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待民主,是中国社会治理转型面临的重大现实挑战。如果将民主视为是对政府权威的挑战,担心容纳民主参与诉求会弱化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担心引入民主治理机制会降低社会管理的效率,仍然将政府的强制力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工具,那么,加强社会管理势必不断加剧“政府维稳”与“公民维权”的紧张关系,民众难以满足的参与热情就可能演化为指向宏观政治体制的不满情绪,民主政治的建设就会因为受到越来越多的非理性情绪的干扰而陷入困境。相反,如果能够以积极地态度对待民主诉求的增长,将民主参与诉求视为社会治理的宝贵资源,把民主政治建设与社会治理创新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健全民主参与机制,充分挖掘和发挥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治理技术的功能,就能够在顺应和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民主参与诉求的过程中有效地提升社会治理的成效,形成民主政治成长与社会治理创新的良性互动。
1.以民主促民生:民生问题的民主治理之维
“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86]民生指的是民众的基本生存状态,包括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基本权益实现及发展机会,是和谐社会建设最基础性的内容。民生诉求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呈现出动态演变的趋势。在最原初的意义上,民生问题涉及的是民众最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层面的问题。但从更核心的意义上讲,民生问题更多地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与民主制度建设和公众社会权利保障直接相关联。在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上,“民为国之本;同时,民为国之主”[87],一个国家的民生诉求及其满足,直接反映了民众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中国“人民国家”建设任务,“决定了其民主发展的逻辑起点不是民主的制度建构,而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成为国家主人”,为此,“将广大人民凝聚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使其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获得真正的主导地位,就成为中国建设现代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88]而就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历程来看,保障民众的基本经济权利,恰恰构成了整个改革的历史与逻辑的起点。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发展新型的乡镇企业,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89]
从政治学意义上说,通过民主建设来解决民生问题,其实质就是通过政治参与、政治决策的民主化来缓解因结构因素导致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这从正面回答了现代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即如何解决民主所追求的政治平等与现实的经济社会不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社会资源占有的不平等导致政治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进而因为政治话语权的差别而不断强化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压迫现象,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不争的事实。民主是在反对政治专制的过程发展起来的,但专制显然并不仅仅只是政治领域特有的现象,不平等、压迫、不自由状态同样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特别是经济领域。实践证明,政治上的形式平等无法有效保证大众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实际的平等,经济地位、信息占有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往往导致弱势群体无法有效控制自己的命运,无法运用和实现其拥有的形式上的平等权利。因此,只有实现民生问题的民主治理,才能真正赋予低层民众更多的控制生活环境的机会,对于关涉他们生活的地方公共政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力。西方民主体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遭遇的种种困境已深刻地表明,当代民主的发展需要超越政治民主的藩篱,在更广阔的社会空间中去寻求更丰富的民主实现路径和更有效的社会治理之道。
阿玛蒂亚·森曾经围绕“以自由看待发展”,深刻地阐述了民主、自由的经济或民生意义。森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自由,认为自由是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就是实现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自由”[90]。自由不仅是发展的目的,而且具有促进发展的工具性作用。森列举了五种类型的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保证、防护性保障,这些工具性自由不仅能直接扩展人们的可行能力,帮助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过有价值的生活,而且它们之间也能互相补充,互相强化,如政治自由对保障经济自由、防止社会饥荒等的作用。同自由相对照,“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困的通行标准”[91]在《贫困与饥荒》中,森批驳了那种认为落后国家发生饥荒的主要原因是食物短缺或发生干旱、洪水、骚乱等天灾人祸的传统论调。森强调,饥饿不仅是一个食物的供给,更重要的还是一个食物的分配问题。“如果经济繁荣表现为社会不平等的扩大(如有利于城市人口,不利于农村劳动力),那么,繁荣过程自身就有可能成为饥荒的诱因。”“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虽然后者能够成为前者的原因,但却只是很多可能的原因之一”[92]。贫困、饥饿等问题反映的是“不同阶层的人们对粮食的支配和控制能力”,“这种能力表现为社会中的权利关系,而权利关系又决定于法律、经济、政治等的社会特征。”[93]人们之所以遭受饥饿,关键在于他们的某些权利、行动能力遭到了剥夺。基于饥荒问题的深入研究,森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饥荒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在有效运行的民主体制中,它通常发生在殖民地、权威主义社会以及官僚专制体制当中。这是因为“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是绝不会受到饥荒的影响的,因而他们通常缺少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的动力。与此相反,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举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较强的积极性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灾难。”