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区公共管理下的利益分配
洛水村社区的旅游业因其独特的参与式发展模式深受游客欢迎,尤其受到自助游游客的欢迎。这些游客来洛水村旅游,短的住四五天,长的住几个月甚至一两年。这些游客与社区村民同吃同住,有的还与村民共同参与社区生产活动、节日活动和宗教祭祀活动等,慢慢感受和体验摩梭文化的魅力。因此,在洛水村旅游业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其旅游业收入主要是以旅游散客自助游而形成的细水长流式的客房及餐饮收入。摩梭村民传统文化保留的完整与否、接待能力的高低、服务的好坏,就直接影响其收入水平的高低。
摩梭家访是洛水村主要的家庭旅游服务项目之一。摩梭文化尤其是母系大家庭的独特魅力吸引了大批游客,摩梭人的祖母屋则是这种神秘文化的外在物质体现,许多游客慕名而来,其目的就是探究和感受这种独特的婚俗及其生活方式。洛水村内祖母屋保留完整的村民,通常以家访旅游项目吸引游客。家访活动由家庭的女性成员给游客们讲解摩梭人的婚俗、传统习惯、丧葬习俗以及其他方面的传统风俗习惯等,按人头收取几元至几十元不等的家访接待费。
除家庭旅游接待服务、家访旅游项目外,洛水村参与式发展的特点还表现在社区公共旅游项目方面。此类公共旅游项目有:猪槽船游览泸沽湖、骑马观赏社区景观、篝火晚会跳锅庄舞等。在公共旅游项目管理方面,村委会制定了详尽的管理办法来平衡各家利益:全部村民有权参与公共旅游项目,机会均等,每户每天可出一个劳力,由队长分配任务,不能出工者可由社区内其他人家来顶替。收入管理不设会计、出纳,所得收入当日记账当日均分。在这样的社区管理和社区分配模式下,公共旅游项目收入已经成为村内每户村民的基本旅游收入保障。能反映社区村民收入差距的主要是家庭住宿接待收入、餐饮业收入、摩梭家访收入水平。
摩梭人家庭收入一般都由大家庭中老祖母或女性中的长辈掌管,男性成员所取得的收入也主动交由她们来打理,如有支出需要,则家庭成员一起商议分配。这种财富的积累和管理方式一般来说较为稳定和持久,不易出现因财富分配所引发的家庭不和,或者家庭财富管理过于分散而易出现的快速流失。因而,在摩梭社区,一是很少出现极端的富裕和极端的贫困;二是财富相对集中、积累速度较快。在洛水村,以家庭为单位的旅游接待设施的大量提供以及家庭规模接待能力的快速形成,主要得益于摩梭人独特的财富积累方式。
洛水村依山傍湖、地域狭小,分上洛水和下洛水,上洛水离湖岸较远,难以吸引游客,且受宅基地规模所限,增建、改造客房可能性不大,与下洛水相比增加旅游收入确有难度。为照顾离湖岸较远的上洛水村民也能享受社区旅游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避免社区旅游分配收入差距过大,村委会为这部分村民在洛水村东边靠近湖岸的地带另划一片区域用于修建客栈以增加收入。
洛水村社区参与发展模式与分配模式充分体现了均衡社区内部利益的机制实现,由社区及村民主导的旅游项目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逐渐形成了社区内部的利益协调机制。在大规模租赁经营出现之前,社区摩擦相对较小、村民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大,并且形成了旅游业发展的社区内部规制,正是这种模式有效运行的集中体现(见表7)。
表7 洛水村旅游项目的管理及分配方式
目前,虽然在洛水村的公共旅游项目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大多是内部组织管理协调的问题。而比较复杂的则是摩梭人的利益分配问题。打跳歌舞晚会是一项体验性极强的社区公共旅游项目,原由洛水村民自己筹备举办,由本村男女青年表演,游客参与收费10元,由社区支配收入分配。在打跳歌舞中摩梭青年尽情欢歌,摩梭人的热情奔放、能歌善舞得以尽情展现、释放。这种极具摩梭文化感染力的歌舞往往持续3个多小时,游客受到强烈感染和吸引也纷纷加入其中,气氛非常热烈。这一公共旅游项目曾有一段时间实行过承包经营,将项目承包给外地演出商,承包经营后,演出质量大为下降。演出队伍除了少数几个是摩梭人,大多由社区外的非摩梭人演员构成。他们不太了解摩梭传统文化,演出缺乏激情,商业舞台形式太浓。此外门票价格高达90元,但演出时间仅有1小时,与过去村民自主管理时期表演3小时、票价10元相比,显然质次价高,影响了社区的声誉。虽然承包商订有门票收益分配协议,但因歌舞表演质次价高,逐渐地丧失游客,收益反而不如社区主导演出的时期,村民对此非常不满。早在2007年在对社区村民的访谈调研中就了解到大部分村民对歌舞演出项目承包给外地演出商持反对意见,且希望能够收回。但由于当时商业承包合同尚未到期,提前收回有违约风险。因此,一种对利益分配的不满开始演变为公开的对抗:村民在演艺公司旁的露天表演场也表演歌舞打跳,向游客收取每人30元的门票,与演艺公司展开竞争。由于村民连续多年的利益抗争,且演艺公司的高价经营也难以为继,歌舞演出经营权最终被村民收回。目前,由村民自主经营、家庭参与的歌舞演出已成为洛水村重要的公共旅游经营项目。
2.内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分配
