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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姿百态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习俗文化

时间:2023-03-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上是父权制个体家庭,一夫一妻是基本婚姻制度。瑶族婚姻中,舅父享有优先娶外甥女为儿媳之权。未婚者私通和已婚者有婚外情,男子要受惩罚。三年期满并生育了子女,还要举行一次婚礼,才把妻子接到男家长期居住。此外,也有“不落夫家”习俗。
千姿百态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习俗文化_云南民族文化旅游

第二节 千姿百态的婚姻家庭制度及习俗文化

云南民族众多,由于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差异性,加上各民族所处的特殊的地理环境,构成了各民族独特的婚姻习俗文化。人类婚姻习俗文化从根本上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一定的社会形态决定了各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而一定的婚姻家庭制度又构成了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基础。千姿百态的云南民族婚姻形态和习俗文化,源于各民族在新中国建立前不同的社会形态。其社会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1949年前尚处于原始公社制末期的,如独龙、怒、基诺、佤、景颇(部分聚居地区)、德昂等民族部分聚居地区。苗、瑶族存在大量原始公社制残余。

第二,1949年前尚处于奴隶制的,如凉山彝族。

第三,1949年前尚处于领主农奴制,如傣、藏、彝、哈尼、白、纳西等民族聚居的地区[15]

从各民族的居住生活和经济生产类型来看,基本呈立体阶梯状分布,即坝区稻作农业,半山梯田稻作农耕,山区牧耕和畜牧农业几种类型。

这种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决定了云南各民族婚姻家庭形态和制度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序列性,作为序列性讲在上一节已讨论过,作为特殊性讲,即各民族在1949年前均有着各自的婚姻家庭形式和制度,并在新中国成立后作为历史和文化的积淀,还一定程度地保留并延续了这种婚俗及家庭形式,并成为民族习俗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坝区稻作(包括半山梯田稻作)文化民族

属坝区稻作文化的民族,有傣、白、哈尼、壮、苗、瑶、布朗、布依、水、纳西、德昂、阿昌、基诺族等。这些民族由于其经济发展程度较高,1949年前大都已进入封建领主制社会,在婚姻家庭形态方面基本确立了一夫一妻制,但氏族社会尤其是父系制晚期对偶婚姻家庭习俗文化仍有大量遗存。

白族。白族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儿子婚后多与父母分居,也有少数“四代同堂”。家庭和家族间有严格辈分,同姓同家不婚,可以与其他氏族通婚。在个别地区如大理海东、剑川一带行姑舅表优先婚。白族人的婚俗有其文化传统,如订婚要测“八字”、送厚礼,还须送一只羊祭女方的本主。结婚当天,新娘要哭别父母、兄妹,用花轿抬至男家大门,再由新娘的兄弟一人快步背入新房。途中有许多围观的小孩向新娘撒米花,参加婚礼的年轻人争着掐捏新娘子周身,表示“祝福”。待新娘一进洞房,陪郎们又将辣子面撒入火盆,使满屋发出呛人的气味,让新郎新娘相对大咳;在喜酒中也加了辣子面和花椒面,使新郎新娘辣得汗流满面,逗得人们仰笑不止,因为白语中的“亲热”与“辣”字读音“亲”相近,诙谐有意趣。

傣族。一夫一妻制的父权制小家庭。1949年前,傣族还保留较多的对偶婚残余,表现为家庭和婚姻关系不很稳定,结婚、离婚也比较自由。若离异,须得头人同意,互递一对腊条就算办了离婚手续。德宏傣族,20世纪50年代还保留有偷亲、抢婚习俗。男女双方感情成熟,确定“抢婚”日期,男青年偕其伙伴,到预定地点埋伏,待姑娘走近,“抢”着就跑,既成事实便托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双方邀请头人、亲友会商聘礼定后,才正式过门提亲。

