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商业转换
这里所说的公有制商业,指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商业和国营商业,合作商业,民国时即有,属于股份形式的合作社。在计划经济形式下,供销合作商业和国营商业是商业的主要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商业和国营商业转换机制,推向市场。
民国32年(1943年),甘肃省政府饬令各县筹建合作指导办事处,督导合作事宜。民国33年(1944年),隆德县成立县合作社联合社。按合作社章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凡年满20岁,居住社章规定区域以内,有正当职业和相当生活能力者即可参加。剥夺公权者,受破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吸食鸦片及其代用品者不得参加。社员违犯上述规定或死亡者,除名。农民社员可选为监事。监事会是合作社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监察机构,由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联席会议,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社员认购社股每人至少l股,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数的20%。社员非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转让社股或以社股担保债务。股金每股2元,年终付给股息并提取合作事业发展基金和社员分配金。
服装厂
1951年10月,甘肃省全省合作工作会议决定,各县逐步建立供销合作社。凡在所属合作社辖区范围内,年龄在16岁以上农村及集镇劳动者,只要承认合作章程,至少加入一个股金并交纳l亩(1千元)入社费,便为本社社员。地主不得加入合作社。1956年底社员1.7万人,占总人口21.4%。1958年,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停止发展社员。1963年,供销社恢复,未扩股扩社。1968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再次合并,至1975年12月恢复,为集体性质企业。1983年清股扩股,发展社员。发展对象不分农民、工人、干部,股份不分个人、集体。单位入股,为集体(法人)社员,股金达到101.5万元。1993年供销体制改革前,总股金136.1万元。县建县联社,下设农资公司、生资日杂公司、综合贸易公司及运输车队,全县1个县联社4个公司22个基层社。民国时期的合作社,从事日用消费品供应业务,故称消费合作社,各合作社经营籽种、棉花等生产日杂品业务,普遍规模小、范围窄,经营不善。新中国供销合作业务和国营商业统一管理,计划分配。各自承担不同业务。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主要是供应农村生活日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收购农副产品和废品。1954年,负责手工业产品的收购与统一经营,所需工业品零售货源,由国营商业优先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指标分配,签定合同。1955年,供销合作社负责农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执行和对私商的改造,并负责生产资料的经营。在对农村私营商业改造中,统一安排公私经营比重,减少零售业对私营商业的排挤,与私营商业建立批发关系,退让10至51种商品由私商经营。按照和国营商业分工,供销合作社将棉花、大麻、烟叶和上述县城工业批发业务移交给国营部门;国营部门将中药材、副食品、陶瓷业务移交给供销合作社。1957年,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形成,供销合作社主营肉、禽、蛋、中药材等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资料、生活用品的供应,国营部门撤消农副产品采购部门,农资、生资全部由供销部门经营。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后,变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心任务为农业服务,为“大跃进”服务,大购大销。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物资凭证供应,分配数量。对统派购农产品执行购留比例和奖售、预购办法。1967年供销合作商业再次和国营商业合并,股金全部转为国家资金。1976年,恢复供销合作商业。但仍执行计划经济体制,地方工业产品采取包销办法,经营上统的多、管的死,供销合作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基本上独占农村市场。1980年,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以恢复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合作商业组织为核心,以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为目标,逐步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动渠道、多种经济方式,为经营环节农村商品流通主渠道。突破国营商业分工规定,不再受商品和城乡分工限制,允许经营一切农副土特产品、工业品、农用物资、农用建材及乡镇企业产品,提供各种服务,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在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采取自营、联营、代营方式,横向经济联合。企业内部推行经营管理承包责任制,“联销计酬,工资浮动”。1989年,经济过热现象开始降温,供销合作社为适应市场变化,开始对化肥、农膜、农药等主要农资商品实行专营以稳定市场和物价。部分计划商品积压、占用大量资金。部分限价商品出现亏本经营,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增加,“两棉”赊销亏损。作为农村生活生产资料主供的供销商业,经历3次改变购销政策,有极少数仍计划调拨外,其余全部放开。
民贸公司
1993年9月,供销系统全面改革,打破计划分工界限向其他产业延伸,发展以农产品、农资、建材为重点的加工企业,工贸并举,产供销一体;向农业延伸,建立骨干商品基地,形成批量,为农产品经营提供稳定资源和销路,农商结合;向第三产业中的服务、旅游、技术、信息等产业延伸,转变只服务农村的小市场观念,从狭隘封闭的农村小生意、小市场扩展到大商业、大流通、大市场,开拓新市场、新领域,走集体所有,个人经营的路子。基层供销社改革采取两种形式:集体所有,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抵押金可根据企业实际,交纳承包本金的20%~50%;将所有财产、商品折股划到个人,职工参股,实行股份合作制,落实债务责任。保证上交各种费用,按股按劳分配,原工资转为档案工资。
