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藩镇割据与商业
唐朝后期的150多年间,出现了藩镇割据势力,它以河朔三镇为首,对唐朝中央政府进行了离心的冲击。在这些割据藩镇范围内,商业是否在发展?割据势力对商业的态度是怎样的?商人是否与藩镇势力紧密地勾结在一起?这些问题,学术界研究不多,本文试图对此进行一些探索。
一、藩镇割据势力重视商业活动
唐代藩镇割据势力占据的地域较广,其中以河北三镇为首的河朔割据型最为典型(1)。他们是由安史叛乱的余孽组成的,节度使由本镇拥立,财政不上缴中央,军事上拥重兵自擅。除魏博、成德、卢龙三镇外,这一类型还包括易定、沧景、淄青、淮西四镇。此外,在中原地区,唐政府为了控扼河朔、屏障关中、保护江淮漕运,设立了宣武、武宁、忠武、泽潞、河阳、义成等方镇。他们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不谓割据,但实际上节度使多是一批骄悍的藩帅。他们在讨叛战争中发展自己的军事势力而“专恣一方”,拥兵自重,与割据势力无异。
藩镇割据势力占据着广大的中原、河北地区。这些地区在唐前期经济十分发达,因而商业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藩镇对商业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能熟视无睹,商人和骄藩之间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联系。
1.藩镇割据势力积极从事经商活动,并制订了一些保护商业经济的政策
安禄山、史思明在未从军以前从事的职业就是为商业经营服务的互市牙郎。安、史两人出身少数民族,精通少数民族语言,因而他们可以充作唐王朝与边境少数民族互市交易的中间人,为买卖双方进行沟通,提供信息。及至安禄山为节度使时,“畜战马数万匹,多聚兵仗,分遣商胡诣诸道贩鬻,岁输珍货数百万”(2),积聚了大量财富,从而为叛乱作了经济准备。安史之乱以后,竞相出现的藩镇割据势力也通过经商来积聚财富,而且这类活动更变本加厉。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十月颁敕,严令“王公百官及天下长吏,无得与人争利,先于扬州置邸肆贸易者罢之”(3)。由于扬州是大江南北水陆交通的枢纽,是江淮地区的盐茶集散地,在唐代有“扬一益二”的盛名,因而成了藩镇征财逐利的好地方:“诸道节度、观察使以广陵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多以军储贸贩,别置邸肆,名托军用,实私其利焉。”(4)可知在扬州市内,藩镇割据势力的邸店应有很多。
由于藩镇看到了商业利润对其割据的重要意义,因而对商贾及商业活动注意笼络和利用。有的藩镇就下命令保护通商,如李师古“贪诸土货,下令恤商”,其原因在于“郓与淮海竞,出入天下珍宝,日月不绝”(5)。保护商业的政策,引来了大量商人,其直接受益者是其弟弟李师道。其时因为“军用屈”,所以“率贾人钱为助”(6)。军费不足,就从商人头上想办法。要是原来不实行保护通商的政策,那么也就不可能有后来的“资助”了。
另外,藩镇还积极开展与周边少数民族的商贸活动。唐朝东邻的高丽、新罗和北邻的渤海、契丹、奚以及西域各国,都是热爱商业的民族。藩镇与少数民族的贸易一直在不断地进行,藩镇较多买进的是牲口,其中“名马”、“善马”主要是装备军队的。与少数民族的商贸活动,不仅能够增强经济力量,而且还能加强军事实力,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藩镇割据。
2.进奏院成了藩镇在长安经商活动的一个重要派出机构
其时,藩镇在中央政府统治的中心长安一般均设立办事机构,即进奏院。进奏院本是藩镇和中央之间联络的桥梁和中转站,但各道也利用进奏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武宗会昌四年(844)二月,御史台的一份奏文中谈到了进奏院经商的事情:“诸道进奏官或有一人兼知四、五道奏进,兼并货殖,颇是幸门,因缘交通,为弊日甚。”(7)此外,自唐德宗时期,出现了钱重物轻的局面,铜钱十分紧张,而地方政府不准现钱出境的做法更是加剧了铜钱紧张的程度。河北地区本来就缺少铜矿资源,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河北地区的铜钱流通问题更大,这时的进奏院就为本道吸收现钱起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常谈到的唐代“飞钱”或称“便换”这种汇钱方法,其中就有进奏院积极活动的影子:“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8)不论飞钱的出现对商人产生了什么影响,但已足以说明至少相当一部分京城大商业使用了藩镇的信汇系统,而进奏院恰恰是吸纳了大量的现钱,发展了自己的势力。史称:“京师区肆所积,皆方镇钱,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元和十二年政府颁布不得积贮现钱超过五千贯的法令,方镇有的“竞买第屋以变其钱”,有的“里巷佣僦以归其直”,雇人把现钱运回方镇(9),说明进奏院吸纳现钱的作用很大。
