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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救助体系

时间:2023-03-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应休假期间,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Ⅰ的资格被取消。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Ⅰ免征个人所得税。失业保险金Ⅰ领取的期限依据申请人保险费积累的期限和自身年龄确定,如表7.2。如果失业者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金,则失业期间联邦劳工局继续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因失业者自身过失造成失业保险金Ⅰ扣减,造成支付的期限减少,则不再补偿。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金Ⅰ的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只要工作时
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救助体系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三、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失业救助体系(10)

(一)失业保险金Ⅰ

1.保障对象

德国失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义务保险,要求所有职工都参加,包括所有雇员、义务兵、学徒、在学校参加培训教育的人、家庭手工业者、海员、领取医疗保险金的人。但是法律规定,以下人员无须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政府官员、法官、职业军人、神职人员、临时工作的人、假期打工的大中学生、65岁以上的人、失去工作能力的人、长期失业的人、进修的外国人等等。并且法律规定,周工作时间低于18小时的人员以及月收入低于平均收入1/7的养老者也无须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所有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自2006年1月2日,德国失业保险金Ⅰ向一些不被他人雇用的群体开放,比如在家照顾家人的人、自由职业者、到德国以外国家或地区工作的人,都可以自愿决定是否继续参加保险。

2.资金筹集

《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金Ⅰ的受保人的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受保人个人依据年收入的一定比率扣缴的部分;二是雇主依据受保人缴纳的额度而缴纳的部分;三是政府在失业保险基金存在收支不平衡时,提供的贷款或者补贴。

一般情况下,受保人和雇主依据个人收入的1.65%分别缴纳保险金(共计3.3%),其中收入计算基数西部地区最高为每年63 600欧元,东部地区最高为54 000欧元。自由职业者依据个人月参考收入的3.3%缴纳保险金,其中月参考收入计算基数西部地区最高为每月2 450欧元,东部地区为2 100欧元。

受保人每年和每月保险费缴纳基数与养老费的缴纳基数相同,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雇主将雇员的失业保险费,连同养老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等,一并交给专门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医疗保险基金办公室,然后由医疗保险基金办公室依据一定比率,将失业保险金Ⅰ转付给联邦劳工局管理。

3.支付条件

失业保险金Ⅰ的给付条件,一般要求受保人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在收到雇主解雇通知后的3个月内,要到当地就业办公室亲自登记。如果雇主发出解雇通知到正式结束劳务合同的时间没有达到3个月,雇员可以到当地就业办公室举报投诉。(2)参加法定失业保险,并且在申请的最近2年保险费累计12个月,季节性行业的雇员要求申请失业的最近2年失业保险费累计6个月。(3)申请者处于失业。(4)有意愿、有能力,并积极配合寻找工作,接受职业介绍所的工作推荐和就业办公室安排的职业培训。

如果申请失业保险金Ⅰ的个人因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拒绝培训或再培训机会,那么就业办公厅将减少保险金或者保险金延迟(最长12周)发放。若申请者发生以下情况,失业保险金Ⅰ的给付资格有可能被取消,比如:

(1)申请人因为某些原因失去了就业机会,但是依然和雇主保持劳动关系时,“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Ⅰ,但有权向雇主要求工资,直到劳动关系解除为止。

(2)申请人开始失业时,在享受休假补贴的期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Ⅰ(根据德国劳资协议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如果申请人在失业前由于某些原因没能休假,则失业后雇主必须按照失业者应享受的假期工资给予补偿。在对应休假期间,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Ⅰ的资格被取消。

(3)申请人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或两种以上具有工资替代性的社会保险金,比如职业培训补助金、残疾人职业赔偿救济金、医疗保险金、护理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孕产保护法规定的特殊补助、提前退休金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金。申请人如果正在享受以上任何一类或几类保险金补贴,享受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Ⅰ的资格被取消。

