书。清章学诚云,“贵乎通志者,为能合府、州、县志所不能合”(2),通各府、州、县之所不相通。通志一般由布政使、总督、巡抚、省长主修,学政等总纂。其体例大体如下:一为横排门类,以类系事,如谢启昆《广西通志》;一为以府、州、县为纲,再系以沿革、山川、物产诸目,如陈沂《南畿志》等。
府志,为记载一府之内各种人、事、物的志书。府是介于省县之间的行政区划,始于唐。唐把京师和陪都所在地的州改为府。宋设置渐多,隶于路。元或隶于省,或属于路。明、清皆隶省,民国废。府志源于唐都督府志,如《沙州都督府图经》。宋时府志纂修日益增多,如潜说友《临安志》、施宿《嘉泰会稽志》、卢宪《嘉定镇江志》等。明、清时更为普遍,名志备出,如明谢铎《赤城志》、顾清《松江府志》、张钦《大同府志》、王鏊《姑苏志》、崔铣《彰德府志》,清戴震《汾州府志》、孙星衍《松江府志》、杭世骏《西宁府志》、姚鼐《庐州府志》、洪亮吉《宁国府志》、章学诚《彰德府志》、焦循《扬州府志》、邹汉勋《贵阳府志》、郑珍《遵义府志》等。府志多由府的行政长官知府主修,聘请文人学士主纂。有些府、州志书称为郡志,如宋范成大《吴郡志》、明张恒《襄阳郡志》等,实为雅称。
州志,是以州为载述区域的志书。州名源远,早在先秦时即有“九州”、“十二州”之说。州作为行政区划始于东汉末,位居郡之上,历魏晋南北朝不改,隋初废郡为州,旋易州为郡,唐复改郡为州,宋属于路,元或属府,或隶路。明、清时大州与府平级,小州与县平级。属府不辖县的称散州,隶省辖县者为直隶州。民国废州为县。今在苗、藏、回、布依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置自治州。州志多由州行政长官知州主持修纂。现存州志也多为明、清时修成之州志。因州有直隶州、散州之分,故有些州志冠以“直隶”两字,有些则直称“××州志”,如明杨辅《重修邳州志》,清屠用谦《直隶绵州志》、李培谦《直隶霍州志》、章学诚《和州志》等。著名州志有元郭荐《大德昌国州图志》,明陈士元《滦志》、童承叙《沔阳志》、李廷宝《耀州志》、李可久《华州志》、颜木《随志》、沈明臣《通州志》,清顾炎武等《德州志》、王昶《太仓州志》、孙星衍《直隶邠州志》、姚鼐《六安州志》、章学诚《亳州志》、许瀚《济宁州志》、鲁一同《邳州志》、邓显鹤《武冈州志》、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缪荃孙《昌平州志》等。
厅志,是记载一厅范围内诸事的志书。清在新开发的地区设置厅,派同知或通判管理。《大清会典》云:“凡抚民同知、通判,理民同知、通判,有专管地方者为厅。其无专管地方之同知、通判为府佐贰。”现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川沙县原为滨海川沙堡,清置川沙厅。又如,清道光至光绪年间,陕西先后设置佛坪厅、定远厅、宁陵厅、留坝厅、孝义厅等。雍正年间,贵州省设有长寨、归化、郎岱、水城、赤水、八寨、都江、清江、台拱等厅。厅亦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别。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级,辖县。散厅不辖县,如同县和散州。厅志一般由同知或通判主修。著名厅志有常毓坤《孝义厅志》、蒋湘南《留坝厅志》、俞樾《川沙厅志》、黄云衙《江北厅志》、刘鸣复《法库厅乡土志》、马俊显《兴京厅志》、杨绍宗《盘山厅志》、薛德履《辉南厅志》等。民国后废厅建置,厅志亦因之不修。
县志,是以县为记载范围的志书。县之设置极为久远,早在春秋时期已开始。最初县设在边地,春秋末县制推广至内地,而在边地设郡。战国时,边地渐开发,在郡下设县,形成郡县两级制。秦统一后,实行郡县制,县成为中央集权制下最基本的行政单位。县,在魏晋隶州郡,隋唐属州、道,宋元隶路、州,明清隶府、州、厅,在民国直隶于省、特别区。县的长官为知县、县长。县志多由知县、县长主修,部分为出生本地的官吏、名士、学者所纂修。县志是中国地方志的基干,为数最多。县志一般记载较详,因而它又是编纂省、府、州志必须采摭和利用的资料。县志佳作,不胜枚举。其中,尤以明康海《武功县志》、韩邦靖《朝邑志》、吕楠《高陵县志》、沈朝宣《仁和县志》、侯一元《乐清县志》,清顾炎武等《邹平县志》、陆陇其《灵寿县志》、李文藻《历城县志》、钱大昕《鄞县志》、戴东原《汾阳县志》、孙星衍《三水县志》、武亿《偃师县志》、杭世骏《乌程县志》、洪亮吉《泾县志》、章学诚《永清县志》、段玉裁《富顺县志》、李兆洛《凤台县志》、陆心源《归安县志》、郭嵩焘《湘阴县图志》,民国缪荃孙《江阴县志》、黄炎培《川沙县志》、刘盼遂《长葛县志》、傅振伦《新河县志》等,影响颇著。清朝还有分县建置。分县附治于大县,一般由大县县丞兼管。清中叶后,仅甘肃一省即有九个分县。分县志属县志类,由县丞主修,故又名县丞志,如《宝山江东分县志》、《陇西分县武阳志》、《打拉县丞志》等。还有,地域相邻的两县或三县,因风土民情相近,历史事件相互联系,而修合一志。如清汪士铎《上江两县志》(即上元、江宁县)、张鸿《昆新合志》(即昆山、新阳县)、言如泗《常昭合志》(即常熟、昭文县)等。合志也是县志一种。
