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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孜别克族的信仰文化

时间:2023-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章 乌孜别克族的信仰文化一、伊斯兰教在乌孜别克族中的流布乌孜别克族在族体形成过程中也经历了萨满教、琐罗亚斯德教(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等宗教形态,此后又接受了伊斯兰教。目前,城镇和农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浓厚,而牧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较淡,宗教活动较少,乌孜别克民族乡三个行政村只有两个宗教活动场所。
乌孜别克族的信仰文化_中国乌孜别克族

第五章 乌孜别克族的信仰文化

一、伊斯兰教在乌孜别克族中的流布

乌孜别克族在族体形成过程中也经历了萨满教、琐罗亚斯德教(祆教)、佛教、摩尼教、景教等宗教形态,此后又接受了伊斯兰教。

我们认为,伊斯兰教在乌孜别克族乃至整个新疆地区传播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一方面由于早期月即别系乌孜别克人已崇信伊斯兰教,另一方面由于伊斯兰文化的强势传播特色。

早在金帐汗国时期,诸汗中的别儿哥汗极力推崇伊斯兰教,并且设法促使最有势力的封建上层分子也一起信奉该教。别儿哥汗之后各汗都信奉伊斯兰教,直到月即别汗。月即别汗被认为是在金帐汗国封建社会上层分子中推行伊斯兰教的主要人物,他公开表示对新宗教的忠诚与对伊斯兰教法律的崇奉。别儿哥汗的带头行为为促使金帐汗国封建上层接受这种宗教奠定了基础。到乌孜别克汗(月即别汗)统治时代(1312~1342年),伊斯兰教在金帐汗国有了较大的发展。1314年,乌孜别克汗派遣使臣向埃及马木鲁克王朝苏丹灭里·纳昔儿通报说:“伊斯兰教传播到了从小国起直到西方各国尽头的地方。”他说,在他(月即别汗)国内还有一帮人没有皈依伊斯兰教,但他即位后,就让他们在皈依伊斯兰教与战争之间进行选择。他们拒绝入教,于是投入了战争。乌孜别克汗攻击他们,将他们击溃后,屠戮、俘虏、歼灭。上面这段记载未免有些夸张,但在乌孜别克汗时代,伊斯兰教的传播对生活在钦察草原上的各民族无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至长期以来在哈萨克民族中间一直流传着“乌孜别克汗留下宗教”的格言。

尽管在乌孜别克汗时代,伊斯兰教在草原各民族中得到传播,但是未能超出城市生活和游牧封建上层的范围,广大劳动群众在长期内仍处于萨满教等旧宗教观念的支配之下。还有史料表明,到15世纪,钦察草原仍有许多人信奉佛教。即使在已信奉伊斯兰教的群众当中,萨满教习俗依旧保留了一定的地位。别儿哥汗和乌孜别克汗都是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地位推行伊斯兰教,为自己的统治利益服务。乌孜别克汗需要联合埃及马木鲁克王朝的力量以抗御伊儿汗朝的进攻,而在推行伊斯兰教方面,埃及马木鲁克王朝则向他施加了不小的压力。另一方面,推行伊斯兰教也有利于调整封建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巩固和加强汗权。然而这种自上而下推行伊斯兰教的做法,使伊斯兰文化的传播呈强势特色,虽然仍需一个长期的过程。