3.藩镇以官商的形式进行官榷经营
唐代中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官榷专卖,政府的法令同样在藩镇地区得以推行,但所得好处为藩镇占有。藩镇在本镇进行官商经营,可以垄断盐铁、酒的生产与经营。如淄青节度使李师道在三道十二州内都设立了铜铁官,“岁取冶赋百万,观察使擅有之,不入公”(10)。
又如,武宗会昌六年(846)九月敕:“扬州等八道州府置榷,并置官店酤酒,代百姓纳榷酒钱,并充资助军用,各有榷许限。扬州、陈许、江州、襄州、河东五处榷麴,浙西、浙东、鄂岳三处置官酤酒。”藩镇通过榷麴和官酤酒来获取经营收入,充作本镇军费,并且还制订了严酷的法律,一人违犯,连累数家,用连坐的方式保证藩镇官商的权威和垄断。大和六年(832),江西观察使李宪“以军用不足,奏请百姓造酒,官中自酤”(11)。藩镇官榷的目的十分清晰。
4.节度使常在本境水陆交通要道处设关卡,对过境商旅征收商税
向商旅征税设场,原本是政府的事情。随着藩镇力量的增强,藩镇便与中央政府争夺商业利润。安史乱后,“诸道节度使、观察使多率税商贾,以充军资杂用。或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之处,计钱至一千以上,皆以分数税之”(12)。说明征商税与藩镇力量的发展是同步前进的。长庆年间(821~824),武宁军节度使王智兴拥兵自重,向中央政府强行要求在泗口设立税场(13)。继任者李听、高璃、崔珙“多利其利,不革前弊”(14),充分领受了这个税场的好处。直至开成元年(836)薛元赏为节度使后,才于次年向中央政府提出:“今商量,其杂税物,请停物。”(15)也有史书说薛元赏是有条件地向中央政府提出停绝杂税的建议:“今请停去杂税,唯留税茶一色,以助供军。”(16)但不管怎样,最后唐政府没有允许再征任何杂税。
唐代,从官府到民间,从官员到僧侣、普通百姓,从南方到北方,多有嗜茶的习俗(17)。由于茶叶需求量较大,因而有许多商人做起了贩运茶叶的业务。自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开始,经穆、敬、文宗,一直持续到武、宣宗,从中央到藩镇,对茶商征税特别起劲:“是时茶商所过,州县皆有重税。或掠夺舟车,露积雨中,诸道置邸以收税,谓之榻地钱。”(18)巧立名目征茶税,藩镇获利丰厚。由于茶叶较多产于南方地区,但饮用已遍及全国各地,所以商人贩运的数量较大,对茶叶征税也有巨利可图,因而税茶在当时极其常见。
5.一些藩镇与商人关系极为密切
唐代的一些藩镇节帅、大将自己就出身于商贾贩夫(如安禄山、史思明、李泳等)。中唐以后,商人大量投身军旅,“六军宿卫皆市人”。他们“贩缯彩,食粱肉”,挂名于军队,实际上仍在经商。建中四年(783),李希烈反叛,德宗下诏募兵,白志贞“阴以市人补之,名隶籍而身居市肆”(19)。说明当时商人投军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唐末淮南节度使高骈曾把军政大权交给吕用之,而吕用之的父亲吕璜“以货茗为业,来往于淮浙间”,是个贩运茶叶的商人。吕用之从小在其父亲的熏陶下,“事诸贾,皆得欢心”,后向高骈“固请戎服,遂署右职”(20)。另有一个张守一,“鬻粉黛以贸衣食,流转江淮间”,碰上吕用之,竟致“累转检校左仆射”(21)。再如海州人张筠,“亦为郡之大商”,后被时溥擢为偏将(22)10。唐代中期以后的许多藩镇节度使能够爬上高位,都与商人有关。大历以后,藩镇节度使由中央任命派遣者常常出于禁军,许多人不是凭真本事出任的,而往往是向富商大贾借了高利贷,贿赂宦官中尉,然后获得这些职务(23)。
唐代商人的社会地位较之前代已大大提高。但这种提高与商人的实际企求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所以商人常常想通过结交官员来提高自己的地位。和藩镇结交,也同样是这个原因。温庭筠《乾子》中谈到唐代中期,长安大商人窦乂曾带一份富贾子弟的名单来到有深交的太尉李晟家里,做成了一场贿赂交易,“晟忻然览之,各置诸道膏腴之地重职”。这批商人子弟便以朝廷命官的形式,在藩镇里像模像样地做起了官。穆宗长庆二年(822),为安抚军队将士,曾下诏禁军及各道,将武官久没升迁或有功的将士报上名来,给予升官,结果大量的“商贾、胥吏争赂藩镇牒补列将而荐之,即升朝籍”(24)。泽潞刘从谏,只要商人子弟献上了“口马金币”,就马上署为牙将,给其荣誉虚衔。刘从谏妻弟裴问守邢州,招募兵士500人,号“夜飞”军,组成了一支劲旅,而这支部队全是由富商子弟组成的(25)。因为邢州富商很多,所以商人想让子弟参加军队来保护他们的经济利益,提高政治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唐代藩镇割据势力是比较重视商业活动的。许多藩镇已充分认识到商业将会对割据起着有力支持,因而不仅在本区域内经商,而且还把触角一直伸到京城。一些藩镇颁布了保护商业的措施,并实行官榷来垄断商业,通过征取商税来获得巨额费用。藩镇与商人之间的关系在有些地区比较密切,个别藩镇已借助商人力量来支持自己的割据,而商人则是想通过与藩镇的结交来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