哈尼族。基本上是父权制个体家庭,一夫一妻是基本婚姻制度。未婚青年享有充分社交自由。西双版纳、澜沧等地有专供青年聚会的“公房”,红河一带则在山林中、田房里或寡妇家聚会,他们围火对唱,谈情说爱。哈尼族有“不落夫家”习俗,即结婚后,男子在社会默许下仍可继续去“串姑娘”。哈尼族支系叶车人在现行婚姻中仍完整地保留着一种母系氏族社会晚期对偶婚制的“不落夫家”的习俗。男女青年恋爱交往十分自由。每户建房时,多在大房子门外增盖一间称“扭然”,意即男女娱乐的小房。青年男女一般在“苦扎扎”等节日中结识,相邀时女方处于主动地位。开始的头天晚上,成群结队的女子先到男方村子去串门,各择对象。经一段时间的集体走访后,挚爱者便转入单独活动;不愿相处者,走访一两夜后便各自分手。叶车人婚礼中,还要履行一种戏剧性的仪式,即当男方接亲人前来接亲中,要遭早已埋伏好的女方青少年用竹条、土块的袭击,一直把接亲人撵出村外。新婚一两天后,新娘返娘家,开始漫长的“不落夫家”生活。妻子依然住娘家,每轮(12天)住夫家三天两夜。夫妻分居期限少则一两年,最多可达七八年,直到怀孕后方正式定居夫家。

壮族。壮族各支系实行氏族外婚和一夫一妻制。男女青年自由恋爱,通过对山歌择偶。壮族青年婚后普遍保留着“不落夫家”的习俗,待怀孕后才正式到夫家生活。

苗族。苗族在云南多数居于山区,少数部居于河谷平坝地区。实行一夫一妻小家庭。彝良、永善一带苗族中保有“公房”,楚雄部分苗族中保有“姑娘房”,昭通部分苗族有“逛花房”和“踩月亮”习俗,无论何种形式,青年男女一般都通过对唱山歌选择配偶。很多地区的苗族不同程度地保留有抢婚的习俗。

瑶族。一夫一妻制,一般不与他族通婚,同氏族五代以外即可结婚。男女青年通过对歌择偶。在部分地区瑶族中,双方有意,互赠信物时姑娘要咬小伙子胳膊,若小伙子胳膊被咬而积脓,则表示有缘,否则婚姻难成。瑶族婚姻中,舅父享有优先娶外甥女为儿媳之权。家中有长女出嫁,要由舅父舅母为之主持婚礼。家无男嗣者,普遍实行招赘上门。未婚者私通和已婚者有婚外情,男子要受惩罚。

布朗族。布朗族的婚姻习俗在临沧地区实行较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在西双版纳和澜沧县糯福等地的布朗族,氏族外婚不太严格,有的村寨的氏族在两代以外即可通婚。西双版纳布朗族盛行从妻居习俗,结婚后,男子有的终身生活在女家,有的在妻家居住三年,三年期间男子吃饭、劳动都在自己父母家,只是晚上去女方家睡觉。三年期满并生育了子女,还要举行一次婚礼,才把妻子接到男家长期居住。布朗人在从妻居婚制下,不但结婚自由,而且离婚也很自由。如果夫妻反目,各自带走自家的东西就算离婚。

布依族。一夫一妻制。严禁在同宗或同姓间通婚,也保留一定的“姑舅表婚”和兄终弟及的转房制婚姻习俗。此外,也有“不落夫家”习俗。

阿昌族。一夫一妻制的父系家庭。阿昌族结婚和恋爱自由,盛行“串姑娘”,有“抢婚”习俗。

德昂族。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很少和外族通婚,恋爱自由。男青年14岁时开始串姑娘,晚上到女青年家门外吹芦笙,引出姑娘来谈恋爱。双方建立感情后,互赠手镯、腰箍、项圈、织锦挂包等,然后再请寨中老人往女家说媒,只要双方同意,家长一般不反对。