由于经营客栈、餐饮和家访活动能够取得快速和稳定的家庭旅游收入,而且此项收入的高低在社区内普遍被认为是区别村民经营能力的标志之一。因而,社区主导的自我约束机制在社区内部竞争方面有所失灵。为了提高自身的游客接待能力,几乎每家每户都在扩大客栈规模。随着泸沽湖景区旅游的不断升温、游客人数越来越多,快速增长的财富效应也越加明显,传统的财富积累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大规模改造或新建客栈的需要,泸沽湖畔的洛水村、里格村等筹集资本的方式由母系大家庭积累开始向民间简单借贷转变,并逐渐向依靠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间接融资方向发展。从2003年开始,永宁乡农村信用社以村民房屋作抵押发放贷款,支持以村民家庭为主的旅游宾馆和相关服务设施的改扩建需求,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洛水村设立分社,专门为洛水村村民办理存贷款业务,到2008年洛水村全村贷款金额达到2000多万,村里60%的家庭为了扩大客栈的规模而向金融机构贷款,户均贷款45万元,客栈规模也超过了3000多间。随着贷款范围的逐步扩大,贷款用途从改扩建房屋扩大到了农户种养殖业。至2014年6月末,共发放该项贷款397笔,累计投放10720万元,贷款余额3658万元。[25]
社区村民希望借旅游业的发展来实现富裕,然而小农经济意识依然在影响着社区村民的经营行为。各自为政、简单经营的模式在社区内占了主流。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对市场的预测分析,不注重分散风险,贷款投放过于单一,很多村民盲目扩大客栈规模,不善组织游客,不善经营,使得洛水村客栈的规模不断扩大,客房的数量开始过剩。
庞大的负债以及因客栈数量过剩,使洛水村旅游业投资收益率明显下降,负债压力和心理压力开始增大,以致部分村民开始想念过去收入虽低但无忧无虑的日子,甚至对目前生活方式的持久性产生怀疑。
3.外部力量参与竞争的利益分配
(1)外来商户参与竞争的利益分配
相对于外来商户、旅游开发企业,摩梭人受传统文化影响,不善经商、竞争意识淡薄。虽然部分家庭较早参与了社区组织的旅游活动,后来也增加了自己的客栈规模,且随着丽江整体旅游业的升温,市场经济的理念和交易方式也影响着洛水村。但洛水村摩梭人热情好客的传统、商业意识的淡薄并未改变多少,一些村民依然耻于经商、羞于还价。但这些传统文化约束和财富平均分配理念,在洛水村旅游业发展的很长时间内,也是其参与式旅游业发展模式的核心价值,使社区旅游业形成了稳定、克制、社区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除客栈规模竞争外,极少出现社区内部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矛盾。
由于我国文化类旅游资源公共性的普遍认识误区,使这类资源产权模糊、经营边界不清,在微观领域出现的利益纷争,无论是在理论政策指导上,还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均没有具体的答案和解决方式,对文化类资源的跨界经营问题没有明确,“搭便车”极为普遍。在洛水村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大量的外来商户蜂拥而来,参与了洛水村旅游业财富的分割过程。外来商户大多为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依托洛水村摩梭人文化资源吸引力,借摩梭人身份在洛水村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卡拉OK、酒吧、按摩等商业活动。洛水村民在与这些外来商户竞争中,不论是客栈,还是商铺、饭馆,在经营方式、管理方式、理财方式上往往处于劣势。面对跨界经营,洛水村几乎无力抗争。以家屋为经营单位的村民在自主经营了一段时间后,承受不了经营收益下滑或者亏损的局面,除三户村民自主经营客栈外,其余村民均选择了将自己的客栈转租出去的方式,以此坐享租金收入、躲避竞争,在转嫁经营风险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地避免了与游客直接打交道、砍价的羞怯与尴尬。
虽然将客栈转租给外来商户可以减少自主经营的风险,但由于外地商户难以受到村民自律公约的约束,加之一些外来商人不懂得当地摩梭人的传统习俗,随意杀价、抢客、诱导游客过度消费、恶意欺诈等恶性竞争开始在洛水村出现,并有蔓延之势。部分缺乏自我约束的洛水村村民也开始效仿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了洛水村的恶性竞争。这种由利益分配机制问题所导致的恶性竞争,不仅使洛水村旅游业的平均收益水平大幅下降,也使邻里之间为争夺游客关系恶化。如在没有转租客栈和商铺之前,洛水村民自营的客栈标准间价格大多在80元/间,转租经营后,遇旅游淡季,为争客源而恶性杀价,一些标准间的价格甚至低到15元/间;遇旅游旺季,则哄抬价格。2015年8月份旅游旺季,洛水村一些简易的标准间住宿价格都被哄抬至每天800元以上。
