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标准草案研制
《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标准草案内容见附录。
一、目的意义
种子是农业科技的载体,它体现着一个国家的农业科技和生产力水平。可以说,整个农业发展史就是一部品种改良史,每一次农业生产水平的提升都与品种的突破密不可分。汪洋同志亦指出,种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命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在诸多生产要素中,良种对粮食增产的贡献最大。每一个重大优良品种的成功培育和推广应用,都对农作物单产和总产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通过查询新的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方面的标准可知,国家以及各地在品种审定、良种繁育技术规程、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种子加工包装及贮藏标准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只是规范了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产业链中的某一个或几个环节,服务内容缺乏实用性,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之间缺乏信息反馈和有效的沟通,服务方式之间基本没有互相联系,造成有些领域的重复建设和有些领域的服务缺失。而且查新显示,《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是我国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方面的首个分类标准,可填补我国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方面的空白。
本标准的制定有利于对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概念的理解和分类管理,将为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工作提供规范性技术指导,为建设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目标提供技术支撑。
二、编制原则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①规范性原则: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28222-2011《服务标准编写通则》给出的规则起草,力求标准编制的结构与内容完整、规范。
②科学性原则:标准是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和总结归纳,力求使标准内容充分体现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科学性。
③实用性原则:标准的内容系统全面,服务分类力求包含现实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内容,对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概念的理解和分类管理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编制依据
《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标准,根据国内外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研究情况,围绕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工作现状,按照GB/T28222-2011《服务标准编写通则》中服务分类标准应包括的内容要求来进行编制。
四、标准草案编制过程
《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任务下达后,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主持承担,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辽宁省标准化研究院、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信息所等单位参加成立了标准起草组,分别负责《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服务标准前期研究》的组织协调和起草工作。
2014年11月13日至15日,起草组召开了《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服务标准前期研究》项目启动会,围绕项目的管理经费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对工作的阶段性安排提出建议。并到安徽丰乐种业水稻公司(以下简称“丰乐”),针对丰乐在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中的经验与做法、丰乐在良种繁育与推广提供的服务、丰乐服务过程中相关的保障措施及评价以及丰乐相关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
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研制《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国家标准草案。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起草组成员按照项目启动会的相关要求,严格按实施方案的进度计划,紧紧围绕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研究任务与目标,开展了标准草案的研制工作。本标准草案的研制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调研与收集资料阶段,第二是标准草案初稿编制阶段,第三是研讨及征求意见阶段,第四是形成标准草案阶段(详见编制说明)。
五、标准草案内容说明
《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标准规定了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分类原则、依据及分类,适用于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概念的理解和分类管理。现将标准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分类原则”
本标准根据GB/T7027-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提出的信息分类原则,针对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提出了分类的“科学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兼容性和综合实用性”原则。即按照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特征进行科学分类,体现科学性原则;分类体系选择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基本稳定、能在较长时间里不发生重大变化的特征,体现稳定性原则;设置的类目可保证随着服务类型的增加而增加,不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体系,体现可扩展性原则;标准草案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协调,体现兼容性原则,有利于对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概念的理解和分类管理,体现综合实用性原则。
(二)关于“分类依据”
本标准根据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产业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等]和服务工作现状等为分类依据。
(三)关于“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类”
分类部分是本标准的重点内容。首先,通过对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工作现状等分析研究,总结出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的服务环节和服务环节中不同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将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分为繁育服务、推广服务、管理服务三个服务大类。其中繁育服务包含农业良种从种质资源开发到良种培育,再到良种繁育过程中各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推广服务包含农业良种繁育后投入到市场各服务主体所提供的服务,管理服务包含了农业良种繁育与推广过程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其次,又将繁育服务分为育种服务、品种试验服务、生产基地建设服务、良种生产服务等四个服务小类,推广服务分为良种信息服务、推广试验服务、良种贮存与运输服务、良种销售服务、宣传服务、咨询与培训服务、良种良法配套服务等七个服务小类,管理服务分为引种审批服务、品种审定服务、品种登记服务、良种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服务、品种退出服务、良种市场监督管理服务、良种检验检疫服务、良种储备服务、种质资源保护服务、新品种保护服务等十个服务小类。最后,对每个服务小类做了详细说明。分类以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共性服务类目为基础,适用于对大农业概念下的良种繁育与推广服务概念的理解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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