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绿色崛起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
20世纪中叶以来,中国的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经历了一段剧烈的变迁。在我国曾经流传着一个顺口溜,表明了社会大众对自然环境几十年变迁的感官体验:“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面临自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日益加剧的严峻态势,党和国家各级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生态保护问题。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建国初期就曾经向全党提出了“消灭荒地荒山”、“绿化祖国”等号召,要求“在十二年内,基本上消灭荒地荒山,在一切宅旁、村旁、路旁、水旁,以及荒地上荒山上,即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均要按规格种起树来,实行绿化。”[21]以邓小平同志为领导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把“治理污染、保护环境”上升为基本国策,指出在保护、利用、开发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过程中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高度强调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领导核心的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多次提醒全党:“千万要注意,在加快发展中决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22]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第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命题,更加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2012年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重要理论创新。现阶段,国内外学术界从环境政治学、社会生态学等多个学科角度探讨过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污染治理等问题。虽然,中国学术界在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与绿色崛起等相关理论问题的探索刚刚起步,并且在理论深度和高度上相对落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但是中国政府在实践层面上的探索历时长久,形成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具体说来,中国绿色崛起的实践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由于中华民族经历了长时期战争的涂炭,解决温饱、摆脱贫困,成为党和国家领导集体高度关注的首要问题。然而,中国政府并没有忽视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工作。20世纪50年代中期,毛泽东同志就曾经提出过“绿化祖国”、“实行大地园林化”等一系列号召。1956年,卫生部、国家建委出台《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这也是中国最重要的职业卫生标准之一,该《标准》集中体现了我国几代劳动卫生学者倡导的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思想。但是,伴随着中国政府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活动的展开,20世纪50年代后期,砍林伐木、破坏植被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消极现象一时成风。特别是在1958年至1960年间的“大跃进”运动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极“左”路线的运动,在“赶英超美”等激进思想的影响下,在“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等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膨胀心态下,以及在“人定胜天”、“向自然界开战”等口号的刺激下,“小钢铁”、“五小工业”等具有污染环境特征的运动大量涌现,严重危害了中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例如,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1958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全党全民为生产1070万吨钢而奋斗》的决议,从此掀起了轰轰烈烈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根据相关资料中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大跃进’时期,生态环境遭遇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集中的污染与破坏,在工业领域,仅1958年下半年全国即动员了数千万农民大炼钢铁,大办‘五小工业’,建成了简陋的炼铁、炼钢炉60多万个,小炉窑59000多个,小电站4000多个,小水泥厂9000多个,农具修造厂8万多个,工业企业由1957年的17万个猛增到了1959年的60多万个。”[23]当时,全国遍地都是一些技术严重落后、污染密集炼钢铁的“土高炉”,再加上“管理混乱”、“污染控制措施缺位”、“向自然开战”等极“左”思想观念以及相关政策体制机制漏洞普遍存在,中国的自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迅速加剧。诚然,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有过一定的探索。例如,国务院195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63年出台了《森林保护条例》、《矿产资源保护条例》。但是,由于当时发展经济的强烈诉求,以及当时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的大规模资源开发、大炼钢铁等运动,根本不可能迅速地改变中国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客观状况,反而留下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极为严重的历史包袱。
20世纪60年代前期,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意识到工业污染对自然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严重污染,也开始注意到中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所面临着的严峻挑战。这一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在逐步恢复防治工业污染、注重植树造林、制止乱砍滥伐等建国初期初步形成的自然生态保护政策、实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开始大力推行综合利用工业废物等一系列方针,诸多方针、政策、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小钢铁”、“五小工业”等运动对生态环境所带来的严重危害。同时,党和国家领导集体也开始意识到植树造林、绿化家园在我国自然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以及绿色崛起过程中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例如,1966年2月23日,周恩来就曾经在同出席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的西北各省、自治区林业厅(局)长和西北林业建设兵团、林业部负责同志的谈话《植树造林是百年大计》中强调指出:“工业犯了错误,一二年就可能转过来,林业和水利上犯了错误,多少年也翻不过身来。我最担心的,一个是治水治错了,一个是林子砍多了。治水治错了,树砍多了,下一代人也要说你。我国森林覆盖率只有百分之十多一点。十六年来,全国砍多于造,是亏了。二十世纪还剩下三十几年,再亏下去不得了。造林是百年大计,要好好搞。”[24]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荡期间,中国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挫折。“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被扣上了“资产阶级环境理论”的帽子,党内错误言论从根本上否定了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此期间,由于中国经济建设过程中,“强调数量、忽视质量”、“片面追求产值,不注意经济效益”等思想观念的存在,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消极现象极为严重。诚然,在这一历史时期,曾经也出台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治理生态环境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自新中国成立到1972年之前,由于中国政府以发展经济、消除贫困为首要任务,使得污染治理、环境保护问题得到较少的关注。因此,在这一历史阶段,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处于远离政治视野的时期。虽然在当时中国个别工业较发达的城市曾经先后成立过污染治理机构,但没有成立全国性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而且缺乏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力所能及”地采取了一些保护环境与治理污染的措施。
(二)起步建设阶段
1972年,是我国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绿色崛起等工作起步建设最为关键的一年。这一年,中国相继发生了“大连湾污染事件”、“北京鱼污染事件”、“松花江水系污染”等几个较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自然生态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1972年6月5日到6月16日,联合国人类第一次环境会议召开,揭开了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序幕。从制度制定和政策演变的历史脉络上来看,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自20世纪70年代起步,不断取得新进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探索、逐步发展、日益完善的过程,根据官方资料对中国环境保护状况的概论,其历程可以大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5]:第一阶段(1973—1993年):点源治理、制度建设;第二阶段(1994—2004年):流域整治、强化执法;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全防全控、优化增长。然而,与中国自然环境保护的历史进程有所差异,中国绿色崛起的过程就是不断将被动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转变为积极应对自然生态破坏、主动推进环境污染治理问题的过程,同时,也包含着对绿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整合等各个方面的探索实践。笔者以为,自1972年到1982年,是中国绿色崛起的初步建设阶段。
1972年6月,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关于官厅水库污染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工厂建设和三废利用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目标要求。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防治污染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自此,“三同时”制度成为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1973年8月,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该文件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在处理自然环境与经济开发之间的相互关系层面上,该《规定》强调指出,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明确提出了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两者统筹兼顾的目标要求。