木材市场
分社、分销店实行“集体所有,个人经营”。以原有的商品承包本金,商品卖给职工,本金一次性抽回,对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按月或按季收清。原有的固定资产及设备实行租赁制。在“四不变”(隶属关系不变、企业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服务宗旨不变)和“三保证”(保证上交费用、保证设施完好、保证遵纪守法)的前提下,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主分配、自行纳税。基层社定期向承包者(个人或合伙)按所承包的上缴指标收取各项费用。
“双代店”动员内部家居双代店村的职工经营。对有房有产的双代店,把房产和商品卖给职工经营,为农服务。逐步把“双代店”办成村级综合服务站。对没有房,只有商品的“双代店”,将商品卖给个人经营。但必须一次交清款项。原职工不愿经营的,可以卖给他人经营。
参与市场建设,利用现有场地、仓库等闲置地产、设施,建设各类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店场合一、店市合一,吸引各种形式商业进场交易,开辟更广阔的市场,创造综合效益。
专业公司实行集体所有,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抵押金不低于承包本金的20%。公司所属部门店,年营业额在100万以下的可采取两种办法拍卖。拍卖收入,还清债务,安置好离退休和待业人员的生活。租赁经营,承租人先交纳相当一年租金的抵押金。
县级公司的改革和发展,坚持产、供、销和种、养、加的方向,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扩大经营和生产规模。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保证本县化肥、农药的供应。化肥、农药超储存期,地方财政保证三个月的贷款贴息。
走种、加、销的路子
县联社的改革遵循有利于供销合作社整体优势的发挥,有利于整体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强化对基层的服务,有利于职工收入的提高,有利于主渠道地位的巩固5条原则。转变职能,当好龙头,形成优势,促进全系统经济发展。发挥县联社的群众力量,办经营实体,办加工企业,为农服务,引导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帮助农民开展种植、养殖、加工和深加工生产,增加农民的收人。围绕4个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开发建设,从信息、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农民的要求,帮助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当地有资源优势的农副土特产品,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系列化服务。改革组织结构,从组建企业集团入手,形成“一县一社”制下的多层经营结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联合体,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的多层次法人联合体的新型企业集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县联社的基本职能是规划目标,制定措施,协调关系,提供服务,重大决策,选才用人,检查监督。联社按以上职能。压缩非经营性、事务性机构。从“机关化”转向“企业化”,行政管理职能向经营管理职能转变,以行政手段为主转移到以经济手段为主,探索和推行股份制。通过控股或参股等不同形式,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管理支持。经常研究营销策略,搜集、分析市场信息,预测市场前景,开拓发展项目,发展外向型经济,扩大开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集团龙头作用,进入大市场、大流通。
改革确认供销社的民办集体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平调财产,不拆毁设施,不摊派,不安插人员。用足现有政策,研究制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所有改革措施的实行,不能减少原有的基层经营点。不能使国家、集体的资产和积累受到损失,对公有财产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评估,不得弄虚作假,化公为私。
1994年,供销系统2个公司、17个基层社全部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收押金63.06万元。县对部分公司、基层社的零售门店和双代店、分销店,实行了拍卖,拍卖资金59.5万元。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下发后,供销系统积极稳妥地深化改革,进行完善和巩固。
1996年,自治区党委、政府颁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供销系统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放开工业品,搞活农产品,统筹农资商品,建立网络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发挥供销社在繁荣农村市场,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从体制来说,继续实行“社有民营”的体制,以服务“三农”(农业、农村、农民)为立足点,以提高两个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目的,改进经营方式,发挥主渠道作用。2000年后,继续实行“社有民营”的体制,强化内部管理,裁减冗员,完善劳动合同,开放办社,供销合作社成为由农民自主管理的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1950年,国营商业建立,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的经济核算制,建立完善的商品、财务、销售管理体系,国家统一调拨商品,统拨资金,统负盈亏。经营所得利润上缴,职工实行工资制。商业部门根据商品流转的发展需要,安排确定企业内部各项指标的比例,各项业务活动以商品销售业务为中心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组织,实施各项计划,根据“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规律,调整原来安排的计划比例,指导企业经营活动,促使企业全面完成任务。
县商业主街
