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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时间:2023-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原则、规范、机制的总和。党的十七大明确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满足了这两个基本要求。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范围空前扩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一切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一切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一切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畴。那么,人民如何才能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呢?

人民是一个整体概念,个体只能是人民的一分子。人民当家做主,并不是每一个人都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那样,由于每一个人都具有了同等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社会生活中就很难形成权威和秩序,其结果只能导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因此,人民当家做主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和机制来实现。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确保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原则、规范、机制的总和。党的十七大明确地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符合中国国情,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按照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通过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最大的特点。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仅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本身的制度,而且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制度。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将其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本身具有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和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各级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反映人民意志,并将这种意志上升为法律和各种决议、决定。这样既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又能保证他们的有序参与。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国的国情:一是人民当家做主,掌握了国家政权;二是我们正在建设富强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前一个国情决定了我们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而后一个国情要求我们要建立保证我们的事业沿着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政治制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满足了这两个基本要求。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有效率的运转。民主和效率一直是人类社会长期争取而又难以兼得的双重目标。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现今条件下比较好地把民主和效率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法律的制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可以真正集中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在具体的贯彻执行上,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有力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保证国家政治机器有效运转的制度,我们必须坚定地坚持这一制度。

3.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地位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所谓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全面、独立地依法行使地区的统治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些关系表现在:

在法律关系上,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对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该级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关,即行政、审判、检察和军事等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职。

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他们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这些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人大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人履行职责、守法廉政情况,还有权对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提出质询、调查,直至罢免、撤职。

4.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与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层次上执掌着国家权力,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或某一级的地方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自身直接行使的是国家权力中除此三项权力外的另一部分重要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的权力,我们通常称之为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阶段《宪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权可以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

(1)最高立法权。这是指修改宪法,制定与修改刑事、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以及其他的基本法律。

(2)最高决定权。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3)最高任免权。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任免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组成人员。

(4)最高监督权。这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等。

(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可以总结出人民代表大会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们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最有效、最重要的形式。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使政府的权力具有合法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机关,再由它来选举产生政府,从而政府的产生就获得了人民的同意,使政府具有合法性,并使政府具有人民政权的性质。政府的行为之所以有权威,就是因为它的权力来自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了人民的同意,并且能遵从民意、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使政府不得滥用权力,严格依法办事。而这一切都有赖于人民代表大会这种形式来实现。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顺利实行。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大事的权力,因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法律规定,全国各少数民族不论人口多少,都至少有一人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应有少数民族的代表参加,从而使人民代表大会能充分反映各民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由于有这样一种能包容各民族代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从而使它具有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功效。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民意的根本途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民主渠道。社会主义社会有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需要解决,有各种利益关系需要调整,人民群众有各种意见和要求需要表达,这些意见和要求都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和途径来得到满意的解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拓宽民主渠道,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律程序行使职权,准确、全面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有序地调解人民内部的利益和矛盾,形成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从而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的健康发展,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和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智慧的结晶。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不同于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而具有一些明显的特征。

第一,在多党合作的关系中,共产党是处于政治领导地位的唯一政党。虽然共产党同其他民主党派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组织上是独立的,但在政治上,各个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

第二,在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是一种政治上密切合作的关系。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关系,不是政治竞争以图轮流执政的关系,而是一种政治合作、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共同参政的关系。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共识,是多党合作制的政治基础。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一直把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各民主党派在多年的斗争实践中也逐渐放弃了旧式民主共和的主张,认同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民主共和政体。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这种共识,形成了多党合作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四,多党合作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简称“十六字方针”)。这一方针是多党合作的思想基础。

第五,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合作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吸收民主党派人士参政议政,邀请民主党派代表列席共产党的代表大会,通过各种座谈会、恳谈会直接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等等。在各种合作形式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重要渠道和场所。

2.中国的参政党与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

中国的参政党是中国的民主党派。中国的民主党派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在国共两党合作、斗争的背景下作为一种进步力量产生的。

在新的发展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有: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包括领导职务。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目前,人民政协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士、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绝大多数政协委员都是阅历丰富的政治活动家、社会名流、各方面的专家和学者。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各种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越性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政党制度。它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现实优势,有利于加强全国人民的团结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有利于协调一些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既避免了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又避免了一党专制、缺少监督导致的种种弊端。

一是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显著特征就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这一制度,体现在政党与政党的关系方面,是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地位是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正确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当代中国,没有任何一个政党能够取代共产党成为13亿人民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都清醒地认识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现实意义,真诚欢迎和接受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政治路线的领导。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更加规范。

在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方面,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与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根据其在历史上和当代中国政治生活中的有益作用确立的。民主党派作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在共产党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我国是多党合作制,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在分享国家政权、共同向人民负责的基础上同共产党实行广泛与密切的合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权力机关中均占有一定比例,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中都有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二是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形式。这一制度丰富了民主的形式,使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促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提供了重要保障。民主的形式不仅包括人们就重大问题进行民主投票,还包括人们就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民主协商的重要实践。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均设立了政治协商会议机构,形成了每年与人民代表大会一同开会的制度。各民主党派以参政党身份参加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政治协商和对国家事务的民主监督,在各个领域与共产党合作共事,可以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一方面,各民主党派通过固定渠道,利用自己的组织体系和独立的政党活动来表达自己对国家大政方针的意见、建议,帮助执政党形成正确决策;另一方面,通过推荐成员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与实施,发挥了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促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