在对洛水村村民的问卷调查中,关于对“外地商户到泸沽湖经营旅游业持反对态度的占65%,无所谓和不反对的人分别占13.9%和16.9%”。洛水村酒吧、发廊、卡拉OK厅一度泛滥成灾,恰恰印证了这些调查结果。对于外来商户打着摩梭人的旗号来经营各业的,问卷结果为“认为摩梭人传统文化遭到破坏,占受访比例的84.6%;认为自然环境遭到破坏的,占受访比例的58.5%;认为会导致旅游业衰退的,占受访比例的50.8%”。这充分说明洛水村村民对外来商户的不认可。
《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按规划在泸沽湖风景区投资建设,谁投资谁受益。”[26]“泸沽湖风景区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兼顾湖区人民利益,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27]“泸沽湖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与景观建筑,其风格、形式、色彩等应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注重地方民族特色。”[28]
以上条例仅仅是在吸引外来投资发展泸沽湖景区旅游业和在保护当地传统文化方面做了政策性规定,其中所提到的“兼顾湖区人民利益”,并未在旅游收益分配上的具体实施上做出明确规定。
在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理委员会泸沽湖景区管理处的《关于实行泸沽湖景区市场特许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也规定:“在泸沽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集体、个人,都必须办理《准营证》,实行亮证经营,无《准营证》者,不得在泸沽湖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外来经营户“由申领人与房产所有人协商,并经房产所有人出证,到泸沽湖景区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后,到管委会综合管理科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为了充分体现摩梭民俗文化特色,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着摩梭民族服装上岗”。由上述规定可见,在对外来商户跨界经营少数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方面并无明确界定,且一些如“必须着摩梭民族服装上岗”的规定,实际上在变相鼓励外来商户免费享用摩梭人的文化旅游资源。
由于洛水村的旅游业有逐渐替代其他产业的趋势,旅游产业单一化的趋势已很明显。从全村旅游业从业人数来看,全村87户农户,599人中的320多人的劳动力队伍中绝大多数从事旅游业,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仅为60人左右,即便是这从事第一产业的60多人,也是为旅游产业提供农产品服务。从全村总收入结构来看,2006年旅游业收入占该村总收入的57.3%。到2011年,洛水村总收入494.50万元,其中种植业收入40.50万元,畜牧业收入35.50万元,林业收入0.80万元;旅游业总收入321.80万元,占该村总收入的65.7%。由此可见,洛水村已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旅游社区。旅游产业的单一化使得洛水村整体经济风险加大,旅游资源开发中的任何利益分配方式稍有不公或者存在其他方面的缺陷,都会使洛水村的旅游产业变得十分脆弱。
(2)政府主导旅游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
纵观世界各地的很多生态旅游社区,很多都由政府部门规划、实施和监管,或者授权经营。泸沽湖景区位于云南省宁蒗县和四川省盐源县之间,而这两县都是少数民族贫困县,旅游业税收和景区门票等收入占当地财政收入比重较大,实际上也是当地 GDP的支柱之一,政府部门在旅游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难免尴尬。一方面政府部门扮演管理者的角色,将泸沽湖门票收入全盘接管,另一方面又以利益相关者身份进入市场,扮演了竞争者的角色。虽然宁蒗县县域经济发展差异及差距极大,一部分景区门票收入是用于平衡各乡镇、各行政村的经济发展,但也与文化旅游资源传承者——洛水村、里格村等摩梭人农村社区产生诸多矛盾。
