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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往伦理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使人们在网络空间有可能摆脱现实交往伦理的制约,重建一种全新的网络交往伦理。而在网络交往中,交往主体却是不确定的。因为道德主体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会强化网络交往伦理的相对化趋向,使无中心变成了网络交往伦理的现实。
网络交往伦理_网络社会学的基本议题

网络交往伦理[1]

网络空间的崛起,使交往伦理面临一种全新的境遇。与现实社区中建立在人与人之间面对面交往基础上的交往伦理不同,网络交往伦理是以身体不在场的匿名交往为基础的,因而具有道德主体不确定、伦理规范多元化、道德评价尺度相对化等特征。在今天,我们虽然还无法完全确定互联网对交往伦理的社会影响究竟有多大,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影响已远远超越了工业社会的解释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一、网络空间:交往伦理的新境遇

与现实社会生活不同,网络空间的社会生活是基于认同、兴趣和想象的。“网路所带来的虚拟社区通常不是由共同居住空间组合而成,相反地,它是由共同兴趣所构成的……有共同兴趣和需求的网友,能够共同聚集在虚拟社区中,发展自我的人际关系,也同时凝聚社区的共同意识。”[2]由于网络空间这种不同于现实社会空间的虚拟特性,因此,作为对人们的虚拟生存状态体现的网络交往伦理,也就自然具有其不同于现实社会交往伦理的新特征。这种新特征,我们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交往伦理和现实社会交往伦理建立的基础不同。现实社会的交往伦理是建立在人们面对面互动的基础之上的。在面对面的互动情境中,人的物理身体始终在场,并且具有相对稳定的身份。也就是说,在现实社区的人际交往中,人们的家庭出身、性别、身份、地位、职业、学历、阶层等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社会角色都是相对确定的,这必然导致其人际互动受一定社会的伦理规范的强制影响和制约。而在网络空间中,由于身体不在场,人们之间的交往始终处于一种匿名状态,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社会角色统统阙如。这使人们在网络空间有可能摆脱现实交往伦理的制约,重建一种全新的网络交往伦理。

第二,网络交往伦理和现实社会交往伦理的主体不同。作为现实人际交往主体的个人,是处于一定的现实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人,在现实社会的人际互动中,这一个体必然要受其特定社会角色规范的制约,必须遵守他所扮演的角色的伦理规范。与此不同,网络人际互动的主体是网络一族,他们在网络空间扮演的角色是虚拟的、不确定的和流动的。这使得人们有可能在网络空间暂时摆脱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范对自己的交往活动的制约,甚至在网络空间创造一种全新的交往伦理规范。

第三,网络交往伦理和现实社会交往伦理的运行机制不同。由于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人际互动是一种以身体为基础的面对面交流和沟通,因此其交往伦理必然受制于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身份和角色,受制于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的影响,受制于现实的道德教育,受制于社会的赏罚体系。一句话,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是人们的交往伦理的基础。而在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中,由于身体不在场和匿名,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身份和角色对道德交往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就变得微乎其微。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伦理,更多地不是取决于他律而是取决于自律。

第四,网络交往伦理和现实交往伦理的道德评价标准不同。所谓道德评价,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据一定的道德准则,对包括自己、他人或群体的行为、品质、可感知的意向以及社会风尚在内的各种道德现象进行善恶褒贬的道德判断活动”[3]。不管在现实社会中还是网络社会中,道德评价总是存在的。但是,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的道德评价标准却有着巨大的差别。在现实社会中,道德评价标准是相对稳定的,而且总是基于一定社会和民族文化的基础之上,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性和时代性。而网络空间作为后现代社会的标志性存在,一方面,强化了道德评价的相对性,凸显网络伦理的多元化、非中心化、碎片化、流动性等后现代特征;另一方面,网络交往又在客观上提出了建立一种普世伦理的必要性,因为网络空间作为一个全球化空间,涉及的不再是像现实社会中的人际交往那样的同一民族、同一文化背景,而是涉及大量互相陌生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语言、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这在客观上提出了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跨民族、跨文化、跨地域的“普世伦理”的任务。

