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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经传所载婚礼与《仪礼·士昏礼》之比较研究(下)

时间:2023-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是从《春秋》经传及《仪礼·士昏礼》两书所记载的六礼方面进行的比较。通过考察,发现《春秋》经传中所行的六礼多与《士昏礼》相同,但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程序有所简化或变化,掺杂了一些变礼。《春秋》经传作为先秦的历史要籍,虽然不是记载婚礼的专著,但仍然涉及了不少阶层的婚礼,往往可补《仪礼·士昏礼》之不足。
《春秋》经传所载婚礼与《仪礼·士昏礼》之比较研究(下)_制度思想与社会生活

第一章是从《春秋》经传及《仪礼·士昏礼》两书所记载的六礼方面进行的比较。通过考察,发现《春秋》经传中所行的六礼多与《士昏礼》相同,但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程序有所简化或变化,掺杂了一些变礼。下面将从二者有所歧异或有所缺省的部分加以比较。

《仪礼》作为周代礼制的总汇,记载了当时社会上的各种礼仪制度,因此对于实行于生活中的所有婚礼,不可能完全概括。而且现存的《仪礼》十七篇只是《仪礼》的残存部分,现存《仪礼》只有士婚礼,无天子、诸侯、大夫婚礼。《春秋》经传作为先秦的历史要籍,虽然不是记载婚礼的专著,但仍然涉及了不少阶层的婚礼,往往可补《仪礼·士昏礼》之不足。因此,将《仪礼》与《春秋》经传进行对比,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了解春秋时各个阶级的婚礼。

一、《春秋》经传所载未见于《仪礼·士昏礼》之婚礼

(一)婚礼等差性

1.天子婚礼

周天子一般娶诸侯公室的女子为王后,诸侯的嫡女、庶女、同父姐妹乃至大姑、小姑都可以作为周王后妃人选。如《左传·襄公十二年》载:

灵王求后于齐,齐侯问对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先王之礼辞有之。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无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则曰:‘先守某公之遗女若而人。’”齐侯许婚。

古时通婚之男女双方的地位必须相称。进入东周后,周室虽卑,但名义上仍是天子,形式上仍是当时地位最高的社会成员。为了显示其身份的高贵,其迎娶王后的礼仪有特别规定。如《春秋·桓公八年》:“祭公来,遂逆王后于纪。”《左传·庄公十八年》:“虢公、晋侯、郑伯使原庄公逆王后于陈。”周天子不亲自参与迎娶诸侯公室女子的礼仪,而是委托同姓诸侯代为主持。并且迎接王后的婚使,身份必须是卿,否则视为违礼。周桓王娶纪国的季姜为后时,迎娶的礼仪是由鲁桓公主持的。王室的婚使祭公先前往鲁国,从鲁桓公那里接受了使命,才去纪国迎接季姜到京师洛邑。周惠王娶陈妫为后,请虢公、晋献公、郑厉公代为主持迎娶,婚使是世为王室卿士的原庄公。

然而,襄公十五年周灵王娶后时,《左传》中没有再提到代为天子主婚的同姓诸侯,而且去迎接王后的婚使刘夏也并不是卿,《公羊传》称他是“天子之大夫”,《榖梁传》中称他为士,《左传》中称他为“官师”,并清清楚楚地写着“卿不行,非礼也”[1]。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出一些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的春秋后期的景象。

2.诸侯婚礼

诸侯的妻子一般称为夫人,多为各国公室之女;也有的是周王室的女子,通常被称作王姬;少数是卿大夫家的女子,如郑庄公娶了宋国大夫雍氏的女儿——后来郑厉公的母亲雍姞[2]

《春秋》经传中提到的诸侯婚娶礼仪有聘、纳币、逆女等,一般诸侯不亲自出行,委派卿、大夫成礼即可。婚礼中重要的礼仪是逆女,也就是把新妇迎接回国。诸侯不亲自出国境逆女,但一定要派卿前往成礼。如《左传·隐公二年》:

纪裂来逆女,卿为君逆也。

又如《左传·文公二年》:

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

《左传·隐公二年》纪君娶鲁惠公女,纪裂为之来逆。杜预注:“裂,纪大夫。”[3]逆妇卿不行为非礼,但此不言非礼,则裂实际上是卿。文公四年鲁文公迎娶出姜,没有派上卿前往,故被君子视为“非礼”。因为文公二年曾“贵聘”出姜,但文公四年却用低贱的礼节迎接,相当于把出姜立为夫人而又不以礼相待,实际上等于废弃她,故君子认为结果必然会使国家动乱,家族灭亡。