(4)申请人若因为自身原因而造成故意失业,将进入“失业保险的封闭期”,封闭期为6—12周。其间申请人不得领取失业保险金Ⅰ。“进入失业封闭期”的原因包括因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被解雇;因为没有充足理由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为了被解雇,雇员明知故犯导致失业;拒绝职业介绍所介绍的符合个人特长和职业兴趣的合适工作;没有合理理由就中断劳工局安排的职业培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培训单位将其除名等等。比如,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必须按照要求,定期(一般为3个月)到职业介绍所报到接受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但是如果因为不正当的理由延误报到,也视为“拖延”,处罚进入两周的“失业保险的封闭期”。因为封闭期而造成享受失业保险金Ⅰ期限的缩短,就业办公室不做任何补偿。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和杜绝失业者故意逃避工作,《就业促进法》规定对故意拖延接受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的失业者,情节严重的将减少两周的失业保险金Ⅰ,并扣减另外的两周失业保险金Ⅰ。

4.支付标准

失业保险金Ⅰ的支付额度依据失业者失业前每月的税后工资的高低和是否有孩子来确定。如果申请人是独身,则领取每月税后收入的60%;如果至少有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则享受税后收入的67%。税后收入一般相当于税前收入的79%,扣除内容包括收入税、社会保险费等。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Ⅰ免征个人所得税。

失业保险金Ⅰ领取的期限依据申请人保险费积累的期限和自身年龄确定,如表7.2。

表7.2 失业保险金Ⅰ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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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FederalM 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 ffairs,“Social Security at Glance 2008—Basic Security Benefit for Job-seekers”,2008.

按照法律规定,在享受失业保险或失业救济期间,失业者自动享受医疗和护理康复的保险金,但失业者接受治疗的医院必须是公立的。失业阶段医药护理产生的应付保险金部分,由联邦劳工局承担。如果失业者在失业前已经缴纳养老保险金,则失业期间联邦劳工局继续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失业者在失业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并到联邦劳工局指定医院或医生处接受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亦由联邦劳工局承担。

如果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Ⅰ的期间重新就业,只要再次失业在7年内,则可以将前段时期未享受的时间加上后段可享受的时间,领取相应的保险金。但是因失业者自身过失造成失业保险金Ⅰ扣减,造成支付的期限减少,则不再补偿。失业者在享受失业保险金Ⅰ的期间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只要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18小时,且所有额外收入加上失业保险金Ⅰ不超过原税后收入的80%,则可以继续领取保险金,视同失业状态。

对于额外收入的界定,《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严格的标准和操作程序。在要求失业者自觉申报的同时,法律也要求每一个企业对本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申报,并填写收入证明。

(二)失业救济金Ⅱ

失业救济制度是失业保险金制度的重要补充,目的是使那些有能力、有意愿工作的失业者在无权享受或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得到经济救助,从而有足够的收入来维系自己和家人必要的生活开支。

根据2005年1月1日德国《社会法典》第二卷的修订稿,失业救济制度不仅包括联邦就业署提供给失业者每月固定的救济金Ⅱ,承担失业者应支付的医疗、长期护理、养老等保险金,还包括地方政府为失业者提供的住处、供暖、心理辅导、戒毒、儿童救济等一系列的社会救助服务。2005年的法典修订,使德国失业者的基本保障体系由单纯的经济补助,扩展为经济、教育、心理、子女培养、职业培训等全方位一体化的服务型保障体系。

1.保障对象

依据法律规定,所有15—64岁,有工作意愿和能力,但无法用收入和资产维系自己和家人基本生活的个人及其家属都有资格得到失业救济金Ⅱ和配套的社会救助服务,包括15—25岁的,需要通过救济金来维持自己生活,并期望完成学业或者实习培训的年轻人,或者存在生理、心理、精神缺陷,无法工作的人,或者因为照顾三岁以下的孩子和瘫痪的家人而不得不放弃工作的人等等,只要是“有理由”的失业,都可以根据经济困难的程度,申请得到失业救济金Ⅱ。

2.资金筹集

失业救济金及其相关服务,由联邦劳动/社会事务部、就业办公室和地方政府共同协作执行。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用财政拨款通过地方就业办公室支付给失业者失业救济金Ⅱ,并承担失业者应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等等;联邦就业办公室通过职业介绍中心向失业者提供就业信息、技能培训等再就业促进服务;地方政府为失业者提供住处、供暖设施、儿童教育津贴、吸毒者戒毒资助和心理服务等。

