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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档案文献编纂的成就与特征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元代档案文献编纂,历来不受史家关注。究其原因,也许是元代不到百年而亡,后世多把宋末元初或元末明初的编纂成就归功于宋代或明代,从而抹杀了元代档案文献编纂成就。实际上,元代档案文献编纂不仅有其突出成就和显著特征,而且在保存档案史料上立下承前启后的功劳。元朝保持了中国档案文献编纂的继承性和连续性,这一点应给予新的认识。
元代档案文献编纂的成就与特征_民族档案研究与学科建设

元代档案文献编纂,历来不受史家关注。究其原因,也许是元代不到百年而亡,后世多把宋末元初或元末明初的编纂成就归功于宋代或明代,从而抹杀了元代档案文献编纂成就。一部《中国档案文献编纂史》,在提到元代档案文献编纂时也是一笔带过,细看只有“唐宋以来,由记注档案到国史的完整的修史链条有所缺略”〔205〕等寥寥数语。实际上,元代档案文献编纂不仅有其突出成就和显著特征,而且在保存档案史料上立下承前启后的功劳。本文试从以下两方面略做分析,希望有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元代档案文献编纂成就

(一)首创用少数民族文字纂修中国史书的先例

元朝是两种以上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和交流频繁的时代,是蒙、汉和汉、蒙文字修史译史的黄金时代。元代以蒙古文大规模修史,这在我国史学发展史上是一件大事。早在蒙古族兴起于漠北之时,历代蒙古大汗宫廷内就有用畏兀儿蒙古文编纂的记录历代蒙古大汗事迹的史书,蒙古名为“脱卜赤颜”(tobciyan),汉语的意思是“国史”。它详细而真实地汇集了13世纪中叶以前在蒙古族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中,一代天骄成吉思汗统一蒙古各部落及对其发动战争的珍贵原始资料,同时也详细记载了成吉思汗的政治观念、军事战略战术以及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正是汉文史料所缺乏的。《脱卜赤颜》是一代又一代必赤(书记官)长期写成的。元代正式建立后,由翰林国史院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继续撰写,直到元文宗时,这项工作仍在进行。《脱卜赤颜》的监修官由宰相兼任。所用的材料一部分是民间传说,一部分是当时政权机构所颁布的政令、训示和会议记录。全书采用以叙事为主,抒情为辅的独特编纂手法和不隐恶、不溢美的实录笔法,使人物形象真实鲜明,而且具有多侧面的丰富性。现今保存下来的《元朝秘史》,其文体结构、叙事方式等都和汉文史记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将史事与诗歌相结合,这在中国古代史籍中是极为罕见的。蒙古人统一中国后,用本民族的文字编纂皇家秘史,开创了中国历史上首次用非汉文纂修中国史书的先例。

(二)最早取“文献”二字为书名,从理论上对文献做了界定

马端临著《文献通考》,最早取“文献”二字作为书名。自序谓“引古经史谓之‘文’,参以唐宋以来诸臣之奏议、诸儒之议论谓之‘献’”。他认为凡经史、会要、百家传记等经典著作,稗官野史的记录,名流燕谈的文字材料、口头传说,只要可作为叙事之引典、论事之依据者,都属于文献。该书中凡是顶格写的内容都是文,即文字(书本)记录,凡低一格写的都是献,即名流贤者的言论。

(三)创造文、献、注三合一的编纂方法,开历史考证学之先河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一书中提出了文、献、注三者合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他提出:“凡叙事,则本之经史,而参之以历代会要,以及百家传记之书,信而有徵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所谓‘文’也。凡论事,则先取当时臣僚之奏疏,次及近代诸儒之评论,以至名流之燕谈、稗官之记录,凡一语一言,可以订典故之得失,证史传之是非者,则采而录之,所谓‘献’也”。“文”就是叙事,即从古经史、历代会要及百家传记中采择史料,并加以考证和鉴辨,“信而有徵者从之,乖异传疑者不录”;“献”是论事,即把臣僚奏疏、诸儒评论、名流燕谈、稗官记录都录于史料下面,使后人容易辨别历史的真相;“注”就是附注按语,即对他人的记录和论断经过分析后得出自己的结论。这种方法开后世历史考证学之先河,值得档案文献编纂工作借鉴。

