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登记条例》做了哪些修改
2003年8月18日,酝酿已久的《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并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政部于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宣布废止。新条例和旧条例比起来,有不少大的变动,手续简化了,更加体现了婚姻自由。
从条例的名称看,原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改为现在的《婚姻登记条例》;从条例的宗旨看,第一条将原条例中的“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删去了;从条例的结构看,原第五章“监督管理”现改为“罚则”,但不是处罚登记当事人而是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即“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和“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都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它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从防范、监管到服务、自律。
从新条例的规定内容来看,手续大大简化,实现了婚姻自由的新跨越。
第一,新条例中,结婚登记手续的最大变化是明确规定我国内地居民申请结婚时,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和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鉴定声明就可以了,旧条例中关于结婚需要单位开介绍信的做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旧条例中的婚检证明在新条例中未做规定。婚检从必选改由自选,由于婚姻法没有明确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以往的婚检项目缺乏针对性和个性化,加大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损耗。而因婚检流于形式或侵犯个人隐私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既对婚姻当事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也影响了婚检的声名。此外,即使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在双方知情、自愿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安全的性行为、节育)的情况下,也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抉择。程序的简化,不仅减少了当事人婚姻登记的成本(包括经济、时间和心理成本),而且也方便了市民,同时进一步保障了婚姻自由的真正实现。
第三,离婚手续也更加简化。自愿离婚的双方,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不再忍受找人开证明的尴尬。新条例将离婚审批期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改由“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另外,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券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除了条例名称、结构、手续的变化以外,新条例对登记管理部门的约束更强了,如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在登记机关方面,今后街道办事处不再办理婚姻登记,乡镇政府不再是农村地区群众办理结婚登记的唯一机关。这些变化都将有效避免目前在婚姻登记操作中出现的“搭车收费”、“乱收费”等现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