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律要遵循
客观世界的万事万物,无论在其相互联系中,还是运动、变化和发展中,都受着一定规律的支配。揭示事物内在规律性,对于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是有规律的。
规律是事物运动和发展中本身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列宁认为,规律就是关系、是事物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事物与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关系,亦即联系。但是这些关系和联系,有的是本质的,有的是非本质的。本质的关系就是规律。因此,列宁认为规律和本质属于“同等程度的概念”。
规律也是事物固有的必然联系。规律是确定的,而不是不确定的,是一种必然性的联系。
规律还是事物固有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事物的深层联系,具有极大的稳定性,是稳定性的联系。基于这种稳定性,规律还具有重复性,只要具备规律要求的条件,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出现。
规律具有层次性。不同类的事物有其特殊的规律,不同的领域有其一般的规律,整个世界还有其普遍的规律。不同层次的规律在世界的不同层次中发生作用。
事物的运动变化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规律也是复杂多样的。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不同的规律。作为指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它面对的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有机体。在这个有机系统中,人们不同的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其领域内的客观规律。
一、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遵循自然规律
著名的法国文学家雨果曾经说道:“自然是善良的慈母,同时也是冷酷的屠夫。”马克·吐温也讲过:“这自然法规我认为是最高的法规,一切法规中最具有强制性的法规。”
所谓尊重自然规律,就是在发展经济以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以人为本和尊重自然规律是辩证的关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统一于科学的发展之中。
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事实是,人类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们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归根到底是对自然的改造和占有,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因此,人类的各项活动首先必须符合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这在农业生产方面有非常直观的体现。虽然如此,并不是在所有的历史时期,人们都能自觉遵循自然规律,如我国“大跃进”时期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怕做不到,只怕想不到”,就是违反自然规律、单方面夸大主观能动性的体现,结果受到了自然规律的严厉惩罚。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遵循自然规律,不仅要尊重具体的自然规律,还要把自然界当作一个统一的、持续的生态系统来看待。否则,经济、社会发展了,生态系统则可能遭到严重的破坏,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将处于危机当中。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框架内,遵循自然规律,是要保护我们的家园,保证自然界可持续地为人类提供物质资源。
二、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遵循经济规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个基本矛盾的运动,决定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方向。任何社会都必须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而生产力的发展是有其自身规律的,人们既不能超越,也不能滞后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这就决定了我们现阶段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按照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办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尊重经济规律,经济建设才能成功。但经济规律要发生作用,还需要政治、文化等领域提供相应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就是我们自觉认识并遵循经济规律的结果。
三、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遵循社会规律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在我国社会的实践活动中,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人民群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必须遵循。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可以说就是要解决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出现的偏差和矛盾,它是一种全面的发展观,它的目标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四、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的规律
我们党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实践中,紧紧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两大问题,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重要经验。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总结成功经验得出的必然结论。其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路线保证。实事求是就是从“实事”(即客观存在的事物)中找出“是”(即规律性),并按规律办事,达到成功改造世界的目的。它要求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从客观存在的实际出发,根据客观实际来决定自己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抓住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总结历史经验而得出来的。认真总结和发扬我们党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执政的经验,努力认识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执政规律,是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保证。
五、必须遵循民族发展规律
民族作为一种历史社会现象,有一个产生、发展到消亡的过程。民族要充分发展之后才会消亡。民族消亡是指全世界所有民族经过融合,实现民族大同,民族共同体作为客观事物而不复存在的现象。而这一现象的出现是要世界上各个民族在长期交往中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别逐渐消失,最终所有人类融合成为一个没有民族界限的整体的过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各民族远未充分发展。民族自身的发展规律,决定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是民族融合和民族消亡的时期,而是民族繁荣发展时期。民族作为客观存在,其发展也是一个过程,而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社会主义时期,这个过程表现为平等团结和谐的民族关系。而民族关系的核心问题是民族利益、民族权利和民族发展问题。
(一)民族利益是民族关系的焦点
民族利益是指正当、合法、民族应得的利益,民族利益问题是民族关系中的核心和焦点。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族关系就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利益关系。公平合理的利益划分和享受,可使民族关系和睦,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对合理的民族利益要求给予满足和照顾,将有利于民族关系的改善和发展。反之,民族间的矛盾和摩擦就会增多,这是一种必然的规律。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阶级利益凌驾于民族利益之上,并宣称自己是民族利益的代表,从而使民族利益附着于阶级利益,使民族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状况。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阶级利益与民族利益的一致性,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民族利益的划分问题,如果民族利益划分不当,就可能影响社会的稳定与民族团结。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在一段时期内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民族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拉大的趋势不会改变。只要这个发展差距存在,民族地区和沿海地区、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就会产生更多的矛盾,这是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问题。
(二)民族权利是民族关系的热点
民族权利,指的是法律赋予各民族应有的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民族权利也是民族关系中的核心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族关系就是各民族之间的一种权利平衡关系,民族平等、民族自治之间的一种权利平衡关系。民族平等、民族自治和民主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程度是民族关系发展程度的标志和测量表。如果一个民族在其国度里得不到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或者在法律上体现了这种平等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他们无法真正享受这种权利,那么,民族权利将成为民族斗争的依据,成为政治家博弈的政治资源。因为民族权利的享有,涉及一个民族的地位与待遇、利益与情感等问题。在我国,隋着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和温饱工程的基本完成,各族人民除仍然关注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外,还将关注政治上是否充分实现和行使了民族平等、民族自治权利等问题。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各族人民的民主意识将不断提高,发展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要求也会更加强烈。如果民族权利得到保障并有所发展,民族关系也将不断改善。可见,民族权利与民族关系是互为前提的正比例关系。
(三)民族发展是民族关系的主题
发展,始终是民族社会追求的目标。民族的发展是全方位的、多角度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无论是政治、社会领域里民族权利和地位的矛盾问题,还是经济、教育领域里民族的发展利益等问题,以及文化领域里民族的发展权利、利益的情感问题,都是为了使本民族取得均等的发展机遇、同等的发展条件、同等的竞争起点和大致相同的发展结果。可见,民族发展的权利和利益是民族关系发展的核心问题。
只有真正认识、尊重、遵循客观规律,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在“发展”,要害在“科学”,而科学在本质上要求必须遵守遵循规律。因此,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在尊重科学,遵循客观规律。我们必须科学地充分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发现、探索客观规律,善于认识、利用客观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真正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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