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范畴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是联合国在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中新提出的项目和概念。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立刻在全世界引起巨大反响,迅疾在全国掀起了新一轮的“申遗”热。最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公布了第二批代表作。但是,什么是“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它的价值和形态是什么?联合国为什么要对它进行世界性的保护?这些问题人们不甚了了,甚至学界也多茫茫然。
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源自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而提出的。它的直接源头是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对称的概念而提出的。在这个渊源中,还可上溯至两个起点:一个是在此之前1950年日本提出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首次从“有形文化财”的概念延伸出“无形文化财”概念;另一个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这两个出发点,一个是对法律概念和司法实践的补充和完善,一个是依据某种法律建议而提出。因为《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行动、条文、法案的直接依据,所以,“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民间创作”二者有更直接的关联、甚至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明确指出:“根据《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了这些例子以外,还将考虑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1)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所谓“民间创作”即指“传统的民间文化”。(2)此外,“条例”还有这样的表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
但是,在概念实质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与“传统的民间文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之间还是有相当大的不同的。严格意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应指与“有形的”、“物质的”文化遗产相对应的那部分文化遗产,即传统的“口头文化”和“行为文化”,其中有非民间的部分。而“传统的民间文化”虽以“口头文化”、“行为文化”、“民俗文化”为主体,但它同时也包含着相当的有形的、物质的内容和形式。事实上,这两种概念的差异和区别,只是一种纯理论的,在实际生活和实践中,它们又是很难区分的部分。
但是“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却是有很大区别的。传统文化包括着民间文化,民间文化是传统文化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所以,在公布第一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时,概念的范畴、遗产的性质是有一些微妙的差别和矛盾的,有些项目是纯粹民间的,有些项目源于民间又已超越民间,有些项目是“文化”的,有些项目已近于纯粹的“艺术”。正确地认识此中的差异及其原因,在不同差异间和差异内部建立起相关的认识、概念和标准的工作,是现在和将来应不断探索的一项任务。
一、广义的概念
广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应该是包括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形态、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其中口头遗产,应泛指人类的全部语言形态,无论其语种的大小。在语言本身以外,便是语言的艺术即口头文学。传统的口头文学,就是我们通常所谓民间文学。口头文学也有当代形态,口头遗产也还有一些非文学的形式,如讲演和演讲。所以,广义的口头遗产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同样,广义的非物质遗产,除了“遗产”一词要求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外,所谓非物质也是包容量极大的。非物质而系人为者,除了与人体相关(当然,某种意义上,人体也是物质的一种)外,我们很难再找到别的对象。所以,我们认为,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外,就是指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即传人文化。
人体的行为的文化可以分为两大部类:
一是艺术类,即由人来操作、表现、传承的艺术,离开现实的活态的既定的人体,这种艺术就不能得到完整展示、演示和保存。例如,人体纹面、文身和人体绘饰,就是非物质遗产,它只能在人体上保留,此人一旦死亡,他身上的体饰、蠡痕、绘身、文身、文面或绘面便不复存在。而由人类中的艺术家在岩石、木板、画布等物质材料创作出来的美术作品,则应归于物质遗产(虽然在严格意义上,画家本人所拥有或掌握的绘画技艺、技术、创作天赋等也是标准的非物质遗产),因为画家和他的作品至少是可以分离的。音乐也是典型的非物质的、人体的或行为的艺术。声乐完全依赖人体发音器官,器乐则必须有人来操作,离开人的表演,这门艺术是无以传达也无以留存的。此外,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表演或表演艺术都是同类。现场性、即兴性是行为艺术或表演艺术的特点,也是其独特魅力所在。
二是文化类,即由人的行为、言语所传达和表现的文化。这类文化离开人体或人群,就无以展现和传播传承。例如,宗教信仰,虽然有经典经籍书写教义,有寺庙堂观或偶像符号表示信仰的内容、思想和对象,但离开人们的崇信和行为规范,其性质就会大变。宗教信仰只有在活态的或在人们的信仰中才成其为宗教信仰,否则只能转为遗迹。在行为文化中,民俗文化是最引人瞩目的。民俗文化,也被称为民间文化或下层文化。民俗文化,是广大人民特别是劳动人民的产物,这种文化与劳动者的现实生活、基本生活密切相关,并且主要依靠日常生活所用的语言和实际动作作为主要传播工具,它是代代相传的,因而是一种传统文化(3)。
