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市场经济和开放社会条件下的中国社会的再组织化,同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建设社会”实践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基于公民社会的社会组织体系建设,不仅要为原子化的个体重新提供生存和发展的组织归属,为他们抵御资本力量和行政权力的侵害提供不可缺少的组织屏障,而且还要通过社会组织的自主治理、自主运作,积蓄基于信任合作的社会资本,培育相对独立于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社会自组织秩序。当然,社会与国家合作的重要现实意义,同样决定了这种社会再组织化,不可能完全是一种体制外的秩序建构,而必然要将民间组织的培育同体制内组织的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
1.体制性路径:推进社区组织的自主化治理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基层社区自治(包括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无疑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村民自治组织和城市居民自治组织,都是国家建构出来作为城乡居民的组织归属的,具有某些体制内组织的属性,但其居民自治组织的定位,依然赋予了它们走向自主治理的现实空间。社区自治组织一头靠着国家,一头联系着社会,正是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背景下实现城乡居民再组织化现实的组织载体。
公民对小共同体公共事务的自主治理,是最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实现形式。只有当公民不仅参与公共事务的协商、讨论,而且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实现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自我管理,才能使公共事务的治理最大限度地接近于他们的真实意愿,并塑造出合格的积极公民。托克维尔曾盛赞美国乡镇自治的政治传统,认为乡镇自治及其激发出来的乡镇精神,不仅是抵御专制统治的强大力量,而且是公民公共精神成长最好的熔炉。“新英格兰的居民依恋他们的乡镇,因为乡镇是强大的和独立的;他们关心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参加乡镇的管理;他们热爱自己的乡镇因为他们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运。”[95]正是自治实践让新英格兰的居民将乡镇视为自己的精神归依,把乡镇自治及其成效视为“自己的作品”,自觉地承担起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政治责任和道德义务。
众所周知,中国几千年专制统治的历史,几乎完全清除了小共同体自主治理的土壤。这种历史背景决定了中国即使通过制度移植在短期内建立起民主政治制度,也会因为缺乏小共同体民主自治的微观机制的支持而无法得到有效运作。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城乡社区自治制度,为打破这种格局创造了历史性的机遇。在乡村治理中,自1982年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宣告废除人民公社制度以来,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基层社会组织化建设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村民自治制度是中国政治基础的一场重大变革,村民自治“既是对中国民主化进程的缺憾的一种补充,又对中国民主化道路提供了一种经验性范式。”[96]实践证明,由农民组织起来的自治组织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载体,亦是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它从根本上改变了乡村治理格局,使乡村社会治理开始了由国家行政主导向社会自主治理转变的历程。至少就制度设计而言,村民自治制度破天荒地赋予了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从理论上讲,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在相当程度上确立了村民自主治理的政治合法性,这一制度如果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将会给中国基层社会的自主治理及其有效运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当然,我们也必须看到,从公民社会成长及基层自组织秩序培育的愿景来看,我国的村民自治无论是在组织定位还是结构功能等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首先,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冲突使得村民自治难以摆脱“国家”对“社会”的侵蚀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的自治组织,承担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职责(村务),同时有义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行政任务(政务)。这两大相互冲突的组织角色定位使村民委员会从诞生开始就面临着行政化与自治化的冲突。从国家政权角度来看,国家要保持对社会的控制,保证国家政策的落实和获取国家发展资源,村民自治只不过是一种国家在乡村权威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从农民的角度来看,村民自治演化为国家功能的替代,自治并不改变农民“被治”的文化心理和生活习惯。[97]在许多地方,村级组织的行政化现象已经表现得相当突出,一些地方的村级组织事实上已经演变为国家控制基层社区的行政末梢。其次,村民自主治理机制的缺失,事实上使村民自治形成了“有民主选举而无民主治理”的格局。民主选举只是村庄民主治理过程的一个环节,如果村民投完票之后就被排斥村庄治理的具体过程之外,无法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那么,村庄治理的“代理人主权”甚至“黑恶化”现象就无法避免。