二、藩镇重商的社会条件
自唐朝建立以后,由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定,社会经济发展较快。唐朝前期,在农业和手工业的带动下,商业也有了重大发展。除了长安、洛阳二都商业较发达外,还出现了许多地区性的商业都市。像处于大江南北水陆交通枢纽的扬州,“俗好商贾,不事农桑”(26),盛行经商风气。益州“人物繁盛,悉皆土著。江山之秀,罗锦之丽,管弦歌舞之多,伎巧百工之富”(27),成为唐朝西南的天府宝地。再如鄂州、润州、苏州、洪州、越州、杭州、广州、明州、泉州等,都是商业极其活跃的地方都市。在这些都市中,设有专门的商业市场,集中经营,政府有严密的管理措施。由于这些大城市商业经营的带动,周围的农村地区也卷进了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大量种植茶叶、甘蔗、水果、花卉、蔬菜等经济收益较高的农作物。农民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而是将之运向市场。在农村的交通便利处,也就出现了一些定期或长期的草市、墟市等农贸集市,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唐代商品经济的活跃。
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唐代经济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事物和现象。如随着商品交易量的扩大,从业人数大大增多,货币发行量远远跟不上经济的发展,便出现了实虚估和飞钱的方法。这些方法一定程度上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如,商品经济的繁荣,商人们需要有人为之提供信息,联系客户。这样,在唐代大城市中,出现了许多商品交换的中间人——牙人。牙人的活动十分频繁和活跃:按其行业,有口马、庄宅、丝绢、互市等牙人;按其活动形式,有仅提供商品信息的,有代理整个交换的。再如,唐代外商活动十分活跃。鉴真和尚第五次东渡,途经广州,看到“江中有婆罗门、波斯、昆仑等舶,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珍宝,积载如山。其舶深六、七丈。师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赤蛮等往来居住,种类极多”(28),反映出南洋及中亚外商在广州活动的盛况。外商在唐朝的活动和贸易,有力地推进了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以上我们对唐代商品经济的简单描述中,可知这时的商品经济已经深入人心,商品交换对整个社会向文明迈进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因此,无论是唐代帝王还是藩镇割据势力,基本上都能够适应这种经济发展的趋势,从而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推进商业的发展。
从商人角度而言,有唐一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社会地位开始有所改变。特别是武则天、唐玄宗以后,商人在服饰、丧葬、车乘等方面已能与庶民百姓平等,不再是特殊的“贱类”、“下人”。唐中期以后,商人已具备多渠道入仕做官的资格,部分商贾已任节度使、刺史等职,至于任中下级官吏的则更多了。特别具有意义的是,以前政府明文规定的“工商杂类不得预于士伍”的禁令被取消,商人可以参加科举考试和进入学校,少数商人子弟竟进入两馆、太学学习。韩愈曾描绘这种情况:“国家典章,崇重庠序。近日趋竞,未复本源,至使公卿子孙耻游太学,工商凡冗或处上庠。”(29)这些现象对唐代官僚等级制度冲击极大。商人在经济上有了发展之后,势必有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要求,会通过入军、巴结藩镇势力并与之结合,以抬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维护自己在经济上的利益。这是唐代这一历史时期的产物。
