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的补充性保障
在养老保险方面,社会保险可介入的最高限额为每月2773欧元,也就是说,基础性制度提供的养老金数是在一个有限的工资金额基础上进行计算的。为了获得一个更好的替代率,一项补充性保险的出台就成了必要。强制性制度是为了向社会投保者提供一个合理的退休金水平。而其他受国家鼓励的非强制性制度,则是为了在退休金状况不断恶化的情况下,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更加多样化。
(一)强制补充性制度
(RCO,les régimes complémentaires obligatoires)
在社会保险账户委员会(Commision des comptes de la sécurété sociale)相关法律的规定下,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一定强制性。但这一制度并不属于社会保险融资法案的范围内。这是一种积分制度:支付的养老金数额取决于在职期间缴纳分摊金时所获得的积分。
1.针对雇员的制度: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总协会和补充退休金协会
(1)社会保险的最高限额中的第一个受害者就是有着高工资的管理者。这一最高限额却使他成为了补充性制度中的首要受益者:在1947年3月14日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协议下,法国建立了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总协会(AGIRC,L’Association générale des institutions de retraite des cadres)。它由分摊金提供资金来源,这些分摊金来自两个工资段:社会保险最高限额为一到四倍的工资和四到八倍的工资,比率为16%,其中10%由雇主负担,6%由雇员负担。此外,还存在一个暂时性特殊赋税(CET,contribution exceptionnelle temporaire),其比率为0.35%。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总协会共有390万欧元分摊金,可以使240万人受益。此外它还提供202亿欧元的补助金。
根据1961年12月8日签署的集体协议,法国工会建立了补充退休金协会(ARRCO,L’Association des régimes de retraite complémentaire):工会方希望将补充性退休金的受益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非管理雇员。1972年12月29日的一项法案将这一协定扩展到所有从属于社会保险普通制度的雇员。因此,从这一天起,管理者(管理者工资中低于社会保险最高限额的部分)也被纳入了这一制度,这使得一种财务互助得以建立在管理干部和非管理干部之间。1999年以来,补充退休金协会建立了一个独特的制度,使其属性不再是一个补充性制度。对所有分摊金的缴纳者而言,分摊金的比率被固定为6%(雇员和工会部分)和社会保险的最高限额之间。而对于非管理人员,他们的工资介于社会保险最高限额的一倍到三倍之间,这一比率为16%。补充退休金协会共有1830万欧元分摊金,可以使1190万人受益。此外它还提供391亿欧元的补助金。
在这两个制度中,分摊金的“卖价比率”为125%。这说明分摊金带来了养老金税,但是为了确保制度的财务平衡,赋税的提取金额高于25%,且不会获得额外的积分。由于储备金的构建,分摊金的比率将高于一个纯分配机制中所规定的金额。
(2)根据1982年政府的规定,退休的法定年龄由65岁降低为60岁。1983年2月4日建立的财务结构管理协会(AFS,L’Association pour la gestion de la structure financière)旨在为受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总协会和补充退休金协会两种补充性制度影响到的层面提供资金支持。当时,工会方并不希望工资因为补充性养老保险而受到损失,所以,他们建立了一个拥有法人资格、由失业保险的分摊金提供资金支持的特殊机构。为了简化这一制度使其长久存在,2001年4月1日,企业管理干部退休金管理总协会和补充退休金协会下的管理基金资金筹集协会(AGFF,Association pour la gestion du fonds de financement)取代了财务结构管理协会。当雇员有资格享受全部比率的退休金时(也就是说60岁时),该协会便负责补充性退休金的分摊金的确认工作。基于这一原因,该协会是由特殊分摊金直接提供资金的,分摊金的比率为:2%到社会保险的最高限额、在以2.2%的比率的基础上一倍到四倍于最高限额。