其结果是,缺乏集体行动能力的原子化村民几乎无法有效地制约当选的村干部,名义的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失去了对村民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村民对村委会也不再有“依赖感”[98]。长期以往,必然导致村民自治制度严重衰变、退化。再次,国家设计和建构的村民自治制度,一直存在着同村民自主治理真实需求的紧张关系。现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自上而下建构形成,是由专家和官员设计出来运用到各个村庄的。不用说全国范围,即使在一个省域之内,村与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村民的文化素质、村庄的文化习俗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而,村民自治的话语体系及相关制度安排,难免会让村民感到同他们的实际生活隔了一层。如何把普适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同村庄的文化习俗及其积累的社会资本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出既符合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又能体现村民的意志,并充分照顾到村庄生活习俗的村民自治形式,是增强村庄治理自主性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随着单位体制的逐步解体,城市居民由“单位人”向“社会人”演变,借鉴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城市社区自治制度也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来。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视角来审视城市社区自治,可以将当前社区治理模式大致分为行政主导型、边缘自生型以及混合过渡型和业主自治型四种。在行政主导型社区中,社区治理主要依靠居委会为代表的国家行政力量,没有其他任何社会性组织力量介入;边缘自生型社区则表现为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无论是国家的行政组织还是社会组织均存在缺位现象;混合过渡型社区中的居委会、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分别代表着国家、社会与市场力量发挥作用;业主自治型社区中,业委会与业主大会基本主导着社区治理过程,国家力量则不直接介入。后两种类型社区代表了当前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的基本方向。[99]在混合过渡型社区,国家直接以居委会行政组织的形式介入社区治理,而在业主自治型社区,国家的间接性介入主要体现为提供外部制度环境,相关职能部门在诸如环保、治安等功能性治域对社区治理施加影响。总的来看,当前我国的城市社区绝大部分属于行政主导型和混合过渡型,而边缘自生型和业主自治型仅在一些创新实践较为活跃的地区存在,因此城市社区治理依然有着相当突出的行政化倾向,社区居委会作为名义上的“自治组织”却行使着“行政组织”的职责。除居委会以外,社区内部的民间组织发育严重不足,更缺乏应有的治理和服务能力。这表明,当前城市社区自治中存在明显的国家力量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治理特征,社区自治的自主性同样受到了行政化社会整合机制的削弱,并形成了行政化运作与居民参与淡漠的相互强化的局面。由于居民的社会分层更为复杂,社区公共利益更为抽象,城市社区自治中的公民参与甚至普遍弱于乡村社区。
我国基层社会自治组织运作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是传统“强势国家弱势社会”体制格局的历史惯性使然,也是政府主导的“社会建设”模式下社会自治发展“主体性不足”的结果。特别是近些年来,克服社会整合危机的现实考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层社区自治制度本身蕴含的自主治理功能的拓展。显然,社区自治框架下的城乡居民的再组织化,核心问题不是通过强化对社区自治组织的行政化控制,使之进一步演变为国家控制社会成员的组织载体,而是要通过强化社区组织的自主治理功能,使之真正成为城乡居民实现自主治理的组织载体。这是一个由“他者”组织化向“自我”组织化的模式转变过程。虽然这个过程中离不开政府的“在场”,但居民不再是“被组织”而是需要“自组织”,即居民在平等协商的过程自主性地寻求社区公共事务的解决之道。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范畴,强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如果城乡社区治理创新能够沿着自主治理的方向不断前行,“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最终就可能“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践证明,只要地方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切实转变治理理念,积极鼓励和引导社区组织及居民立足于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旨在增强社区自主治理的探索试验,就完全有可能在激活现有的群众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实现提升基层治理的自主性与优化社会治理绩效的良性循环,逐步探索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系。
2.功能性路径: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品格
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是社区自治组织以外实现社会再组织化的另一重要载体。任何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空间及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都是由其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作为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要得到政府和公众的尊重,就必须大力提升其自主治理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彰显出维护公民权益、参与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
