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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

时间:2023-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元朝行省统治下的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入朝和进贡、缴纳赋税及服兵役、服劳役,均是土官地区接受朝廷统治的重要内容。
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二节 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和贡物赋税制度

一、土官统治下的兵役劳役制度

元、明、清时期,在云南少数民族中推行世袭的地方官——土官(或土司)统治,这是封建王朝在民族地区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云南的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建立后,为了能在云南民族地区建立稳固的统治,仍然采取了对民族上层的拉拢和羁縻政策,在原来的白族和彝族贵族各自统治的地域范围内,设立万户所和千户所、百户所,任命少数民族贵族分子为万户长、千户长、百户长。充当土官的白、彝贵族,则仍然利用他们原来的统治方式,将本民族人民统治起来,听从蒙古贵族们的驱使和调遣。之后赛典赤任云南平章政事,在云南建立行省,撤销了原来的万户所、千户所、百户所等军事管制性质的组织,改设路、府、州、县等行政机构,其行政区划仍是按土官地区而置的,行省下辖的路、府、州、县长官仍委任给土著各民族中的上层分子,以对各民族地区实行更有效的统治。

从有关历史资料看,元朝在云南设置的土官制度已相当完备。在行省和宣慰司两级,一般由流官大员坐镇主治,而又兼置土官;在路级的机关中,流官与土官并治,土官的地位已相当重要;至于府州县以下,则基本用土官进行统治[11]。元代在云南委任土官对本民族地区实行统治,不仅在政治上较前代大大进了一步,而且在供赋、劳役的经济剥削上都大大地加深了;军事统治亦同样如此。

在元朝行省统治下的云南各少数民族地区,入朝和进贡、缴纳赋税及服兵役、服劳役,均是土官地区接受朝廷统治的重要内容。在土官统治区域,元朝除通过土官向各民族群众征收贡赋外,为巩固统治,也不断通过土官签征少数民族军队,命土官率领从征。《元史》中常见的“爨僰军”,大抵是彝、白等族的军队,此外见于史载的还有“縻些军”、“和泥军”等。签军数目,动辄上万,如元至正六年(1346年)七月的一次,即“签云南落落蒲纳烘等处军万人”。元代对云南少数民族征派兵役的“签军”,一是用于“不出戍地方”的“乡兵”[12];二是用于远征安南、缅甸等以及镇压边疆地区的民族反抗,如征讨金齿及八百媳妇地区,此外向边疆邻近的其他地方扩展,直至元朝结束。

除由元朝云南行省通过各土官征派的兵役外,在各土官统治的本民族区域内,土官也即封建领主,向土官领取小块份地耕种的农奴,除要向土官提供各种实物地租外,还要为土官服劳役。

明代建立后,承袭元制,在边疆民族地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司制度。“土司”即利用土著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沿袭充任地方行政机构中的长官,以便在经济上“额以赋役”,在政治上听从封建中央的“驱调”。土司制度实质上仍是在于保留各少数民族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变,通过土官、土吏来贡纳和征派兵役劳役,并从形式上保证全国范围内政治上的统一,达到对少数民族实行更有效统治的目的。

明代土司制较元代的土官制更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这套制度是在保证封建中央集权统治的前提下,允许土司辖区内按照本民族的具体情况来处理内部的事务,但其前提仍然是“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疏上听命于天子”[13],具体说,土司按照本民族地方具体情况向本民族人民征收各种负担,以其中的一部分上交中央。土司拥有的地方武装,必须服从云南都司和明朝廷的调遣使用。

在土司统治下的各民族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其赋税供物及兵役劳役制度也不完全一样。

在白族与汉族杂居地区,随着世袭封建领主经济的逐步崩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一方面是农奴由封建领主分配给小块土地世袭使用,他们被束缚于土地上,向各封建领主交纳实物地租和服劳役,并向土司土官服兵役,成为土司掌握的地方武装力量;一方面是随着土地买卖的加剧,失去土地的农奴成了官僚地主的佃农,封建领主逐步丧失了对农奴进行的超经济的劳役剥削。