1973年11月17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卫生部联合批准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这对我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1974年10月2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的诞生。该小组成立后曾先后于1974、1975、1976年分别下发了《环境保护规划要点》、《关于环境保护的10年规划意见》、《关于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的通知》,对中国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为中国的绿色崛起事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1977年4月,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以“三废治理”和“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1978年2月,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奠定了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基础。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978年12月31日,党中央以79号文件批复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该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了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实施“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等一系列基本设想。
1979年9月,新中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第一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要求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统筹考虑环境保护工作,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
1981年,国务院在《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中小学要普及环境科学知识。”自此,中国的环境教育工作全面铺开,对环境保护观念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对新时期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自觉性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年7月1日在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共同组成了中国环境管理制度的“老三项”,曾被誉为“中国环境管理大三大法宝”。排污收费制度,是常用的经济手段之一,运用价值规律开辟了一条可靠的污染治理资金渠道。这一《规定》的出台,是对中国政府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相关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进一步完善。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该法的颁布,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82年,是中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较为重要的一年,同时也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环境保护局”,并使其成为新成立的城乡环境保护部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形成“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一体化”的管理模式。而且,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政府逐步认识到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三废处理”问题,是一项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而是需要“综合治理”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开启了综合治理模式。例如,开展了以水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重点污染源调查,解决了一些局部重点污染源。
(三)制度探索阶段
1983年12月31日至1984年1月7日,第二次全国环保会议召开,会议宣布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指出:制定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方针,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三大政策,也即“三同步,三统一”方针。同时,这一方针的出台,是对“三十二字”方针的重大发展。
1984年5月,国务院作出《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并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和协调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国政府环保工作在参与国际合作方面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
198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颁布。
1985年6月30日,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并颁布《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指出:从1985年下半年开始,开展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湖北、湖南、河南等六个省、直辖市,沈阳、哈尔滨两市和冶金、化工、纺织、轻工、建材、石油、电力、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等九个行业的部分企业进行试点。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
198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8年7月,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社会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4月28日至5月1日,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面对“老账未还,又欠新账”的复杂局面,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深化环境监管”、“向环境污染宣战”、“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同时,还要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八项环境管理制度。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案是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该法设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七条。从整体宏观层面上来看,该法结构合理,内容较齐全,法律条文的语言也相对比较规范、严谨。
199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该《决定》强调: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把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摆在突出位置。
1990年6月,国务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提出若干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
1990年11月5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0]64号)。
1991年,中国发起召开了“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会议”,并发表了《北京宣言》,影响深远。
总之,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污染源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水污染、大气污染、行业领域污染等特定领域的污染治理办法,并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指导中国环境保护实践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了环境管理总体框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层面上解决了自然生态环境“管什么”与“怎么管”的问题,特别是在制度建设层面上的探索,有效巩固了以往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并把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制度建设推向新的历史阶段。
(四)制度优化阶段
1992年,中国政府开始正式编制全国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即,从“九五”时期正式开始编制国家环境保护五年规划。
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世界首脑会议上,中国政府庄严签署了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年7月,国务院批准建设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出台的《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2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第一次明确提出“转变传统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等重要论断,并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资源与发展白皮书》。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增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该委员会提出了“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框架”,同时,这也标志着中国环境资源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3年10月,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召开,该会议明确提出了推进清洁生产、实施全过程控制等工业污染防治对策。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保护委员会”改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有了专门的负责机构,与此同时,各省、直辖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也设置了相应的委员会。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国21世纪议程》,并确定了国家正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为支持该《议程》的实施,还制订了《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
199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战略,并强调指出:我国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199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流域性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
1996年7月,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跨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规定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并重的方针,并开始着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两大重要举措,实施“33211”工程,明确提出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实行“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