从藩镇割据地区的具体情况而言,割据势力之所以重视商业活动,最主要的是主观上出于对经济的需要。众所周知,安史之乱以后,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许多地区土地荒芜,生产几乎停顿。因此,在安史之乱后不久,藩镇在主观上也想通过商业活动来恢复社会经济,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嗣后,由于藩镇长期以来与唐政府对抗,财政费用的主要部分花到了治兵缮甲、豢养一支庞大的精兵上,单单靠征收地税往往会捉襟见肘,而商税却可以弥补费用上的不足。由于军事割据的存在,河北道丰富的物产只有靠商人贩运各地,而河北道的粮食、牲口等生活必需品,也必须靠商人从四周地区贩入。因此,藩镇对本地区发展商业的愿望是十分强烈的。
其次,以河北道为中心的藩镇割据地区,在唐代是一个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30)。藩镇占据该地,“出则胜,处则饶,不窥天下之产,自可封殖”(31)。天宝十四载(755),颜杲卿上书说:“今河北殷实,百姓富饶,衣冠礼乐,天下莫敌。”(32)河北地区的经济如此繁荣,决定了它在唐帝国中的特殊经济地位和作用:“天宝以来,东北隅节度位冠诸侯,案数年钟鼓,兼本道连帅,以河贡篚征税,半乎九州。”(33)河北地区如此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生产,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再次,藩镇割据地区原本商业基础较好。如河北地区最大的都市魏都,在唐前期是一个大城市。纺织中心定州有个何明远,“家有绫机五百张”。巨商王酒胡一次能纳钱卅万贯,助官府修朱雀门(34)。易州则“通商互贾,日以填凑,遂为一都之会”(35)。此外,“行或击毂,市或驾肩,机女狭其幅利,漆工多其奸色”(36)之类的商业城市还有范阳、元阳、饶阳等。河北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并不仅仅局限在上述这些城市里。在广大的农村,商品交换也十分活跃。在许多水陆交通要道处,形成了草市等农村商品交换集市。
总之,唐代全国商业的繁盛,为藩镇割据提供了发展商业的氛围;商人地位的提高,使得商人经营的兴趣更加浓厚,也有可能与藩镇势力存在种种经济、政治的勾结;加上藩镇主观上需求商业利润,客观上河北地区农业、手工业、商业原有的发展水平较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各藩镇就普遍比较重视商业经营活动。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起到了促进商业繁荣和发展的作用。藩镇割据地区的商业并没有因割据而受到较大的冲击。
三、商人不是藩镇割据的社会基础
如上所述,藩镇比较重视商业活动,甚至个别藩镇在政治上也给予商人较高的地位。但是,能不能依此而推论出“当中央和地方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商人必然支持对中央政府的反叛,必然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37)?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很难成立的。
上述观点是建立在这样的前提之上的:“商人和地主阶级之间在经济上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因此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封建国家决不会放弃抑商政策,决不会放弃地主阶级的政治优势,给商人以同等的政治特权。唐朝政府始终拒绝满足商人的政治要求,也没有对他们的商业活动提供任何法律保障。”这种认识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首先,把商人和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家政权绝对地对立起来是不可取的,至少在唐代没有这样绝对的对立。其次,唐政权和藩镇割据势力的区别,从根本上说,一个是全国政权,另一个是具有离心力的地方政权,从性质上说两者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因此,说商人“必然成为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是不确切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前期,封建政权为维护农业发展而实行重本抑末政策,抑制商业,抬高农业,在士农工商中,商人地位最低。