在彝族中,一些土官是封建领主,一些土官却是奴隶主。乾隆《农部琐录》叙述明朝嘉靖年间以前武定土官进行统治的情况说:“土官专制,设曲党三人,分管地方;遮古三人,管理庄田;更资三人,管理喇误,一应调遣,各领步兵从征;扯墨一人,管理六班快手;管理十二人,管庄田租谷。皆头目也,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畏之如虎,故土官亦藉头目之为爪牙攫噬,其势益张。”由此可见,土官除直接经营大片庄园外,其余领地则分派头目进行管理。各地头目通过原来的农村公社组织,把土地分配给农奴使用,使农奴固定在土地上,向土官提供租谷和劳役(“喇误”)。土官衙门是封建领主的政权机构,有执掌刑法、监狱的“扯墨”;有统率亲兵武装的“更资”及管理庄田向农奴征收租谷的管家等。土官通过各级头目向农奴摊派劳役;同时向农奴征派兵役,除拥有专门固定的亲兵卫队外,一应上面调遣,头目便各领所管农奴从征。

明代的丽江么些族木氏土司、西蕃(普米族)封建领主的政治、经济、军事制度,与彝族土司大同小异。至于尚未完全脱离原始农村公社进入奴隶制或封建领主经济的“窝泥”(哈尼族)、栗些(傈僳族)、怒、“结些”(景颇族)、“峨昌”(阿昌族)、“古宗”(藏族)等民族,则分别由彝、傣、纳西等土司统治和管理,对其征收贡纳。

明清时期,土司统属地区,除白、彝、纳西族外,比较突出的还有傣族和壮族土司统治区。

傣族在明代时已从奴隶制向封建领主制迈进,明朝把傣族聚居区分割为许多封建领主统治区域,设立大大小小的傣族土司,以便于封建中央王朝的遏制。明代初年,钱古训、李思聪对今云南德宏至缅甸北掸邦一带考察后,在其所著《百夷传》里记述道:“叨孟总统政事,兼统军民,多者总十数万人,少者不下数万,昭录亦万余人,赏罚皆任其意。昭纲千人,昭百百人,昭哈斯五十人,昭准十余人,皆叨孟属也。又有昭录令,遇有调遣,则统数千人以行……军民无定籍,聚则为军,散则为民。每三人或五人充军一名。正军谓之昔刺,犹中国言壮士也。昔刺持兵器,余则负荷以供所需。故军三十万,则战者不满十万……”由此可见,当时土司统治下的傣族通过农村公社组织,把土地分配给个体家庭使用,由妇女来承担主要的生产,男子则仍按各自所属的农村公社编制起来负担军事徭役。称为“昭”的宣慰即为一切农村公社小集体之上的最高土地所有者,最大的封建领主。其下的“叨孟”等亦“兼统军民”,各级封建领主“大小各有份地,任其赋役”,向农村公社的农民征调各种经济负担和军事徭役。

侬人(壮族)的情况大体与百夷(傣族)相同,最大的封建领主是广南府的侬氏和土富州的沈氏。在土司统治下的壮族,各级土目亦通过农村公社组织向农民征调兵役劳役。

清朝时期,仍然延续明朝时对云南各民族地区的统治制度,首先就是继续实行土司制度,尽管各地土司有增有废,但土司制度的根本内容仍与明朝相同。土司统治下的各民族地区兵役、劳役制度同元、明时期相比进一步完善,土司庄田内农奴及土司领地广大村社农民的各种经济负担及军事徭役较明代加重。

二、土官统治下的贡物赋税制度

云南民族地区,由于其独特的民族、历史原因,在中央王朝与地方势力的关系上,自秦汉以来至民国时期,始终存在中央集权统治与地方势力分权自治的矛盾。在中央集权统治力量强大时,对云南地方及各民族的统治力量加强,并通过政权统治机构,进行贡物赋税的征收。但这种征收,在元朝以前,始终在历代中央政权巩固与削弱的变化中,发生着变化,并未能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而长期有效的制度予以贯彻实行。然而,由于特殊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自两汉以来利用少数民族上层贵族“土官”对本民族及地区进行管理,通过他们收取“贡物”和赋税的政策,却是始终不变的,也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封建中央王朝对云南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