总之,由于人们在网络交往中的身体不在场和匿名特征,因此在现实社会中起作用的交往伦理的现实基础、作用机制,在网络空间都陷入了严重的困境。在现实社会中慑于法律制裁、熟人监督而起作用的道德规范,在网络社会由于身份的虚拟化,其约束力大大降低,甚至在许多情况下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在网络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做给他人看的非强制的合道德行为,由于身份的隐匿而很容易消失。一句话,制约着人们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交往行为模式的交往伦理基础,在网络空间正被逐步消解。互联网的崛起,已在客观上向我们提出了建构一种与植根于现实社会的交往伦理有所不同的、能适应网络生存的交往伦理的任务。而这种新的交往伦理的建构,必须能够真正面对网络交往的独特社会问题。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说,这些问题的核心包括如下方面。

(一)道德主体的不确定性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身份是相对确定的,因而现实社会的道德主体也是相对确定的。而在网络交往中,交往主体却是不确定的。网民可以扮演任何自己所希望扮演的想象中的角色。在虚拟社区里,人们甚至可以改变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确定无疑的性别角色。这种身份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网络道德主体的不确定性。“在现实的实体世界中,由于人类身体的呈现提供了一个合宜和强制的自我本位归因,这个真实的肉身实体提供了一个因地制宜的自我意识观,在这一个牢固的、可测量的自我认同中支撑着我们对自我的信仰。然而,在网路空间中去除了先前所提到的肉身实体来作为我们自我认同中的指标。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许多不同的电子自我认同,因而能量和专门性的研究被创造了出来。假如在面对面的社群团体中限制了自我发展的可能性,但在线上的自我并不受到这样的限制,生命似乎可以被认为免除了年龄、种族和性别的社会标记……透过电脑中介通信媒体的调查,支持有许多的人透过这样的中介媒体获得了自我多样呈现的论点。”[4]这种网络空间道德主体的不确定性,正是建构网络交往伦理所面临的第一个困境。因为道德主体的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会强化网络交往伦理的相对化趋向,使无中心变成了网络交往伦理的现实。这显然是我们在建构网络交往伦理时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二)伦理规范的多元性

符号互动论认为,人们在互动时遵循的基础规则是互动过程的产物。而常人方法学者则更进一步探讨了人们在互动过程中是如何运用这些规则的。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arfinkel)认为,存在着一些技巧或规则,这些技巧或规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人际互动过程中形成现实的共同意识,即相同的理解。支撑这些规则或技巧的是人们彼此拥有的隐含的理解和预期,或者某种共同熟悉的背景假设。交往者只有遵循这些大家都熟悉的假设,才能够顺利展开人际互动。如果基本假设不一致,互动就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在网络空间,人们常常陷入伦理评价冲突的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网络空间伦理标准的多元性。由于网络空间本身的多元化、碎片化、平面化、无中心性,因此网民很难建立起一致的基本假设。在网络交往中,除了管理者告诉你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以外,人们对交往场景的不同理解使他们很有可能按不同的规范行事,从而导致人际交往中的道德冲突。

(三)价值标准的相对性

人们在网络空间所遵循的伦理规范,在本质上与其价值判断密切相关。由于网络空间的后现代特性,人们在网络虚拟社会生活中所呈现出来的价值判断本身,也就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网民看来,在网络空间,任何的感性体验都是合理的,因为网络空间是人们充分展现自我的空间。在网络社区,人们能够“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这种价值趋向,使许多网民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无政府主义的空间,从而彻底淡化了价值判断的重要性,使网络价值判断变得多元、相对和不确定。