这与中国封建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相一致的。唐代中期以后,随着各种形势的变化,唐政府的商业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从纯粹的抑商开始向保护经商过渡,政府屡次下达提倡通商、保护通商的命令。如德宗曾云:“通商惠人,国之令典。”(38)文宗曾令御史于江南道巡察,“但每道每州界首,物价不等,米商不行,即是潜有约勒,不必更待文牒为验,便具事状及本界刺史、县令、观察、判官名衔闻奏”(39)。宣宗也两次下令:“如商旅往来兴贩货物,任择利润,一切听从,关镇不得邀诘。”(40)僖宗、昭宗都有此类保护通商的命令。为使商人能正常贩运,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向商人征收杂税及摊派杂役。宪宗令:“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41)对经营茶盐的官榷商人,这样的保护法令更多了。因此,唐代的实际情况是商人并没和政府闹对立。相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政府给予商人一定的政治地位,商人的经营权在许多方面得到了保护,经济实力在不断地增强。
商人并没有像后人想象的简单地在藩镇和中央政府之间做选择,事实上商人也用不着做这样的选择。从本质说,藩镇和中央政府在阶级立场上是一致的,藩镇不可能具有超时代的先进意识而将农业和商业的位置颠倒过来。在那个时代,商人不可能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与中央政府较量,当时商业发展的水平远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其实,我们发现唐政府与藩镇割据对待商业的态度几乎是一致的,他们对商业利益的看法是完全吻合的,因而也就有了他们对商税的争夺。
尽管唐代是一个商业大发展时期,但我们仍然无法对唐代商业的作用估计得很高。一般而言,商税的征收在唐代还没有形成一种系统、完善的制度,唐代商税始终是处于杂税的地位,是不能与正税相提并论的。因此,商税尽管在财政上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所占的比重仍是有限的。同样,在藩镇割据范围内,财政收入的最主要部分也是两税收入,大部分藩镇将征收到的两税的大约2/3留下来,充作军费使用。至于河朔三镇,恐怕是不交政府分文的。正因为藩镇有了大量的两税收入,割据才有了厚实的经济基础。此外,藩镇的另一重要收入来源是营田。如宪宗元和十五年(820)二月诏:“诸道除边军营田外,其军粮既取正税米分给,其所管营田自合军中资用,不合取百姓营田,并以瘠田迥换百姓肥浓地。其军中如要营田,任取食粮健卒,而不得辄妄招召。”(42)可证唐代后期藩镇营田是相当普遍的。藩镇其他收入还有榷酤、茶税、商税、商业经营收入等,但商业经营收入和商税毕竟还没有在藩镇财税中占主导地位(43)。不可否认,商税的确是藩镇从政府手里争夺到的重要经济收入,但这部分收入并不是藩镇统治的经济基础,这部分收入只能说是补充了藩镇财政的不足。倘若缺了这部分收入,也是不足以动摇藩镇统治基础的。因此,我们无法得出商人是藩镇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的结论。
尽管唐政府颁布了许多商业保护政策,但封建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把商业放到比农业更重要的位置,对商人地位的改变也只是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封建制度本身决定了它仍有许多限制商业经营的政策,仍有过如建中三年(782)对富商大贾刮钱的行动。同样,藩镇对商业的政策和态度,也不要估计过高,不要因为藩镇割据需要商业,而认为他们必然代表商人的利益。在当时,藩镇也不可避免地有许多压制商业的举动。在征收商税后,商人的经营就应该得到藩镇合法的保护,但事情往往不是这样。大历(766~779)以后,各地军阀兴起,许多藩镇就在筹措讨贼军费的旗号下对商人横征暴敛,遏制了商业发展。如淮西节度使李忠臣贪暴不奉法,设防戍以税商贾,又纵兵士剽劫,行人殆绝。(44)这儿“行人”当主要是指商旅。也就是说,对商人的赋敛和抢劫,最后使得商旅不通,很少再有人前去贸易了。及至吴少阳为淮西节度使时,“不立繇役籍,随日赋敛于人。地多厚泽,益畜马。时时掠寿州茶山,劫商贾,招四方亡命,以实其军”(45)。随意征税,抢掠贩茶商人,影响了商业活动。淄青原是商业兴盛的地方,但节度使常常滥征商税。为此,元和十四年(819),政府在攻克淄青后,宪宗针对性颁诏:“百姓商旅诸色人中有被分外无名赋敛者,并当勒停。”(46)通过停止“无名赋敛”,来向商人颁赐恩惠。即使到了唐末,藩镇仍有抑制商业发展的事例。如僖宗乾符五年,河东节度使窦浣发民修晋阳城,但太原“府帑空竭,每有赏赉,必科民家。至是尤窘迫,及借商人助军钱五万”(47)。平时搜括百姓的钱财,到了修城,更加没有钱了,就干脆向商人借钱。当然,名为借,实则抢掠。在以上众多的例子里,我们不难看到藩镇割据势力同样也有影响商业发展的一面。