土官,是相对中央与地方政权组织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官吏而言的。土官即已由中央王朝任命而授权或给予封号的地方民族上层,其最早始于西汉时西南夷以夜郎滇及哀牢为首的地方政权奴隶主贵族及各原始部落头人。东汉以后至唐代,则为“大姓”、“夷帅”等封建领主。爨氏统治及南诏、大理割据政权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实际是松散甚至是有名无实的。直至元代中央对云南地方真正实行有效控制和政治统治以后,土官才真正有其意义,成为中央政权在云南各民族地区实现真正统治的代理人和中央政权组织的基础及统治的贯彻执行者。

元朝在云南设行省并建路、府、州、县后,仍委任土著各族中的贵族分子充当各路、府、州、县的“土官”,正如《咸阳王(赛典赤)抚滇绩》中所说:“丽江等府一十二员,加封爵位;余府、州、县、司、甸九十六区,俱赐世职,共治滇南”。各土官与蒙古贵族统治者相配合,使云南也像内地汉族地区一样,建立起来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组织机构。各级土官除协助行省政权统治各地外,向所属民族及地方民众征纳贡物赋税,便是主要任务之一。

因民族及生产关系情况不同,各地土官的统治和贡物赋税制度也不相同。在元代,白族人土官也即大理国时期延续下来的以段、高、杨等姓为主的民族上层,在外部接受行省授予的世袭官职,在内部则依然是保留着自己原来地方政权机构不变的封建领主。在这里,农民无土地所有权,土地悉归封建领主所有,农民只是从“土官”——封建领主们那里领取小块份地,世袭耕种,向封建领主上缴规定的赋税。此外,各封建领主保留有大量自己的“庄子”,作为管理自己和管理农奴的中心[14]。农奴们要为“土官”服徭役,并提供各种实物贡赋。此外,地主经济产生后,一些掌握着私有土地的小农(军、民屯户)及地主们在经济上已不再依附本民族封建领主,而是直接向上提供赋税。

在“乌蛮”、“罗罗”(彝族)区域内,元代时“罗罗”内部的生产关系已进入至与1949年前大小凉山彝族地区基本相同的情况。当罗罗各部“归附”元朝之时,是分别由各贵族家支分治一个区域[15],罗罗各贵族家支都仍然领有自己的地方并有亲兵,保护其家支地方政权[16]。各个贵族家支盘踞着一个区域,建立起奴隶主的地方政权,各奴隶主虽然接受云南行省授予的世袭“土官”职位,但内部则依然保持其原政权组织形式不变。奴隶主——“土官”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山林,利用奴隶进行耕作,并从事畜牧和狩猎。“土官”通过剥削奴隶的全部劳动成果,向元行省交纳其所得部分以作“贡物”。

么些(纳西族)地区,元时仍保留着原始部落组织,散居于金沙江上游两岸,互相无统属关系,由各部落头人、酋长管理自己的部落。元行省授予么些大酋长为世袭“土官”让其自行管理,上缴贡物以牛、马、羊为主。

在元时,居住在今元江一带的斡泥(哈尼族)已形成一个较大的部落,由本部贵族统治,并由行省授予“土官”职位。其余则仍散为许多个小部落,并分别保持着原来的民族部落组织形式,其对元行省的纳贡较为有限。

至于“卢蛮”(傈僳族)、“撬”(傣族)、“西蕃”(普米族)、阿昌(峨昌)、“结些”(景颇族)、“望蛮”(佤族)、“蒲蛮”、“朴子蛮”及侬人、沙人、土僚(壮族)及苗族、瑶族等,在元时仍处于原始社会阶段,各族部落组织有的与其他各族“参错而居”,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区域,受汉、彝、白族封建领主支配和影响,如“卢蛮”受白族封建主支配,阿昌和“结些”、“蒲蛮”则受傣族金齿宣抚司的统治,并向其征纳贡物等。

