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国家”来源于“社会国家”这一词语的使用,最早使用时用来描述俾斯麦政府的社会政策。在1870年,当德国历史学家首次用“福利国家”来描述俾斯麦“国家社会主义”的政策之后,“福利国家”这一词在英语国家中开始被使用,然而却没有特定的内涵。到1942年,英国大主教威廉·坦普尔(William Temple)在《基督教与社会次序》一书中使用“福利国家”来突出国家在福利供给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提出了他的社会改良思想。这些社会政策的改良需要通过一个集权的政府,在原有的职能范围的基础上为公民提供福利。他将“福利国家”描述为与德国纳粹统治的相对立的为公民服务的国家,政府不仅要维护社会秩序还要为公民服务。虽然到《贝弗里奇报告》开始实施之后,“福利国家”才被赋予更加明确的内涵,但是学术界认为威廉·坦普尔是首次正式提出“福利国家”的人。
福利国家与福利制度的概念不同,可以说最早的福利制度从伊丽莎白时期的济贫法的规定就已经确定下来,但无论是19世纪末期的德国,还是20世纪初的美国,都不能称为福利国家。福利国家泛指战后资本主义广泛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的福利体制。从福利国家的定义上来看,福利国家的实质是一种国家体制,是现代国家所特有的一种国家形态。在这样的国家中,政府通过实施一整套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政策来强化政府在福利供给中的主要责任,在国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共同作用的“混合经济”的影响下,国家关注社会福利,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失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以及贫困等社会问题,以调节和缓和经济矛盾,为公民提供全面有而有效的保障,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
第一,福利国家的实施的主体——政府。一方面,由于福利国家的实施主体是政府,福利国家具备国家形态所必需的职能特征,因此民族国家的存在是福利国家政策实施的前提。在工业化的背景下,福利国家以国家的职能扩张为前提,通过国家机器的作用实施社会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国籍是公民享受国家福利政策的前提和基础,突出了公民资格在福利国家中的重要性,进而强化了国家主权的作用。福利国家首先是一种国家形态,所以具备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职能。另一方面,福利国家强调政府对经济生活所进行干预的作用。国家为了缓和社会经济矛盾,调解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收入差距问题,通过建立一套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并予以实施,进而保证社会的安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在最初建立福利国家的模式中,福利国家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
第二,福利国家享受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体现在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的资格,因此,公民如果拥有完整的社会权利,福利国家就可以保证公民享受到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础上,教育、福利等提高生活水平的福利和服务的权利。公民享受福利政策的基础出于公民的资格,而不是公民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这就必然使福利政策带有非商品化的性质。吉登斯曾指出,“福利国家的发展是公民权长期演进过程中所达到的最高峰”[1]。这成为福利国家公民权利的理论依据。在福利国家中,国家修正市场运行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使公民的社会权利在更大程度上免受在市场竞争中由于所处地位的差距而带来的不公平的影响,减少由于经济风险带给公民生活所造成的伤害的程度,保障公民充分就业的劳动权利,通过最低收入保障消除社会中存在的贫困现象以及一系列社会保险政策来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公民享受教育、文化等社会政策的机会平等。
第三,福利国家产生的动力——阶级冲突。阶级冲突是福利国家的产生的动力。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是工业革命之后社会的典型特征,福利国家不是自发产生的,福利国家最初的产生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资产阶级统治者迫不得已的选择。早在德国俾斯麦执政时就通过“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对无产阶级的工人运动进行镇压,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社会保险政策来安抚工人的情绪。因此,福利国家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政策的一种制度形式,是工人阶级为争取自身利益进行长期运动,进而统治阶级为调和社会矛盾而采取的结果。可以说,阶级冲突是福利国家从最初的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民主制的不断完善,福利国家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福利体系,是国民意识进步,普选制产生的政府对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基于肯定和认同的结果,使福利国家成为不同阶层利益的综合体,增强福利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地位。
第四,福利国家的核心内容——政府干预。虽然在西方国家中,经济的活力主要依赖于市场机制,市场应该享有最大的自由,但是单纯的依赖市场会出现很多负面的社会效应,不能完全的依赖于市场机制来支配社会生活,这就需要国家一定程度的干预来缓解市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福利国家的政府干预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税收政策,将经济利润提取出来进行整合,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利用社会政策在社会范围中进行收入再分配,重新整合社会的资源,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米什拉指出,“福利国家把政府防止和减少贫困以及为所有公民维持充足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制度化了”[2]。在福利国家中,福利开支占很大的比重,福利支出成为福利国家公民为了抵御贫困以及经济风险来临时必要的收入保障。
第五,福利国家解决的问题——共同的外部风险。由于在经济社会中,人们所要面临的外部风险是一定的,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特征。从生命周期的理论出发,人们都要面临从生到死整个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外部风险。从儿童福利政策的实施,到教育,到进入劳动领域后所面临的工伤、医疗、生育等,甚至是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养老保障,社会中的人们随时都面临着共同的丧失收入或者收入损失的风险,这为福利国家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广泛的现实依据,获得社会不同阶层的广泛认同。同时,使得国家与公民之间无论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还是国家的利益的角度,都迫切的需要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确保在公民之间,甚至是代际之间团结互助,使人们在付出比较低的社会代价的同时,享受到最大的能够抵御社会风险的经济收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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