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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企的“原罪”问题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爆发了持续的民企“原罪”大论战。“原罪”论战发展到对改革的评价以及中国市场化进程向何处去的根本问题的重大争论。历史与制度原因并不是“原罪”。这是改革过程中的体制突破问题,民营企业不但没有“原罪”,事实上还有“原功”。追究所谓“原罪”不具有可行性。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必须追究到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对“原罪”赦免,是对犯罪的鼓励,对法律的践踏。
关于民企的“原罪”问题_中国式现代化:小康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民营企业富豪被司法处理,原因多是存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做假账、虚假注册资金、虚假贷款、违规贷款、违规担保、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问题。由此爆发了持续的民企“原罪”大论战。“原罪”论战发展到对改革的评价以及中国市场化进程向何处去的根本问题的重大争论。

民企“原罪”大论战主要讨论:民企究竟有没有“原罪”?如果有“原罪”,那么应该如何处置?关于民企究竟有没有“原罪”,主要有以下七种说法:原罪论、无原罪论、无原罪有原功论、原功大于原罪论、无原罪有犯罪论、历史分析与具体分析论、中国式的资本原罪论。

“有原罪论”认为,原罪主体通过特权、寻租、制度缺陷来获取稀缺资源如资本、土地、原料等,再利用捕捉到的商机而积累财富。[30]但有些“原罪”论者认为民营企业虽有原罪但情有可原。在一个不完善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存的体制下,资源分配没有实现市场化,给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民营企业与某些官员“勾结”、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31]赵晓有一个“木炭理论”。认为很多民营企业家的诞生本身可以看作一根木炭,如果你试图去把它洗白,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把整根木炭都洗掉。主张要有历史眼光,用一种理性和建设性的眼光来看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富豪。

“无原罪论”认为,清算“第一桶金”的说法,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绩。历史与制度原因并不是“原罪”。[32]从法律角度而言,钻空子、走边缘地带并不构成犯罪。[33]而“原罪论”是对于市场经济的一种反动,其实应该严肃、认真地思考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问题,企图以“原罪”来否定民营企业生存权,就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

“无原罪有原功论”指出,绝大部分民营企业是靠企业家的辛苦劳动和聪明才智,靠中国市场的成长带动发展壮大起来的,没有“原罪”问题,有的只是有别于国企与外企的“歧视”,如外资企业存在着超国民待遇问题、国有企业存在着利用垄断资源不正当竞争和官商勾结等问题。“原罪”论是几十年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的延伸,是“姓资”、“姓社”问题的变种。在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对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是先有企业的实践、探索,后有政府政策、法律的认定和支持。民营企业的这种实践往往与当时的体制是有所冲突的。这是改革过程中的体制突破问题,民营企业不但没有“原罪”,事实上还有“原功”。[34]“原功大于原罪论”指出,在一个经济转轨的社会,普遍都是先有一部分人突破了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要求。这种行为在当时看来可能是“有错”的甚至是“有罪”的,但在后来看则是“正确”的甚至是“有功”的。[35]“原功大于原罪论”不否认部分民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原罪有犯罪论”认为,那些富豪落马的直接原因,在于积累财富的过程中使用了欺诈造假、偷逃税款、贿赂官员、走私贩私、虚假投资、非法占地、挪用资产等不法手段并触犯了刑律,而并不是因为国家对“利用国家资源积累财富”的“原罪”的清算。[36]不否认有些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存在走私、欺压工人、诈骗、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行为,但不能说中国民营企业家群体存在“原罪”。[37]

“历史分析与具体分析论”强调要实事求是,历史问题历史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以“原罪论”否认整个民营经济。因为政策界限不清楚而出现的一些问题,应根据当时的情况,酌情处理。[38]把凭勤劳、凭努力经营的人与靠权力暴发的人分开。[39]

“中国式的资本原罪论”认为,中国私营企业“第一桶金”的来源,既不是对内靠掠夺农民土地使其成为无产者、打工仔,也不是对外靠殖民地侵略抢夺他人财富以获得货币资本来源。中国式的资本原罪的最大特色在于,资本往往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分赃关系。本质上是官家市场化的原罪问题。[40]

“原罪论”者在如何处置民企“原罪”问题方面,也有重大分歧。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宽容与赦免论。理由如下:(1)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新的经济力量,是在与传统的经济体制、价值观念、社会规范、管理模式的撞击过程中成长的,创业初期的不规范既是其与生俱来的“胎记”,也正是其生机勃勃的活力所在。[41](2)“原罪”与“犯罪”有区别,民营企业的“原罪”可分为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普遍性的道德原罪。20世纪80年代的探索原罪属于改革界限不清的无知之罪,90年代的被动原罪属于民营企业配合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的跟随违法,而现在的道德原罪则是延续“法不责众”的行业潜规则而形成的普遍性问题。[42](3)应在法律法规上让民营企业吃上定心丸,用现时法律追究民企原罪,容易引起资本外逃,导致国内资本失血。(4)追究所谓“原罪”不具有可行性。这种追究将导致一场无谓的社会争论,将在多个方面扭曲人们的正常价值判断,给几百万私营企业主带来心理压力甚至恐慌,从而带来社会不稳定,严重制约经济发展。[43]

二是“彻底清算论”。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必须追究到底,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必须通过反腐败的形式,把被非法转移的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追回。对“原罪”赦免,是对犯罪的鼓励,对法律的践踏。[44]

三是“温和处理论”。强调要合理与合法兼顾、公正与效率结合,还要听取社会各阶层的意见,客观看待原罪。以少争论、不赦免、逮住算为佳。[45]或对部分原罪进行赦免,但不全赦,给予补缴税款机会。河北省政法委出台《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以内的,也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关于产生“原罪”的原因:第一种观点认为是市场经济与拜金主义思潮导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改革初期制度和规则的缺席造成的”。[46]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一个变革时代的必然现象”。 这种观点认为在一个转型时代,任何变革都意味着对现有体制的突破,因此“天然”地带有违反现行法规的性质,这其实不是某些人的“原罪”,而可以说是一个时代的“原罪”。企业“原罪”是制度建设滞后的产物,是“监管真空”所纵容出来的产物,甚至是政商共谋的结果。[47]所谓“原罪”,只是中国特定的体制转轨背景下民营资本非正常成长的社会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深刻根源,不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与所谓拜金主义思潮,也不在于民营企业家的所谓道德问题,根本在于政府职能转变的滞后性以及由此衍生而来的权力对利益的寻租。要清除“原罪”以及民营资本的违法经营现象,只有变全能的计划政府为法治的、服务的、诚信的、负责的有限政府,清晰地划定权力与市场的边界。让政府权力切实退出微观经济领域,仅限于提供法治、公共品、宏观调控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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