诸侯嫁女时有送女、致女和聘等礼仪。送女,是遣嫁之礼,一般不出国境,如《诗·邶风·燕燕》记载卫君之妹远嫁也只是“远送于野”,即送到国都郊外罢了。致女则是把所嫁之女送至目的地。薳启彊云:“求昏而荐女,君亲送之,上卿及上大夫致之。”[4]可见送女和致女是不同的。送女要遵循“送从逆班”的原则,即送女者的位次依逆女者的位次而定。如《左传·桓公三年》记叙送女之礼说:

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

但是昭公二年,韩须如齐逆少姜,齐国派陈无宇送女。韩须仅为公族大夫,陈无宇为上大夫。按理,齐国也只需要派一个公族大夫送女即可,但齐畏晋,不敢使公族大夫送,而使上大夫送,故《左传》云“犹有所易,是以乱作”[5]。是礼崩乐坏的又一表现。

送王姬之礼又与此不同,天子不与过问,由同姓诸侯主持。如《春秋·庄公元年》所载:“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王姬归于齐。”王姬是周平王的孙女,将嫁于齐襄公。依周礼,天子将王姬嫁给诸侯,必使同姓诸侯主婚,因此周室先请鲁国国君主婚,然后令天子之卿单伯将王姬送到鲁国,以备出嫁。鲁国在国都外为王姬修建馆舍,以备齐国来迎娶。王姬在鲁国生活半年左右,便到了齐国。王姬到齐国,应该是齐国国君亲自迎娶,因为庄公十一年载:“冬,齐侯来逆共姬。”[6]这是另一个嫁给齐桓公的王姬。与前一个王姬一样,也是先到鲁国,然后齐桓公亲自到鲁国迎亲。

嫁女之国所行的聘礼在反马之后,妇家遣人聘问,致殷勤之意。此礼《仪礼》无明文,只见于《春秋》经传。如《春秋》记鲁桓公三年齐嫁文姜,“齐侯使其弟年来聘”[7]。成公九年,“二月,伯姬归于宋。夏,季文子如宋致女,复命,公享之”[8]。《左传》桓公三年亦曰:“冬,齐仲年来聘(鲁),致夫人也。”杨伯峻解释说,在鲁而出,则曰致女,在他国而来,则总曰聘,故《传》以致夫人释之。[9]可见致女与嫁女后所行的聘礼是一个仪式,都是在三月庙见后,妇礼已成,母家派使者去夫家聘问,以示谦敬殷勤,稳固婚姻之好。只是天子嫁女以鲁国为主,名称有所差异,由鲁国到别国去称为致女;由别国到鲁国来,通称为聘。

诸侯公子立为太子者,娶妻不亲迎。《左传·昭公十九年》记载楚太子建聘娶秦女,就由少师费无极前往迎接。诸侯公子娶妻,礼仪稍异于诸侯,要亲自迎娶新妇。如《左传·隐公八年》所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即行此礼。

3.卿、大夫婚礼

卿、大夫婚礼礼仪也有聘、逆女等步骤。如《左传·文公七年》记载:

穆伯娶于莒,曰戴己,生文伯;其娣声己生惠叔。戴己卒,又聘于莒,莒人以声己辞,则为襄仲聘焉。

杨伯峻注:“聘即近代之订婚,古亦谓之成婚……盖已纳币。”[10]但从穆伯又去莒聘女而被拒绝一事来看,如果聘在纳币后,则婚姻已定,莒人就不该拒婚。所以笔者认为聘就是纳币。“穆伯又聘于莒”,大概是想直接行纳币之礼,而省略纳采、问名等程序,但莒人以声己当继戴己为室而拒绝了他。同时我们发现,这个“聘”与前述诸侯嫁女之后所行的聘礼不同,大概春秋时“聘”有多个含义,也或者是当时并没有完全统一名称。

卿、大夫娶妻一定要亲自前往女方迎接新妇。《左传》中不乏其例,如《左传·宣公五年》载“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

卿大夫婚礼有反马之礼。如《左传·宣公五年》记载:

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冬,来,反马也。

高固于迎娶叔姬的当年冬天,又同她一道回到鲁国,《左传》解释为行反马之礼。杨伯峻说:

至大夫以上娶妇者,则乘母家之车,驾母家之马。即婚三月以后,夫家留其车而返其马。郑玄注“留车,妻之道也”者,盖谓妻不敢自必能长久居于夫家,恐一旦被出,将乘此车而归,杜注所谓“谦不敢自安”之义也。郑又云“反马,婿之义也”者,夫家示以后不致发生出妇之事也。[11]