1997年,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环境管理政策。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998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正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99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启动了一系列生态保护重大工程。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的出台,主要是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部分。
200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2001年3月,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
2001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建立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该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主要包括总则、防沙治沙规划、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七个章节。
2002年1月8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并提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此次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部署“十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2002年3月,国务院批复《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鼓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部分。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的制定,主要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该法主要包括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部分。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政府采购法》。该法对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提出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2003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进一步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
2003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关于环保总局调整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39号文件),调整了内部机构设置,撤销监督管理司,设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环境监察局。
2005年,我国政府制定《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预案》主要是针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信息发布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要求。
2005年12月,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进一步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并确立了“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的环保宗旨。同时,该《决定》成了指导中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总之,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政府对于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及相关条例,全面优化了绿色崛起的制度支撑。自1992年国家环保局和国家计委制定《中国环境保护战略》以来,1993年9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1994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等纲领性文件……截止到2005年底,中国政府共出台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50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00多件环境保护部门章程和规范性文件、1600余件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环境保护已经开始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环境管理目标更加明确、重点更加突出、任务更加具体、可操作性越来越强,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五)生态建设阶段
2006年4月17日至18日,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三个转变”,标志着中国政府对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理论认识与实践探索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26]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门联合提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该信贷政策的本质在于正确处理金融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2007年10月,党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确定下来。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正式确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路线图。“绿色保险”制度是一项促进经济与环境实现双赢的制度,也是一项能在更大范围内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制度。
201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同时这也成为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科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2011年12月20到21日,国务院召开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并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这为“十二五”环保事业大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涉及“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速将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速等内容,并系统分析了当前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明确提出了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我国环保事业新发展。
在这一历史时期,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五大建设”整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绿色崛起战略思想的正式提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六)绿色崛起阶段
2012年11月,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并且多次强调指出: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努力建设美丽中国”,“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27]
2012年12月,环境保护部批准已经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之“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要求的798个乡镇,并授予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其中,江西省批复49个,赣州市3个,赣州市的分别是安远县版石镇、定南县历市镇、信丰县大塘埠镇。
2013年,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环境保护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二五”规划》。
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提出要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加快推进形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制的新机制,并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2015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0亿吨标准煤”的预期目标。
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必须采取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措施,在重点控制区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新增量,倒逼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企业的技术进步,从而推动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力争7年内实现PM2.5排放总量显著下降。
2013年5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了《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区指标(试行)》。
2013年9月,根据《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为界定我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基本内容,普及现阶段公民应具备的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知识和技能,促进社会共同推进国家环境与健康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
2014年1月,为规范环境保护系统固体废物管理相关人员公职行为,确保相关管理工作廉洁健康有序开展,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固体废物管理廉政建设“七不准、七承诺”》。
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随着共筑美丽中国梦伟大目标的提出,中国的绿色崛起战略“呼之欲出”,并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期望。在前几个阶段探索的基础上,中国绿色崛起进入“重点问题重点排查”阶段。伴随着污染治理从“点”到“线”到“面”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历程,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再次回归到食品安全、大气污染、工业“三废”等民生问题,中国政府再次回归于“点”的治理,而这一次回归,是中国政府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工作在“点”与“面”更高层次的结合,在宏观层面上更具全面性、普适性,在微观层面上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例如,环境保护部发布《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3年版)》,此次发布的综合名录是由历年制定的综合名录,以及2013年制定的新一批综合名录汇总而成的。共包含三部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简称“双高”产品)722项,重污染工艺92项、环境友好工艺83项,环境保护重点设备3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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