“至今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在某次饥荒中,一个国家的所有阶层都遭受饥饿。这是因为,不同社会阶层对食物的控制能力是不同的。”[94]因此,贫困、饥饿等严重的民生问题产生的深刻根源,是处于底层的社会成员无法唤起政府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而只有民主政治建设,赋予公民必要的权利及行动的能力才有可能改变这一局面。“政治和公民权利能够有力地唤起人们对普遍性需要的关注,并要求恰当的公共行动。对于人们的深切痛苦,政府的反映通常取决于对政府的压力,这正是行使政治权利(投票、批评、抗议等等)可以造成重大区别的地方。这是民主和政治自由的‘工具性作用’的一部分。”[95]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缓解弱势群体的基本民生问题的过程中,有意识地采用了一些民主参与机制,为探索民主与民生协同发展之路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杭州市的“以民主促民生”实践,在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基础上,让人民群众从“身边的民主”入手改善民生状况,通过“问情于民”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问需于民”落实选择权、“问计于民”落实参与权、“问绩于民”落实监督权,逐步形成了“民生问题人民做主”的治理格局。“民主促民生”实践将老百姓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作为微观民主实践的切入点,成功地激发了民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参与式民主实践面临的最大现实挑战,就是公众参与热情的式微,普通民众对远离他们日常生活世界的政治问题不感兴趣。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96]在中国,随着运动式群众参与活动的终结,现有体制基于维护政治稳定需要对自主式参与的抑制,同样导致公众日益退缩到个人世界,满足于各种“小圈子”内的互惠式交往。对于本来就缺乏公民社会根基的中国来说,培育公众的理性参与意识以及基于公共利益的参与行动,实际上构成了民主大厦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杭州的实践告诉我们,没有理由对公众参与热情、参与能力持悲观的态度。“以民主促民生”实践从老百姓“身边的民主”[97]做起,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他们共鸣的民生问题切入,有效地激发了公众的参与兴致。事实证明,只要政府积极主动从公众关注的问题入手,建立健全便捷的参与渠道,就可以有效地扩大社会参与,将公众的参与热情导入政府设定的轨道,实现公众参与的可持续发展。
政治民主向社会民主演进是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民主思潮发展演变的一个重要趋势。有共和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渊源的民主思潮,无不把拓展民主实践的领域,推进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作为救治自由民主体制弊病,使民主体制变得更加民主的重要途径。在这种新的民主理论的视野中,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一种政治体制演变为一种公共生活方式,民主的焦点也逐渐从政党竞争、政治选举转向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吉登斯就曾将当代政治生活变迁的主题概括为“解放政治”向“生活政治”的转变。在重大的体制性压迫被打破之后,原先为“解放政治”忽略的微观生活问题逐步成为人们关切的焦点。与此同时,高度现代性的社会生活境遇,导致人们越来越失去自主性,自我认同问题开始成为时代的重要问题。“生活政治学是关于生活方式的一种政治学”[98]。“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生活方式的概念具有特殊的意义。传统的控制愈丧失,依据于地方性与全球性的交互辩证影响的日常生活愈被重构,个体也就愈会被迫在多样性的选择中对生活方式的选择进行讨价还价。……由于今天社会生活的‘开放性’,由于行动场景的多元化和‘权威’的多样化,在建构自我认同和日常活动时,生活方式的选择就愈加显得重要。”[99]在“生活政治”的语境中,现实生活中各种民生问题、各种人际关系,以及多元生活方式的选择都被纳入到了民主实践的领域,需要通过“协商民主”、“对话民主”、“情感民主”等新的民主实践形式来重新塑造。
以民主促民生实践,一方面为中国民主政治成长的找到了一个重要的现实切入点,有效地调动了公众的民主参与热情,并将这种热情导入政府主导的社会事务治理过程中;另一方面也为提高民生问题的治理绩效提供了重要支持。杭州“以民主促民生”试验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将“老百姓的事老百姓自己办”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创造公众参与的载体和平台,将公众参与贯穿于民生政策制定、实施、评估的全过程,在充分发挥群众智慧作用的同时,有效地增进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感。近些年来杭州市实施的五大“民心工程”,针对的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民众对政府的政策议题具有广泛的认同感。作为直接受益人,市民对民生工程的落实情况高度关切,在工程实施的具体细节上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了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为政策的完善及有效执行贡献了大量智慧,而政府部门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也深切地感受到了公众对公益性事业的热情,以及公众参与带来的政策执行绩效的显著改善。这种互动的信任合作关系如果能够得以不断地持续下去,就可以为地方自治以及地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2.赋权社会组织:多元利益诉求的制度性表达
利益表达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功能。正如美国政治学家穆拉维契克所说的那样:“民主是对深深期望得到体面对待的人的回应。民主是人类出自天然本性的期望,期望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100]。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石,是相对均衡的利益结构,而维系相对均衡的利益结构的一个重要制度支撑,是健全社会各群体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各群体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政党和政府能够对多元社会利益诉求进行必要的调节,并尽可能在政策层面上达成社会利益的整合。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表达,不仅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渠道,而且也为提高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公共政策是政府实现行政意图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政府最主要的行为方式。能否通过制订和实施有效的公共政策,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将社会利益冲突控制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冲突引发大规模的群体事件,是当前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这就需要通过优化公共政策过程,增强政策过程的开放性、回应性、协商性,使政策的制订、实施成为一种缓解、平衡利益冲突的长效机制。和谐社会的公共政策,不应单纯取决于领导集团的偏好,取决于他们的主观评判,而必须成为社会各种利益群体公共选择的结果。只有不断优化政策过程,将公共政策的决策建立在公共选择的基础上,公共政策才能包容、综合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得到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认可和接纳。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起这样一种制度化、公正化、开放化的政策过程,使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体现,避免政策收益与成本分布的严重不均衡,应当成为我们探索建立实现社会和谐的长效机制的基本着眼点。
