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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民主决策的含义与机构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进行重大决策的基本途径和形式,社区协商议事会和社区居委会则是日常性事物决策的重要机构。决策就是做出决定,民主决策意味着拥有决策权的人共同做出决定。居委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告知社区居民,并邀请提案人和有关居民列席会议。这一规定说明社区居民大会决策的内容是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协商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以民主议事、民主监督等为主要功能的社区自治组织。
社区民主决策的含义与机构_城乡社区自治实务

民主决策是社区自治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做好民主决策,既有利于发扬基层民主,保障广大居民群众自我管理社区事物的权利,也可以充分调动社区各方面的聪明才智,促进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顺利开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居民进行重大决策的基本途径和形式,社区协商议事会和社区居委会则是日常性事物决策的重要机构。

决策就是做出决定,民主决策意味着拥有决策权的人共同做出决定。社区民主决策是指在涉及社区重要事项时,按照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由社区相关机构根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民主讨论或协商,并形成一定的决议交付执行的决策过程。

参与社区民主决策的机构较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但在决策之前,一般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党支部和协商议事会的共同商讨,提出草案交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社区的日常决策一般由居委会(村委会)同党支部做出,社区居民也可就相关事宜参与决策。

在各地的社区自治实践中,居民代表大会已经成为专门性的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的决策核心,承担着最重要的社区决策功能。它的这种决策角色和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居组法》、《村组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1)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居民代表大会是非常设性机构,没有主任等负责人。根据《居组法》规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由每个居民小组民主推荐2~3人参加。居民代表任期与居委会任期相同,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村组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由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居民(村民)代表拥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权利:①选举权。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选举中,代表拥有选举权。②罢免权。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成员和协商议事会成员,代表们通过召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行使罢免权。③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协商议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修改和通过社区自治章程。④监督权。社区居民(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对居委会(村委会)和协商议事会进行民主监督,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居委会(村委会)和协商议事会应予以说明和解答。⑤调查权。社区居民代表有权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⑥提出议题(案)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案)并报送居委会(村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必要时提请召开议事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

义务:①宣传、贯彻落实社区组织的决议。②联系社区成员,维护成员利益。③沟通协调。④带头完成社区义务。⑤协助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做好工作。

(2)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居组法》规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居委会召集和主持,在涉及居委会自身利益时,遵照回避原则,可由协商议事会主任或临时推选的居民代表担任主持人。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这种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会期制度,避免了形式主义,也有利于维护居委会的日常管理功能,便于居民代表大会将精力放在最重要事务的决策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居民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出席代表赞成才有效。表决方式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在征得全体代表同意时,也可举手表决。表决结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居组法》没有规定旁听和列席问题,但根据直接民主和社区自治原则,社区居民有权旁听居民代表会议并就会议决议进行监督,特别是在讨论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宜时,会议组织者应主动邀请居民列席并接受监督。

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议题可由居委会提出,也可由一定数量的居民或居民代表提出。居委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内容告知社区居民,并邀请提案人和有关居民列席会议。对会议决议按正规程序处理。

《村组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3~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3)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策内容。《居组法》规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规定说明社区居民大会决策的内容是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①社区内的公共事物、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等涉及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社区整体环境建设或改造方案、重大的社区建设项目、涉及全体居民的费用收取等;②制定或修改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社区各类规章制度;③审议社区居委会半年、全年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④有关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成员的补选和罢免;⑤了解社区财务和社区建设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讨论并批准社区重要的资金使用计划;⑥讨论并决定社区对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补贴情况;⑦改变或撤销居委会不适当的决定;⑧与社区成员利益相关的其他事项。

《村组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在涉及社区最重要的事宜时,如居民代表大会或居委会(村委会)认为有必要,可召开全体居民大会对社区事宜进行决策。

社区协商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以民主议事、民主监督等为主要功能的社区自治组织。其成员一般包括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一级单位代表、社区知名人士、部分居民代表等。社区居民协商议事会和居民委员会(村委会)也是社区民主决策的重要机构。它们的这种决策功能是通过两个渠道进行的。一是在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或社区居民大会进行重要决策前,由协商议事会和居委会(村委会)共同商讨,提出议题或拟决议草案交大会讨论或决定。二是共同执行社区日常性事务决策。内容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任务的所有方面。

社区居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形式可以通过提交提案,使提案变成决议,也可以参加社区听证会,直接在会上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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