历史上曾有很多专门执行传教任务的教士前来新疆传播伊斯兰教。可以说,伊斯兰教在新疆传布,与乌孜别克族人的职业传教与经济活动有着密切关系。10世纪前期,在中亚劝导萨图克·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的苏非派传教者艾布·纳赛尔·萨曼尼率80余人到阿图什,这是较早进入新疆定居的乌孜别克人,可见,早期乌孜别克人受苏非派影响较大。“15世纪,苏非派已在中亚乌兹别克系王朝中取得了政治上的统治地位,同时在经济上形成了强大的封建领主集团,据记载,这一时期撒马尔罕的大封建主正是苏非派首领谢赫·和加和依禅。如当时撒马尔罕一个名叫和加·阿尔罗尔的谢赫,就拥有大庄园一千三百处。”甚至连当时撒马尔罕的统治者帖木儿也只是他“手中的玩物”,“如果人们不用苏非派的术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就不能逃脱王朝统治者的迫害”。1533年以后,苏非主义神学家、纳合西班底耶第五代教主玛合图木·阿杂木因调处乌孜别克人与喀什噶尔人之间的冲突,作为谈判代表到新疆传教。其后裔迁居新疆的几支形成了玛合图木·阿杂木和卓家族。16世纪时,另有一部分乌孜别克人迁入喀什噶尔、叶尔羌、和田等城,他们的主要职业是传教,同时经商。当时,以喀什为中心,沿塔里木盆地两缘,伊斯兰教向东南传播于莎车、叶城、和田、且末等地,向东北传播于阿克苏、库车一带。即南疆大部分地区已成为伊斯兰教的势力范围,以前在这里流行过的佛教、摩尼教和景教,被排挤出去。约17世纪后期,部分来自撒马尔罕的和卓,曾在哈拉哈什(今新疆墨玉县)札瓦地方定居,稍后又有几批乌孜别克人来到伊犁河谷传教。17~18世纪,另一批乌孜别克和卓由费尔干纳、纳曼干、塔什干到伊犁传教。西辽末期,伊犁河流域的阿力麻利出现了一个伊斯兰教王国,这是伊斯兰教第一次传播到天山以北的游牧区。在此期间,佛教以吐鲁番为中心,统治着天山东部南北两麓。尽管当时“伊斯兰教往东传播比较困难,那里有文化的回鹘人像一堵墙似的挡住了该教的传播”,而且在新疆西北部游牧区(今塔城、阿勒泰等地)流行着景教,如巴尔托里德所说:“他们当时不仅未受到伊斯兰文化的影响,甚至不知伊斯兰教为何物。”然而,伊斯兰教最终在新疆地区占据了主要宗教地位,而其中乌孜别克人的传播作用一度占重要地位。虽然18世纪中叶,源于印度的著名伊玛目·热巴尼派在新疆形成了阿音柯和叶儿羌两支系,在民间传播较广,但在阿古柏统治新疆期间(1865~1881年),乌孜别克系浩罕国的买祖甫·阿布都·艾则孜所属教团莎车、和田一带其教众甚至超过了阿音柯和叶儿羌两系统,这对跨国而居的乌孜别克族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有深远影响。目前,城镇和农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浓厚,而牧区的乌孜别克族人宗教观念较淡,宗教活动较少,乌孜别克民族乡三个行政村只有两个宗教活动场所。

二、乌孜别克族信仰的伊斯兰教

人类各个族群文化的形成,均离不开宗教的影响。原始宗教、萨满教、摩尼教、景教、祆教、佛教、伊斯兰教、东正教,还有中国的道教与儒教,这些在人类文化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宗教都曾活跃于新疆,这些宗教对我国各民族的传统习俗的影响至今仍清晰可见。

新疆的13个世居民族中,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7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信仰藏传佛教,俄罗斯族信仰东正教,锡伯、满、达斡尔族信仰萨满教。萨满教是亚洲大陆上传播最广的古老宗教,祆教(也称“拜火教”)也曾在亚洲的腹地广为传播,至今还可以在新疆不少民族中找到这些宗教的遗风。不同的宗教信仰和宗教遗风,形成了不同族群独特的文化心理,在日常生活习惯,甚至在不经意的习惯性动作上都可以找到宗教的印记。对这些风俗习惯的尊重或轻慢,往往会触及民族文化心理的敏感神经。