除“罗罗”、白、么些、斡泥外,元时云南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为“金齿百夷”——傣族,其分布广泛,为互不相属的各部族村社组织。各地区贵族分子虽接受了云南行省“土官”职位,但仍保持其内部政治结构,行省的权力即通过“土官”来贯彻执行。行省规定“金齿百夷”各部分的定期定额贡纳——“差发银”派遣官吏前往征收。

在另一人数较多的侬人、沙人和土僚——壮族居住地区及苗族和瑶族地,元以前已纳入唐、宋邕州管辖,因与内地接近,其社会发展也较快,元时受行省相关路、府直辖,各族较集中地区村社头人也充任“土官”,向所辖族属收取一定贡物;其余分散于其他民族中的则受同区域内其他民族中的“土官”支配。元时,在各土著土官管制区域,没有十分固定的赋税供物制度,但普遍的做法是,元政权为了获取更多的税粮、金银课及各种纳贡品,其在云南的官吏,一方面命令各“土官”将子弟质押在昆明,以便于勒索榨取;另一方面,又例外地规定凡派来云南的官吏皆得佩虎符领兵,便于进行军事掠夺和经济榨取。云南各族土官,除彝、白族由土官配合元朝官吏征收税粮外,边疆各族则由土官统治以贡纳金银为主,贡纳金银则另列入“课税”或“差发”的项目之内。除金、银外,云南的发课还有对铜的征收,这种由土官进行的征收,往往得有官兵配合,才得以收取,因此,各民族抗征的斗争也不断发生。但在“土官”的配合下,各民族的赋税供物制度毕竟还是贯彻了下去。

公元1368年,明朝建立后,云南处于蒙古贵族梁王和各族的贵族分子的割据统治状态。明朝先以政治招降,失败后,于1381年派傅友德、兰玉、沐英率兵进云南,击败梁王及一些土官的叛乱,经过十多年与企图割据分裂的土官长期的斗争,平定了靠内地区土官的叛乱,招降了边疆“百夷”等族地区的土司,至1406年,重新统一云南。明朝统一云南后,在元朝的基础上对地方政权机构作了调整,设立三司及巡抚等与内地相同的政权机构,同时根据云南地方民族情况,建立“土司制度”。所谓“土司”即利用少数民族中的贵族分子沿袭充任地方政权机构中的长官,以便于依据地方经济情况“额以赋役”,政治上听从封建中央的“驱调”。明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从形式上把少数民族中的地方政权直接纳入了中央王朝政权的组织系统,较元代土官制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在贡赋上,土司已有一套比元代更完整的制度。土司按照本民族地方的具体情况向人民征收各种贡物赋税,以其中的一部分金银和谷物通过云南都司向封建王朝中央上缴。

土司职务同“流官”一样,在品序上有高下之分,管辖的区域范围大小和上交的贡物税赋种类及数量也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靠内地区多为土知府、知州、知县等,边疆地区则为宣慰、宣抚、长官、安抚司等,通过这些有实权并服从于云南都司和中央的各级土司,将云南全境各民族的贡物税赋征收制度统一和建立起来。

在白族中,自明朝初年开始,封建领主经济虽已崩溃,但一些世袭的封建领主仍然领有原来的土地和农奴以充当“土官”,他们同不断发展起来的封建地主一道,对农民和农奴进行课税赋役的剥削。在明朝军队进入云南后,彝族(罗罗)归附中央。对各地罗罗,明王朝仍让其领有原来的领地而为土知府、知州、知县乃至于土巡检司等。在他们当中,有些“土官”是封建主,有的是奴隶主,土官除直接领有大片庄园外,其余领地则分派头目管理,头目通过村社组织形式把土地分配给农奴,使其固定在土地上,向土官提供租谷和“喇误”(差役)。土官衙门除掌刑法、监狱、统领武装外,还分别管理土官直接经营的庄田和向一般领地内的农奴征收租谷。

