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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的“三农”思想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蒋介石的“三农”思想“三农”问题是在现代化背景下提出来的一个社会改造和发展的问题。这些思想无论是对是错,都在民国时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不研究蒋介石的相关思想就很难准确把握民国时期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由于诸多复杂原因,对于蒋介石的“三农”思想学术界少有相关研究成果面世。[3]本书仅就蒋介石的土地政策思想、农村合作经济思想和废除苛捐杂税思想等三个方面略抒管见。
蒋介石的“三农”思想_民国时期“三农”思想研究

第一节 蒋介石的“三农”思想

“三农”问题是在现代化背景下提出来的一个社会改造和发展的问题。中国自19世纪60年代晚清启动现代化进程以来,农业、农村和农民就一直在衰败和危机中挣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统治时期,不仅没能遏制农村衰败、克服农村危机,反而全面激化了自晚清以来乡村社会中所凸显出的全部矛盾,酿成了20世纪上半期农村空前的社会与政治大动荡。日益严重的“三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界人士都试图寻找治病的良方。作为执政党的领导人,蒋介石自然也非常重视三农问题。他以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和中外相关文明成果为思想的理论来源,以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情况为现实基础,再结合自己作为执政党领导人物的政治立场,形成了一套内容丰富的“三农”思想。这些思想无论是对是错,都在民国时期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不研究蒋介石的相关思想就很难准确把握民国时期的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由于诸多复杂原因,对于蒋介石的“三农”思想学术界少有相关研究成果面世。[3]本书仅就蒋介石的土地政策思想、农村合作经济思想和废除苛捐杂税思想等三个方面略抒管见。

一、土地政策思想

农村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中心内容,是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关键之所在,也是国民党和共产党两党合作斗争的一个最敏感的问题。作为国民党的领导人,蒋介石对土地问题及土地政策的重要性进行了诸多阐述。

蒋介石指出,“经济的要素,是劳力、土地、资本三种,其中土地尤为民生的基础”;“土地与国家和国民经济的关系,非常重大。对于土地的处理差不多历来就是政治上的中心问题,处理的政策和方法得当与否,对于国家的隆替、经济的盛衰以至政治的成败,都有极大的影响”[4];“所以政治人员如果不研究土地,则一切政治经济之设施,必不能有所成功。现在中国除极少数地区外,一般都可说是有土地而无地政,因此一切政治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根本上感到绝大的困难。所以今后政府一方面要极力推行地政,达到平均地权的目的;一方面又须指导与扶助人民改良土地,使能增加生产”。[5]

1941年,蒋介石在出席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的讲话中提出:“我以为我国今日政治经济与社会政策,最迫切而需要解决的,莫过于土地问题。……我们的土地与粮食问题如能圆满解决,则其他政治、军事与财政、经济及社会问题,都可以得到根本的解决。但是粮食还是出之于土地,所以土地问题,实为一切问题中之根本问题。必须土地政策能够推行,土地问题获得真正解决,然后我们三民主义革命的理想,才能全部贯彻,而目前抗战建国的大业,才能得到最后的成功。”[6]

蒋介石认为中国是一个“最古的农业国家”,“从前时代一切生活必要品的需要,可以闭关自给”,但现在“连米、麦、砂糖、棉花、棉纱、烟草等等,纯粹农产品或粗制品,近年竟完全仰仗国外供给”,“决不是我国土地古腴而今瘠”,“其中原因,固然一半是战事不息,贻害农民,不能安居乐业所致;一半也是土地制度不良”。因此,中国要“参酌古今中外的成规,来创造一种新的土地制度”。[7]

蒋介石着眼于农工、农商关系来解决土地问题。他反对历史上用暴力革命的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认为“如果不从农工农商关系单是用暴力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纵令可以平均分配,很短的时间以后,便会再起不均的现象。今天贫农杀富人,明天贫农有了一点积蓄,岂不又成了富人”。蒋介石指出,由于中国的商业资本总是向土地投资,“商业越是繁荣,土地也越是集中,商业资本不流到工业方面去,却不断地流向地价方面去”,这样既对农业发展不利,也阻碍工业化的进程,所以“土地政策要从平均地价着手,就是不许商业资本流向土地方面来,亦就是要使土地买卖不复成为投资的对象。有钱的人对土地买卖既不愿投资,则不平均的地权可以平均,而已平均的地权不会再趋不平。在这个政策施行之同时,国家更实行各种方法,周转商业资本,调剂农产价格,改良农业技术,增进农民生活,土地问题一定可以得到根本的解决”。[8]