商业计划经上报批准后,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在计划执行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商业计划的严肃性。计划经济时期,商业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商业工作实行计划领导的有力工具,计划一经下达,就必须认真执行,商业计划要努力维护国民经济计划的严肃性,增强全局观念和计划观念,反对无视计划各自为阵的分散主义。
商业企业的购、销、调、存以及劳动组织、物价、基建、工资等实行计划管理,用来指导全部企业的经营活动。商业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商品流转计划、财务计划、饮食服务业计划、商品运输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生产加工计划、商业网点计划等。在计划管理中,各项计划都要以商品流转计划为依据,把购、销、调、存、利润、费用、资金周转、劳动效率等各项指标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来。
商业流动资金属国家资金范畴,初建贸易公司的现金管理实行合同制,即国营公司与当地人民银行签定合同。贸易公司当日的现金收入无条件的全部解交当地贸易金库,即人民银行,并对当地货币回笼情况上报西北贸易公司。县贸易公司的流动资金直接由西北贸易公司管理和支配。贸易公司因购进货物出现流动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分信用贷款(有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机动贷款)和抵押贷款(地方贸易贷款)两种。贸易公司所需贷款,由公司作出贷款计划,写出贷款申请,一并上报公司。商品购进销售资金管理,支付贷款有凭据,销售货物后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严格实行“货出去,钱进来,钱出去,货进来”的钱货两清原则,现金要及时存入人民银行。对积压、残次品及时处理,以防资金积压。库存现金按限额掌握,销售款及时送交银行,上缴下拨款项尽量缩短在途时间。商业企业按季度做出购销计划,报商业局财会股审批,对流动资金确实不足的企业,由商业局在所属公司间进行调整使用和管理。
1958年12月3日以前,凡国家拨给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为银行贷款,统一计息,并对流动资金作出了使用规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交易必须钱货两清,不得以白条顶账,在途商品按运输时间及时结算清查。外采款项小额随身携带,大额必须通过银行汇款。不准赊销商品,严禁将商品作礼物送人。商品利润及时缴库,未缴库前可参加商品流转,但不得挪作它用。
1959年,国务院转发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补充规定》,县商业系统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改由县财政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划拨,由县人民银行统一贷款。
1960年下半年,商业部颁发《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流动资金管理制度逐步恢复。1974年,商业系统各企业结合清算流动资金,对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来修建和在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了清理。
1974年4月,商业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用开支办法的报告》下达,宁夏回族自治区商业厅作了有关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增设“商业简易建筑费”科目,商品流通不在开支此项费用。各县商业局对简易建筑费用严格掌握开支,监督使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搞活经济的政策,扩大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健全了商业企业基金管理办法,对企业收入、利润、费用、留成等各项指标规定了严格的提取标准。企业税收留利比例,实行先扣除“两金”(预算外调节基金、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工资性补贴、10%的补充流动资金和人均2.5个月的奖金后,严格按照发展基金30%、调剂基金20%、福利基金25%、奖励基金25%的比例分配。各企业所属的核算单位的企业留利,其中发展基金、调剂基金全部上交主管企业,各成员企业的发展基金、调剂基金50%上缴总公司集中使用,按半年预交,年终清算。按固定资产原值的6.4%计提折旧、4%计提大修基金。各核算的单位计提的折旧、大修基金全部上交主管企业,各成员企业的折旧、修理基金按其总额的70%上交总公司,实行半年预交,年终清算。1993年后,国营企业改制,不在管理资金。商业设施及固定资产,按照国家统一计划安排投资。
1950年,国营商业仅有固定资产0.8万元,1950年至1957年,国营商业立足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开创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任务,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1958年,商业管理体制变革,管理权限下放,扩大地方商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国营商业基本建设投资增加。
1964年,国家确定隆德县为少数民族贸易县,经济上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惠政策支持,固定资产增值。
1970年,企业亏损有财政负担,下放商业管理权限,各公司自行负责商品购销。
1983年,全地区小型国营商业、饮食服务业试行改、转、租等形式的承包经营。大中型商业按柜组核算,联销计奖,工资浮动。1985年,商业企业招标承包,政企分开。1991年对承包企业进行考核,重新测算承包基数、完善合同条款、确定考核指标。指标包括利润指标、企业发展指标、管理指标。在考虑国家、集体利益前提下,职工收入状况和企业改造状况纳入考核范围。推广多种形式的企业内部承包。承包同企业管理结合,抓好企业政治思想教育,建立全员岗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劳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竞赛制度,提高企业素质。企业干部打破终生制,竞争上岗。职工自由组合。
另一条商业主街