(四)形成网罗文献、编纂史料的学风,丰富了档案编纂思想

注重网罗文献、编纂史料,以资借鉴的文献编纂思想在元代蔚然成风。如袁桷撰有《修辽金宋史搜访遗书条列事状》,专门奏请搜求辽金宋史料,以供编修三史之用;〔206〕虞集利用在史馆任职的机会,收集大量世家功臣的事迹材料,编写了大批人物碑铭行状;〔207〕苏天爵早年在国子监求学时,就开始了文献收录工作。入仕以后,他以史官强烈的责任感,意识到广收篇籍,时不我待的迫切性,上疏要求尽早征集资料,编修功臣列传。〔208〕他在国史院供职多年,参与修纂英宗、泰定、明宗、文宗四朝实录和《经世大典》,独纂《元朝名臣事略》《元文类》等,不仅有编纂元代文献资料的大量工作实践,而且对于如何收集考订文献以供历史借鉴之用有自己系统、独到的见解。如在广搜博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一些珍稀文献要进行刊印公布,广泛流传,以利后人所用;文献的收集整理和编辑,要为经世之用;在历史人物史料的收集方面,无论善恶贵贱都应网罗整理,尽可能为后人留下了解历史真实面目的文献材料;在史传立目和人物传记资料的采集时,要做到善恶并载,功罪并举;要重视材料的校勘和考辨,以抉择去留;〔209〕等等。这些丰富的文献编纂思想,在元代学者中是最为突出的。因此,《元史》称其“博而知要,长于记载”,于中原前辈凋零殆尽之际,“独身任一代文献之寄”〔210〕,实为切中肯綮之论。

(五)依累朝实录而修三史

元修辽、金、宋三史主要利用了汉人和辽、金修的实录而成,这一依实录而修断代史的方法,是中国史家的优良传统,蒙古族统治者从汉人那里继承过来。据钱大昕《元史·艺文志》所考,元有十五帝实录。又据《明史》所载,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徐达率军进入北京得元代十三朝实录。忽必烈以前属蒙古汗国时期,从忽必烈(元世祖)以下的元朝累朝皆有实录。元人的实录,为元代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元人灭宋,董文炳进入临安(今杭州),把宋据以修国史的“长编”和“会要”取出运到北方,据之以修《宋史》。元人又据耶律俨和陈大任之书以修《辽史》,耶律俨就是《辽皇朝实录》的修撰者。元初,王鹗倡修《金史》,是以顺天张柔所藏《金实录》为据。

综上所述,元代所修辽、金、宋三史,皆是据前人所修《实录》为蓝本,这是一个继承优良传统的范例,值得推崇。可以说元人并不以战场上的获胜而贬斥对方所修实录的可信性,又为明人留下了元的累朝实录;元人对前朝及本朝的实录,都未篡改或销毁,为保存档案史料原貌立下了承前启后的功劳;这种据实录修国史之法,是蒙古人采“汉法”的具体表现之一。元朝保持了中国档案文献编纂的继承性和连续性,这一点应给予新的认识。

二、元代档案文献编纂特征

(一)用蒙、汉两种文字编纂的做法独一无二

元朝官方用蒙文和汉文两种文字修史的做法,是其他王朝不曾有过的。早在蒙古汗国时期,朝廷就指定少数蒙古、色目大臣用蒙文编写类似实录的“脱卜赤颜”,即蒙古皇室的秘史,这是一种以记述统治者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史书,是蒙古人关于自己早期历史的最重要的文献,在汉文中通常称为《元朝秘史》。该书的蒙文名称被汉文音译为《忙豁仑·纽察·脱卜察安》,它更精确的汉文译法是《蒙古秘史》,与英文题目“Secret history of the Mongols”意思相同。两种汉文名称现在都在使用。用汉字标音(极不准确)的汉文译本是仅存的版本,它是所有现代蒙文还原本和汉文、日文及西方文字译本的基础。秘史收录的都是“训敕辞命”等档案文献原文,是成吉思汗和窝阔台汗时期的关键史料,提供了蒙古帝国兴起的独一无二的历史画面,揭示了其他史料未能提供的蒙古人的动机和目标。同样重要的是,它还有建国前蒙古制度发展的生动记录。此书作为国家秘籍藏于翰林国史院,只准为数不多的几位蒙古高官和皇室主要成员拜读,是集政治、哲学、军事、文化为一体的百科全书。

(二)历朝实录纂修不绝,但史稿都已亡佚

元代从世祖始,每位皇帝死后,都由史官编修实录,前后共修有十三朝实录。其主要依据是中书省下设的时政科所保存的档案文献。为了广采材料,朝廷还下令“内外三品以上官,在皇庆、延时除拜、罢免、赏赉、责罚,悉录送史馆”。这些实录及后妃、功臣列传,多由汉族文臣用汉文公开编修,编成后藏于内廷。十三朝实录的史稿到顺帝时才修撰完毕,后来,这些未刊行的史稿都已亡佚,它们的纂修经过也难以考究,但从现有的文献记载来看,有几点是可以确认的:

一是实录多由翰林国史院承修。元世祖至元元年(1274年)建立了翰林国史院,负责实录的修撰,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唐代以来的史馆制度。