必须看到,为公众所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往往都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公共政策如果对公众的普遍性需求缺乏必要的“回应性”,长期漠视公众普遍性的利益诉求,或者由于公共政策制订的相关制度安排导致政策主体无法及时有效地获得公共需求的信息,相关的利益群体在利益表达受挫过程中会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并因此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要让事关社会能否实现持久和谐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顺利地进入公共政策程序,相关的利益群体就必须能够通过制度性的渠道,将其利益诉求充分地表达出来,并方便地传递到政策制订者那里。换言之,政策主体的利益综合必须建立在充分的利益表达之上,公共政策对影响社会和谐的重大现实问题的敏感反应,应当建立在民主化的制度安排上,而不是仅仅依赖于政策主体的政治敏锐性或“驾驭”局势的能力上。只有这样,多数社会成员才会对公共政策形成基本共识,接受政策引导下形成的利益格局,以此形成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力量。
利益表达制度化的重要前提,是利益表达的组织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政治制度,能够有效地容纳数以亿计的分散个体的情绪化利益表达。作为国家与个体的中介,社会组织的最重要的政治功能之一,就是借助于组织自身的利益整合机制,过滤掉组织成员情绪化的非理性诉求,将个体分散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诉求整合为整个组织共同的合理化政策诉求,进而借助于组织与组织、组织政府之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将政策诉求纳入政策过程,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组织成员的利益。如果社会各个群体都拥有能够充分代表其意志的自主性的社会组织,及时地表达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而国家建构的政策博弈制度框架又能够保证多元社会组织拥有相近的话语权,那么,建立在多元社会组织理性化的政策博弈基础上的公共政策,就能够较好地平衡多元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
在罗伯特·达尔所代表的多元主义者看来,民主政治的奥秘正在于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博弈。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而不是“多数人的主权”,更不是空洞的“人民主权”。在民主体制下,权力资源高度分散,形成了一种多中心或无中心的格局,其中任何一个中心都不可能完全占有主导地位。相互竞争的各种利益集团运用各自的资源去影响政府的决策,并形成了一种相对均衡的博弈格局。这种分散的权力中心和动态变化的竞争格局,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集中,确保政治民主的运行。“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于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101]达尔认为,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的存在,提供了一种相互控制的机制,从而能有效地抑制等级体系和支配。因为正是多元的社会组织的存在,使得对各种统治资源的拥有呈现为分散化的状态,从而使得统治者进行垂直统治的成本增大。理性的统治者在统治成本高于统治收益时,有可能会放弃对某些事务的控制。一个弱小团体的成员,或者诸多弱小团体,可以把他们拥有的资源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统治者进行控制的成本,推进政治自主性。有了这种多元的社会组织,任何精英群体也难以压制社会从而使多元政体走向权威主义。[102]
在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背景下,要健全社会利益整合机制,维系相对均衡的利益结构,就必须在积极推进社会再组织化基础上,赋权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地承担起多元社会群体的利益整合功能,为国家或地方层面的体现在公共政策之中的社会利益整合提供必要的基础。必须看到,现阶段中国各群体利益的组织化表达,存在严重的不均衡格局。一方面,是体制内的精英群体借助于官方组织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以资本力量为代表的强势群体也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利用组织和个人与政府之间便捷的沟通对话机制,获得了很大的政策话语权;另一方面,则是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由于组织成本较高,组织资源稀薄,加之政府基于维稳考量采取的一些压制性措施,无法建立能够代表他们利益诉求的组织,提高自己的政策话语权。因此,在推进社会治理民主化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有意识地扶持、帮助弱势群体建立代表自己利益的自治组织,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政策愿望能够及时地反映到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中来,避免弱势群体只有通过大规模的非法集体行动,形成强大的体制外压力,甚至酿成重大事端,才能迫使政策主体对其利益诉求作出反应的不正常现象。
3.协商民主:社会冲突的理性化解之道
利益冲突是开放社会的常态现象,但利益冲突如果无法纳入理性协商、谈判的轨道,就可能发展成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稳定的社会对抗。西方民主政治的发展经验表明,自由民主政体虽然能够为多元利益主体的理性博弈提供宏观的体制架构,却不足以化解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就公共政策过程而言,由于社会多元利益的存在以及道德认知上的差异,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者都是有限理性的行动者,不同的政策主体基于各自不同的视角对公共政策问题会有不同的认知取向,并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去影响公共政策过程。因而,对于一个有效的民主治理来说,其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将以下三个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协商、决策以及全体公民。[103]