纳西族。多数地区1949年前已是封建经济下的父系个体家庭和一夫一妻制。青年婚前社交自由,但婚姻由父母做主,盛行姑舅表和姨表优先婚。

二、山区牧耕文化民族

彝族。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彝族居住分布十分广泛,其婚俗分为几种类型。首先是接近汉族的婚姻习俗。如滇南石屏县坝区的彝族,其婚俗与汉族相同,要父母包办,父母同意后再测八字,男家要向女家送聘礼,婚期要择吉日,有鼓乐唢呐吹奏,以花轿迎新娘,至新郎家拜天地、父母等。云南小凉山彝族的婚俗则反映了奴隶制的特点,与严格的等级制相适应,这里基本的婚姻特征是等级内婚,黑彝贵族禁止与奴隶通婚,如果私下相爱发生关系,则按习惯法惩处。婚姻的不自由和买卖性,使新中国成立前很多彝族青年的婚姻爱情发生了悲剧。这里还盛行着转房制,即夫死后妻可能转嫁给夫之兄或弟,若无同胞兄弟则转嫁给夫之堂兄。弥勒县西山阿细彝族山寨,多有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公房”,十五六岁后的男女青年要到“公房”生活。在永胜县的他留彝族,虽然基本是一夫一妻制,但对偶婚甚至群婚现象依然明显。

藏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个体小家庭。1949年前,也残留着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习俗,几个姊妹共招一夫或几兄弟共娶一妻。通婚范围比较广泛,一般是等级内婚制。藏族青年男女婚前有社交自由,常在牧场、庙会和节日里寻找意中人,经父母同意,便可结为夫妻。藏族婚礼很热闹,唱歌跳舞,喝茶饮酒,尽兴而散。离婚的少,但比较容易。离婚后子随父,女随母。寡妇再嫁不受限制。

普米族。婚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通婚范围很严格,实行氏族外婚、等级内婚的规矩。普米族的婚俗具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婚礼上,双方交换猪心,表示“永结同心”,还要祭锅庄。宁蒗地区普米族还有“抢婚”的习俗。姑娘结婚那天,仍随父母下地劳动,迎亲的人来了,派人到山地里捕捉女子,“劫”后高喊:“某家请你去吃茶。”顷刻间,村里的姑娘们跑过来,簇拥着新娘举行婚礼。兰坪、维西等地普米族则举行“对歌”迎娶仪式。

傈僳族。一夫一妻制为主的个体家庭。过去盛行姑舅表优先婚配和妻兄弟媳转房制(即兄死,弟娶寡嫂;弟死,兄娶弟妇)的同时,一些地区尚保留着亚血缘族内婚的残余,表现为同一家族的男女,除亲兄弟姊妹外,在更宽广的范围内可配婚,这显然是由早期的族内血缘群婚转化而来的。

拉祜族。一般实行族内婚,很少与他族通婚。婚姻家庭为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其婚俗有自己的民族特色。求偶的男女双方均可主动,若女方主动,则邀本村姑娘去小伙子的村寨唱动听的歌,待小伙子出来欢迎她们。新婚之夜,新郎新娘不在家里过夜,要到山上歇宿,待次日由亲友把他们找回来,青年们围着火塘翩翩起舞,通宵达旦。有的地方,婚后男子要入赘三年。有的地方,若是小伙子主动追求姑娘,经同意并提亲后举行婚礼,礼毕,新郎需带生产工具到女家上门,一般是三年,但也有只住三天的。夫妻若离异,请村寨长老出面作证,点蜡烛祷告天地寨神,用一条丝线男女各持一端,由巫师祈祷之后,烧断丝线,即为离异。提出离婚的一方,要请“离婚宴”。拉祜族支系苦聪人,1949年前还保留着由母系家族成员组成的村落,称为“卡”。在每一个“卡”里,虽多半已是个体家庭,但集体生产、原始共产制的生活原则还是必要的补充。其婚姻制度是单偶婚,实行氏族外婚,每一个氏族都较固定地同一两个异姓氏族通婚,从而结成狭小的通婚团体。现今仍可找到几个兄弟分别与几个姊妹通婚的事例。在婚姻习俗上,男子为了娶妻,须先到女方家履行五至十年的义务劳动。

佤族。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违反者受罚,处罚很重,如抄家或驱逐出寨等。佤族转房很普遍,此外一般还盛行姑舅表婚。男女青年十五六岁后即可“串姑娘”,男女青年们结成同性伙伴,对唱情歌,经一段时间集体串访后,进入单独活动。双方关系确定后,男的向姑娘要一件东西(如头巾、衣服等,代表姑娘的灵魂),请同伴送给自家父母说:“你儿子已把姑娘的灵魂拿来了,你们是不是同意?”男方的父母立即做稀饭,宴请亲戚邻居,将此事公布于众,并杀鸡看卦,以卜凶吉。看卦后,把结果告诉女方父母,这时女方同意,男方要连送三天的酒去,选吉日订婚。

