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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大立法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经济立法,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位任务。1993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宪法修正草案中,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下来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工作。其中直接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有11件。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24个法律草案,大部分是与市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法律。
经济大立法_世纪末中国“探戈”:问题与对策

市场经济,不仅是竞争经济,而且同时还是法制经济。没有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及其行为,加以行之有效的规范,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因此,世界上各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不是把经济立法摆在相当突出的位置。

1474年,欧洲商品经济盛极一时的威尼斯王国就首先制定了专利法。

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

1857年,法国第一个实施了商标法。

1883年3月20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巴黎缔结。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并制止不正当竞争。

1886年9月9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在伯尔尼问世,保护作者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所享权利。

1891年4月14日,《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在马德里签订,约定任何缔约国的公民,可以通过原属国的注册当局,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申请,以在其他参加国取得已在本国注册的商标的保护。

据说世界上有记载的、最早的一枚商标属于中国宋朝的一位工匠,商标的图形是一只兔子,下面写着“兔儿为记”的字样。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的经济法律意识曾经是领先世界的。但是,由于受封建小农意识的制约,进入近代,中国的商品经济和法制建设都在世界上落伍了。尤其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恶习,法自君出,君居法上,谁的官大,谁的权重,谁就是法,以至在经济领域里几乎是无法可依。1905年,被西方列强用大炮轰开国门的清王朝虽然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商标法——《商票注册试办章程》,但在那接踵而来的外侵内乱.、军阀混战之中,这自然只是一纸空文,并未发挥过真正的作用。当时人们的生存权利都没有保障,哪还会有什么商业秘密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之类呢?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但仍然未把法制建设摆上应有的位置,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意识形态里,都是以“政治”、以“运动”等手段作为规范与约束的机制。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把中国封闭在一个僵化的圈子里,以“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名义,把知识产权保护扫进了资本主义的垃圾箱。在计划经济模式中,企业的产品都由国家统购统销、包购包销,企业之间没有也不需要竞争,以至注册商标形同虚设,文学作品、艺术表演都是“集体创作”,“著作权”成为消亡的概念,企业的生产、经营都由“上级”安排,几乎无“商业秘密”可言。

直到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后,中国人才发现我们不仅经济落后了,而且更为严重的,我们的经济秩序还处在一种无序可循、无法可依的蒙昧状态。

1982年,我国制定了《商标法》,比法国迟了125年。

1984年,我国制定了《专利法》,比威尼斯王国迟了510年。

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比英国迟了281年。

无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绝不是某些人误解的只要赚钱,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自由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讲秩序、讲平等、讲法规的经济,它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应该而且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机构),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制约。没有统一、健全、具有一定刚度的法律体系作保障,经济活动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混乱、无序状态。1992年与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与失误,包括一哄而起的开发区热、恶性膨胀的泡沫经济、物价大幅度上涨、偷税漏税骗税猖獗、假冒伪劣产品泛滥、腐败现象严重,等等,无不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关。

从依靠政策推动改革到依靠法律推动改革,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改革越深入,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越是复杂,法制建设也就显得越为重要。不仅现有的改革成果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来巩固,而且新的改革措施也要以法律的形式推出。

经济立法,成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一位任务。1993年3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宪法修正草案中,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下来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工作。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共列入立法项目152件,其中列入第一类本届内保证审议的法律草案115件,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项目53件,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时过5年的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田纪云宣布:经济立法成绩卓著。5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129个;通过法律85个,有关问题的决定33个,共计118个;还批准双边国家公约和重要协定60个。立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高。

1993年,是八届全国人大任期的第一年,这年审议和通过出台了29部法律,成为有史以来立法最多的一年,为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奠定了基础。其中直接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有11件。既有统一税收征管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范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法》以及《海商法》、《农业法》、《经济合同法》、《公司法》、《会计法》、《科技进步法》等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制定颂布、填补立法空白的新法律;也有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需要而修改完善的商标法、专利法、经济合同法;还有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强化打击力度,对刑法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假冒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行为的补充规定和决定。

1994年,更是中国的经济立法年,一系列适应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包括《仲裁法》、《审计法》、《广告法》、《劳动法》、《对外贸易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19部。