当代协商民主的产生,是对西方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和实践批判性反思的结果,它超越了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的历史视域,主张通过公民的理性协商来重新型构现代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以寻求民主与权威的平衡。如果说自由主义民主认为公民应当仅仅是对政府决策进行“反应”而非“行动”的话,那么,激进的共和民主论者则主张公民对生活环境和公共政策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两种主张预设了公共权威与公民之间要么“公民服从”要么“公民控制”的非此即彼的选择。而协商民主治理模式表明,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公共权威与公民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可以在更广泛的视野中寻求公民与公共部门之间的互动。协商民主鼓励各种形式的沟通对话,在确保所有人都能够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基础上寻求共识,从而将个人的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并最终将统治、决策、公民参与以及公共利益合理地联系起来。
协商民主的滥觞,在很大意义源于自由民主体制在“风险社会”治理上的困境。一方面,风险社会的出现打破了代议民主的知识基础——科学对理性的垄断。随着现代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政治决策者日益仰赖科技专家来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专家在整个社会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科学对理性的垄断使得代议民主模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知识基础。然而现代风险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专家很难显示出他们在常规事务处理中所拥的专业知识优势,人们已越来越普遍地对对专家的风险应对能力失去信心,传统的根据专家的科学判断对风险和危机作出合理反应的治理模式已经失灵。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出现损坏了代议民主运作的责任机制。贝克曾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来揭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应对风险失灵的体制性困境。现代社会的风险的因果链条错综复杂,其有效治理大大超过了单一专业机构应对能力,因而虽然公司、政策制定者、政府机构都可能是风险的直接制造者或加剧者,但它们都可以建立起一套话语将自己的责任推卸干净。[104]这就意味着,以代议制程序民主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在应对日益突出的风险挑战上,存在着责任体系严重混乱的致命缺陷。
正是“风险社会”的出现为实现民主政治模式的转型提供了机遇。从总体上讲,现代社会的风险越是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专家和专业机构越是充分地暴露出风险和危机应对能力的不足,就越是需要借助于民主的治理方式,更加突出公民的主体地位,保障公民的自主权利,重新平衡决策者、专家与公民的权力——责任关系,发挥社区、家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需要突破民主政治的常规体制,在更广泛的社会民主基础上搭建更加开放的对话平台,以更加开放的民主化社会来应对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吉登斯把“民主化”民主社会的突破口放在“对话民主”(dialogic democracy)上。“在分离已经不再可能的社会秩序中,在很多领域内,暴力之外的唯一选择是‘对话性民主’——即相互承认对方的真实性,准备聆听或辩论对方的看法和观点。”[105]对话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情感民主,它要求对话者基于理解、同情、信任的情感和平等交流的姿态展开彼此间的对话沟通。因为只有这样一种带着情感的对话,才能建构和维持积极的信任关系。
在多元社会发展中,协商民主重要的治理意义在于,它使得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偏好具有了基于理性基础上进行改变的可能,并由此寻求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平衡点和强化社会整合的共同基础。协商民主论者认为民主思想的关键点在于偏好的转换,而不是偏好的简单聚合,相信人们会在与他人的讨论中不断调整自己对社会的看法。[106]在传统的以选举为核心的程序民主理论认为民主的决策不需要进一步的正当性验证,认为多数原则(公众投票)和功利主义原则(如成本—效益分析法)就是决策本身正当性的保证。它将公民的偏好作为既定的事实,不探究偏好所依据的理由,因此它所关注的不是对公民偏好的证明,而是对聚合这些偏好的决策方法的正当性证明。而协商民主治理模式实践则表明,将公共协商作为公共事务治理中多元社会主体间的核心互动方式,能够为社会冲突的化解提供一个共同的伦理价值基础。因为,公共协商具有的“正当性验证”特征,能够为最终的公共决策提供合法性基础。正如哈贝马斯曾经指出的,商议性政治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其参与者通过互相了解和相互商谈的辩论过程在原则允许的条件下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107]协商民主的成功并不取决于一个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要实现民意的充分表达和聚合,在决策过程中如何确保公民协商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无疑是其关键所在。在这个过程中,民主程序“通过运用各种交往形式而在商谈和谈判过程中被建制化,而那些交往形式则许诺所有按照该程序而得到的结果是合理的”[108]。
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现实意义,是为缓解政府与公众的紧张关系提供了一种建设性的思路。由于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的历史延续性,现阶段社会矛盾最突出的表现形式依然是传统的官民对立,是基于社会不公平感的社会抗争事件。官民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政府信用的瓦解,造成了官民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心理,日趋恶化的官民心理隔膜和情绪对抗,不断消解着政府与公众合作治理的基础。如果不致力于治理结构的民主化变革,反而依据局部或短期的威权主义治理模式的成效,对民主治理模式产生抵触心理,进而试图通过重新加强行政管制来压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势必只能形成社会矛盾激化——行政控制的强化——社会利益诉求、利益协商渠道的堵塞——社会对抗风险放大的恶性循环。如果不能广泛而深入地推进地方治理的民主化创新,政府与公众关系就可能沿着民众“被”“刁民化”而官员“被”“贪官化”的趋向被建构起来。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从恶化到平息的整个过程,充分说明,今天的中国比西方社会更需要通过拓展对话民主、协商民主的发展空间,来化解官民矛盾的死结。作为公共事务治理之道,民主最基本的内涵,是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和共同体的责任感,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讨论、决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策。这其中,处于强势地位的政府围绕地方公共事务治理主动搭建各种有效的对话平台,坦诚地接受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及政策建言,使公共事务治理最大限度地回应地方公众的需求,是最为关键的。
4.合作式治理:增强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合作