军志,记一军范围的志书。唐在置兵戍守之地设军。宋正式设军这一行政区划。军辖县,相当于府、直隶州,隶于路。不辖县之军,犹如县、散州,隶州、府。军志由军长官主修,如《江阴军图经》、《广德军图经》、《遵义军图经》等,多佚。
路志,记一路范围的志书。路为宋、金、元地方区划。宋初加强中央集权,仿唐道制设路,初为二十一路,后屡有变更,至道二年(996年)定为十五路,熙宁七年(1074年)又分为二十三路。路置转运使,管行政、财政,安抚使管军事,提点刑狱使管司法、监察,但往往兼事他务,权任随时而易。金仿宋制,分境为十九路。元路为二级地方行政区划,置总管府,隶于省,相当于州、府、军。明废。路志由路行政长官主修,始于宋,而盛于元。如宋《荆湖南路图经》、《广东路图经》、《广西路图经》,元《建康路志》、《金陵路续志》、《处州路志》等。明、清时的一些志书,如清康熙《宣镇下北路志》、《宣镇西路志》等,虽沿路旧名,实非路志一类。
道志,是以道为范围的志书。道制始于汉,汉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县,称道。唐贞观间,划全国为十道,后变为十五道,置采访处置使。“安史之乱”后,道由监察区完全变成了行政区。宋初有十三道,淳化五年(994年)废。元时,道为监察区,置于省下。明、清时,道有分守道、分巡道、兵备道之别。分守道专管属县政务,分巡道掌刑名等某一事务,兵备道管军事、武备。其长官都称道员。民国实行省县二级制,道是省的派出机构,设行政督察专员。道志出自分守道、分巡道,同府、州志;出于兵备道,则主军事武备。道志现存极少,著名者如明王世懋《三郡图说》(三郡指饶州府、南康府、九江府)、清靖道谟《湖北下荆南道志》(襄阳、郧阳、安陆府)、佚名氏《新疆四道志》(镇迪、阿克苏、伊塔、喀什噶道)、高赓恩《归绥道志》等。
市志,是记一市范围内各类情况的志书。中国市级政区始于民国。现分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三种。市志创于民国年间,如柳诒徵《首都志》、柳亚子《上海通志稿》、吴廷燮《天津市志稿》、杨逸《上海市自治志》、天津市志编纂处《天津市概要》等,数量不多,但内容和体例都有创新。
乡镇志,为记载县以下一乡、一镇、一村、一里、一场等情况的志书,包括乡志、镇志、场志、村志、里志、巷志等。乡、镇、场、里等是县以下地方行政单位,乡镇有志是商品经济及地方文化发达的产物。乡镇志较府、州、县志为少,但载述更详细、具体。乡镇志始于宋常棠《澉水志》和沈平《乌青志》,元代基本沉寂,明、清恢复发展,并呈现兴盛局面。乡镇志主要分布在江苏、浙江、上海、山东运河沿线等经济文化相对发达地区。著名乡镇志如宋常棠《澉水志》,明陈霆《新市镇志》、董谷《续澉水志》,清汪曰桢《南浔镇志》、董世宁《乌青镇志》、焦循《北湖小志》、吴荣光《佛山忠义乡志》、周之桢《同里志》、王同光《唐栖志》、孙志熊《菱湖镇志》、董醇《甘棠小志》、宋景关《乍浦志》、徐达源《黎里志》、汪永康《紫隄村志》等。
卫所志,记卫、所范围的志书。仅见明、清两代。“明以武力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于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3)明军中行卫所制,所归卫辖。卫、所均设在险要之地,尤以边地为多。卫、所志为明代首创,多由卫、所长官或兵部官员主修。其体制、内容与府、州、县志无异,而以军事为主。如明周栗《观海卫志》、徐待聘《临山卫志》、童昶《大田所志》、清高必大《天津卫志》、杨端本《潼关卫志》、杨显德《永定卫志》、倪启辰《蒲岐所志》、李大祥《碾伯所志》、谢体仁《威远所志》等。
边关志,记边关要塞的志书,包括关志、军镇志等。边关志因明代重视边患而产生,纂修边关志即为了“尽知天下厄塞,士马虚实强弱之数”(4)。其内容乃以军事、武备为主,兼及物产、人物、古迹、文献等。边关志多由镇守臣或兵部职方官所编纂。著名边关志有明尹耕《两镇三关通志》、王士翘《西关志》、刘效祖《四镇三关志》、詹荣《山海关志》,民国《古北口志》、程恩暄《居庸志略》等。