二是历朝实录大多还附有事目和诰制录,这一方面说明其卷帙较大,另一方面,把皇帝诰制与实录相配合,更加突出了皇帝诏命同实录的关系。

三是元代实录还有语言文字的不便,查阅时需要翻译为蒙古文。元朝修撰实录,往往是先撰成汉文本,然后再翻译成蒙古文。如《元史·世祖纪十一》记:至元二十三年十二月,“翰林承旨撒里蛮言:‘国史院纂修太祖累朝实录,请以畏吾字翻绎,俟奏读然后纂定。’从之”〔211〕。这是将中统年间已用汉文修撰的《太祖》、累朝《实录》译成畏兀儿蒙古文。元贞二年,“乌德岱等进所译太宗、宪宗、世祖《实录》”〔212〕。由于蒙古文并不成熟,因此元修实录都用汉文撰写,然后再翻译成蒙古文或畏兀儿文。

四是在纂修实录的同时,往往还撰写该朝的后妃、功臣传。如英宗时,“敕纂修《仁宗实录》《后妃》《功臣传》”〔213〕;顺帝时,“诏翰林国史院纂修累朝实录及后妃、功臣列传”〔214〕

五是将未做过一天皇帝的父祖追封为帝并修实录。如拖雷未当过一天皇帝,及至其长子宪宗蒙哥继位后,才追尊他为英武皇帝,庙号睿宗,修《元睿宗实录》。甘麻剌是泰定帝之父,被追尊为光圣仁孝皇帝,庙号显宗,泰定元年命翰林国史院修纂《元显宗实录》。〔215〕真金也未称帝,及至其子成宗继位后,才追尊他为帝,庙号裕宗,并诏修《元裕宗实录》。答剌麻八剌是武宗海山及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之父,武帝追尊为帝,庙号顺宗,至大元年命国史院为其父修纂《元顺宗实录》〔216〕。可见,元朝在实录修纂上并非对汉族制度亦步亦趋,而是时有发挥和改变。

六是受皇帝统绪波动的影响,导致多朝并修局面。蒙古人汉化以后,虽然实行汉族式君主专制制度,但在皇位继承制度上,尚未形成汉族宗法礼制规定的比较有序的体系,因此经常发生篡弑相仍的情况。皇帝统绪的频繁更迭和中断,导致以皇帝为记载对象的实录修撰陷入忙不胜忙的混乱状态,只能数朝并修。如英宗即位不足3年,便被御史大夫铁失等弑于行幄。叛臣拥立泰定帝即位,后崩于上都,留守京师大都的佥枢密院事燕铁木儿遂立明宗为帝,因明宗远在漠北,猝未能至,虑生他变,先迎立其弟文宗。时在上都的权臣倒剌沙则拥立泰定帝太子天顺帝,但为文宗君臣击败。及明宗至京师,文宗退位并迎明宗为帝,但明宗不久暴崩,仍由文宗继位。及文宗崩于上都,留守大都的右丞相燕铁木儿会同诸王立宁宗为帝,次月暴亡。从泰定帝到宁宗,短短9年内换了5个皇帝,六次帝位易人。除泰定帝曾修《英宗实录》(还有未登基的显宗的实录)外,其他各朝根本无暇顾及先帝实录的修纂,直到顺帝继位后,才一口气修成了泰定、文宗、明宗、宁宗四朝《实录》。这在汉族政权实录修撰史上是闻所未闻的现象。〔217〕

现今对十三朝实录的修纂情况已经不可能知道得更多,因为它们早已散佚,过去亦没有史学家对它们进行过考证。不管怎么说,它们不是保存在宫廷中的按照中国史家传统真实记录宫廷活动的起居注,而应该是在元代具有历史观点的汉人学者推动下产生出来的。

(三)重视政书的编纂,种类和数量较多

元立国近百年,对典章格例的编纂极为重视,官修政书的种类和数量较多,但绝大部分已散佚,流传下来的不多,现存的《元典章》《大元通制》都是各种圣旨条律和例案的汇编。

《元典章》原名《大元圣政国朝典章》,1303年开始编纂,分前、后两集,前集60卷,分为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纲,纲下统目,共分373目,每目之下罗列条格。收录自元世祖即位(1260年)至英宗即位(1321年)为止的各项诏令、敕旨、条令、条例等;后集名《新集至治条格》,不分卷,约刊布于至治三年(1323年),分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8部,续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事,各大类下有门、目,目下列举条格事例,共81门,467目,2391条。所收亦多为律令等原始档案文献,其文字体例是蒙古语语序,形成独特的蒙古语汉文直译吏牍文体,其书写方式更用独特的“自由奔放”式。“该书收录了大量的条律、敕令、惯例、案例和官员的断案记录,由此反映了元代法律和社会生活的丰富内容。《元典章》中的许多条目是由元代熟悉管理和法律事务的政府官吏按照中国官府公文的式样书写的。行文中保留了大量口语。此外,还有许多条目直接译自蒙古原文。正由于《元典章》具有这些特点,所以传统儒士经常贬低其价值。”〔218〕《元典章》实际上是一部有关元代社会史和政府的百科全书,因为有相当多的律例是用元代特定的汉人口语形式书写的,并且在许多律例中反映出按汉文公文模式书写的蒙古文公文的用词和语法,因此它很难读懂并由于语言粗糙而被文雅的汉人所鄙视。