社会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公民组织。国际社会运用的较多的相关概念是“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这其中,“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为联合国相关文件采用,主要强调这类组织与政府组织的区别;“非营利组织”一词重在强调它与企业组织的区别,即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第三部门”一词强调的是它与政府和企业的关联性,指的是在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从事着政府与私人企业不愿意做或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的社会组织。国内学者在90年代早期更多地使用“社团组织”、“非营利组织”等概念,近期则更多采用“民间组织”、“社会组织”等表述,基本内涵并无多大差异,只是涵盖对象略有差异。
社会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其社会性。社会组织只有在给社会成员提供多方面的组织关怀的基础,借助于组织的整合功能,将分散的个体利益诉求纳入公共政策过程,进而在政策博弈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争取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增强其内部凝聚力和外部吸引力,显示出其作为多元社会的重要整合形式的功能。正如美国学者梅尔瑟所指出,“自愿性社团在那些结构已经变得规模宏大、因素众多,异质性强的社会中似乎成为社会共同体整合的适当形式。”[100]只要具备适合的社会和政治条件,利益表达和利益协商的组织化必然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权益的理性选择。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拥有组织化资源及参与公共政策过程的话语权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虽然不同的利益主体或多或少都会存在“组织化”的需求,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主体都能达到相同的组织化程度。这意味着,“社会中必然存在利益组织化程度的不均衡态势”[101]。因此,政府在主导社会组织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组织化困境,通过积极扶持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再组织上化的过程中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博弈格局。应当看到,组织化具有明显的“外部性”效应,如果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实现了充分的组织化,而另一些利益主体的组织化水平很低,将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利益格局的不公平现象,甚至使这种不公平格局凝固化。在“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体系中,一个系统或组织功能的发挥过程就是对各种外部要求的加工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环节,即利益表达、利益综合、决策制定。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就体现在,通过组织化的途径构建利益表达、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化解的理性化、制度化机制。其中,组织化的利益表达是基础性要件,组织化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化解机制则将在利益得以充分表达的基础上进一步寻求社会利益整合的可能性。弱势群体由于组织化程度很低,其利益的分散性和利益表达的无序性,使得其利益诉求难以对公共政策产生实质性影响,最终往往只能以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等非制度形式来表达和宣泄长期积蓄的不满情绪。因此,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利益表达中的整合凝聚功能及在利益博弈中的有序化功能,对于实现社会利益均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与政府对社会建设的主导性的内在紧张,是制约社会组织成长及其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问题。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指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独立于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程度。通常,组织自主性越强,组织的内聚力就越强,反之亦然。罗伯特·达尔认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重要的东西,……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组织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02]由于我国现有的大量社会组织是从原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功能定位和运作经费过度依赖于政府,带有浓厚的官办和行政化色彩,缺乏社会组织所应有的自主治理精神,也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能力。而近些年发展起来的体制外的民间组织,又普遍因为缺乏政府的扶持,存在着组织规模过小、资金来源单一、人才严重匮乏等问题,自主治理能力也相当有限。
提升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有赖于政府进一步营造社会组织成长的宽松环境,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改变以“行政合法性”作为“法律合法性”前提的偏颇,并从法律上确定社会组织独立的社会地位,确保社会组织以特定的法人形式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并享有相应的政策待遇。就社会组织自身而言,需要在明确组织的角色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积极拓展社会资源吸取渠道,健全组织运作的制度规范,进而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建立同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
