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在讨论文化的定义时曾涉及文化的属性问题,如“文化的实践属性”“文化的社会属性”“文化的信息属性”以及“文化的驱导属性”,而此处又专设条目讨论“文化的基本特性”,这是否意味着属性与特性存在着什么区别呢?
按其语词的基本含义,属性和特性都是指事物所具有的品质和品性,在不刻意特别区分的情况下,可以认为两者原本就是一码事。然而,如果要刻意追究两者表达意义的严谨性,属性和特性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的。比如,属性所表达含义的范围比较宽泛,而特性所表达含义的范围则相对较窄;属性的概括程度比较高,主要表示事物所具有的一般品质和一般品性,而特性所指的具体性较强,主要表示事物所具有的特殊品质和特殊品性;属性通常是不可改变的,如“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即永远不可改变,而特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则可以改变,如“灵动而随形,趋势而下流”是水的特性,但在抽水机工作或喷水设施压力的作用下,水即可塑形、定型并向上流动等。依此道理,文化的属性含义宽泛,概括性相对较强而具体性相对较弱,而且不可改变,如文化的实践属性、社会属性、信息属性、驱导属性皆然;文化的特性含义较窄,概括性相对较弱而具体性相对较强,而且在一定的条件下并非不可改变,对此后面将一一论及。
所谓文化的基本特性,主要是指那些在文化发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所表现出来且可资区别于它事物的基本特征和品质、品性。世间的一切事物各有其品属、类别乃至于量度方面的表现特征,这些表现特征大多即为事物的特性。一般情况下,比较具体的实物性存在其特性比较简单,如水趋下、火炎上、日月东西行、江河奔海流等;而比较抽象的非实物形态的存在其特性则比较复杂,如观念、思想以及文化等。特别是文化乃人类社会所及之一切,诚可谓包天揽地、蕴古涵今,要概括它的特性确实也不是可以简单得了的事。仅依我们的粗浅理解,文化的基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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