(四)人际情感的弱化

互联网打破了交往的时空、地域限制,即使从未谋面,网民也可以因为彼此之间趣味相投和爱好相同,而发展出虚拟的友谊、伙伴甚至情侣、配偶等原本只有在现实社会中依靠面对面互动、沟通才能建立起来的默契或亲密关系。透过这样的默契或亲密关系,陌生的网民之间不但可以交换信息,而且也能从中获取社会支持与归属感,甚至获取一种新的自我认同。然而,网络空间的人际交往在拓展人际交往的范围和深度的同时,也使人们在现实社会中面对面的交往转换成为一种身体不在场的匿名互动。也就是说,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交往和互动过程中,出场的只是数字化的符号,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往变成了数字化符号之间的虚拟交往,这种网络交往很有可能在事实上拉长而不是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心理和情感距离。“通讯科技表面上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大大增加,似乎加强了彼此的沟通,但实际上这些沟通却渐趋浅薄;过分方便的联系未必使我们重视每一次与他人的接触及往来,反之,因为越来越不珍惜这些易得的接触,自然不会在事前作出准备,以及事后仔细思量,品味彼此间的情谊。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深度反而和接触的次数成反比,这种情况及其后果实非可以预料。”[5]

二、网络交往伦理的基本特征

综观人类历史,存在着信念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三种道德谱系。而目前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占主流地位的道德规范,主要是自启蒙运动以还形成的现代性道德,这是一种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理性伦理。其核心“是一种基于现代科学理性判断的进步理念,它既是一种文明价值,也是一种社会理想信念,当然也是‘现代性’道德的根本价值维度”[6]。这种由科学理性和进步理念所支配的道德观念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现代性道德的核心理念是普遍理性主义。由于科学理性被认为是普遍合理的和唯一科学的,因此建立在科学理性基础之上的伦理价值观也必然具有普遍性。而这种普遍的理性道德,在实质上就是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说的“工具主义理性”(instrumental reason)。以手段或者说工具为本位的工具主义理性,构成了现代伦理的立足点,建立在这种理性基础之上的现代伦理因而凸显了道德的规范性和工具性维度。(2)进步观念是现代伦理的重要基点。进步观念贯穿于现代社会,是现代人基本价值理想得以确立的基础,同样也是现代性道德的终极性价值圭臬。以此观念为基础建立的现代伦理规范,其引导性作用在于发扬和鼓励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事业的行为,而其惩戒性作用体现在对那些被认为妨害社会进步的行为进行惩罚。(3)理性主义和进步观念促使现代伦理学选择了知识论和道德认知主义的论理方式。道德认知主义的基本假设前提是道德的真实性。理性主义和进步观念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去幻的、可认知的,凭借理性,人类可以把握和达到普遍的道德状态。

现代性道德的上述三个维度,构成了现实社会基本的伦理精神。然而,在网络空间,这种理性主义伦理精神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网络空间这一交往的新平台上所已经呈现来的伦理精神,是一种有别于普遍理性主义的后现代伦理。其根源在于,作为网络社区居民的网民,具有多重、分散、流动、去中心、平面化、不确定、虚拟性等后现代特征。在这种后现代生存状态中,道德的深度被夷平了,一切网络社会行为都被消解为没有深度道德感的感性游戏。由于后现代思想拒绝承认任何一种话语的特权,因而在实际上'毁了建构一种有着确定基础的规范伦理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后现代的网络交往伦理,只能是一种能适应网络空间的多向度、多视角、无总体规范、流动的伦理即一种与理性伦理迥然不同的全新伦理,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感性的狂欢

互联网的崛起,全方位地延伸了人的感官。网络空间给人类提供了一个实现自己梦想的理想之地。例如虚拟现实就是这样一种革命性的技术,它使人们能够完全沉浸在由自己所制造的虚拟世界之中。借助于三维图像和电脑输入输出装置,人们可以完整地感受和探索自己想象过但从未曾涉足的领域。这种虚拟现实,能在同一时刻给人以视觉、听觉、触觉甚至味觉的综合刺激。网络空间凸显了人的虚拟感觉的重要性,给这种虚拟感觉以一个充分的表达空间。网络空间所推崇的是一种感觉主义的价值观,感性在网络交往伦理中第一次被置于价值的首位。在网络交往中,人们所需要拥有的就是基于想象的感觉,满足感性的享受是网络交往伦理最首要的原则。