根据丽江市旅游业“一体两翼”发展规划,泸沽湖景区旅游业发展除了通过财政投入和招商引资完善旅游业基础设施外,还重点推出和打造其他一些旅游项目,如“女儿国镇”的建设、以母系大家庭文化为主的民俗文化生态村建设等。以期实现泸沽湖景区成为国家 AAAA级景区的目标,并以泸沽湖景区为龙头,带动周边摩梭人农村社区、普米族农村社区和彝族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并且起到对华坪县、永胜县等地经济的辐射作用。
在宏观目标实现方面,来自泸沽湖景区云南方面的统计,仅2013年1月至11月景区就接待游客209.8万人次,同比增长63.44%;景区门票收入4624.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61.45%,旅游综合收入18.38亿元,同比增长65.55%。201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从丽江方向购票进入泸沽湖景区的游客共有106121人,同比增长44%。其中,10月从丽江方向购票进入泸沽湖景区的游客共有67154人,同比增长41.4%。11月从丽江方向购票进入泸沽湖景区的游客达42249人,同比增长61.2%。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单纯从旅游人数和旅游总收入来讲,泸沽湖景区经济增长速度很快。而从泸沽湖景区旅游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以社区参与机制下的泸沽湖畔的洛水村、里格村、尼塞村、洛洼村等为代表的摩梭人村寨,其所拥有的神秘摩梭人传统文化以及泸沽湖高原湖泊景观,是整个泸沽湖景区得以快速发展的基础。然而,在政府部门关于泸沽湖的宏观规划中,并无这些利益主体相关利益的具体体现。
虽然丽江市政府规定了泸沽湖门票收入的比例分配办法,其中特别强调了最终目标是将门票收入的一半返还给宁蒗县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社区管理等,但门票收入如何分配给社区及村民,并无具体规定。至于在社区管理方面具体会惠及哪些社区,能否将门票收入分成体现在社区村民收益上,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利益再分配,并无具体举措。相反,在一些利益刺激非常明显的领域,政府部门则是深度介入。作为云南省丽江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丽江泸沽湖省级旅游区管委会”(简称“旅管委”)虽然其职责已明确为制定旅游业开发建设政策、规范旅游行业、旅游市场执法以及文化生态保护等,但它不仅掌管着景区门票的财政收入、洛水村和里格村等村的旅游规划,还直接进入竞争性领域,如在洛水村与里格村之间修建“摩梭山庄”等星级宾馆等,导致景区管理当局与社区自主发展之间发生权利冲突。
在洛水村等摩梭人社区旅游发展的初始阶段,大多是摩梭村民自发自主参与的分散式旅游接待,经济效益不明显,政府部门基本没有介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云南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丽江古城游、摩梭人母系文化体验游等快速升温,以洛水村为代表的摩梭人农村社区旅游收入快速增加,之后政府部门便开始介入,动用1400万元资金兴建摩梭山庄,这只是政府凭借自身庞大的客源网络,通过参与市场竞争争享旅游业红利的一种手段而已。
当政府部门作为服务者、监管者的身份介入泸沽湖景区旅游发展时,其形成的一系列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洛水村民的经营风险、降低了经营负担。在洛水村卡拉 OK、歌舞厅及美容美发厅等泛滥成灾,有损摩梭人传统文化,环境污染加剧的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曾强制规定与摩梭人传统文化极不协调的歌舞厅及美容美发厅迁出洛水下村,且在1995年公告60号文《泸沽湖省级旅游区总体规划》和1999年修订及公告的《泸沽湖风景区管理条例》里制定了一些有碍摩梭传统文化生态发展行业的禁止性规定。在道路建设、排污设施及垃圾处理等领域,实际上也在履行着公共服务者和监管者的角色,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旅游业的发展、保护了洛水村村民的利益。
虽然在泸沽湖景区的宏观规划中强调了社区村民参与原则,也强调了应将摩梭人传统文化资源转变为优势旅游资源,尤其是要保证当地居民从旅游中受益,但在实施过程中,政府部门扮演了受益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有些领域的支出,如基础设施支出、环保支出本身就有政府专项资金,而全权掌控景区的主要收入——门票收入及其分配方式,作为泸沽湖景区旅游业创业者、传统文化传承者的洛水村等及村民没有任何话语权,利益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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