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住民俗的一般理论
居住民俗是物质民俗的一个重要事象,它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并体现了多重因素的影响和人与自然的和谐观念。
(一)居住民俗
居住民俗,顾名思义,就是平民百姓在居住行为上的民俗习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每一民族、每一地域或每一平民阶层的人们,都会在居住活动中形成属于本群体的独特模式,即他们的居住民俗。
居住作为一种基本的生存活动,是由主体(人)和客体(居所)两方面构成的。原始社会,人类居住在天然洞穴里,或者如传说的那样过着“巢居”的生活,必然产生那时的居住惯例。原始的居住惯例,可以说是居住民俗的萌芽。这在考古发掘中可以找到一些线索,但是无法得到圆满的解释。进入文明时代,人类居住的场所是人工建造并管理的房屋,居住行为发生了质的变化。人工营建房屋而入住,不仅提高了人们的居住质量,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而且把居住行为的领域和涉及的范围大大地拓宽了。要居住,必须有房屋;要有房屋,必须建造它;建造之前,必须选址;建造完毕,才能迁入;迁入以后,才能按照一定的规范,一定的习俗出入休作。
这样一来,居住行为包括了选址、建房、迁入、居住四个方面,内容比野蛮时代要丰富得多。在文明进程中,某种共同体(民族、阶层,同一地域的人们)在选址、建房、迁入、居住这四方面形成一定的规则和惯例,世代因袭,构成了这一共同体的居住民俗。
总之,从居住行为的一般流程来看,选址的规则、建房和迁入的礼仪或禁忌、定居生活的惯例,都属于居住民俗。
(二)居住民俗的制约因素
文明时代的居住行为,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涉及生活方式,又涉及生产方式;既涉及物质生活,又涉及精神生活;既涉及个人生活,又涉及社会生活。影响居住民俗的因子(因素)主要有:
1.地域因素
影响最大的地域因素是自然环境因素。与衣、食、行比较,居住行为和自然环境的关系更密切、最直接。居住是人类在一定的地理环境中寻求生存的首要条件,人类要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首先需要能住下来。在野蛮时代,人类只能寻找自然生成的居所,因此生存范围较小。文明时代的人类发明了房屋,这就扩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使人类的足迹遍布世界。房屋的发明,就是人类对当地自然环境不利于生存的条件进行对抗,所以它和自然环境有着逆反的关系。另一方面,人类建造房屋时,需要从自然环境中取得建筑材料,这使房屋和自然环境又有一致的关系。
2.民族因素
民族是具有共同的语言、地域、经济生活和表现有共同的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一个民族总是要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民俗习惯,并赋予强烈的感情,使之成为本民族的标志。
一个民族的语言以及某些具有特定含义的装饰符号,总会在居住民俗中出现。汉族及其他一些民族喜欢张贴对联、窗花,喜欢在居室墙上画上各种彩画,不仅仅是为了显示他们的艺术才能和对生活的希望,而且也是民族性在居住民俗上的表现。
一个民族的经济生活对居住民俗有极大的影响。蒙古族是以畜牧业为主的民族,他们的生产方式决定着他们必须追逐丰美的草场而流动,因此他们的房屋是很容易搬迁的毡房(或称毡包)。在有些牧区和半农半牧区,出现了一种土木结构的蒙古包,外形仍和毡包相同。任何人,只要通过毡包式的帐房,很容易识别这是属于蒙古族的居所。
一个民族的宗教信仰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会影响他们的居住民俗。我国藏族人民大多数信奉喇嘛教,他们多在自己家中的第二层楼供奉菩萨,称为“经堂”。经堂是藏族人民精神生活的寄托之所,是藏民住宅的核心部分。
3.历史因素
居住民俗中的历史因素,包括两个大的方面:
首先,居住民俗中的大部分都是经过长年累月积淀而成的民风习惯。今天可见的居住民俗,事实上是几百年、几千年甚至几万年前早就形成的事象。例如火在居住民俗中的突出地位,就是一个非常古老的习俗所造成的。许多民族迁入新居都有这样一种惯例:火先迁入。这种惯例很可能来自旧石器时代,我们可以想象周口店的北京猿人在迁居时肯定是举着火把先行的。
其次,居住民俗的某些部分由于历史的发展而发生变化。例如,上面所说的那种“火”的特殊地位,随着家庭电气化进程的开展,将会逐步消失。我国南北通行的庭院式房屋,在进入工业社会的城市中以后,在地价日益昂贵、人口激增的情况下,不得不变为新式里弄乃至多层楼房。这一切都是时代的发展所带来的居住民俗的变化。
4.社会因素
居住民俗受到社会因素中的家庭、家族、宗族关系的影响很大。母系氏族时代和父系氏族时代的居室分配是不一样的。母权制被推翻以后,一套住房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父系家族的居室,房屋和家庭合为一体。在许多国家、许多民族的语言中,住宅和家这两个概念可以互相替换,可见家对居住民俗影响之大。
家庭或家族中的父子关系、男女关系均可以在居室的分配中得到体现。自远古以来对祖宗的崇拜以及《易经》所谓“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即“男主外,女主内”的规则,也都相应地由住宅布局得到体现。居住民俗还受到社会经济关系的深刻影响。单单从居室的规模、格局中就可以看到社会经济分化。士、农、工、商“四民”的住宅,也会分别打上他们各自的印记。
(三)人居环境
居住民俗是由地理环境、民族文化、社会关系和历史传统等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结合而成的。透过这些互相结合的因素、互相联结的环节,人们可以看到“人居环境”这样一条线索、一条脉络。在这一脉络中,人是主体,环境既是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又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制约因素,而居室则是人和环境的中介。人是居住行为的主体,因而也是居住民俗的主体。人作为自然界最高级的动物,不可能脱离自然界而生存,更不能脱离人的群体而孤立地生存,由此,必然产生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问题和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以上相互关系,在居住民俗中都有充分的反映。人和居住环境的关系,首先反映在选址规则上。我国传统的“风水术”,非常集中地反映了人和环境的关系,其中既有来自理性实践的经验总结,也在其流布的过程中掺杂了某些刻意穿凿、牵强附会的神秘色彩。风水术中某些迷信的成分和建房、入住、居住习俗中迷信的成分一样,来自于人对周围世界的神秘理解;原始“风水术”中科学的成分,则是正确反映了人与环境的关系,强调“人存乎天地”的现实,必须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因此至今仍然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
人和环境的关系,还反映在民居的类型中。我国有几十种类型的民居,这些不同类型的民居,都是在一定地理环境中产生,并且基本上能适应当地地理环境的建筑物。
人与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有关人的行为、活动的居住民俗中。所以,建房礼仪、入住仪式和居住惯例中有许多内容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物化到民居中。我国庭院式民居的围墙的封闭作用,显然也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隔绝,多少表现了居民对社会环境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在堡垒式的民居,例如藏民的碉房、塞北的堡子、闽西客家的土楼中发展到了极点。
总而言之,围绕着“人—居—环境”而形成的居住民俗,从各个角度和各个层面展示了人与人、人与居、人与环境的关系。通过人与居室的关系,可以看到人和环境的关系,也可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居室和环境的关系,可以看到人与环境的关系,也可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要我们充分把握人与环境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就能够深入理解和认识居住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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