在长期的经商活动中,乌孜别克族对文化的重视也日益加深,养成崇尚文化、虚心好学的风气。由于与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共同生活,在经济、文化诸方面彼此相互影响与渗透,因而乌孜别克族与他们在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方面比较相似,甚至某些方面完全相同。

现代的乌孜别克人信仰伊斯兰教,属于伊斯兰教中的逊尼派。乌孜别克族在中亚诸民族中属于较早接受伊斯兰教的民族。伊斯兰教对乌孜别克族人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心理有着较大的影响,所以他们过“圣纪节”“茹孜节”“古尔邦节”等宗教节日。但他们也有自己鲜明的民族特征,如婚礼礼服、妇女衣着,每年春天有“苏麦莱克”(纳乌茹孜)纪念仪式等。

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乌孜别克族的先民曾信奉过祆教、萨满教、佛教、摩尼教等,从钦察汗国的乌孜别克汗时代开始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禁忌和礼仪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习俗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自18世纪以来,乌孜别克族人民便在喀什、莎车、叶城、伊犁、奇台、乌鲁木齐等地捐献建造了一些较大的清真寺。这些清真寺成为乌孜别克信徒进行宗教活动的中心场所,还有来自信徒捐献的数目不等的财产,如土地、房屋、铺面。一些较大的清真寺还设有经文学校。这些清真寺是当地伊斯兰教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类宗教职业者是伊斯兰教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和组织者,如阿訇、毛拉、卡孜、阿拉木、伊麻目、买曾等。在由乌孜别克族捐献建造的清真寺和乌孜别克族群众相对集中地区的清真寺内,都有为数不等的乌孜别克族的各种宗教职业者。在其他一些散居着乌孜别克人的地区,当地的一些清真寺内也常有乌孜别克族的宗教职业者,乌孜别克族群众可在当地清真寺和维吾尔等其他民族的信教群众一起进行礼拜活动。由于乌孜别克人一直和新疆各族人民保持着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加之宗教、语言以及生活习俗方面的许多共性,故部分乌孜别克人迁居新疆后,很快而且很自然地融入到当地社会和信仰群体中去了。

新中国成立前,乌孜别克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人们的社会生产、家庭生活和言行举止都处在教规的严格管束之下。各类宗教职业者的职权远远超出了宗教活动的范围,他们以清真寺为中心,管理着当地居民各方面事务。在乌孜别克族内部,部分上层统治阶级利用宗教作为统治百姓的工具,且一些上层宗教职业者本身就是大地主、大富商或握有一定权力的官吏,这样,在民族内部形成了严密的政教合一的封建统治。礼拜寺还设有宗教法庭,审理裁决民事、刑事纠纷,而且其判决是至高无上、不可更改的。宗教法庭有一整套完整的组织机构,由宗教上层人士担任庭长、审判官,还有传讯人犯、执掌行刑和为法庭服务的各种人员,有的还设有看押人犯的看守所。宗教法庭可以判处死刑、罚款、体罚等各种刑罚,乌孜别克族百姓的自由受到干涉,任何违反宗教法典和冒犯宗教职业者尊严的人都要受到极为残忍的惩罚,按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乌孜别克族群众还要负担各种宗教税。宗教税主要有“乌受尔”和“扎卡特”。“乌受尔”是伊斯兰教宗教税务之一,按经典规定每年交纳一次,规定一切农业收成都要交纳十分之一。“扎卡特”也是伊斯兰教宗教税务之一,按经典规定每年交纳一次,按规定四十分之一的比例交。在日常生活中,乌孜别克群众的生、养、婚、丧大事,都必须请宗教人士主持,按所规定的制度行事。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法庭,取消了“乌受尔”“扎卡特”等各种宗教税。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每一个乌孜别克人都享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教的群众也都能够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

