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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对森林保护和消防条例的制定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唐代比较重视环保和绿化工作,并制定了森林保护和消防条例,这些都有利于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渭南县尉张造非常重视城市街道的植树绿化工作,认为植树是本,伐树造车是只见小利之举。植树造林对维持生态环境及抵御水旱、风灾等的作用显而易见,张造的做法十分必要。以上规定制定的主观目的虽并非为了预防自然灾害,但客观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反映了唐代对林木的重视。城市排水系统的建立,当属唐代对城市水害的预防措施之一。
绿化环保_唐代自然灾害及其社会应对

唐代比较重视环保和绿化工作,并制定了森林保护和消防条例,这些都有利于对自然灾害的预防。有学者介绍了唐五代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的政策法令以及当时人们的环境意识及对生态的理解,可以参考。[147]

(一)植树绿化

唐人植树活动较多,包括文人植树、行道树、墓树、庭树、城市绿化及佛教僧人植树等方面。[148]在城市绿化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行道树,秦汉统一后,“所植的行道树,秦以青松为主,汉以槐树为主”,且汉以后用槐树作行道树的习俗一直保留至唐宋,至明清转以柳树为主。[149]

唐代重视城市行道树的绿化作用,官道两旁的槐树南北成行。其时官道两旁“以槐表道”,长安城“宫城南门外有东西大街,谓之横街。横街之南有南北大街,曰承天门街”。据《中朝故事》:天街两畔槐树,俗号为槐衙。[150]德宗贞元中,度支欲斫取两京道中槐树造车,更栽小树。先符牒渭南县尉张造,造批其牒曰:“近奉文牒,令伐官槐,若欲造车,岂无良木?恭惟此树,其来久远。东西列植,南北成行。辉映秦中,光临关外。不惟用资行者,抑亦曾荫学徒。拔本塞源,虽有一时之利;深根固蒂,须存百代之规。……运斧操斤,情所未忍。”[151]付司具状牒上度支使,遂罢砍树之议。渭南县尉张造非常重视城市街道的植树绿化工作,认为植树是本,伐树造车是只见小利之举。植树造林对维持生态环境及抵御水旱、风灾等的作用显而易见,张造的做法十分必要。

(二)以时采伐,保护森林

唐代还对已有树木加以保护,除严格依照前述前述四时行令外,当时比较重视对森林草木的保护,设有工部、虞部、司苑及各监以分掌草木,并制定了一些类似环保方面的法律规定。虞部郎中(从五品上)、员外郎(从六品上)的职责为:“凡郊祀神坛、五岳名山,樵采、刍牧皆有禁,距土遗三十步外得耕种,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内,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猎。”[152]二人“掌天下虞衡、山泽之事,而辨其时禁。凡采捕、畋猎,必以其时。……凡五岳及名山能蕴灵产异,兴云致雨,有利于人者,皆禁其樵采”。[153]即禁止过度樵采捕猎,要有所限制,在树木生长季节,禁止砍伐树木。在敦煌文献中发现的唐初杜正伦《百行章》第77章云:“山泽不可非时焚烧,树木不可非时砍伐。若非时放火烧杀苍生伐树,理垂绝其产业有罪。”即砍伐树木一定要遵循一定的时间,非时砍伐会以罪论处。以上规定制定的主观目的虽并非为了预防自然灾害,但客观上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反映了唐代对林木的重视。

对森林的保护,还包括消防条例的制定。《唐律疏义》卷27“山陵兆域内失火”条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山林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其“失火及非时烧田野”条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延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其行道燃火不减而致延烧者,各减一等。”[154]这些都是对森林的保护措施,并被纳入法律,是切实实行的法律条文。

除了以上三大方面,唐代城市建设比较注意排水设施的设置,这也属灾前预防措施。据考察,西安“西市”遗址、江苏镇江市区四牌楼段、扬州老城区都发现有地下水道,尤其是扬州的排水沟体积很大。城市排水系统的建立,当属唐代对城市水害的预防措施之一。[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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