补充性退休金制度是在雇主方和工会方人数严格相等的基础上运作的,两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来自这些组织的行政委员会。他们的代表是由签署协议的组织指定的,国家既不干预这些制度的管理,也不干预财务参数的确定工作。根据1993—1994年、1996年、2001年、2003年签订的协议,工会在分配体系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必要措施(例如提高分摊金和减少这些制度收益)以保证补充性退休金制度的财务平衡。这些措施可以通过两个方面实现:一方面是提高雇员积分的购买价格,另一方面则是将退休人员积分服务的价值膨胀指数化。然而,在1999年11月23日的一项判决中,法国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对工会方进行监管的决定。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补充性退休金机构有确保它所管理体制的财务平衡的责任,那么无论积分的获得方式如何,它们都不能对参与者(他们的退休金在复审条款生效之前已经结清)所获得的积分数进行质疑。”
还有另外两种针对雇员的强制补充性制度:拥有260万名被管辖者的“非国有与非公共集体补充养老保险机构”(IRCANTEC,L’Institution de retraite complémentaire des agents non titulaires de l’Etat et des collectivités publiques)和拥有29000名分摊金缴纳者的“民航职业飞行员退休金管理局”(Caisse de retraite du personnel navigant professionnel del’aéronautique civile)。
2.针对独立职业的制度
在手工业者、工业从业者和商人的基础性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对于每一个独立职业者,RSI同样管理着强制补充性制度。此外法国还有另外两个独立的制度:对于律师的国家律师基金和对自由职业者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独立基金。疾病保险局(Caissed’assurance maladie)的特约自由保健专业人从另外一项强制性的额外制度[补充养老津贴(ASV,Allocation supplémentaire d’vieillesse)]中获益。在这一制度中,分摊金由普遍制度中除第二部门的医生(有自由职业酬金)以外的其他三分之二的职业者承担。
2002年3月4日,以促进农业发展为目的的新强制补充性制度建立。它的目标是为了使农业从业人员者在其完整职业生涯中,至少得到一个金额为净法定最低工资75%的退休金。考虑到非农业雇员的结构性人口失调,社会津贴融资基金将烟草消费税的一部分添加到这个制度之中。
3.针对公务员的制度
对于特殊制度的被管辖者来说,法国存在着一个补充性制度,它兼具基础性制度和补充性制度的特点。
为了承担公务员与雇员之间由于分摊金持续期不同而导致的变化,2003年8月21日费永法案(la loi de Fillon)为所有公务员(国家、地方行政机构和医院:460万名参与者)建立了一项强制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由此他们可以获得基于他们部分奖金计算的退休金税。且在分摊金率达到10%(在雇主和公务员之间平均分配)之前,他们没有养老金税。这一制度的管理工作是由一个新的公共行政机构——公务员附加退休金管理机构(ERAFP,l’Etablissement de retraite additionnelle de la fonction pub‐lique)承担的。
(二)超补充性制度与退休金储蓄
(Régime surcomplémentaire et epergne retraite)
即便是在强制性补充制度下,由退休金确保的替代率看上去依然不足。此外,所有根据分配体系获得资金来源的强制性制度,都希望通过非强制性补充引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使他们的退休金的资金筹集方式更加多样化。这样,在一个集体性或者独特性的基础上,建立了提高退休金金额的补充措施。
2005年,支付给这些措施的金额已增加到86亿欧元,其中20%的金额来自个人性合约,以年金形式支付的金额达到40亿欧元。但是,实际支付的金额只占强制性退休金制度征集的社会分摊金总额的4.3%,而以退休金储蓄的形式支付的年金只占2%。
1.强制性企业措施(les dispositifs d’entreprise obligatoires)
除强制补充性制度以外,某些(大)企业为了使员工对企业更加忠实,在考虑到员工(有时只是对管理者而言,甚至只是对高级管理者而言)利益的情况下,实行了超补充性制度。这些企业选择了通过集体合同的形式实行这些制度。对于它所涉及的员工来说,从此制度实施的那一刻起,它便带有强制性的特点。企业的这种强制补充性退休金制度在税法总典第39条和第83条有所提及。根据使雇主受益的税务减免和社会减免制度,这里所涉及的制度要么是限定数额补助金的“帽子”制度(第39条),要么是限定数额分摊金制度(第83条)。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制度由医疗互助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进行管理。在法国,已经有超过250万的员工从这些措施中受益。