1992年以后,县成立了商业总公司,对固定资产及营业设施管理作出新的规定:总公司下属各企业对1992年以前的本企业固定资产负责管理,并对总公司负责。总公司对所属各企业的国家固定资产,有权根据全局的利益需要调剂使用。各企业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须征得总公司认可。对闲置的固定资产调出、变卖和报废,必须上报总公司审定,变卖收入和报废残值应列入更新改造基金。
1993年9月,推行“国有民营”办法。“国有民营”是商业企业推行租赁、承包及“四放开”改革的延伸和发展。
“国有民营”的涵义指国家所有,非国家经营,国家拥有企业所有权,把经营权赋予国家以外的民间经营主体,所有者和经营者各用其权,各司其职,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所有权职能,民间经营者作为经营权主体,行使经营职能。具体说就是将原门店柜组的现有商品及货架、柜台等资产一次性折价卖给职工个人经营,资金由公司一次性或分期收回;再将门店或柜组的现有营业场地等设施租赁给所买商品的职工个人,按期收取一定租赁费,同时将销售额测算成一定比例,递增包干,年递增率一般在15%以上;并将各项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等)核定包干,保证上缴,定期包死。切实体现出“卖”“租”“包”等项内容,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凡是实行“国有民营”办法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保证足额上缴固定资产折旧等项费用。暂时占用国有流动资金的还需收(缴)占用费,其比率不得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实行“双轨制”即:先以折卖商品应收资金为基数,建立商品资金风险抵押金制度。折卖商品应收资金,原则上一次性收回。如果商品占用过大,职工又无能力一次性交清时,采用分期收回的办法,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签订合同时,先收回30%以上的比率实行折卖商品资金,剩余部分按30%以上的比率实行折卖商品资金风险抵押,直到商品资金全部收回。同时以应上缴的各项费用总额为基数,按30%~50%的比率建立“保缴”风险抵押金制度,以保证各项应缴费用及时足额收回;在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本着“三优先”(即先本柜组、次本企业、再本系统)的原则,实行系统内公开招标,优化劳动组合。推行“国有民营”的门店或柜组同主管公司签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等列入合同条款。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对执行合同有问题的早发现、早调查、早处理,减少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保证应缴各项费用的按期足额上缴,采取分月或分季收(扣)缴的办法,不搞年终一次汇算清缴,以免造成拖欠。本着先小后大、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国有民营试点。先在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售企业、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效益不佳甚至长期亏损的企业全面推行。对推行国有民营的门店或柜组明确其原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职工身份“三个不变”。职工现行工资标准记入本人档案。善始善终安排好离退休人员,保证其生活不出问题。凡是年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地处偏僻、经营不佳甚至长期亏损的其他商业企业和门店,由国产局、物价、工商、财政等部门参加在对企业资产重新估价的基础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的资金还清企业的原有债务,不留尾巴。保证安置企业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如:一次性发给职工生活安置费等)。
蕨菜专卖柜
改革现有批发企业大机构、大库存、大架子的现状,重构批发企业。县除保留经济效益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强的批发企业外,其余批发企业,特别是严重亏损的批发企业能并则并,能撤则撤,能卖则卖。保留下来的批发企业重新核定商品资金,使商品存库经常保持在科学合理的水平上,减少商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转变重采购、轻推销,习惯于坐楼经营、等客上门的经营方式向多头延伸,自办零售商店或与零售商店联营,走批零一体化或以零带批、以零兼批的路子;向生产延伸,走工贸一体化,自办实业或通过投资入股与其他企业合办实业的路子;向其他服务领域延伸,利用现有的场地、仓库等设施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业务,扩大经营范围。
将风险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引入批发企业,把批发企业生意做宽做活。无论推行哪种改革形式,原则上实行企业的债权债务要随人走的办法,新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个人承担原企业法人的债务,原有企业不留尾巴。综合部门从发展和改革的大局出发,对国有商业企业的改革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给足优惠政策,为企业改革开绿灯。企业自身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以盈利为目的,在用活各项政策的同时,发挥管理者和全体职工主观能动性,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发展。
店后加工店前出售
2004年,隆德县商业总公司改制五金公司、百货公司、食品公司3家,改制商业企业主要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局下属的公司,这些公司在九十年代以前,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原有商业局改为商业总公司,从此国有商业走上了一条艰难的改革转型发展之路。一方面由于权属不清商业总公司要承担一部分商业政府管理职能,另一方面要参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对由于多年来沉积的问题,资金不足、负债沉重、人员包袱大,企业市场萎缩,效益滑坡,无力改造。企业为尽快适应市场加快企业改组、改革、搞活,妥善解决职工生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商业总公司筹资建设新世纪商贸城,安置了下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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