《大元通制》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行,是一部有关国家政治法程各部类单行法的汇编集。共30卷,2539条,分为诏敕(制诏)、条格、断例、令类(别类)四大类,以下又详细分类,如“断例”又分为禁卫、职制、户籍、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1目,内容相当丰富。但原书早已散佚,仅存其中的部分条格散卷,名为《通制条格》。

《经世大典》是一部汇集元朝律令的大型法典文书,元文宗至顺元年(1330年)开始编修,至顺二年(1331年)五月告竣。共880卷,781册。另有目录12卷,公牍1卷、纂修通义1卷。它依照《唐六典》《宋会要》的体例,采集元朝有关档案文件,略加删削,编纂而成,囊括了元朝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全书共分10目:帝王四目,即帝号、帝训、帝制、帝系,臣下六典,即治、赋、礼、政、宪、工各为一目,各目又分小类,目有总叙,类有小叙。举凡职官、赋役、礼仪、宗教、军事、刑法、造作等,无不囊括在内。此书在明万历以前已失传,只有不到5%的篇章或叙保存在《永乐大典》和《元文类》中。

此外还有《太常集礼》专辑礼乐制度;《宪台通纪》《宪台通纪续编》专辑御史台的典章制度;《南台备要》专辑南御史台的有关制度;《秘书监志》则汇辑了秘书监的档案,主要是皇帝的诏旨。

(四)始终没有编出一部通用的、全面性的法典

可能是因为在多元文化社会中确定统一的法典有难以克服的困难,也可能是因为蒙古族统治精英认为统一法典会限制他们的权力,所以采取了反对的态度,致使元廷从未制定出一个通行全国的标准法典。法典的缺失引起汉人官员的极大忧虑,他们多次要求编纂法典和律例,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最早的补救措施是1291年颁布实施的《至元新格》,这大体只是一个法令汇编。此后铁木耳朝和海山朝编修法典的努力几乎毫无成效。但爱育黎拔力八达很快采取措施对这样的形势加以补救,在1311年即位当月,他命令中书省臣汇集从忽必烈朝初年以来的律令条规,这一汇编于1316年完成,但是对汇编的复审过程比预期的时间长得多,直到硕德八剌即位两年后,这部新法典才以《大元通制》的名目正式颁行。

《大元通制》很难说是一个全面性的法典,按照现代法制史学者的观点,此书“是元代法律成熟的标志,因为它有充实的内容并采用了以《泰和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典的结构”〔219〕。但是作为征服王朝的法典,《大元通制》显然没有完全照搬前朝的中国法典,它在许多方面反映出蒙古人的游牧习俗和元代特有的制度特征。〔220〕

总之,有元一代始终没有制订出一部蒙古、回回、汉各民族通用的统一的、正式的法典,只是不定期地将“敕旨条令,杂采类编”,颁发给各级官府作为处理政务的依据。元朝的立法、断狱量刑,都以临时因事而陆续颁发的有关文书为依据。这些文书,一部分以制诏的形式,绝大部分以条格和断例的形式颁行全国。条格中经过皇帝亲自裁定、作为圣旨或圣旨附件中的条文而公布的法令,叫做圣旨条画;此外还有包括中央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各式训令。条格中有不少是具体处置各种个别事件的指令性文书,在形式上与划一的法规面目迥异。

(五)对汉人利用档案严加防范,限制了私人修史的发展

元朝将民族歧视公开化,对汉人严加防范,严格控制档案的利用。元王朝的某些重要机密档案,除帝王和蒙古官员外,汉族官员无权查阅。就是王朝的实录、国史对汉族史官也严格保密。如元文宗时,奎章阁学士院虞集等人奉诏修纂《经世大典》,“以累朝故事有未备者,请以翰林兼国史院修祖宗实录时百司所具事迹参订”,翰林院不允,理由是“实录,法不得传于外,则事迹亦不当示人”〔221〕;为修太祖实录,“又请以国书《脱卜赤颜》增修太祖以来事迹”,仍以事关机密,“《脱卜赤颜》非可令外人传者”〔222〕而未获允准。虞集身为学士奉钦命修史尚且不能利用实录和国史,私人修史就更谈不上利用官方档案,从而极大地限制了私人修史的发展。

(原载《档案与社会》2008年第1期,第二作者魏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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