1995年,是我国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最重要的一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24个法律草案,大部分是与市场经济建设至关重要的法律。如《票据法》、《保险法》、《电力法》、《食品卫生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经济合同法》(修订)等。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把经济立法摆在首位,审议通过了《乡镇企业法》、《拍卖法》、《律师法》、《煤炭法》、《环境噪声防治法》等22个法律,大部分也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

1997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二年,全国人大先后颁布了《合伙企业法》、《国防法》、《行政监察法》、《建筑法》、《节约能源法》、《公路法》、《价格法》等重要经济法律。同时,国务院也先后发布了《海关稽查条例》、《外汇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务院各部门也发布了许多重要的部门规章,如《传销管理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港口收费规则》等。最有意义的当是《刑法》的修订通过并于10月1日实施。我国第一部刑法是1979年制定的,经过17年的实践,对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的条件限制,对经济秩序方面比较欠缺。刑法原来只有192条,修订后增加为452条,专门设立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节,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罪、金融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危害税收征管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有些是我们过去闻所未闻的,如侵犯商业秘密罪、计算机犯罪、洗钱犯罪、证券犯罪等。

1998年,是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和新一届政府运行的第一年,是改革政策出台最多的一年,也是立法较多的一年。1998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法律草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28件,其中通过的法律有11件,通过了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10件,另外还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加入的公约10个。其中引人注目的仍是经济立法。在1998年通过的11件法律中,就有《土地法》(修订)、《证券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森林法》、《消防法》、《高等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等7件与经济密切相关。

更令人瞩目的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和合同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它被普遍认为是“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8年和1993年曾进行过两次修改。1988年的修宪主要是两条:一是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二是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修宪是在党的十四大之后进行的,根据十四大的精神,此次修宪,肯定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了宪法。

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对宪法那些同现实脱节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

此次修宪,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确定了我国的改革开放之路;二是将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中国要彻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法治道路;二是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终于挺直腰杆,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并驾齐驱的三大力量之一。

修改的合同法则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者合而为一,不仅解决了过去三种合同法内容重复、交叉甚至矛盾的弊端,而且根据国际有关合同原则,进行了更加全面、更加完善的补充与修改。这无疑为解决当前中国日益增加的经济纠纷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据统计,从1949年至1978年,我国制定法律134件,平均每年不足5件。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国共立法146件,平均每年25件。据此推算,近6年里,我国平均每15天就诞生一部法律,其中2/5的是属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可以说,有了这一百多部法律法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了。

许多中国公民或许还不很理解这种快节奏立法的意义,但他们凭直觉可以感觉到,这是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大动作。

市场经济需要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竞争的,而不是垄断的;有序的,而不是混乱的,这样才能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才能使资源得到最有效配置,才能使经济保持活力和效率。

市场分割,市场垄断,市场秩序混乱,是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三大障碍。经济立法便是为市场经济扫除障碍,开辟道路,保驾护航。

过去,税收征管手段软化,对纳税人偷逃税款没有控制手段,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仅税务机关每年查处的偷、漏、抗税款就达80亿元,每年发生的暴力抗税案件都在3000件以上。1993年1月1日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及进行税收检查的权力,健全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连卖冰棍的个体户也清楚了,如今偷税逃税不仅仅是“可耻”,而且还犯法。1998年,演艺界便再爆丑闻:著名歌星毛阿敏因涉嫌偷税而被税务部门立案侦查。而江苏省“徐州市十大杰出青年”之一的铜山县大黄山乡张庄村党委书记、乡党委副书记王云成因擅自变卖税务部门查扣的抵税物品,逃避追缴欠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产品质量,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是中国消费者最为愤慨的问题,但我们年年查,月月打,天天抓,却无法遏制。1993年9月1日实施的《产品质量法》则正告制劣造假者,对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将从行政、民事、刑事三方面承担法律责任,严重者将处死刑。

经济立法,不仅规范和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唤醒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不靠“清官”靠法官,成为当代中国人的普遍心态。用法律保护自己,规范自己,发展自己,这是中国人最重要的思维转折。

这一部部法律,就如一艘艘护卫舰,护卫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航船乘风破浪,驶向富裕美好的明天。经济领域的无序状态和经济活动的无奈现象将在法律的规范下成为历史。

有法律撑腰,市场经济从此可以大踏步地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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