中国乌孜别克族自称穆斯林,有六大信仰,即信安拉、信天仙、信《古兰经》及其前后的诸经典(诸如《讨拉特》《则逋尔》《引支勒》《圣训》等)、信使者、信死后复活及末日审判、信前定。对于教徒来说,《古兰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圣物,同时,乌孜别克族教众相当重视其他相关宗教典籍的翻译与学习。如《果园》这部萨迪所著文学性宗教劝谕名著原为波斯文,在中国先有乌孜别克文本,维吾尔文本也是从乌孜别克文译本译出而于1983年在新疆出版的。据阿吉努尔·阿吉在《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古籍书目索引》中所见维吾尔文、乌孜别克文、塔塔尔文、阿拉伯文等多种文学的作品就有200余部。买合苏提所写《心灵的情人》(关于伊禅派知识者)等就是乌孜别克文的。可见乌孜别克族宗教文化水平较高。

伊斯兰教的基本要求是:表白伊玛尼(除安拉之外别无神灵,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遵守每天的念、礼、斋、课、朝五功,经济条件允许者一生可朝觐一次天房等。主要活动都在清真寺进行。每天五次的礼拜通常在清真寺内进行,也可在家进行。每星期五午后去清真寺集体礼拜,称为聚礼。礼拜时面向麦加克尔白天房方向,做立站、赞颂、鞠躬、叩头、跪坐等功课。礼拜前必须大净(从头到脚,洗涤全身)或小净(主要是洗手、净下、漱口、呛鼻、洗脸、洗肘、洗脚)。不论大净还是小净,均要求用流动着的净水。在没有水的地方也可进行“土净”。清真寺和“麻扎”(墓地)是十分清净的圣地,不得近旁吐痰,更不可大小便。

信奉伊斯兰教的乌孜别克族人,禁止崇拜偶像,但对宗教上层人士如霍加、萨依德等也都十分尊敬。霍加是乌孜别克族人对率先接受伊斯兰教者的尊称。随着时间推移,被称为霍加的人们自视为贵族,同时把其他阶层的人视为下等人,并禁止这两个阶层的人联姻。按霍加家族自己的说法,他们是“四大圣贤”之后。他们有很强的种族观念,认为与其他阶层联姻会带来灾难,其后代会变成残废。这种观念在乌孜别克民族中有很深的影响。霍加家族在乌孜别克民族中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存在的。属于霍加的人中有地主、富商,也有贫民和普通劳动者。霍加地位的获得只因其接受伊斯兰教的先后而定。霍加的称呼一般也加在一些有身份、有钱财和宗教人士的名字前,以示尊敬。霍加的称呼只适用于男性。

萨依德是乌孜别克语音译,意为领袖、向导,这是乌孜别克族人对首先接受伊斯兰教或在政权方面获得某种特权的人的尊称。在以后的时期,被称为萨依德的人的后代又有一个特殊的名称“萨依德的后代”,这些人形成了一个社会阶层。“萨依德的后代”一词,作为形容词往往用在自己的姓名前以示出身不凡,如萨依德·阿克拉姆、萨依德·阿合买提等。

伊斯兰教在乌孜别克族思想史和文化史上占很重要的地位,是给乌孜别克族人生活的各个领域留下深远影响的宗教。伊斯兰教是在世界性宗教中最年轻的宗教。伊斯兰教的创始人是先知穆罕默德(570~632年)。相传,穆罕默德40岁时(610年)曾独自到麦加城郊希拉(Hira)山的山洞里潜修,一天夜里安拉(真主)派天使哲布勒伊向他传达神谕,并首次向他“启示”了《古兰经》的真谛,使之“受命为圣”,此后他宣称接受了真主给予的“使命”,开始传播伊斯兰教。穆罕默德在麦加传教的13年(610~622年)和麦地那传教的9年(622~631年)过程中把伊斯兰教传播到整个阿拉伯半岛。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阿拉伯人纷纷离开阿拉伯半岛进行传教,在此期间伊斯兰教中出现了逊尼与什叶两大重要教派,二者教义上的分歧最初是因为在先知穆罕默德合法继承人(哈里发)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所引起的。逊尼派与什叶派在基本教义上没有差异,而只是教法传统上的差异。