蒋介石土地制度的核心思想来源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甚至其具体方案都几乎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如出一辙。蒋介石认为,“总理在民生主义中揭示的两大原则,就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总理在解释平均地权时说:平均地权之法,一是照价征税,二是土地国有。并听其自定地价纳税,但以土地国有权以限制之。还说:二者相为因果,双方并进,不患其不能平均。又说:贵地必在繁盛之处,其地多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为虐,贱地必在穷乡僻壤,多为贫人所有,故非轻取不可。又说: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们对于农民问题的最终结果”。[9]

那么,蒋介石究竟要建立一种怎样的新的土地制度呢?与孙中山一样,蒋介石也认为应以和平渐进的方法,一步一步达到“耕者有其田”。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国有。土地国有的目的是平均地权,但是在土地占有相对平均的正常情况下土地国有却不必将土地真正收归国家所有。“惟地不必尽归国有,收取其需用之地,斯亦可矣。”“土地国有之法,不必要收归国有,若修道路,若辟市场,其所必须之田园庐墓,或所必须之田亩,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价格,国家给价而收用之。”所以,土地国有,其实就是在土地国有的原则下,允许私有财产制度(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合理存在。也即是“听其自定地价纳税,但以土地国有权以限制之”。[10]一旦出现土地集中、地权分配不平均的现象,国家可以按地价有偿征购土地以推进工业化、城市化,或将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以实现平均地权。

二是土地税制改革。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按地价征税和对超过一定土地数量的土地实行累进税率。中国历史上田赋一般是按面积征税,蒋介石认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地价的差异越来越大,按面积征收土地税非常不公平、不合理,必须按土地价格进行征税。照土地价格进行征税,地价越高纳税越多,而且“照地价收税,政府便有一宗很大的收入;政府有了大宗收入,行政经费有着落,便可整理地方。一切杂税固然可以豁免,就是人民所用的自来水和电灯费用,都可由政府来负担,不必由人民自己出钱。其他马路的修理费和警察的给养费,政府也可向地税项下挪用,不必另外向人民来抽警捐和修路费”。[11]所以,照地价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赋税公平和增加国家现代化建设所必需的财政收入。对于超过“规定私有地亩之最高限额”,“拥有逾限土地之业主”的田租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征税,“循是以进,不耕而获之地主,收益有其限度,势且改投资金于他业,而能耕者,获得土地之机会甚多”[12],从而实现耕者有其田。

三是申报地价。土地税制改革自然要涉及如何对土地进行定价的问题。在这方面,蒋介石几乎全盘接受了孙中山的有关思想,主张由地主自己对地价进行申报,他说:“政府照价收税和照地价收买,究竟地价是照什么样定法呢?依我的主张,地价应该由地主自己去定。许多人以为地价由地主任意报告,他们以多报少,政府岂不是吃亏么?……地主如果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要照价抽税,吃重税的亏。在利害两方面互相比较,他一定不情愿多报,也不情愿少报,要定一个折中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政府。”[13]所以,实行地主自行申报土地价格,而价格一旦确定后,征税和收购即依此价格为标准而不得再行更改。“所报之价,则永以为定,此后凡公家收买土地,悉照此价,不得增减。而此后所有土地之买卖,亦由公家经手不能私相授受”。[14]

四是增益归公。土地定价以后,有可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价格上涨,那么上涨的部分归谁呢?收归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于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这才是真正的平均地权”。[15]地价增益收归公有,不仅可以富国利民,还可以避免土地垄断,“所增之价,悉归于地方团体之公有。如此则社会发达,地价愈增,则公家愈富,由众人所用之努力以发达之结果,其利益亦由众人享有之。不平之土地垄断,资本专制,可以免却,而社会革命,罢工风潮,悉能消弭于无形”。[16]

土地问题是民国时期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国共两党政治冲突和争取政治同盟者的焦点问题。蒋介石的土地政策思想从原创性方面来说没有多少新意,几乎全部来自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思想。与孙中山一样,蒋介石的平均地权是在保护既有私有地权的基础上对私有地权的限制,以防止土地权的高度集中和社会进化造成地价上涨而带来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因此这种方法不是中外历史上农民起义中农民无偿剥夺私有地权的“劫富济贫”,而是在保护私有产权基础上的“节富助贫”,它与当时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异趣。蒋介石明确表示“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其田”。[17]蒋介石在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中说得更明白:“我们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不是和共产党一样,要来没收土地,也不是现在就要地主的地盘,尽归公家所有;而只是由地主自行报价,政府只依照法规定税率,照价纳税而已……而土地仍归原主所有,至土地定价以后将来的收益,才归于社会国家所公有。如此就是对于地主固有的权利与现在已得的利益,并无丝毫损失,而且借此可以获得永久的保障。”[18]蒋介石的土地思想在20世纪50年代台湾的土地改革中得到了成功的实施。

揆诸史实,蒋介石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对土地问题不能说不重视。仅1927—1937年10年间南京政府颁布的“地政法规及各省地政单行章则不下240种”;[19]1932年,蒋介石召回在德国的地政专家萧铮创办国民党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专门研究土地制度及改革土地制度的技术问题。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蒋介石的土地政策思想在大陆时期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土地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二、农村合作经济思想