综上可知,藩镇割据势力和唐政府对待商业的态度是相差无几的,既有这一时期特殊的重视商业、发展商业的一面,又有阻碍商业发展的一面。商业收入同样对两者在财政上起到补阙的作用,但还没有成为一种完善的制度,未能取代两税而在财政上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商业发展的限度,商人不可能是割据势力的社会基础。
四、余 言
藩镇重视商业、经营商业、广泛征收商税,一些商人与藩镇势力关系开始密切。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在唐代后期,商人和藩镇势力渐渐地在朝着相互勾结的方向迈进,尽管这种步伐是不大的,但是给唐代的政治和经济带来了诸多影响。比如,商人的社会地位继续在提高。文宗时,“二省符江淮大贾,使主堂厨食利,因是挟赀行天下,所至州镇为右客,富人倚以自高”(48)。大商挟赀行天下,能为各地带来经济益处,所以藩镇待大商为贵客。藩镇虽然在政治上割据一方,与朝廷对立,但一般不禁止通商,因而商业得以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发展。元和三年(808)七月,右庶子卢坦任宣歙观察使,当时宣、歙二州大旱欠收,粮价较高。有人出点子,以为观察使当平抑粮价。卢坦不同意,说:“宣歙土狭谷少,所仰四方之来者。若价贱,则商船不复来,益困矣。”史称“既而米斗二百,商旅辐凑”(49)。倘若平抑粮价,商人所赚利润不高,就兴趣不大。卢坦放任物价上扬,吸引了大批商人,反而粮价就自然地降低了。可见在任何一个方镇范围内,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只要鼓励通商,就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唐代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所以在藩镇范围内,商业仍在继续向前发展。这种发展即使到了唐末大混乱时代仍然没有停止。乾宁三年(896)七月,昭宗西奔华州。这时已是唐末的最后几年了,华州镇国军节度使韩建也同样得到了通商的好处:“明年大驾来幸,四海之人罔不臻凑,建乃广收商税。二载之后,有钱九百万贯。复三年,为朱梁所有。”(50)皇帝到了华州,政治中心跟着移动,紧跟着大量的消费出现了,商人乘机通商,韩建就收到了大量的商税。不可否认,只要藩镇不禁止通商,商业的发展就不会停止,就会充满活力地向前发展。
藩镇重商现象对五代十国仍有影响。五代十国时期,已没有中央政府,唐末大混乱使得原来的割据势力演变成了一个个小国。这时的割据政权依然重视商业。如马殷以湖南的税茶作为最大的财源而建立了楚国,还“铸铅铁为钱,商旅出境,无所用之,皆易他货而去,故能以境内所余之物易天下百货,国以富饶”(51)。福建王审知也“招徕海中蛮夷商贾”(52),南汉刘氏父子对“岭北商贾至南海者,多召之,使升官殿,示以珠玉之富”(53)。朱温曾因岳州“水陆会合之地,委输商贾,靡不由斯”,所以令荆、湘、湖南北举舟师同力攻讨吴国(54)。后周政府也令“缘淮军镇,各守疆域”,“商旅往来,无得禁止”(55)。五代时的一些小国就是因为有了商税作为财源,而得以长久独立,这时的商业并没有因为各国割据而衰落下去。由于许多小国都看到了商业的力量,因而普遍设立税场征收商税,反而使得商税的征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及。及至北宋统一,征收商税遂成了财政上的一大制度。可知,从唐至五代,藩镇重商是当时的一种发展趋势。但唐代藩镇重商和五代各割据小国重商有所不同,五代各国对商业的依赖较唐代藩镇大大增强,商业在各国财政中所占的比重更大。
总之,唐代藩镇割据势力对商业是比较重视的,在其范围内,商业仍按正常的轨迹发展,并对唐代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对于商业在经济上给藩镇割据的支持,不能估计过高。商人是唐政府的臣民,从某种意义而言,他们通过交税形式支持了唐政权。唐朝后期的削藩战争,也有通过借商来获取军费的,也有商人捐钱给政府的。因此,有许多商人支持了唐政府对藩镇割据势力的打击。同时,在藩镇区域内活动的部分商人,也在财政、政治、军事上支持了藩镇的独立和反叛。不过,商人和藩镇势力的勾结绝大部分是经济上的。商人在政治上对藩镇的要求还是有限的,它并不可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力量与藩镇勾结。由于商人具有唯利是图的性质,决定了商人不可能在反叛中央政府的旗帜下与藩镇联合起来。