民主是一个复杂的治理体系,不仅包含各种层面的制度安排,及与之相匹配的运行机制,而且包含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信念、道德准则和公共生活方式。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挑战之一,是要建立起一个同民族几千年的治理传统完全不一样的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的有效运作所需要的一整套思想观念、政治交往方式,乃至国民的政治人格和精神气质,都是同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并传承下来的政治文化格格不入的。公民社会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众参与公共生活的传统、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等等,说到底都是我们所陌生的东西。这些民主政治的软件,是无法通过一次性灌输形成的,它们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习得,并积淀到人们的行为方式之中。这也就决定了中国治理民主的成长,将是一个长期的在民主实践中学习民主,并逐步积累公民文化的过程。不仅普通民众,包括官员在内的所谓社会精英群体都需要通过参与民主实践,熟悉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习得同民主政治运作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培养并逐步提升公共意识和现代公民政治人格。
民主的成长,是建立普遍的政治交往,特别是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政治互动,从中不断增强公众的政治功能效感的过程。只要社会治理创新不是主政者自导自演、自娱自乐的纯粹“政治秀”,任何旨在满足公众参与愿望或提升治理绩效的公民参与实践,都有助于建立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机制。正如孙柏瑛分析指出的那样,公民参与过程为参与主体提供了直接体验、彼此感知、谋求策略的现实场景,是参与主体进行协商对话、施加话语影响力、增进理解并改变分配规则的交互学习场所。在参与的体验中,参与主体间的积极交往和互动能够产生诸多不同层次的功效:一是公民有机会表达产生并分散于民间的诉求与利益信息,使政府得以及时了解民间的要求和利益分化情况,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公民参与提供了公民向政府施加影响力以及改变某些权力行使规则的条件,打破了权力的垄断格局,促使权力被置于阳光之下,从而释放社会“安全阀”的能量。三是在互动中,参与主体间的交互影响促使参与主体考虑对方的诉求,体验并理解对方的生活环境与状态,互换角色并不断地认同彼此角色,以学习尊重对方和平等互利的交往能力,增强彼此的信任程度。四是在实践过程中,基于体验和相互交流,参与主体间逐渐发现谋求互惠才是利益达成的关键,于是在互动中共同学习打破僵局、克制冲动、斡旋冲突、化解矛盾、解决危机的策略和技能,成为参与主体获得共同发展的动力。五是公民参与为公民施展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表现自主管理的才智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使政府及其官员逐渐意识到,在一些层级的公共事务领域,尤其是在社区公共服务领域,民间组织介入公益事务管理的价值与潜能很大,并表现出明显的创造力,能够成为政府公共管理有力的合作伙伴。[109]
政府与公众围绕公共事务治理展开的各种互动,是培育和提升参与者的公共理性精神的根本途径。公共理性是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110]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或社会的正义,其本质是公共性。[111]只有公共事务治理的参与者普遍摆脱了一己之私利的束缚,能够将参与行动建立在正义等抽象的价值信念以及作为共同体成员的道德责任感之上,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资本、黑恶势力等对民主的“俘获”,才能促进治理民主朝着有利于增进共同体之善的方向发展。只有权力精英和普通民众都切实地体验到了民主之善,体验到了民主所体现的增进平等、信任、合作的功能,才能真正避免“民主厌倦”,让民主的普适价值在公众内心深处扎下根来,为民主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揆诸现实,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合作治理,是构建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合作机制最重要的现实路径之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公共服务提供中的合作治理方式往往各不相同。有些国家采用中央机构负责公私伙伴合作关系模式的运作(如荷兰),有些国家则让州政府或者市政府具体负责公私合作事宜(如澳大利亚的“财政管理改进计划”),还有些国家以服务外包等民营化方式运作(如葡萄牙的“重大选择计划”)。尽管这些合作关系的具体形态各不相同,但都包含着一些共同性要素:能够清晰地表明和衡量服务成果、存在激励空间、改进服务质量、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以及具备透明的问责制实施程序。[112]面对知识化和信息化社会的挑战,西方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整合性公共服务”模式,试图以此解决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治理的碎片化困局,其主要特征包括[113]:跨界性协同的公共服务,各种公共服务组织跨部门边界、组织边界和区域边界进行伙伴关系式的服务提供;以公民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实行以面为基础的高效性、无缝隙的整合性服务;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使公民能够轻易地获取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能够快速和便捷地获取整合性服务。
合作式治理模式的精髓在于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的信任合作关系,拓展政府与多元社会主体基于共同的目标展开多样化的互动合作。在公共服务的多元提供模式中,公共机构仍然是重要的参与者,但作为个体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无疑也是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团主义认为,公民的利益实现可以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来完成,这些具有组织化功能的团体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结构安排之中,并进而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去。这意味着,治理民主实践中社会多元主体间的合作,即涉及国家决策过程,也包括各种以功能团体形式出现的社会参与,它们互相承认对方的合法性资格和权利。我国公共服务的合作式治理,同样需要政府与社会通过持续的互动式行动来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它是一种基于社会多元利益主体间共同参与、共同协商的互动关系的民主化治理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在参与中的需求表达,决定了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同时,合作治理中的参与,也使得公民能够对公共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反馈到新一轮的公共服务供给中,从而促使公共服务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公民的真实需求。
5.公民参与:塑造社会治理的“积极公民”