首创民俗学或民俗(Folklore)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即“民间古旧习俗或民间文学”、“民众的知识学问”以及“古时候的举止、风俗习惯、仪式、迷信、歌谣、寓言等等”。(4)此后,对“民俗”的定义,各说不一。有人认为民俗是旧时代的“遗风”,或现代城市环境中的“残余遗风”,它保留在文明社会内受教育较少的分子中。有人认为民俗是俗民文化的传统部分,即包括原始民族和文明民族的传统创造,是指不出确实可信的发明人或造作人而一代一代传下来的那些东西。有人认为民俗是退化的宗教,民间宗教是民俗学中的一个主要部门。也有人认为民俗是指民间故事或者说民俗是一种主要由口头流传的大众文学。还有人认为民俗是文明文化中的俗民文化表现(5)。
英国民俗学家班尼(C.S.Bume)女士对民俗学和民俗的解释、定义,最值得关注。她说:“民俗学是一个概括的名词,其内容包括传袭的信仰,习惯,故事,歌谣,俚语等流行于文化较低的民族或保留于文明民族中的无学问阶级里的东西。析言之,例如关于宇宙,生物,无生物,人性,人造物,灵界,巫术,符咒,厌胜,命运,预兆,疾病,死亡等事的原始信仰;又如关于婚姻,继承,成年,祝祭,战争,渔猎,畜牧等事的习惯与仪式;以及神话,传说,民谭,故事歌,歌谣,谚语,谜语,儿歌等。简言之,‘民俗’包括民众的心理方面的事物,与工艺上的技术无关。例如民俗学家所注意的不是犁的形状,而是用犁耕田的仪式;不是渔具的制造,而是渔夫捞鱼时所遵守的禁忌;不是桥梁屋宇的建筑术,而是建筑时所行的祭献等事。”(6)班尼的这一论述,出自她的著作《民俗学概论》(1914年)。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1.这一观点是民俗学早中期的观点,如今已有突破和发展:民俗学既研究以上内容,也广及文明社会文明人;民俗学既研究行为、心理、仪式,也研究行为的对象、成果,即同时研究犁的形状和用犁耕田的仪式,研究渔具的制造也研究渔夫捞鱼时的禁忌,研究建筑术、建筑和祭献事宜,也研究建筑的形状和功能等。2.在以上表述中,可以发现,民俗学一度堪称全力以赴地研究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旧时的“民俗”概念是十分契合现在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这一点足以使人明白,为什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工作是从“民间文化”或“民间创作”派生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说法来。
与民俗文化对应的上层文化中的礼仪文化也是口头和非物质的。所谓“民间风俗”与“官方礼仪”的搭配,原来也是有其历史渊源的。一般而言,礼节者,都是从宫廷官方发源,以君主帝王为中心,将各种行为的细节逐步向各个阶层传播。
在中国古代,礼者,理也,泛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级制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在周代时,礼就不仅是指礼仪,还指规范和礼治思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左传·隐公十一年》曰:“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记·曲礼上》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礼与俗的区别。实际上,古代中国的礼,对君臣上下,父子兄弟,学宦事师,班朝治军,莅官行法,祷祖祭祀,供给鬼神,婚姻丧葬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仁义礼智信者都是唯礼是瞻。“曰仁、曰义、曰智、曰信,礼之别名也。”(北宋李觏《直讲先生文集·礼论第一》)礼和俗还时时发生双向互动。“上以风化下”是礼下传为风俗;“下以风刺上”,“风以动之,教以化之”,是民风影响礼制的表现。礼尚往来,则表明古代中国行“礼”的普遍性。“礼”的传播,造成了几千年根深蒂固的礼的文化,成为中国文化最有特色和性格的内容。
在西方,中世纪是礼节盛行的黄金时期,封建制度形成了严格的等级划分。只要回想一下当时英国社会的情形就可领略彼时风尚。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西方上层社会把遵守礼节的最烦琐的要求看作是一种消遣,而对妇女来说则是最基本的职责(一如中国妇女要严守妇道,恪守三从四德一样)。迄今,礼节在西方的宫廷、典礼,在职业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各种场合,都还是随处可见的,如着装的要求、宾主的座次、就餐的规定、称谓的限定等等。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国际礼仪和国际礼节。
由上可见,广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用于对文化的分类,形成一个特殊的认识范畴是可以的,但若用此概念去确定保护范围或划定学术研究范围,就太宽泛并因此丧失科学性。比如,语言中的英语、汉语等,艺术中的交响乐、歌剧、芭蕾舞、话剧等,文化中的礼节、官方典礼等,目前而言,就还没有必要置入遗产名录,虽然它们也堪称“代表作”。
二、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应该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这个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具备一定的概念和对象的弹性。一种文化形态,今天可能还是无足轻重的毫无危机的,明天它可能具有特殊的意义,或者岌岌可危了。“代表作名录”就可能因时而异或与时俱进。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表述。
在《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中,对“民间创作”的表述有如下内容:
1.“民间创作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注意到民间创作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的重要意义,它在一个民族历史中的作用及在现代文化中的地位,强调民间创作作为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部分所具有的特殊性和重要意义,承认民间创作之传统形式的极端不稳定性,特别是口头传说之诸方面的不稳定性,以及这些方面有可能消失的危险,强调必须承认民间创作在各国所起的作用,及其面对多种因素的危险,认为各国政府在保护民间创作方面应起决定性作用,并应尽快采取行动……”
2.“民间创作”即“传统的民间文化”。民间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口头相传,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所有这些形式都应是指“民间的”,如“民间礼仪”、“民间文学”、“民间舞蹈”、“民间音乐”等。
3.“民间创作作为文化表现形式应受到表现特性的群体(家庭、职业、国家、地区、宗教、人种等)保护。”