3.支付条件

领取失业救济金Ⅱ的申请者必须首先满足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失业者;二是在地方就业办公室已经失业登记;三是提出失业救济申请;四是有意愿、积极地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同时,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享受失业救济金Ⅱ:(1)无权享受失业保险;(2)失业者没有维持生活的足够经济来源;(3)在过去就业年份内至少有1年的身份是雇员;(4)在过去1年内至少享受过1天的失业保险或类似保险金;(5)在过去1年内至少从事150天就业活动;(6)过去是公务员、法官、军人、义务兵或警察;(7)在过去1年内受伤或因病致残。

失业救济金并不考虑申请人在申请之前是否缴纳失业保险金,也不考虑失业保险金积累额,但是会要求申请人如实报告家庭总收入。如果申请人家庭的其他成员有收入,且达到一定水平,申请人就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者可以从事临时工作获取额外收入,贴补家用。但是如果每月额外收入超过100欧元,就需要抵减一部分救济金。抵减的额度依据收入超出100欧元的部分,按照不同比率进行核算。比如,每月额外收入总额为100.01—800欧元,则抵减额度为收入总额减去100欧元后的20%;如果每月额外收入总额为800.01—12 000欧元,则抵减额度为收入总额减去100欧元后的10%;如果申请者有孩子,则收入总额的上限由12 000欧元上调为15 000欧元。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救济金Ⅱ发放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是“有理由的失去工作”。如果申请人或者领取人不能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为什么放弃就业、实习,为什么放弃就业办公室提供的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那么他们的救济金就会被扣发甚至停发。如果申诉失败,则会连续3个月从救济金中扣减100欧元。如果一年内连续三次申请失败,则不能继续领取救济金Ⅱ。但是考虑到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办公室会继续发一笔临时性的小额的补助金。对于25岁以下的失业者,惩罚性停发救济金的要求更高,一年内只能容许两次申请失败。但是,如果失业者愿意配合就业办公室的安置和培训工作,那么这种停发救济金的惩罚仅仅维持6周,否则永久停发。

4.支付标准

失业救济金Ⅱ与失业保险金Ⅰ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数额主要根据申请人实际家庭收入状况及需要的帮助来确定补助的额度。失业救济金Ⅱ的数额,一般足以支付个人食品、日常生活、住宿、取暖、水电、交通等生活开支,同时还会包括作为单亲父母供养25岁以下子女的开支以及配偶或伴侣的必要支出。由于其他形式的补助会考虑申请人的一些特殊需要,所以有些开支不被考虑在失业救济金的支付范畴,比如怀孕十三周以上的孕妇的开支、单亲申请者供养的一个以上的孩子的花费、申请人因为治疗需要而要购买昂贵食物或药品的支出等等。

地方政府会利用地方税收为失业救济者提供集中住处,并承担取暖费、水电费、污水处理费等等。如果申请者租住过大、费用过高的房子,政府会要求失业救济者或者搬迁或者转租部分房间来降低房租支出,对于实际的过高房租,根据实际支出最长支付6个月。

失业救济金Ⅱ的具体支付标准如表7.3所示。除此之外,失业者还可以额外领取住宿和取暖的补贴。每年七月救济金的支付额度,依据养老金等其他社会保险金相应调整。

表7.3 2008年失业救济金Ⅱ的具体支付标准(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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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FederalM 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A ffairs,“Social Security at Glance 2008—Basic Security Benefit for Job-seekers”,2008.