在国家与社会合作框架下提升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关键是实现社会组织运作的规范化。只有规范化的运作,才能有效提升社会组织对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社会组织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首先需要通过组织内部恰当的规范来约束组织成员的行为,构建组织内部的良好秩序。这种规范既包括硬性规定,也包括道德约束,二者共同构成一个约束群体成员的规范体系。只有建立严格的自律规范,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组织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社会组织的发展才能获得所需要的公信力和社会声望。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的力度,通过为社会组织的成长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健全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和社会协同治理的激励机制,为社会组织提升组织内部的自主治理水平及参与社会治理水平,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社会性路径:积蓄社会自组织秩序的社会资本
社会组织及公民社会成长对社会治理重要而深化元意义,体现在借助社会组织这一中介,社会成员得以走出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狭小空间,广泛地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平等互动关系。这种广泛而频繁的社会交往关系,正是积蓄基于信任合作的社会资本,培育社会自组织秩序的重要前提。近几十年来,“社会资本”概念得到了社会科学家的广泛认可,被当作解释经济增长、政治稳定及社会秩序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按照帕特南的界定,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03]。社会资本的积蓄,对于社会自组织秩序的培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个拥有大量社会资本存量的共同体中,生活是比较顺心的。首先,公民参与的网络孕育了一般性交流的牢固准则,促进了社会信任的产生。这种网络有利于协调和交流,扩大了声誉,因而也有利于解决集体行动的困境。当政治和经济谈判是在社会互动的密集网络中进行的时候,机会主义的动机减少了。同时,公民参与的网络体现了过去的合作成果,这一成果可以充当未来合作的文化样板。最后,由于把‘我’发展成了‘我们’,或者(用理性选择的理论家们的语言)提参与者对集体利益的‘兴趣’,互动的密集网络有可能扩大参与者对自我的认识。”[104]
社会组织的成长与社会资本的积蓄之间存在复杂而密切的互动关系。一方面,以社会组织为中介和桥梁的社会成员广泛而密切的互动关系,正是培植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基于信任合作的社会资本,正是社会组织成长及其社会治理功能得以充分挖掘不可缺少的网络资源。信任是相互承诺及其合理期待,它所标识的不只是个体间的私人交往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共生共在的存在范式。[105]传统社会人们相互间的信任关系,建立在共同的生活经历、共同研究的生活场景和“群体共有的伦理规范”[106]之上,对这种规范的普遍认同,构建了共同体生活中一种强大的无形压力,迫使人们自觉服从世代相传的规范秩序。这种生活秩序,使得人们在作出某种行为选择时,可以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应作出合理的预期,并由产生一种生活的稳定感和自信心。在“差序格局”的行为规范的作用下,传统中国人在家和家族,甚至村落的熟人世界形成了很强的信用关系,但同时却对共同体以外的成员抱有很深切的戒备甚至不信任心理。因此,一旦传统的世界解体,人们从“家”和熟人世界走出来,进入一个陌生人世界时,一方面在个体不得不独立地作出行为选择,必须独自面对由此可能发生的一切,独自承担起相关的责任与风险时,人们可能会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感,陷入一种无“家”可归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在个体从一个熟悉的生活世界走入一个陌生的世界时,又可能陷入于价值与道德的失范境地,对陌生世界规则的不熟悉很可能使他感到无所适从,共同体道德压力的解除有可能诱使他奉行各种道德机会主义,从一个恪守信用人演变为一个为了蝇头小利而肆意背叛信用关系的人。
传统中国之所以缺乏基于普遍主义的社会信任机制,关键就在于公共生活传统以及横向社会交往的极度贫乏。一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与“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结构,长期将人们的生活束缚在家庭及家族的狭小空间之中,人们很少能够基于现实的生存方式而拓展社会交往的方式及空间,因此也借助这种横向的社会交往经验来建立普遍主义的信任规则;另一方面,大一统的专制政治体制也以多种方式清除了社会信任与普遍信用的社会土壤。在专制政治体制下,中国人自古以来就缺乏具有广泛参与性的公共生活传统,即缺乏家族以外的公共生活的经验积累。同古希腊人很早就形成了公共生活传统的情形有很大不同,中国大一统的政治体制对老百姓参与公共生活有着极强的排斥力。出于维护专制统治绝对权威的考虑,历代统治者对于任何可能削弱或妨碍自身权威的蛛丝马迹都保持着高度的戒备。如严格禁止民间结社,严厉打击宗教的组织化行为等等。在政治体制内部,更是不允许发生任何意义的横向关系。在古代中国,臣下结盟,形成横向势力,历来是触犯专制体制之大忌的行为。专制政治统治只能派生出垂直的依附关系网络,而“垂直的网络,无论多么密集,无论对其参与者多么重要都无法维系社会信任和合作。信息的垂直流动,常常不如水平流动可靠,其原因部分地在于,下属为了免受剥削而对信息有所保留。更为重要的是,那些支撑互惠规范的惩罚手段,不太可能向上实施,即使实施了,也不太可能被接受。只有那些缺乏与同伴合作、胆大莽撞的下属,才会寻求惩罚上级。”“庇护——附庸的垂直关系的特性是依附性,而不是共同性,在这种关系中,在庇护者和附庸者这两方面都更有可能出现投机行为,对于前者这是剥削,对于后者则是逃避义务。”