多党合作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一方面,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进行现代化建设需要共产党这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另一方面,社会转型、利益多元化要求更加有效的民主参与。多党合作有助于形成多元利益表达渠道,动员广泛的社会政治资源,解决各种利益矛盾、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稳定,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三是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通过互相监督,尤其是对共产党的监督,能够使执政党随时听到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民主党派的监督职能是有效防止执政党腐败的重要机制。我国各民主党派作为共产党的亲密友党,其批评监督能够促进共产党加强和改善领导。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相互监督,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批评、意见、建议,通过调研和磋商等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目的是更好地致力于共同事业,实现共同目标,而不是为了把对方搞垮。这种相互监督是积极的、善意的、良性的。

四是有利于避免西方政党制度的弊端。西方政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竞争和争斗的关系。西方多党制不可避免地带来争斗内耗、社会动荡、政府频频更迭、政局不稳等弊端。政府频繁更迭,对国家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显然十分不利。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疆域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符合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发展要求。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的结合,区域自治与集中统一领导的结合。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一方面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的各项自治权利(2001年全国人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完善了对各项自治权利的规定),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既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又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这种民族自治和国家统一、区域自治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正确结合,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显著特点,并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全面推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了下来,使民族区域自治进入法制化轨道。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2001年,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与发展,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中国蒙古族聚居地区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 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目前,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0%以上。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

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它妥善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既维护了国家主权与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自主权利。

第二,有助于把国家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在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过程中,结合民族地区特点,做到因地区制宜,从而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给予扶持和帮助,从而把民族地区的丰富资源和先进技术结合起来,把人力和物力结合起来,在民族共同富裕的同时,国家也强盛起来。

第四,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各民族维护祖国主权和统一,保卫边疆,既是热爱祖国又是热爱民族的表现,同时维护了国家的最高利益,又维护了民族自身的利益。

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主要有:

(1)行使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种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其特点

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党的一个重大决策,是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这一新的做法,把国家层面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系的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结构更为完整,功能更为强大。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基层群众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直接体现,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实现途径。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典型特征是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人民群众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直接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这样一种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民主制度,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而且有利于人们根据本地实际进行政治建设,用民主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融洽人际关系,建设幸福家园,创造美好生活。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最早发源于城市。新中国成立之初,北京、天津、武汉等一些城市出现了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的防护队、居委会和居民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成员固定从属于某一个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逐步被打破,原来由“单位”承担的教育、医疗、卫生和住房保障等职能逐步转移到社会,这些都迫切要求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进行相应变革,以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正是在这样一种改革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应运而生,逐步发展成为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在我国广大农村,村民自治更是农村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产物,是广大农民群众的伟大创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改革蓬勃推进,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政社合一、集中经营”的人民公社制,并在全国迅速推开。这一伟大变革,一方面使农民群众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催生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以改变一些地方出现的基层管理缺位和村庄无序状况。此后,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在加强农村管理、推动农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和城市已进行了6次以上的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总的来看,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系已基本确立,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正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切实保障了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力地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优势

第一,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的重要支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当家做主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方面,由人民选出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实行基层群众自治,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支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宏伟大厦。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这一大厦的重要支柱。基层群众自治不仅是人民群众直接管理自己事务的有效方式,而且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征程中,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是关乎全局的基础性工程。

第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这一民主政治制度,通过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以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单位的基层民主等形式,将人民民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把代表制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两种民主形式各自的功能和整体合力,从而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第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这就要求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全局来确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地位和功能,将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着力点,探索规律、积累经验,逐步扩展民主规模、提升民主质量,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第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在城乡基层实行群众自治,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充分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有利于增强广大群众对民主政治的认同,充分调动人们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同时,人民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区域内,直接选举、民主讨论、共同决策和相互监督,有利于增强基层民主的广泛性和实效性,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易于接受。

第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利于培养广大群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认知,锻炼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可以说,基层群众自治是一所低成本、高效益的大学校,人民群众在亲身实践中学习民主、认知民主,民主意识得到不断唤醒,民主素质得到不断增强,民主能力得到不断提升。通过千万个这样的民主大学校,亿万人民将日益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广阔天地,构筑起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厦牢不可摧的根基。

4.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乡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巨大变革;与此相适应,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人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正在不断提升。适应新的变革和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要求,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保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第一,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保证各方面自治活动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进行。群众自治,关键在依法。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过程,是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从具体进程看,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可以说是先尝试、探索,然后再规范、推广。因此,相关法律和规定不可能一开始就完美无缺,而是需要根据自治实践的经验不断完善。

第二,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适应实践发展的需求,不断扩大自治范围。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目前主要集中在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领域,涵盖面还不够宽广,仍需要进一步扩大自治范围。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大量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农村中的行业协会和经济合作组织等等。如何扩大这些新兴社会组织的自主权、自治权和群众参与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这些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日益成为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迫切任务。

第三,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党的领导支持下,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党的领导是基层群众自治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制度和领导方式,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关系,发挥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作用和保障作用;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和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及财务管理、村(居)务公开等制度,为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日益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四,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如何处理好政府行政权力与群众自治权利的关系,是发展基层群众自治面临的一大现实问题。例如,一些街道和乡镇政府将居委会或村委会当成自己的行政下属组织,实行行政化管理,下达种类繁多的指令性任务,使居委会和村委会很难独立自主地开展自治活动,严重影响了基层群众自治。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合理划分政府“政务”与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居务”的责任范围和权力边界,妥善处理乡(镇)村关系、街道与居委会的关系。基层政府要加快转变职能,大力支持和扶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发展。

第五,完善和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权益,建立健全与基层群众自治相适应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权益。如果广大群众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受到损害,就不可能调动起他们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基层群众自治也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必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确保群众权益不受侵犯。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来看,当前应着力保证自治组织在群众利益诉求、利益表达方面的独特地位,增强村委会、居委会、职代会等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利益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广大群众从利益实现和权益保障中不断增强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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