4.民间创作的保护“涉及到对民间创作传统及其传播者的维护,因为各族人民有权享有自己的文化,也因为人民与这种文化的结合力常常由于传播工具所传播之工业文化的影响而削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在产生民间创作传统的群体内部和外部,保障民间创作传统的地位并保证从经济上给予资助”(7)。
《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是国际组织开始关注民间文学并采取重大措施的结果。此建议案的缘起,可以上溯至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要求:希望联合国这一文化机构开始研究民间文学的状况并就增加国际版权公约条款提出建议。玻利维亚政府认为,补充条款应包括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和在保护、支持和传播民间文学过程中产生的版权问题。该建议还对输出传统文化以及脱离原来的背景以一种生产和保留这种传统文化的人们格格不入的方式表现这种文化的现象表示关切。
自此以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均对民间文学的保护给予了关心、赞助和参与。
芬兰著名学者,文化人类学家、民俗学家、民间文艺学家劳里·航柯先生(不久前劳里·航柯先生不幸病逝,深感痛惜,谨致哀悼与怀念),曾参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工作,以及《建议案》以前的文件的起草。作为当事人和起草文件的学者,劳里·航柯先生在1986年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之邀,在中芬联合召开的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上作了题为《民间文学的保护》的学术演讲,并细致介绍了相关情况。劳里·航柯特别介绍了由他参与其事并直接撰稿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文件中关于民间文学的定义问题。此中涉及两个文件:一是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为1985年10月索非亚大会准备的文件《关于保护民间文学国际通用规则中技术、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一是劳里·航柯本人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5年1月在巴黎举行的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第二次委员会会议所写的工作文件。正是在这两个文件里,确定并使用了现在所见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的“民间文化”的定义和表述。这个定义的最终定型是在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政府专家委员会巴黎会议上提出,1985年政府专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修改与补充,并成为最终的有效的提法。
当时的会议文件对此定义表述如下:
“民间文学(更广义地说,传统的和大众的民间文化)是一种集团或个人的创造,面向该集团并世代流传,它反映了这个团体的期望,是代表这个团体文化和社会个性的恰当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观念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由口头流传下来。其形式主要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手工艺品、建筑及其他艺术。”(8)
将以上定义与“民间创作”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定义加以比较,可以见出基本相同,只有个别字、词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民间文学”改为“民间创作”。而“民间文学”即可同时表述为“传统的或大众的民间文化”。这表明,“民间创作”、“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均源自或等同于“民间文学”。
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民间文学—民间文化—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是三个逐渐扩大外延而内涵精神基本一致的概念。而且所有问题的起因,都在于对“民间文学”的保护问题,并由此而伸发开来。
民众集体性的,口头形式的,有传承传统的,在现代传媒的冲击下面临消失危机的,具有重要人类文化价值和群体价值的,这些正是民间文学的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民间文化的最基本的特征。将这些概念定义置于“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之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的基本精神和本质意义也就一目了然了。
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也有一些表述,值得在此一并分析。
在“宗旨”中,条例指出:“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9)
这里的“文化场所”后来还被译为“文化空间”。对“文化场所”的具体解释是:“‘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10)
以上种种表述,有三个关键词:“文化场所”、“民间”、“传统”。“文化场所”主要是用人类学(特别指文化人类学)标准界定的,以民间文化的综合性、集体性、周期性、时空合一性为准绳;把“传统”加以适当突出,与“民间”并列;可见此中“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向民间以外的突破,即扩大了保护对象的范围。
早在劳里·航柯时代,保护民间文学的国际行动,就有一个重要出发点,即从“民间文学这一精神财富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是被人们不屑一顾的”(11),转向逐渐重视的过程,终于到了提上国际组织的议事日程;还有一个原因是,民间文学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普遍认可,“对于人类的各种文化遗产,人们主要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构成该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正在日益吸引人们的注意力”(12);第三个现象是,民间文学的价值、地位提升,“随着年代的推移,越来越多的表现形式取得了同名胜古迹、文学、艺术及音乐作品相媲美的地位”(13)。