补充性养老金机构(les institutions de retraite supplémentaire)是企业超补充性制度的另一种形式。在普查中,法国共有81个这样的机构,每年它们向40万名受益者提供10亿欧元补助金。但其中只有13家机构允许企业职员获得这些权利,其他机构都不面向新员工。这些机构并不遵守保险业的行业共同规定,所以,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它们必须停止经营或者转化为以下三种机构之一:互济机构;由保险公司负责经营的管理组织;或者是由法律规定的新一类组织——补充性职业养老金机构。
2.非强制性措施(les dispositifs facultatifs)
政府机构同时也鼓励社会投保者自己为退休而进行储蓄。这一在法律上并不强制的退休金储蓄(épargne retraite),首先在替代率最低的社会职业中得到了发展。60年代末以来,有利于公务员和地方当选者的资本化措施和税务激励措施相继建立(PREFON、COREM、CGOS、FON‐PEL、CAREL),截至2005年,共有818000人持有此类储蓄产品。根据1994年关于独立企业的法案和1997年11月18日法案,法国出台了对非雇员的非强制性合同(les contrats facultatifs des non‐salariés)(“马德林”和“农业马德林”)。截至2005年底,它们共涉及808000名独立工作者和261000项农业开垦活动。
在尝试建立退休基金失败之后(1997年3月25日关于退休金储蓄计划的托马斯法案),2003年8月21日费永法案(loideFillon)使得所有人无论是以私人名义还是在职业活动框架内,都可以进行退休金储蓄,从而对已存在的措施进行了有益补充。在不影响退休金在分配中所处地位的情况下,税务激励的目的是通过资本化来发展退休金储蓄。因此,两种新的措施得以建立:一个是个人合同,即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PERP,le pland’épargneretraitepopulaire);一个是企业集体合同,即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PERCO,lepland’épargnepourlaretraitecollectif)。
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PERP)是一种保险合同,其参与者以个人形式加入个人退休金储蓄集团。企业根据保险法典提议此储蓄产品,并以互济互助机构为中介,其中最常见的中介机构是银行。储蓄金在该计划的参与者退休时进行支付,也可以在已预期情况下提前支付(比如,参与者或其配偶死亡或者为了获得主要住宅时)。家庭各成员向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支付的分摊金可以在可征税收入中进行扣除,扣除额的最高限制为上年职业净收入的10%。截至2007年底,法国共有190万人参与了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
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PERCO)是一个在企业框架内开展的退休金储蓄计划。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是面向全民的,而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只针对参与这一计划的企业的雇员。只有在雇员可以享受一个短期雇员储蓄计划[企业储蓄计划(PEE,pland’épargned’entreprise)或企业间储蓄计划(PEI,pland’épargneinterentreprise)]时,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才可以建立。和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一样,参与者一退休便会收到一份终身年金,在已预期情况下也可以提前支付。员工的自愿支付金额最高可以占其年税前收入的25%。企业也可以缴付资金,但这一资金最高不超过雇员已缴纳数额的三倍或者不超过4600欧元。这些金额在企业的课征收入中可以扣除,并且对于受益者来说是免征收入税的。截至2006年底,法国共有20万人参与了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
这些退休金储蓄产品仍然是新型产品,并正在不断地发展中。所以,现在还很难对它们在法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评价。储蓄行为的改变是相当重要和非常必要的,因为我们看到,人寿保险合同的分摊金数额在2005年底时已达到了1084亿元,而同一年全民退休金储蓄计划和集体退休金储蓄计划的分摊金数仅为85万欧元和20.9万欧元。相对于工资储蓄来说,退休金储蓄应该找准自己的定位,它很容易被采用,并且可以受惠于一个很重要的激励措施,那就是社会分摊金的减免。2005年,法国共有840万名雇员参与了工资储蓄,其中660万名雇员在这一年收到了一份津贴,其数额为140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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