要让民主运转起来,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不仅需要探索和设计出一系列支撑性的制度安排,而且需要有相适宜的社会土壤。仔细梳理西方民主思想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许多政治思想家们都非常重视民主的民情基础,注重从社会的主体因素去探寻民主产生、发展及衰败的原因。托克维尔认为,在维护美国民主制度的条件中,“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共和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114]。科恩也曾指出,在民主的诸项条件中,社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性格特点和思想习惯是最基本的,而民主的其它条件取决于此。[115]罗伯特·达尔同样把“民主的信念和政治文化”[116]作为一个国家实现民主的三个关键性条件之一。阿尔蒙德和维巴以英、美和墨西哥等国的比较研究为基础,对政治文化和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做了深入考察,认为“一个稳定的、有效的民主政府的发展,不仅仅依赖于政府和政治的结构:它还依赖于人们对政治程序的取向——依赖于政治文化,除非政治文化能够支撑一个民主的系统,不然,这个系统成功的机会是很渺茫的。”[117]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政治感情的总和。阿尔蒙德将政治文化区分为三种类型[118]:在地域型政治文化中,人们从来没有感觉到自己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他们不关心政治事务,认识不到自己对政治体系可能施加的影响或应该承担的义务,对政治能力和政治功效毫无感觉。在顺从型政治文化中,人们虽然意识到他们是“公民”,是政治体系组成的一部分,但他们是被动地接受政府行动而不是主动地影响政府行动,其政治能力和政治功效是低层次的。当人们习惯于把自己看作被驯服的客体而不是积极的参与者时,民主就难以扎根。在参与型政治文化中,人们不仅认识到他们是国家的“公民”,而且积极参与政治,相信自己只要努力去做就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政治事务。显然,一个社会只有在观念上普遍认同了民主价值和民主政治的游戏规则,公众较为普遍地完成了从臣民、顺民到公民的转变,民主政治体制才能得到有效的巩固。
公民文化的发展与公民参与实践是互为因果的。上世纪60年代以来,共和主义思潮的复兴,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理论的崛起,以及全球治理革命都将公民参与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公民共和主义看来,公民的参与首先是一种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责任、德性而非权利。“他们的身份感以及他们如何看待潜在竞争的其他民族、种族或宗教的身份;他们对于不同于自己的他人予经宽容和共事的能力;他们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为了使政治权威承担责任而参加政治活动的愿望;他们在自己的经济需求上以及影响他们健康和环境的其他个人选择上表现自我约束和实施个人责任的愿望。如果没有具有这些素质的公民的支撑,民主制度将步履艰难甚至遭到动摇。”[119]而多中心治理理论倡导的“积极的公民资格”(Active Citizenship),也强调公民不是被动接受管理和服务的消极顾客,而应当是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在此,“政治参与和公共慎议活动不应该被视为沉重的责任或义务,而应该被视为具有内在的价值。人们应该高兴地接受民主公民资格的召唤,因为积极的公民生活事实上是我们的最高生活方式。”[120]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在今天,我们必须重新界定公民的作用了。他们已经从政府服务被动的消费者变成了创造社区特定性格的积极的活动者。这意味着公民已经成为其社区管理的一部分,他们承担着社区的责任,而不是把自己要么看作是孤立的地方政府服务的消费者,要么看作是政府对立或反对的力量”。[121]事实上,富有道德责任感的“积极公民”广泛而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已经成为摆脱代议制民主的“弱势民主”困境,实现更厚实、更真实的民主治理的希望所在。
“公众参与”民主理论的重要代表卡尔·科恩认为,应当从公民参与深度、广度和范围来考察一个国家的民主化程度。民主的广度是个数量问题,决定于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概率。民主的深度反映的是参与的充分程度,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深度的衡量居于次要的地位,因为一种民主必须先要有一定的广度,才能评价其深度。一个社会内少数人完全而且有效的参与,不能构成民主。取得了合理的广度以后,下一个问题便是要看参与者参与时是否充分、有效。……如果一个社会不仅准许普遍参与而且鼓励持续、有力、有效、并了解情况的参与,而且事实上实现了这种参与并把决定权留给参与者,这种社会的民主就是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民主。”[122]显然,只有在整个社会治理过程中广泛建立民主化的治理机制,才有可能使民主化达到应有广度和深度。卡罗尔·佩特曼针对代议制民主的局限,强调“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只有在大众普遍参与的氛围中,才有可能实践民主所欲实现的基本价值如负责、妥协、个体的自由发展、人类的平等等。”[123]参与式民主理论虽然并不完全否认主权与治权相对分离的现实意义,但始终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没有也不应当完全放弃治权,相反,公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以及地方或社区式的公民自治,始终是民主最核心的内涵。“如果公民有作为公民而积极行动的实际权利,也就是说,当公民享有一系列也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做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124]
要建立民主体制并让它有效地运转起来,首先要求多元参与主体接纳民主的价值,并学会遵守和运用民主的规则。学会民主意味着养成关心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习惯,学会以协商、沟通、讨论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学会以妥协、退让的理性态度来处理矛盾和分歧,熟悉和掌握参与共同体生活的规则、艺术。只有当官员和民众都普遍认同民主规则,并开始主动地以民主的方式来处理公共事务时,民主的理念才会真正在人们的心灵深处扎下根来。戴蒙德指出,“要想得到巩固,民主必须在政治精英、政治组织、广大民众等三个水平上达到深厚、宽广和持久的合法性。在每个水平上,行动者都必须在规范上坚信民主是最好的治理形式,在行动上遵守宪政制度的规则和程序。”[125]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极度缺乏公共生活传统,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民族来说,在民主的实践中学习、掌握民主的规则和艺术,提升民主操作的水平,乃是民主政治成长的自然历史过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是社会生活的常态。民主作为一种公共生活方式,其重要功能,就是为利益冲突的各方提供了一种用协商、谈判的方法达成妥协和共识,以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政治博弈框架和规则。妥协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心态、民主政治智慧,一种成熟和理性的政治博弈艺术。中国几千年的政治博弈积淀下来的政治规则,是“成王败寇”、“赢家通吃”,是“打天下者坐天下”,几乎没有给妥协留下什么余地。而“在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冲突中从没有一次能够产生出一种使中国人能够理性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和社会心理预期,亦即用谈判、讨价还价,以及一系列无终止的妥协和相互调整去解决冲突,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强这种解决冲突的制度性结构和社会心理期望。”[126]要改变这样一种政治博弈格局、这样一种政治心态,就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实践,让参与者学会在公开的游戏规则之下展开理性的政治博弈,并切实体会到妥协的重要意义;就需要广泛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合作机制,让参与者学会尊重博弈对手,学会换位思考,进而在分歧中体认到共同利益,在利益博弈中达成基本共识,逐步体验和积累乐于妥协、善于妥协的政治智慧。