景颇族。一夫一妻制小家庭。有幼子继承财产的习惯。长子、次子婚后一般都在父母家附近另建新居,成立自己的小家庭,幼子则留下与父母同住。景颇族实行单方面的姑舅表婚,即舅家的女儿生下来就是姑妈家的儿媳;相反,姑妈家的女儿是绝不能嫁给舅家的儿子,这就是景颇族的“血不倒流”的婚姻规则。景颇族家庭形成一种特“姑爷种”和“丈人种”的关系。即“姑爷种”姓氏的男子可以娶“丈人种”姓氏的任何一家女儿。这种婚姻关系一般要三个姓氏才能联结成环状婚姻系统。此外,景颇族在过去还有妻兄弟、妻叔伯婚,即夫亡后其妻只能转嫁给同家族中的男子,这样往往造成多妻现象。女子在婚前社交自由,未婚女子怀孕后,可以指腹认父,非婚生子在社会上受歧视。

怒族。1949年前怒族婚姻制度虽已进入一夫一妻制,但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兄弟姊妹之外,其他如从兄弟姊妹之间、再从三从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成配偶,这说明怒族的婚姻中亚血缘族内婚遗留较多。贡山怒族过去还曾流传“讨男子”的婚俗,即男子出嫁,说明了母权制氏族社会的留存。此外,各地怒族还普遍保留着“妻兄弟妇”的转房制。在怒族亲属称谓中,还保留原始血缘亲族制的一些痕迹。怒族称父亲为“奥朴”,称母亲为“奥米”,凡属父亲之兄弟辈的配偶和母亲的姊妹辈,均被统称为“奥米”。这显然源于古代群婚中母亲的诸姊妹也应是父亲辈当然的妻子;反之,父亲的诸兄弟也应是母亲辈当然的丈夫。

独龙族。与落后的经济相适应,1949年前独龙族在家庭婚姻习俗方面保留了更多的原始公社残余。从原始群婚、对偶婚到一夫多妻及从妻姊妹婚到非等辈婚,多种复杂的形态都有存在,它反映了家族公社解体时期的特点。在独龙族的氏族外婚制里,有固定的氏族外婚集团,甲氏族的几个弟兄与乙氏族的几个姊妹同时或先后结成配偶,这种婚姻关系独龙语称为“伯惹”,意即“弟兄和姊妹的婚配”。这种婚姻的特点是,在固定的婚姻环状连锁集团中,甲氏族的每一个成年男子都可以成为乙氏族每一个姊妹的丈夫。因此,独龙语称两个婚姻集团之间的一切男子为“楞拉”(丈夫),称一切女子为“仆玛”(妻子)。在对孔当、丙当、学哇当三个家族公社的48对婚姻缔结关系的调查中,有18对是这种对偶形式。此外,妻姊妹婚在独龙族现存婚姻关系中也十分普遍。独龙族盛行着另一种婚姻现象是一夫多妻制,这是伴随着父权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也可看作是妻姊妹婚的另一种形式。比如,诸兄弟中大哥去世,按习惯其妻转给二弟;二弟死了,诸嫂也一并转给三弟。当妻方没有更多的姊妹可娶为小妻时,允许在其他氏族成员中另娶小妻等。

【注释】

[1]马克思:《资本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68年版,第1卷第58页。

[2]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第34、66页。

[3]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商务印书馆,第34、66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5]杜玉亭:《血缘史迹新探》,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1982年第2期。

[6]刘达成:《论独龙族的家庭公社》,《民族研究》,1979年第2期。

[7]杜玉亭:《血缘史迹新探》,云南省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1982年第2期。

[8]摩尔根:《古代社会》下册,第34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10]《血缘家庭——人类婚姻家庭发展史上的重要阶段》,云南历史研究所《研究集刊》,1984年第1期。

[11]龚佩华:《氏族的萌芽与拉祜族的“屋卡屋吉制”》,第6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5]杜玉亭主编:《传统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5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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