伊斯兰教的经典是《古兰经》。根据伊斯兰教的说法,《古兰经》是安拉通过哲布勒伊天使“启示”给穆罕默德的天启经典。伊斯兰教的教义由三部分组成,即宗教信仰(äl-iman)、宗教义务(äl-ibadät)、善行(äl-ehsan)。其中信仰属世界观、理论和思想方面,宗教义务和善行则属于实践和行为方面。两者结合一体就构成伊斯兰教的基本教理。

伊斯兰教是信仰独一神——“安拉”(allah)的宗教。它的宗教信仰包括信安拉、信天使、信经典、信使者、信后世、信前定等六个方面,俗称伊斯兰教六大信念。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有五项,通称为“五功”,包括念、礼、斋、课、朝。

伊斯兰教除经典《古兰经》外,其教义和穆斯林行为规范的另一重要基础是“圣训”(Hädis),“圣训”亦称“逊奈”。“圣训”是先知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认可的教门弟子言行的集录。

伊斯兰教还把违反教法的行为和言论分为几个等级,所受的惩罚也有区别。这种违犯教法的行为称为“罪”。伊斯兰教教法把穆斯林违反教义教法的行为分成大罪和小罪两大类。大罪是以物配主、相信巫术、忤逆父母、活埋女婴、无故杀人、男盗女娼、放高利贷、侵吞孤儿财产、临阵脱逃、诬陷贞女、制造伪证和饮酒赌博等。犯了大罪的人应受各种惩罚,其中“以物配主”是失去“伊玛尼”(信仰)的重罪。小罪是指大罪之外的所有禁止行为,包括食物、服饰、家庭、谋生、婚姻、夫妻关系、习惯、贸易、社会关系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不可食用、不能使用、不可接触、不能从事”的所有戒律。

伊斯兰教文化是乌孜别克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乌孜别克族的伊斯兰教文化以《古兰经》、“圣训”及其经注教义为核心,其学术文化从伊斯兰教经典文献扩展到哲学、文学、历史、教育、天文、地理、历法以及自然科学诸多方面,并影响到建筑、音乐、绘画和一般世俗文化艺术,既具有本民族传统文化内容,也吸收了阿拉伯、波斯和印度文化的成分。

伊斯兰教传入之后,乌孜别克族的文化和习俗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以前的许多文化遗产遭到否定和排斥。在乌孜别克族历史当中没有哪种宗教能像伊斯兰教那样几乎为全民接受和深入到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角落。伊斯兰教首先向其他宗教影响下产生的文化成就发动了进攻。在佛教、摩尼教的文化艺术成就遭到破坏的同时扎根于民间的习俗也遭到了一定的排斥。

伊斯兰教对乌孜别克族的影响不仅表现在文化的各个领域当中,而且还表现在民间的风俗习惯上。伊斯兰教的许多教义和教规已成为乌孜别克族民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乌孜别克族信仰的伊斯兰教的宗派

乌孜别克族奉行的伊斯兰教在演变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宗派,我国新疆的乌孜别克族主要属于逊尼派。这一派承认穆罕默德之后的四位哈里发的合法地位。其教派所奉以《古兰经》《六大圣训集》(即《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等)作为根据;教法上承认哈乃斐、沙非仪、马立克、罕百里四大法学派在伊斯兰教中的正统地位。1982年,这一派中的穆斯林发生意见分歧,分立出一支自称只崇奉罕百里学派的派别,这一支派提倡严格遵从罕百里的教律,坚持严格的一神论,否认人与真主有“中介”之说,尤其反对崇拜圣徒、圣墓、圣物,反对圣纪,认为对贤达只可尊而不可拜。他们反对念经收取报酬,强调恢复古朴的、最初的伊斯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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