在以上论述中,民间文学是独立于名胜古迹、作家文学、高雅艺术和音乐作品之外的,是不登大雅之堂的,十几年后,终于可以相提并论。这应该视为人类文化观和价值观的一个重大进步。
《条例》中,在衡量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价值和文化标准时,特别强调“从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角度来看是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上,也特别规定各专家“所代表的学科之间的平衡,如音乐、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礼仪、语言及手工艺和传统建筑专门知识等”。事实上,民间文化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可宝贵意义就在于它多功能多价值,既是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多学科的对象。当然,根据理解,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有相当一些传统的艺术形式是非民间的或纯艺术的,是美学和艺术学家的工作对象。但“历史学、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这些学科,基本上都是“文化人类学”及其相关学科,而且,文化人类学者也是必须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所以,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体系所保护的重心、重点、主体、主旨,还应该是民间的文学、民间的艺术、民间的文化。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范畴的举例和示范,就能更直观地了解这样一个新颖、少见的概念及其实际所指。
举例如下。
一、口头表述:诗歌、史话、神话、传说及对文化群体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叙事的表演和公开表述。
二、表演艺术: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其中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
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人一生中的各种仪式(出生、成长、结婚、离婚和殡葬等仪式),游戏和体育活动,亲族关系与亲族关系的仪式,定居模式,烹调技术,确定身份和长幼尊卑的仪式,有关系的仪式,定居模式,烹调技术,确定身份和长幼尊卑的仪式,有关四季的仪式,不同性别的社会习俗,打猎、捕鱼和收获习俗,源于地名的姓名和源于父名的姓名,丝绸文化和工艺(生产[纺织]、缝纫、染色、图案设计),木雕、纺织品,人体艺术(文身、穿孔、人体绘画)。
四、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有关大自然(如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农业活动和知识,生态知识与实践,药典和治疗方法,宇宙观,航海知识,预言与神谕,有关大自然、海洋、火山、环境保护和实践、天文和气象的具有神秘色彩的、精神上的、预言式的、宏观宇宙的和宗教方面的信仰和实践,冶金知识,计数和计算方法,畜牧业,水产,食物的保存、制作、加工和发酵,花木艺术,纺织知识和艺术。(14)
毫无疑问,以上举例,范围与“民俗学与民俗”是在基本等同的范围。这些举例,也只有在“来自某一文化社会的全部创作”、“群体表达”、“口头相传”这些前提下,才是可以理喻和有必要的。否则,一切科学、技术、知识、文学、艺术、礼仪均收入囊中,又有什么意义和必要呢?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实际上有三个层次:①广义的与物质遗产、遗址、遗迹、文物、典籍等对应的无形遗产、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②狭义的以民间文学(口头遗产之重要主体和组成)、民间文艺、民俗文化、传统的表演艺术、民间科技、民间技艺、民间知识、民间工艺等为内容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③以狭义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之精华为主体,以广义的但处于濒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为补充,此二者中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代表作,列入“代表作名录”时,它们以“代表性”和“濒危性”为界定标准,要求世界级的形态和全球性的价值与意义。此中,因为“濒危性”原则,囊括了各种自为状态下的“民间文化”,非民间的传统的无形文化,人体的行为的非物质的传统的艺术如具备全球性意义和世界级价值,一旦濒危,也在“代表作名录”保护和选择范围。
(本文刊于《民族文化遗产》(第一辑),民族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新华文摘》2005年第7期摘编)
【注释】
(1)参见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附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参见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附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参见钟敬文.民俗文化学.北京:中华书局,1996.
(4)英,威廉·汤姆斯.民俗学.中国民协民俗学部编,1982.
(5)参见陶立瑶.民俗学概论.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
(6)转引自方经生编著.民俗学概论(1934年).
(7)以上均转引自.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8)见中芬民间文学搜集保管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
(9)转引自.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0)转引自.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11)劳里·航柯.民间文学的保护.
(12)劳里·航柯.民间文学的保护.
(13)劳里·航柯.民间文学的保护.
(14)转引自.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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