“积极的公民”不仅意味民主的心智,而且意味着民主治理的能力。具体说来,公民的参与能力主要包括:一是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有效的政治参与要求参与者能够独立思考,并能够对相关的政策做出自己的判断。二是交流能力。即参与者能够将自己的思想和判断与他人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换。“培养交流思想的技巧应永远是民主教育一项中心的目的。”[127]三是合作能力。在民主政治运行中,个体的力量永远是渺小的,而通过不同主体间的合作则能够形成合力,这也正是社会组织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的重要功能所在。合作能力的培育,意味着公民需要对相关的参与者进行分析和分类,并从中找出可能的合作者。而在合作的过程中,现代公民文化所需要的信任、平等、互助等内涵亦能够得以彰显。
【注释】
[1]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2][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序第1页。
[3]张康之:《西方学者对社会治理过程中民主的反思》,《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2期。
[4][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1页。
[5][美]亨廷顿:《第三波》,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9页。
[6][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朱丹、顾昕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80、3页。
[7][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72-273页。
[8][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页。
[9]Anthony 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New York:Harper and Row,1957.
[10]Bryan Caplan.The Myth of the Rational Voter:Why Democracies Choose Bad Polici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7.
[11][美]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孙学玉、杜万松:《政治民主向行政民主拓展的逻辑与保障》,《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第3期。
[13]Waldo,Dwight.The Developmentofa Theory of Democratic Administration.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52,46.
[14]转引自[美]罗伯特·丹哈特:《公共组织理论》,项龙等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15][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
[16][美]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31页。
[17][美]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18][德]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70页。
[19][美]帕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20][美]塞缪尔·鲍尔斯、赫伯特·金蒂斯:《民主和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21]Mosher,F.C.1968:Democracy and the Public Servi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2][美]弗雷德里克森:《论新公共行政学》,见彭和平:《国外公共行政理论精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第301页。
[23][美]加里·万斯莱:《公共行政与治理过程:转变美国的政治对话》,《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2期。
[24][美]文森特·奥斯特洛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5、169-170页。
[25]同上,第87页。
[26][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27][美]康特妮、马克·霍哲:《新公共行政: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载《中国行政管理》,2 0 0 1年第2期。
[28][美]康特妮、马克·霍哲:《新公共行政:寻求社会公平与民主价值》,载《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2期。
[29]曹任何:《治理的行政民主理念》,《湘潭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30][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8页。
[31][美]巴伯:《强势民主》,彭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32][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0页。
[33]同①,第145页。
[34]同上,序言第8页。
[35][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36]同上,第39页。
[37][英]米勒、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8-609页。
[38][美]埃米·古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载谈火生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7页。
[39][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1-372页。
[40]参见卢瑾:《“第三种”民主模式——哈贝马斯协商民主观剖析》,《探索》2008年第4期。
[41][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42]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多元认知》,《公共管理学报》2 0 0 8年3期。
[43]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其多元认知》,《公共管理学报》2 0 0 8年3期。
[44]Jorge M.Valadez.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Legitimacy,and Self-Democracy in Multicultural Societies.USAWestview Press,2001.P30.