[107]更有甚者,专制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甚至公然鼓动民众为了自保而互相伤害,更是直接削弱了人与人之间起码的信任感。历代统治者为捕捉犯罪特别是叛乱的信息,都积极鼓励“告奸”,鼓动老百姓为了自己的私利检举邻里朋友可能存在的反体制行为,同时还通过实行“连坐”、“连保”等方式,驱使人们相互监督。这种统治手段一方面为制造人与人之间的猜疑、戒备和不信任推波助澜;另一方面迫使人们不得不将有限的信任严格地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之内,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信任与信用的特殊主义取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相结合,塑造了人类有史以来最为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机制。这种体制几乎排斥了一切自主性的横向组织的发展,一切集体性的行动都来自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自发性的互动行为因此而销声匿迹。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一方面严格限制了社会横向关系网络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为纵向权力依附关系的滋长提供了天然沃土。尽管“总体性社会”也时常有大规模的群众性政治参与活动,但这种依靠国家政治动员实现的政治参与,没有任何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可言,社会成员也没有在参与活动中得到公民意识的培育和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能力的训练。
吉登斯认为,从最深刻的意义上说,信任的对立状态便是这样一种心态,“它应被准确地概括为存在性焦虑或忧虑。”[108]这是一种随生活世界不确定性因素的大量出现,以及人们对生活世界的陌生感陡然增加而产生的精神焦虑。现代社会的流动性与异质性,却使传统的熟人社会发展成为现代陌生人的社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人们对共有规范的认同,造成了人们无法合理预期他人行为的心理紧张,并诱发出了大量了机会主义行为。缓解现代开放社会信任危机的重要途径,除了建立健全以法律为代表的抽象信任系统,就是扶持公民社会的发育,引导社会成员通过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积极参与到地方性的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来。“普遍互惠的规范和公民参与网络,鼓励了社会信任与合作,因为它们减少了背叛的动力,减少了不确定性,为未来的合作提供了模式。”[109]“假设其他条件相同,参与者之间的交往(直接的或间接的)越多,他们之间的互信就越大,合作也就更容易。”[110]社会组织蕴含的政治发展功能正在于此。
事实证明,公民社会的成长,有助于激发其对公共事务的兴趣和对促进公共利益的责任感,增强社会成员的理性参与能力。“与非组织成员比较,组织成员作为一名公民,可能把自己看作更有潜力,在政治上更能动的参与者,也可能更了解政治和更关心政治。因此他更可能接近成为民主制公民的典范”[111]。而公民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地方公共事务的治理,增进公民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沟通、信任、合作,正是积蓄、提高地方公共事务治理的社会资本的根本途径。帕特南指出:“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积累性。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它们成为公民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与此相反,缺乏这些品质的非公开精神共同体,也是自我增强的。在恶性循环的令人窒息的环境里,背叛、猜疑、逃避、利用、孤立、混乱和停滞,在相互强化着。这表明,至少存在着两种广泛的均衡,所有面临集体行动问题的社会,往往都会朝着其中之一发展,而且,均衡一旦实现,往往会自我增强。”[112]
社会资本的存量是影响社会组织运作及其绩效的重要因素。对于作为公民自愿联合的社会组织来说,由于不拥有政府组织的强制力,那些隐藏于社会结构之中的社会关系以及公民参与网络、信任和互惠规范等社会资本形式,对于社会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任何组织如果缺乏与其他社会主体间的基本信任,其组织网络的构建及运作就不可能顺畅进行。我国社会组织信任问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问题,即政府是将社会组织的成长看作是对政府权威挑战者还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合作伙伴;二是社会组织成员对于组织运作和发展的信任问题,即社会组织能否提供其成员所需要的组织关怀和权益维护;三是组织外部的社会成员对社会组织的信任问题,即社会组织的公信力问题。在这三种信任关系中,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无疑是最为核心的东西,它决定了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意义。信任关系的建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来源于过程的信任,即信任源自个人屡次参与交换的经历,互惠是其核心;二是来源于特征的信任,即信任建立在义务规范和社会相似性培育出来的合作基础之上;三是来源于制度的信任,即信任与正式的社会结构紧密相连。[113]在社会组织的信任资本构建中,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主要建基于正式的社会制度之上,二者以模式化的制度交往方式确立各自的权责范畴和功能界限。而对于社会组织成员和民众的信任来说,基于特征的信任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原初的信任基础,因为共同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种族等特征可能催生信任,但源自过程的信任更具有社会交往意义。为此,社会组织应通过各种方式,积极搭建与社会民众互动交往的机制和平台,从而增进各主体间的信任,积蓄社会组织成长的社会资本。