对于积累很多年失业保险基金的失业者,当失业保险金Ⅰ被终止,转而领取失业救济金Ⅱ时,政府为了帮助失业者适应减少的收入,在救济金开始的头两年会补发一笔过渡性补助。这笔补助相当于失业初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Ⅰ和住房津贴总和,扣除应发的失业救济金Ⅱ的差额的2/3。一般来说,失业救济金的申请者每月可以领取160欧元,配偶和子女每人领取320欧元,不到15周岁的孩子每人另加60欧元。这一过渡性补助领取的第二年,额度降低一半,最长发放时间为两年。注意,并不是每位失业救济金的申请者都有资格领取这种过渡性补助。

(三)其他补助金

1.短期津贴(short-time allowance)

在经济萧条期,一些公司因为生意清淡缩短雇员的工作时间,甚至裁减人员降低损失。当地就业办公室会通过支付“短期津贴”来弥补公司的用工成本,减低可能发生的失业。“短期津贴”支付的条件是:(1)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大幅度明显缩短(即工作时间临时的,不可避免的被缩减到原来的三分之一,同时月收入只相当于原来的10%左右);(2)收入减少或者没有收入;(3)雇主和雇员已经相互协商,同意通过短期津贴来弥补雇员收入的损失;(4)雇主或者工会已经向当地就业办公室报告了缩短雇员工作时间的原因和情况。

短期津贴的数额是对照全天正常工作时的收入,以工作时间缩短造成的收入降幅为基数,乘以一定比例来核发。如果雇员有至少一个孩子,则可以拿到67%的比例,如果是单身,则拿到60%的比例。短期津贴来源于雇主预先缴纳的基金,不足之处由当地就业办公室补充。

2.季节性停工的短期津贴(seasonal short-time allowance)

一些特殊的行业或职业,如建筑施工业、园艺业、庭园设计师会因为德国漫长寒冷的冬季,雇员无法工作而处于暂时失业状态。为了降低雇主保留雇员职位的用工成本,当地就业办公室会在每年12月1日到第二年3月31日,给从事这些职业的雇员发放季节性停工的短期津贴。

补贴的额度与上述的短期津贴的核算方法一致。资金由雇主和就业办公室共同承担。有些行业的雇员还会从行业的“冬季就业基金”(the winter employment fund)中得到一笔补充性津贴(supplementary benefit),支付的标准是:(1)在每年12月15日到第二年的2月的最后一天,行业的雇员每工作一个小时,就可以获得补充性的冬季津贴1欧元;(2)缩短的工作时间内,每减少一个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将获得补充性冬季津贴2.5欧元。

季节性停工的短期津贴最初只针对建筑行业,自2006年年末,支付对象扩大到园艺师、庭园设计师等从业人员,计划2010年3月将继续扩大到其他行业,并向其他欧盟国家推广。

3.破产补助(insolvency allowance)

假如雇主破产了,雇员没有收到所有应得的收入,雇员可以在自己劳动合同结束的最后3个月内,向就业办公室申请破产补助。补助支付的条件是:(1)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在雇主没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时,雇员可以开始提出申请;如果雇主没有申请破产,但是已经没有足够的资产支付雇员的工资,将要停止在德国的业务之前,雇员也可以提出申请。(2)假如雇员的税前收入没有达到地区的平均收入(比如2006年,德国西部地区平均月税前收入是5 300欧元,东部地区是4 550欧元),那么破产补助将按照税后净收入支付。就业办公室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支出(比如医疗、养老和长期护理保险等)和失业保险费,并且将连续3个月支付给申请人破产补助和相应的保险费。(3)如果破产清算开始,“破产补助”申请最迟不能晚于两个月,同时要求雇主确实存在资不抵债、在德国的业务停止等事实。

4.儿童补充津贴(supplementary child allowance)

由于一些低收入的父母依靠政府支付给子女的生活补贴来维持自己的必要开支,所以,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提出,给低收入的父母一笔补充性的儿童津贴,这笔因为孩子而发生的补助,支付对象不是孩子,而是父母。支付的目的是保证政府给孩子的补贴能完全用于孩子。

补充性儿童津贴每个月的最高额度是140欧元,需要父母和孩子在当地的家庭津贴办公室申请和领取。假如父母得到的救济金等补助超出了他们每个月必要的生活开支,超过30%的时候,父母所得到的补充性儿童津贴就会相应地被扣减,具体的计算方法可以参考联邦德国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宣传小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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