(本文原发表于《文史哲》1997年第4期)
【注释】
(1)本段参考了张国刚先生《唐代藩镇的类型分析》的成果,载《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2)《资治通鉴》卷216天宝十载二月条。
(3)《唐会要》卷86《市》。
(4)《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5)李商隐著,徐树谷笺、徐炯注:《李义山文集笺注》卷10《齐鲁二生程骧》,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新唐书》卷214《刘悟传》。
(7)《唐会要》卷79《诸使杂录下》。
(8)《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9)《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另可参考拙文《唐代便换的几点认识》,《汉中师院学报》1990年第2期。
(10)《新唐书》卷179《王涯传》。
(11)《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榷酤》。
(12)《通典》卷11《食货典十一·杂税》。
(13)《唐会要》卷84《杂税》。
(14)《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15)《唐会要》卷84《杂税》。
(16)《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关市》。
(17)可参考拙文《〈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的唐代嗜茶风俗》,《农业考古》1994年第4期。
(18)《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19)《新唐书》卷50《兵志》。
(20)《太平广记》卷290引《妖乱志》“吕用之”条。
(21)《太平广记》卷289引《妖乱志》“张守一”条。
(22)《旧五代史》卷90《张筠传》。
(23)《资治通鉴》卷243大和元年。
(24)《资治通鉴》卷242长庆二年三月条。
(25)《新唐书》卷214《刘从谏传》。
(26)《旧唐书》卷59《李袭誉传》。
(27)《全唐文》卷744卢求《成都记序》。
(28)元开著,汪向荣校注:《唐大和上东征传》,中华书局2000年版。
(29)《韩昌黎文集校注》卷8《请复国子监生徒状》。
(30)可参考黄冕堂先生《论唐代河北道经济地位》一文,《山东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
(31)《樊川文集》卷5《战论》。
(32)《资治通鉴》卷217天宝十四年十二月条《考异》。
(33)《全唐文》卷316李华《安阳县令厅壁记》。
(34)《太平广记》卷499引《中朝故事》“王氏子”条。
(35)《全唐文》卷305徐安贞《田公德政碑》。
(36)《全唐文》卷451乔潭《饶阳县令厅壁记》。
(37)魏承思:《略论唐五代商人和割据势力的关系》,《学术月刊》1984年第5期。
(38)《册府元龟》卷502《邦计部·平籴》。
(39)《唐大诏令集》卷111文宗《令御史巡定诸道米价敕》。
(40)《全唐文》卷99宣宗《收复河湟制》。
(41)《唐大诏令集》卷124宪宗《破淄青李师道德音》。
(42)《册府元龟》卷503《邦计部·屯田》。
(43)本段参考了张国刚先生的《唐代藩镇财政收入与分配》,载《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44)《旧唐书》卷155《穆宁传》。
(45)《新唐书》卷214《吴少阳传》。
(46)《资治通鉴》卷253乾符五年五月条引《考异》。
(47)《唐大诏令集》卷124宪宗《破淄青李师道德音》。
(48)《新唐书》卷180《李德裕传》。
(49)《资治通鉴》卷237元和三年七月条。
(50)《太平广记》卷390引《中朝故事》“韩建”条。
(51)《资治通鉴》卷274同光三年闰十二月条。
(52)《新五代史》卷68《闽世家》。
(53)《新五代史》卷68《南汉世家》。
(54)《旧五代史》卷3《梁太祖纪》。
(55)《资治通鉴》卷290广顺元年二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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