依杨伯峻等人的解释,天子诸侯及大夫嫁女,女子乘母家之马车至夫家。婚后三月,夫家留其车而返其马,有使女家安心之义。高固陪同叔姬一同反马,杜注:“礼,送女,留其送马,谦不敢自安。”[12]依杜预的解释,反马时丈夫不宜亲行。但杨伯峻认为可以亲行,对于杜氏不宜亲行之说,杨氏认为“郑玄无此义,《传》更无此义”。[13]

士及庶人没有反马礼。孔颖达疏引郑玄《箴膏肓》云:“盖古代士人娶妇,乘夫家之车,驾夫家之马,故《仪礼·士昏礼》不载反马之事。”[14]士虽然没有反马之礼,但《士昏礼》有送者一节,盖亦有使女家安心之义。

4.士昏礼

士之娶妻,其婚礼应如《仪礼·士昏礼》所言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步骤。《诗·卫风·氓》中还有关于士婚礼的形象描述。诗中以女子口吻写道:

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诗中说:不是我误了婚期,是你没有请好媒。请你不要生气,清秋时节是佳期。……既然你已卜吉又请筮,卦上没有不祥话。用你的车子来,把我的嫁妆运回。可见周代士阶层婚礼中有媒聘、占卜、定婚期、亲迎等仪式。

5.庶人婚礼

周代对于庶人的婚礼,规定了相应的政令,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郑康成云:“阴礼谓男女之礼,昏姻以时,则无旷怨。”[15]同时设“媒氏”与“遂人”之官,专司男女婚姻之事。媒氏的职责是进行年龄登记、结婚登记、婚姻管理、聘币限制以及审判婚姻诉讼等。如《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人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遂人则是劝民及时婚媾,使其和顺,即“以乐昏扰甿”[16]

如果遇到灾荒之年,则实行“多昏”,如《诗·卫风·有狐》孔颖达疏曰:“古者国有凶荒,则减杀其礼,随时而多昏。会男女之无夫家者使为夫妇,所以蕃育人民。”[17]又《周书·大匡篇》云:“大荒,嫁娶不以时。”即是说,遇上荒年,不待秋冬,媒氏会男女进行婚配。

庶人婚礼与天子、诸侯、大夫、士明显不同。政府设遂人以乐婚扰民,媒氏掌万民之判,其目的在于让男女及时,家室完聚,内无怨女,外无旷夫。至于纳币不过纯帛,非士大夫之玄束帛,荒则多婚,不必择冰泮霜降之时,且不用令者有罚,迁葬嫁殇者有禁,与六礼不符合。这些都是因为礼不下庶人。

综上所述,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其婚礼在器物、仪式上各有等差。如纳币时,天子以束帛加穀圭为聘。诸侯以束帛加大璋为聘。卿大夫、士娶妻,以玄、束帛、俪皮为聘。庶人娶妻,则以缁帛为聘。各等级所应遵循的礼仪制度明显不同。天子、诸侯不亲迎,派卿为婚使逆女。诸侯立为太子者,派少师迎娶。天子又使同姓诸侯代为主持迎娶礼仪,更突出了地位的高贵。诸侯公子、卿大夫、士都要亲自迎娶新妇,但在礼仪的细节上仍有差异,卿大夫以上者以女方车、马迎娶新妇,士则是以夫家车来迎娶新妇。作为婚礼尾声的反马礼,天子、诸侯、大夫皆有,自士以下没有。因为礼不下庶人,所以庶人婚姻多与六礼不合。

(二)烝报婚制、媵婚制

1.烝报婚制

春秋时期有一种与聘娶婚并存的婚制,“烝”“报”收继婚。“烝”即是儿子收继自己父亲的群妻。“报”则是收继季父之妻。烝报婚具体实行过程不同于聘娶婚,大概收继时会行一个类似“烝”或“报”的祭礼,以向祖先报告。这种婚制是原始婚俗遗风,是与周代宗法封建社会中贵族阶级的家庭私有制下的财产继承制相结合的产物,不仅流行于当时贵族社会,而且在社会底层群众中亦有存在。[18]然而到了《仪礼·士昏礼》成书时,只有经过聘娶仪式的婚姻才是唯一正当的。所以顾颉刚认为烝报婚在春秋末至战国时已为主流思想所不容。[19]

2.媵婚制

春秋时期婚姻还实行媵婚制,虽然在《仪礼·士昏礼》也有所反映,如妇至夫家,升自西阶,有“媵布席于奥”,郑玄注曰:“媵,送也,谓女从者也。”[20]但是《士昏礼》的记载极其简略,对于媵婚制的具体实施规则没有提及,因此参照《春秋》经传,我们可以较为全面地了解媵婚制。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21]