蒋介石对于农村社会是比较重视的。他说,“中国人民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农民,欲求建设,非先复兴农村不可”。[20]1932年12月,他在汉口豫鄂皖赣四省农村合作指导员训练所发表《合作训练之意义与目标》的演讲中指出:“我国军、政、党务非常腐败,是因为一般人不注意农村,过惯了都市生活,忘了他的做人出身基本之地。我国以农立国,基本是在农村,一般人完全离开农村,轻视农村,不知道没有农村,便不成国家,我们现在要救中国,就要先救农村。”他勉励农村合作指导员“回到乡间,指导农民,帮助农民,做农民的模范”。[21]

除了改革农村的土地制度之外,蒋介石还主张建立农村合作经济、革新农村的生产组织体系、整合乡村社会。他认为“经济建设之最重要最有效的一个方法,就是普遍推行合作制度,发展合作事业”[22];“我们中国国家贫弱如此,毛病是不合作”,“欲求挽救,非推行合作不可”。[23]

蒋介石认为,合作社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对于改变农村社会结构、加强农村社会稳定、造就新社会、建设新国家具有重要作用。他指出,“农村崩溃之主因在于农村自身之无组织”,所以推行“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良好的一个方法”,这不仅“可以解决民生问题,使经济建设易于完成”,而且可以达成“复兴民族的共同使命”。在农村实行合作制度,“自经济方面言之,既利农业之生产,尤便农村之生活。自社会方面言之,经济关系、团体生活,一旦改变,则已往之家庭观念、封建积习,不难徐图打破,而国家民族之新意识,亦自能逐渐养成。故合作社之组织,非特在农村中为经济上之重要改革,且可替代宗法社会而兴”。[24]“农村合作的成败,不但是革命生死关头,如能切实推行,现在的社会才能改良,国家民族才能复兴,否则中国就要灭亡”。[25]

通过对国外合作社的考察和对本国农村实况的审视,蒋介石提出在中国农村建立四种形式的合作社:一是利用合作社;二是信用合作社;三是供给合作社;四是运销合作社。他分别对各种合作社形式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利用合作社实际上就是生产合作社。蒋介石认为利用合作社“以代为管理社员土地,并置办农业及生活上公共之设备,供社员共同或分别利用为目的”,能“合业主、佃户、自耕农一炉而冶之”。他把利用合作社的作用归结为两点:一是管理土地,将农村所有土地“由合作社共同管理,由社员分别经营,复为之整理其耕,以谋耕作之便利”,目的是“谋农业生产之增加”;二是置办农耕设备,“凡耕作器具、耕作技术,及一切防灾、防虫之设备,非农家独立所能举办者,均由合作社统顾兼筹,代其购置”,目的是“求农民生活的改善”。[26]利用合作社主要是为农业提供各种生产服务,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蒋介石认为“现农民最感痛苦者,即为农村资金缺乏,终年呻吟于高利贷压迫之下”,[27]因此他十分重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建设,他认为信用合作社“以活动农村之金融,使需要资金者有周转之可恃”,其作用“积极方面,在谋农村金融之活动及农业之发展,消极方面,则救济农村之穷困而使农民得以脱离豪绅之剥削”。[28]他十分推崇日本和德国的合作金融制度,认为应该仿效日德,创立专对合作社及其联合会调剂资金之特种金融机构——合作金库,并具体规定了合作金库的性质、营业范围和集资方式。

供给合作社,是供给农民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合作组织,蒋介石认为其目的在于“供给农业及生活上必需之物品,加工或不加工售卖于社员”,以“节省农民之消费,使日常需要咸得低廉之供给”。由于当时中国农民缺乏市场意识,商业资本对农民的压榨十分沉重,蒋介石也注意到了农村商业资本问题,他认为“农村之商业不可废,而商人则不宜有”,供给合作社就是对付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利器,他说:“供给合作社,外形虽略似普通商店,而其实质则在消灭商人居间剥削,俾普通商店所得于农民血汗之利润,复归于农民自身也”。[29]

运销合作社,是“有生产品之农民”集中销售农产品的合作组织,它“运销社员所生产之物品加工或不加工而售卖之”,“保持农民劳力所获之产品,使可善价而沽,增加其应得之收入”。成立运销合作社的目的也是对付商业资本,“其用意即在使农村商业不归商人经营,而属于农民自身所组织之合作社经营也”。[30]