良好的价值规范和网络基础对于社会组织顺利运行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特定的目标、规范和价值观念,当某一群体内部价值观一致时,该群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就更加有效率并且更加具有集体意识。[114]只有形成组织基本价值的共识,社会组织才有规范和结构的协调,才会使社会成员行动一致,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社会组织要提升自己的社会声望,就必须拥有深刻的伦理基础和道义内涵,并将其体现在组织运作的公益性、志愿性、非营利性和组织性上,体现在组织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注上,体现在对社会的道德责任感以及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伦理关怀上。因此,社会组织应当致力于将群体价值体系内化到每个成员的价值观念当中去,大力培育组织成员的现代公民意识,以促进多元社会组织相互之间的信任合作,将组织之间的各种外部冲突纳入“正和游戏”的轨道。
【注释】
[1][德]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2]同上,第250页。
[3]刘京希:《从政治发展看社会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4][美]丹尼尔·贝尔:《后工业社会的来临》,王建民译,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94页。
[5][俄]克柳切夫斯基:《俄国各阶层史》,徐昌翰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页。
[6][英]阿萨·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陈叔平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58页。
[7]沈汉:《西方社会结构的演变:从中古到20世纪》,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
[8]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9][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0]崔月琴等:《回到社会: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社会学视野》,《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11]参见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5页。
[12][英]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5页。
[13][法]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5页。
[14][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4页。
[15][德]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70页。
[16][美]本杰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第8页。
[17][美]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2页。
[18][美]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9][美]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崛起》,谭静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3期。
[20][美]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1][法]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下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3、632页。
[22]同上,第649页。
[23]莱斯特·M.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
[24]申建林:《西方社团主义的利益调整模式》,《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2期。
[25]参见西摩·马丁·李普塞特:《一致与冲突》,张华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6][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的理论》,关信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2页。
[27]王小章:《“自由”和“共同体”之间——从西方社会理论看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实践层面》,《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28]李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分层结构》,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120页。
[29]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十大阶层分析》,《学习与实践》2002年第3期。
[30][英]梅英:《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96页。
[3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7页。
[32]Kenneth Lieberthal,Michel Oksenberg:Policy Making in China.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33]参见D.H.帕金斯等,《走向21世纪:中国经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陈志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4—36页。
[34]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中国书评》(香港)1998年第2期。
[35]Vivienne Shue:The Reach of the State: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8.