齐侯娶于鲁,曰颜懿姬,无子。其姪鬷声姬生光,以为大子。[22]

这些材料说明当时贵族男性娶妻,以女方女弟及姪随嫁,一般随嫁的媵妾选自与主嫁女同姓的国家。但“同姓媵之”是事实,“异姓则否”却未必。如上例成公九年及十年,共姬嫁与宋国,卫晋齐三国媵之,其中齐与宋为异姓。同样《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记载晋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23],也是异姓随媵妾之明证。或以为异姓媵妾非礼。

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24]

杨伯峻注,叔姬为隐公二年嫁于纪国的伯姬之妹。叔姬之所以在时隔六年后归于纪,而此时伯姬未卒,因为伯姬归纪时叔姬年尚幼,所以当时未随伯姬同行。[25]何休注《公羊传·隐公七年》“叔姬归于纪”曰:“叔姬者,伯姬之媵也。至是乃归者,待年父母国也。妇人八岁备数,十五从嫡,二十承事君子。”[26]这里提到的“备数”“待年”,班固在《白虎通·嫁娶篇》中有更深一层的阐释,“姪娣年虽少,犹从适人者,明人君无再娶之义也。还待年于父母之国,未任答君子也。诗云‘姪娣从之,祁祁如云,韩侯顾之,烂其盈门’。《公羊传》曰‘叔姬归于纪’,明待年也”。班氏之说,包含着三个方面的意思:第一,“明人君无再娶之义”,以姻亲为政治同盟之义务规约;第二,“姪娣年虽少,犹从嫡入”,年少之姪娣在嫡嫁时要从嫡举行婚礼;第三,“还待年于父母之国”,婚礼完毕,媵又回到父母之国,这是因为媵未满二十,没有达到《周礼》所规定的婚嫁年龄,直至年满后方可“承事君子”。

可见媵妾一般是随嫡妻同时出嫁,要从嫡举行婚礼,但媵妾年龄还小时,会在婚礼完毕后,又回到母国呆至成年再归于夫国。依照礼制,嫡妻死后媵妾可继室为妻。

应该说,媵婚制也为聘娶婚,虽然媵妾的婚姻仪式不同于诸侯通过六礼的方式娶嫡妻的正式通婚,但根据当时婚姻习惯,诸侯在聘娶正妻的同时,会接纳该国陪媵的女子或同姓诸侯国陪嫁的女子,也即是说,无论嫡妻还是媵妾都被同时接纳入夫家家族。从这一点看来,媵婚的仪式应该可以作为聘娶婚仪式的补充。春秋媵妾制是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普遍施行的婚姻制度,它是原始氏族婚制逐渐消失并和阶级制度结合形成的,正如顾颉刚指出的那样:“媵妾制是古代群婚制的遗留和当时的一夫多妻制在奴隶制社会中的结合。”[27]

二、《仪礼·士昏礼》与《春秋》经传两书记载相异之处

(一)庙见及配祖

《仪礼·士昏礼》记载六礼结束后还要举行“成妇之礼”,即共牢合巹、妇见舅姑、庙见及配祖、婿见妇父母。经过这些仪式后,整个婚礼才算完成。在庙见及配祖这一环节上,《春秋》经传与《仪礼·士昏礼》所记颇为不同。依《左传》所记,“配祖”合乎礼制的做法应是先告祭祖庙,然后成匹配。如《左传·隐公八年》:

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缄子送女。先配而后祖。缄子曰:“是不为夫妇,非礼也,何以能育?”

郑公子忽娶陈妫,先同居后祭祖庙,而不是先告祭祖庙再同居,被陈缄子斥为不能名为夫妇。而《仪礼·士昏礼》所记是妇在舅姑已殁,婚后三月行庙见之礼,可见是先配而后祖。对于这种差别,陈戍国认为先祖后配为春秋前期或春秋之前所行婚礼,先配后祖为婚礼之变,[28]其说法不无道理。

(二)女家择婿

春秋时有一些婚姻是女家父母主动为女择婿的:如隐公七年陈侯为陈妫请妻于郑太子忽[29];桓公六年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太子忽[30];春秋末期,齐侯为了寻求晋国的政治援助,使晏婴请继室于晋。[31]这种为女择婿是沿袭西周的礼俗,《诗经》中可见记载,如《诗·摽有梅》:“求我庶士,迨其吉兮。”周蹶父为女择夫,还为诗人所美,如《诗·大雅·韩奕》云:“蹶父孔武,靡国不到,为韩姞相攸,莫如韩乐。”是描述蹶父为女儿韩姞相女婿,视其所居,韩国最乐。对比《仪礼·士昏礼》的纳采一节,依贾公彦疏云“昏礼男当作‘当取其敌匹’。女家意相许可然后遣媒,故女家亦择男也”[32],可知择男是男家求婚在先,女家没有异议而后行的。可见男家与女家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可能是因为《士昏礼》在对各国的婚礼进行整理时,将一些俗礼作了修改和整理,加入了作者自己的一些主张和理想成分,譬如强化了“男主女从”的思想。