[45][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都市警察服务的制度结构》,宋全喜、任睿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1-12页。
[46][法]米歇尔·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
[47][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翰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6页。
[48]包国宪、郎玫:《治理、政府治理概念的演变与发展》,《兰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49][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50][美]卡尔·博格斯:《政治的终结》,陈家刚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1][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52][美]迈克尔·麦金尼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变革:从为民主而奋斗走向自主治理》,载《公共论丛: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版。
[53][美]迈克尔·麦金尼斯、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民主变革:从为民主而奋斗走向自主治理》,《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54][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高凌翰译,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3页。
[55][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56]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57]参见包亚军:《西方民主治理与宪政改革》,《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58]赵成根:《民主与公共决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页,并参见包亚军:《西方民主治理与宪政改革》,《南京社会科学》,2004年第7期。
[59]周亚权、孔繁斌:《从保护型民主到自主治理——一个多中心治理生成的政治理论阐释》,《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60][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61]孔繁斌:《公共性的再生产——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合作机制建构》,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
[62][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9页。
[6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64]同上,第176页。
[65][美]利普塞特:《政治人》,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3页。
[66]林尚立:《有效政治与大国成长——对中国三十年政治发展的反思》,《公共行政评论》2008年第1期。
[6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68][美]拉里·戴蒙德:《民主政治的三个悖论》,载刘军宁编《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版,第123-124页。
[69]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31页。
[70]《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71]郭定平:《制度积累与渐进替代: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机制解析》,《学习与实践》2008年第11期。
[7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9页。
[73]同上,第160页。
[74]同上,第242页。
[75]同上,第177、176页。
[7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4页。
[77]同上,第194页。
[78][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导论》,张广勇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24页。
[79][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44页。
[80][美]阿瑟·刘易斯:《经济增长理论》,梁小民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520页。
[81][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85页。
[82][美]戴维·伊斯顿著:《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83]《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8页。
[84][美]塞缪尔·亨廷顿:《难以抉择》,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9页。
[85]景跃进:《行政民主:意义与局限——温岭“民主恳谈会”的启示》,《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8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87]林尚立:《民主与民生:人民民主的中国逻辑》,《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88]林尚立:《民主与民生:人民民主的中国逻辑》,《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
[89]《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90][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页。
[91][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92][印]阿马蒂亚·森:《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01页、第1页。
[93]同上,第198页。
[94]同上,第11页、第186页。
[95]同①,第152页。
[9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48页。
[97]蓝蔚青:《杭州市构建党政、市民、媒体“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研究》,杭州网2009年01月31日
[98][英]安东尼·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99][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6页。
[100][美]穆拉维契克:《民主与民主化》,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42页。
[101]Robert Dahl,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Autonomy vs.Control(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82),p.1.
[102]参见顾昕:《以社会制约权力——托克维尔、达尔的理论与公民社会》,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
[103][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0页。
[104][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页。
[105][德]乌尔里希·贝克、[英]安东尼·吉登斯、[英]斯科特·拉什:《自反性现代化》,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3页。
[106][美]朱迪思·斯夸尔斯:《协商与决策:双轨模式中的非连续性》,毛里西奥·帕瑟琳·登特里维斯主编:《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1页。
[107][德]哈贝马斯:《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108][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77页。
[109]孙柏瑛:《我国公民有序参与:语境、分歧与共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110][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三联书店2000年版。
[111][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112][英]达霖·格里姆赛、[澳]莫文·K·刘易斯:《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基础设施供给和项目融资的全球革命》,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1页。
[113]曾维和:《整合性公共服务——当代西方国家公共服务提供的新模式》,《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11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54页。
[115][美]科恩:《论民主》,商务印书馆,聂崇信、朱秀贤译,1988年,第172页。
[116][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5页。
[117][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阎华江郑孝华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86页。
[118][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119][美]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12页。
[120][美]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30-531页。
[121]转引自孙柏瑛:《全球化时代的地方治理:构建公民参与和自主管理的制度平台》,《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11期。
[122][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页。
[123][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页。
[124][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8年版,第398页。
[125]Larry Diamond,Doh C.Shin.Institutional Reform and 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in Korea.Hoover Institution Press,2000:18-19.
[126]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从宏观历史与微观行动角度看》,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4年版,第136页。
[127]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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