[36]戴长征:《国家权威碎裂化:成因、影响及对策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6期。
[37][瑞]冈纳·缪尔达尔:《世界贫困的挑战》,顾朝阳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 -186页。
[38]赵树凯:《乡镇治理与政府制度化》,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267页。
[39][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等译,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页。
[40]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0页。
[41]李宁宁等:《后单位制时代社会支持的断裂与再造》,《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42]刘志民、杨友国:《陌生自由人社会及其内卷化——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现状的思考》,《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3]刘志民、杨友国:《陌生自由人社会及其内卷化——关于中国社会结构现状的思考》,《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44]杨敏、郑杭生:《个体安全:关于风险社会的一种反思及研究对策》,《思想战线》2007年第4期。
[45]杨光斌:《政治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236页。
[46]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动中的社会建设》,《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47][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第427页。
[48]俞可平:《社群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6页。
[49]崔月琴、吕方:《回到社会:非政府组织研究的社会学视野》,《江海学刊》2009年第5期。
[50]胡仙芝:《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构建社会矛盾调节体系——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视角》,《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51]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52]参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版。
[5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8页、640页。
[54]转引自[美]查尔特·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55]邓伟志:《论和谐社会》,《新华文摘》2005年第6期。
[56]孙伟林:《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社团管理研究》2008年第10期。
[57]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5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71页。
[59]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开放时代》2011年第10期。
[60]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61]刘京希:《从政治发展看社会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62]王名、刘国翰、何建宇著:《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5页。
[63]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6期。
[64]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65]刘培峰:《结社自由及其限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297页。
[66]刘京希:《从政治发展看社会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67]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38页。
[6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3页。
[69]同上,第282页。
[7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0页。
[71]同上,第170页。
[72]刘京希:《从政治发展看社会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73]何增科:《中国公民社会制度环境要素分析》,载俞可平主编《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165页。
[74]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75]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76][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何增科编译:《公民社会和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77]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
[78][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79]参见戈兰·海登:《公民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前景》,载刘明珍选编《公民社会与治理转型:发展中国家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11-12页。
[80]李恒光:《市场与政府之中介——聚焦当代社会组织》,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8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页。
[82]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页。
[83]同上,第16-18页。
[84]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85]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开放时代》2001年第7期。
[86]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87][英]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赵成根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页。
[88]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89]Joel S.Migdal,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 and Society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90]Peter B.Evans ed.State-Society Synergy:Governmentand Social Capital in Development,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97.参见李姿姿:《国家与社会互动理论研究述评》,《学术界》2008年第1期。
[91]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导论第13页。
[92]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域》,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43页。
[93]郁建兴、吴宇:《中国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国家-社会关系理论的转型》,《人文杂志》2003年第4期。
[94]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第2期。
[9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6页。
[96]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夏季号。
[97]谢舜、蒋永甫:《市场逻辑下农民组织化发展的实践路径》,《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98]赵树凯:《政府应该怎样管理乡村》,《社会科学报》2005年7月7日第2版。
[99]沈毅:《社区建设的组织化困境》,《城市问题》2009年第11期。
[100][美]N.梅尔瑟:《经济社会学》,方明、折晓叶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
[101]王锡锌:《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102][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7页。
[103][美]帕特南、罗伯特·D:《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共生活》,载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156页。
[104][美]帕特南、罗伯特·D:《繁荣的社群:社会资本与公共生活》,载李惠斌、杨雪冬《社会资本与社会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105]高兆明:《信任危机的现代性解释》,《学术研究》2002年第4期。
[106][美]弗兰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107][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108][英]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109][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7 -208页。
[110]同上,第204页。
[111][美]阿尔蒙德、维巴:《公民文化》,马殿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86页。
[112][美]罗伯·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8页。
[113][美]道格拉斯·里德、雷蒙德·E.米尔斯:《组织中的信任》,载罗德里克·M.克雷默、汤姆· R.泰勒编《组织中的信任》,管兵等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4页。
[114][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马良诚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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