通过考察,我们发现《仪礼·士昏礼》中所记载的许多婚礼制度都可以从《春秋》经传中得到印证,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这说明儒家学者对前代流行的婚姻礼制采取的是一种“温和”的态度,即主要部分保留了原貌,但也有一些相歧异的内容。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歧异,我们认为一是两本书的类型不同,其所载的侧重点不同。《春秋》经传是鲁国史书,所述婚礼,均非专门记载,绝大多数只是因所载史事有所涉及而录,故非常简略。《仪礼》是专门记载西周至春秋礼仪制度的礼书,《士昏礼》叙述士的婚礼仪式颇为详细,因此比较有系统。遗憾的是,《仪礼》经秦火的摧残,婚礼中只遗留《士昏礼》一篇,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婚礼的记载,而《春秋》经传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从天子诸侯直到庶人,因此二者无论从整体上还是从细节方面都无从全面比较。因此当我们以士婚礼去参照比较其他阶层的婚礼时,产生歧异也就自不待言。此外,《仪礼·士昏礼》反映的是制度上的礼,《春秋》经传反映的是实际生活中实行的礼。我们知道,社会制定或推行某种制度时,实际生活中有人会依制度行事,有人不会依制度行事,因此对二者进行比较时,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歧异之处。二是《仪礼·士昏礼》经过儒家学者的加工整理,其间会有所增补和删改,比如《春秋》经传记载问卜与纳币形式比较多样灵活,而《仪礼·士昏礼》作了统一。再如春秋后期因为礼崩乐坏出现女子自主婚与女子自奔成婚,《仪礼·士昏礼》则只认定聘娶婚为唯一合礼的婚姻,《礼记》对自奔女子的身份作了限定,表明《仪礼·士昏礼》相比实际实行的婚礼具有滞后性,从而产生与《春秋》经传内容的歧异。三是与婚姻礼俗的发展演变有关。由于《仪礼·士昏礼》是春秋战国之际儒家学者对以前流传下来的婚姻礼俗加以编订整理的结果,其内容反映的是当时社会的主流礼制,一些逐渐为主流社会所不容的俗礼或一些发生了变化的礼俗便被忽略和摈弃了。如《春秋》经传所记载的烝报婚制,在春秋前期为社会所认可,但中、后期已为主流社会所不容,自然不会被《仪礼·士昏礼》作为礼制记录下来。再比如庙见与配祖,春秋之前和春秋前期是先庙见再配祖,而《仪礼·士昏礼》是先配而后庙见,可以想见春秋中后期先配后庙见的普遍性。我们从中也可以看出婚姻礼俗的演变。因此,在对二者进行比较时,我们应该认识到其中的同与异,并且认识到相同是主要的,歧异是次要的,由此传达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注释】

[1]《左传·襄公十五年》。

[2]《左传·桓公十二年》。

[3]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21页。

[4]《左传·昭公二年》。

[5]《左传·昭公二年》。

[6]《左传·庄公十一年》。

[7]《春秋·桓公三年》。

[8]《春秋·成公九年》。

[9]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99页。

[10]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1211页。

[11]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686页。

[12]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686页。

[1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686页。

[14]转引自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686页。

[15]彭林整理:《周礼注疏》,第342页。

[16]《周礼·地官·遂人》。

[17]《毛诗正义》卷三之三,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327页。后文引本书不再注明版本。

[18]彭邦本:《论春秋时代的烝报》,《民族论丛》第二辑《先秦民族史》,1982年,第88~97页。

[19]参见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十四、十五辑。

[20]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80页。

[21]《左传·成公八年》。

[22]《左传·襄公十九年》。

[23]《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24]《春秋·隐公七年》。

[2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修订本),第52页。

[26]徐彦:《春秋公羊传注疏》,十三经注疏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2208页。后文引此本不再注明版本。

[27]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十四、十五辑。

[28]陈戍国:《中国礼制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380页。

[29]《左传·隐公七年》。

[30]《左传·桓公六年》。

[31]《左传·昭公三年》。

[32]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编:《仪礼注疏》,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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