(二)价值规范的弱化和消解

伦理从本质上讲必然与价值相关。目前,支配着网络交往伦理的价值观是一种后现代主义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的特点,就是没有一种确定的价值观,也就是说,价值在后现代主义那里被悬搁起来了。问题的关键在于,价值观并非后现代主义主要关心的问题,毋宁说,后现代态度更关心的是叙事方式,即一种“悬搁价值判断”的叙事方式。如果一定要涉及价值观,那么可以说,后现代的价值观是一种兼收并蓄的价值观,各种价值在后现代主义那里都可以成为资源,哪怕这些价值可能是自相矛盾的。例如,对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人来说,强暴、色情等性问题一直是困扰着交往伦理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在网络空间中,许多在现实社会中被视为“不正常”的性现象如性强暴、性骚扰不仅屡见不鲜,而且常常为某些网民所接受甚至乐此不疲。对此,有网民说:“正因为我们无法判断,我们就不作判断,这种‘无厘头’状态给我一种现实生活中没有的轻松和实在。”于是,本来在现实社会交往中作为对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进行规导的价值规范、价值判断和价值原则,在网络世界里全都被消解了,所有的一切都预先被原谅了,一切皆可笑地被允许了。无价值成了网络空间的最高价值。

(三)交往规则的多元性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道德的历史继承性,因此道德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多种形式,但是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始终只有一种,其他的道德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次要地位。然而,在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的存在是多元的,这主要是因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交往,并不受限于现实的时空,而是建立在共同的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之上的,其行为是自愿和自主的。这就导致了不同的网络团体或网络虚拟社群,有着不同的交往规则和交往伦理。以致几乎可以说,现有的网络交往伦理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规范,而是一种没有规范的伦理。每个网民所要遵守的规范只是自己内心的良心,即自己对网络虚拟社群的认同度。也正因为如此,所以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网络交往伦理是一种更加符合个体发展,更有助于形成自由、民主、平等、兼容、共享、公正、和谐的人际关系的伦理范式。

三、迈向一种新的交往伦理

互联网的崛起,在客观上为人类创造了一个迈向一种新的交往伦理的契机。与网民的后现代生存状态相契合,开放、去中心、多元、平面、不确定及兼容是这种交往伦理的基本状态。网络时代是一个挑战权威、蔑视权威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我们已经很难再以建立在某种单一话语的中心权威基础之上的伦理规范,去约束和束缚网民,去改变他们的存在方式。用一种确定的伦理规范去规范网民应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和不应该干什么,显然不可能很好地适应和面对人们在网络空间的多元化、匿名、去中心、虚拟、平面化、审美化、数字化和不确定的生存状态。新的网络交往伦理的建构,不能以压制和束缚网民的生存为前提,而应以引导网络交往迈向一种真正自由、民主、平等、兼容、共享、公正、和谐的状态为目标。具体地说,这种新的网络交往伦理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如下。

(一)公正原则

公正是人类迄今为止追求不息却并没有真正达到的理想之一。历史上人们所追求的公正,都只是建立在某一权威话语基础上的公正,能够在这一话语中真正拥有公正的人群十分有限。财富不均、所属社会阶层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等社会背景,都导致人们不可能真正平等地享有公正,甚至不是每个人都能拥有追求公正的权利;而且公正所涉及的内容也是十分有限的,如财产分配公正、政治权利公正等。网络社会的崛起,为人们实现充分的公正提供了一个比现实社会更加广阔的虚拟空间。在网络空间,个体是不确定的,群体是去中心的,人们之间的交往是平面化的。一句话,网络给人类长期追求的公正理想提供了一个最有可能使其变成现实的虚拟平台。在这里,交往者有可能得到真正的公正,得到真正全面的发展。在建构网络交往伦理时,我们应该遵守一条基本原则:网络交往伦理的作用应该是建设性的,不应该以约束和束缚网络的自由生长为代价去建构网络交往伦理。网络空间的公正性不仅应该是网民力图维护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是网络伦理建构者遵守的基本底线。