元末明初,丽江么些(纳西)族土官势力木氏迅速发展起来,兼并了附近各部落,大封建领主制开始在丽江地区确立并发展起来。木氏土官在自己的领地范围内建立起来了许多大庄园,直接经营大量的土地,庄园中有成千的“庄奴”、“院奴”,庄园以外广大村社中的农民成为依附于木氏封建主的农奴[17]。封建主将土地分给农民耕种并向其收取谷租。木氏土官还大开银、铁矿,使用农奴采掘,冶炼技术很发达。木氏土官向明朝贡纳的银两也逐年增加,万历年间,一次即贡纳2万余两[18]

在红河窝泥(哈尼)族地区明朝设思陀、溪处、左能、落装、瓦渣、亏客、纽元等长官司,这些土司管辖的区域不大,其内部尚未形成强大的奴隶制或封建制经济,有的受其他族土司统治,如彝族纳缕土司辖境伸入红河南部的窝泥族主要聚居地区。窝泥和外族土司利用原来的方式进行剥削,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贡纳上交。沐英家族把红河以南的十五勐(今红河州南部至越南莱州省北部)纵横数百里之地皆圈占为“沐氏勋庄”,但沐氏并未前往建庄园,而是利用土司、头人为其征收贡纳。

在“百夷”(傣族)地区,明代已普遍向封建领主制迈进,分割为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统治区,成为众多的“百夷”土司。“召”为最大的封建主——宣慰;其下的“召勐”、“兼领军民”统辖数量不等的村庄,成为“召”下面的二级封建领主,向村社农民征调各种经济负担和军事徭役。

明代侬人、沙人和“土僚”——壮族,其生产生活状况大略与百夷同。侬人聚居区的最大封建领主是广南府的侬氏和土富州的浓氏,他们世袭领有广南、富州的土地,被授予广南土府同知和土富州知州,他们即按本民族内部旧有的生产方式向农民进行剥削,以其所得部分上交明朝封建中央。分布在云南、广西交界一带的沙人,为侬人中的不同部分,明朝时无大的封建领主,而是分别受其所在地的侬人及“罗罗”等族土司统治。散居于广西府、临安府和滇东北乌蒙府一带的土僚归所在地的土知府、知州管辖。

除上述已进入封建领主经济的民族外,其余的“峨昌”(阿昌)、“栗些”(傈僳)、“结些”(景颇族)、怒族、俅族(独龙族)、蒲人(崩龙和布朗族)、哈瓦(佤族)等民族,在元明时期仍然处于原始社会或向阶级社会过渡中,分别归其他族土司管辖。元代入滇的蒙古、回族及滇西北的“古宗”(藏族)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汉、白、彝相当,蒙古、回族分散在各民族中,“古宗”则较集中于今迪庆和分散于丽江“么些”族中,受么些土司管理。

明朝初年设立的大大小小的土司遍及全省各地。随着明朝中叶后云南很多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地主经济已普遍出现,土地买卖现象突出,土司制度严重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土司领地贡物赋税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已显衰落,有的地区的土司正失去其统治的基础,于是明朝便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改土归流”,将一些土司“户下人口收籍当差,止令流官管事”[19],登记地主和农民的私有土地,编审入籍,由流官直接征收赋税和徭役。在“改土归流”地区,土官的权力和土官统治下的赋税贡物制度逐步被废除,代之而起的是明朝地方政府对编民下的地租剥削。

清朝建立后,在云南继续“改土归流”。封建领主经济的解体,是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流官政权能够建立的条件,清政府除继明朝在经济发展较快地区“改土归流”外,将所改的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但在边远落后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缓慢,封建中央的政治势力难以深入,因此“江内(澜沧江以东)宜流不宜土,江外(澜沧江以西)宜土不宜流”。清朝扩大“改土归流”的目的,仍是“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赋税,以靖地方事”[20]。清朝政府的“改土归流”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从清兵入云南开始一直持续到清末和民国时期尚未最终结束。但总的来说,“改土归流”毕竟在云南绝大部分地方得以实现,它标志着云南土官统治下的贡物赋税制最终被封建王朝地主经济下的地租赋税制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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