土司志,即记少数民族地区土司管辖区内情况的志书。元、明、清于西北、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由各族首领(土司)充当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和州判、吏目等职,允其世袭,进行管理。土司志由土司主修,体例、内容与府、州、县志差异甚小,唯重土司世系。土司志多见于明清两代,如明《天全六番招讨司志》、《永定长官司志》、《永顺正长官司志》、《永顺副长官司志》、《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志》、《腾冲司志》,清王言纪《白山司志》等。
盐井志,记盐井情况的志书,仅见云南一省。盐井政务,历代设官管理。明、清时于盐井区设提举司,兼管刑民讼务。其长官称提举,职如知州。盐井志由提举主修,始于清康熙年间。其体例、内容除突出盐政外,其他与府、州、县志差异不大。著名盐井志如沈懋《黑盐井志》、郭存庄《白盐井志》、沈鼐《琅盐井志》等。
设治局志,记设治局范围的志书。设治局系民国时于新开发地区设置的县级过渡性行政建制。一般在设局后不久改为县。如内蒙古有安北设治局、狼山设治局、临河设治局等,吉林有金川设治局、乾安设治局等,黑龙江有东兴设治局、明水设治局、景星设治局、甘南设治局、富裕设治局等。设治局志一般由局员纂修,载述、体例、结构与县志无异。现知设治局志仅熊良弼编纂《通北设治局通志》一种。
特别区志,记特别区内各种情况的志书。民国初年于川边、察哈尔、热河、绥远等设特别区。民国十七年(1928年)绥远、热河、察哈尔建省,二十八年川边并入西康省。特别区相当于省。特别区志为民国特创之志书种类,为数极少,如王文江、宣本荣《热河地方志》、傅 光《绥远》等。另云南有邓昌麟纂《麻栗坡特别区地志资料》,亦属是类。
盟志,以盟为记载范围的志书。盟是清政府建立的蒙古各旗会盟组织。盟长由蒙古各旗内“札萨克”一人充任,主要职权是监督各旗札萨克,任会盟召集人,会同各旗札萨克审理民刑案件。盟志较少,有民国曾庆锡纂《伊克昭盟概况》、郭光亨编《乌伊两盟沿革疆域纪略》等。
旗志,记旗区域内诸事的志书。旗为清政府在蒙古诸部设置的军政合一单位,由清政府在旗内蒙古王公中任命“札萨克”治理,战时率旗兵参战,平时执掌行政、财务、司法等事务。旗之有志始于清朝,较之盟志,为数稍多,如清有始毂修、高赓思纂《绥远旗志》、《土默特旗志》等,民国有卢伯航《科尔沁右翼后旗志》、《西科后旗志》等。
依照所载内容的广狭,方志又可分为通志与专志两种。
通志,或称全志。这是指志书所记载的内容,基本总括了一地的自然、社会、人文诸方面的历史与现状,也即举凡一地的疆域、沿革、山川、建置、城镇、乡里、物产、财赋、户口、兵事、民情、风俗、人物、艺文、名胜、古迹、异闻、琐事等无所不载。一般的省、府、州、县、乡镇等志都是通志,故有许多志书即以通志、全志、总志为名,如明熊相《四川总志》、胡谧《河南总志》、薛应旃《浙江通志》,清陈邦器《郴州总志》、阮元《广东通志》、李德耀《泗州通志》、陈时修《解州全志》等。
专志,是记载某一特定区域内某项或某方面专门内容的志书,包括山水志、名胜志、风土志、书院志、祠庙志、人物志、文献志、金石志、风俗志等。专志贵专,而不求全。在历代地方志书中,专志占相当大的比重。隋唐以前,专志多佚,仅存少数。宋以后,随着社会发展和方志事业发达,专志日见增多。如清孙治《灵隐寺志》、孙诒让《温州经籍志》、孙佩《苏州织造志》,民国张维《甘肃人物志》、马以愚《嘉陵江志》、吴宗慈《庐山志》等。
方志类别,由于划分的标准和尺度不同而有多种多样。各种不同类别的志书,都是珍贵的资料宝库。如总志、通志涵盖面广,内容简略而广博;府志、州志、厅志、县志、乡镇志记述范围相对具体,内容具体翔实;专志则尚专而精。各类志书可互为补充,以资利用(5)。
【注释】
(1)来新夏:《〈明代孤本方志选〉序言》,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0年影印本。
(2)章学诚:《方志辨体》,见《章氏遗书》卷十四。
(3)《明史》卷八十九《兵志》。
(4)《明会要》卷三十二《职官·兵部四司》。
(5)黄苇等:《方志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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