(二)自由原则

互联网作为后现代社会的技术性标志,是一个没有控制中心的开放式平台,任何人都无法对互联网进行整体性的控制或管制。互联网在技术层面的这种开放性,保证了人们在网络空间交流和共处的自由,从而使人类的自由精神能够在网络空间得到充分的实现。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各式各样的原因,人们的自由总要受到这样那样的限制。与现实空间相比,人们在网络空间的生存和交往,的确要更为自由。这种自由包括:进出网络的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选择信息的自由,角色扮演的自由,以及与人交往的自由,等等。在互联网上,人们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选择在什么样的虚拟社区中居住,甚至可以自己建设一个“家园”在其中居住,并吸引有着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其他人来到自己的“家园”。人们可以在聊天室、BBS、新闻组、论坛、留言板自由发表自己的言论,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目的选择接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可以挣脱现实所强加给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身份和扮演自己想要扮演的任何角色。尤其重要的是,在网络空间,人们能够摆脱现实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利害关系,跨越时空的限制,自由、充分、全面地呈现自我的本来面貌,自由、开放地与其他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三)平等原则

互联网在技术层面对中心的消解,实际上也就是对平行性的强调,互联网的TCP/IP协议和“包交换”技术,都是这种平行性的生动体现。因此,由互联网所培育的网络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关注个体、尊重平等的文化形态。在网络空间,人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人们在现实社会中的地位、等级、职业、权力、特权、财富、身份、学历等背景,都失去了效力。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但不能强迫任何人接受;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与人交流和沟通,但不能强迫别人与自己保持交往。网民在网络空间的交往和互动,完全只能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而这种自愿和平等是建立在关注个体和尊重个体的基础之上的。

(四)兼容原则

兼容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特征,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局域网,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协议,有着什么样的用户环境,只要在接入互联网时遵循TCP/IP协议,就可以成为互联网的组成部分。互联网在技术上的这种兼容精神,为网络空间的包容性和兼容性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证,使网络空间成为一个全新的兼容并包的生存空间。无论是网络空间对各式各样的个人观点和个人选择的兼容,还是对各种不同民族、国家、文化和语言的兼容,以及对各种不同媒介形式的媒体的兼容,都充分体现了网络空间的这种兼容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兼容原则与网络空间的后现代特征,即网络空间的差异、断裂、多元、分解、零散性、破碎性、片断性、或然性等特征在基本精神上正相契合。这一后现代生存空间,为人类展现并打开了一个个性化发展的空间,通过它对人类的个性化生存方式的兼容并包,使人们有可能将自己人性中最本真的东西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

(五)人性原则

网络交往伦理最基本的原则,无疑是人性化原则,因为归根到底,网络空间是人类生存和交往于其中的人性空间。因此,以人性的尺度和原则为基础,应该是我们在建构网络交往伦理时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其目的自然在于使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人性全面发展的空间。换言之,使网络空间真正成为与人的存在融会贯通,能激发人的创造力,实现人的多样化发展的可能性,使人获得全面自由发展的人性化空间。[7]如果说,互联网已经从工具层面为这种人性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那么,网络交往伦理的建构,正是为了从人文文化层面为这种人性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文化上的保证。网络交往伦理应该是一种“人性化”的伦理,建构网络交往伦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人、尊重人和实现人。

【注释】

[1]原载《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年第2期。

[2]翟本瑞:《教育与社会:迎接资讯时代的教育社会学反省》,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231页。

[3]肖雪慧主编:《守望良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页。

[4]袁薏晴:《谈虚拟空间的女“性”解放》,《资讯社会研究》2001年第1期。

[5]胡国亨:《独共南山守中国》,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6]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06页。

[7]黄少华:《知识、文化与人性:评“文化就是力量”说》,《现代传播》199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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