蒋介石还对农村四种合作组织的责任和兼营问题作了论述。他认为四种合作组织的责任不能随便选择,自由变更。信用合作社应为无限责任,“因信用合作社之业务,全为社员间之互助信用,而信用之能否保持,可由社员自身决定,无须依赖他人”,“为督促社员自身之互相监督起见,不能不课以较重之无限责任”。“其他三种合作社,则其业务之盈亏,或以市场关系,或以物力变化,有非社员自身努力所能完全负责者,故不得不稍减轻,仅课以保证责任。然比之诸纯粹之有限责任,则已较重矣”。蒋介石反对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社兼营业务,因为“执行单纯业务,社中职员能力,尚恐不足,如营兼业,则经理更加繁难,故目下兼营一事,应特加慎重,毋令业务或招失败,影响合作前途”。[31]

蒋介石认为,只要能在农村广泛推行上述四种合作社,就能达到“农业经营合理化”、“农民生活合理化”、“农村组织社会化”。他试图将农村改造成合作社会,使农民在合作制下从事生产、生活,从而扫除封建势力,改善农民的传统意识和人身依附关系。

在合作社传入中国初期,大多是由进步的知识分子和若干社会团体推动,很难得到政府认可。这种情况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得以根本改观,其原因与作为执政党领导人的蒋介石对合作运动特别是对农村的合作运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县各级合作社组织大纲》《合作事业奖励规则》等一系列合作法律法规,使合作社作为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1939年国民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合作行政管理机构——合作事业管理局,各省设立合作事业管理处,县一级设立合作指导室,为合作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此外,国民政府还大力培训合作指导人员,给予合作社各种优惠政策,如免税、奖励等。

正是在这种有利的政策环境下,民国时期农村的合作社获得长足发展,具有现代化因素的合作组织对推动民国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近代化起了一定的作用。1936年10月10日蒋介石在南京发表《中国的统一与建设》的讲话中不无自矜地总结合作社事业的成绩:“合作事业,今日亦甚发达,总数为二六二二四,其中一二五一七为去年所组成。”[32]

当然,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合作组织的变迁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果,如作为经济性质的合作运动与基层行政体制保甲制的变革相联结,利用合作组织对抗中国共产党在乡村的活动,合作运动政治化;合作社是在没有触动农村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推行的,结果地主阶级利用自身经济与社会地位上的优势,把持合作社理事会与监事会,使合作社成为强势阶层牟利的工具。

三、废除苛捐杂税、减轻农民负担的思想与政策

有学者对1927—1936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作了研究,指出这10年中国的宏观税负并不高,各年依次为2.074%、2.186%、2.195%、2.45%、2.51%、2.52%、2.954%、3.6%、3.211%、3.49%。作者由此得出结论:“如果说1927—1936年的税收负担过于沉重,这种论断是不正确的。”[33]美国学者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一书也认为,20世纪30年代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总支出“只占国民总产值的极小一部分,1931—1936年为3.2%~6.0%。”而同时期“美国可比较的数字是:1929年为8.2%,1933年为14.3%,1941年为19.7%”。[34]中国财政支出占国民总产值的比例大大低于美国,一方面反映出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现代经济部门规模有限;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人们之所以感觉税收负担沉重,主要由于难以纳入正式统计口径的税外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费”太多。

清末以来国家权力不断向乡村深入[35],乡镇机构人员膨胀,公共权力不断扩张,而国家财权不断向中央集中,地方财权不断向省集中,乡镇公共财政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中,导致地方苛政繁兴,摊派横行。这种摊派常以“田赋附加”或其他苛捐杂税的形式出现。名目繁多的田赋附加使工业化过程中本已日渐凋敝的中国农村经济陷入崩溃的边缘。大量研究表明,20世纪上半期,苛捐杂税造成农民负担沉重,成为乡村不安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和农村社会长期动荡的根源。

作为执政党领导人的蒋介石对于当时农民沉重的苛捐杂税负担是有所了解并试图加以改变的,“要尽量采访农民之意见,与深切察知农村之疾苦所在之点,研究改良与设法解除之”。[36]他认为中国农业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有两个:一是缺乏现代农业原料与农业技术,二是中国农民的负担过重,并且认为后一种原因“使整个的我国农业机构大为削弱”,因此制定了一些政策以纠正这种现象。

1928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限制田赋令》,规定田赋附税不得超过正税,正附并计不得超过地价的1%。1930年6月又颁布了《土地法》,将租率最高限额定为土地收获量的37.5%(此项规定也被称作三七五减租)。1932年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救济农村案》要求“逐步减轻农民之捐税,并严厉禁止各地政府及驻军、团防等之巧立名目,勒派捐税”。[37]

1933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在行政院内组织成立了“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全国各县市的地方捐税。蒋介石亲自参与“农村复兴委员会”的领导工作,与汪精卫、孙科、宋子文、孔祥熙等人一同出任该委员会的常委。10月,蒋介石召开赣湘鄂豫皖冀浙苏沪粤十省市粮食会议,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田赋附加与苛捐杂税是导致粮食生产萧条的主要原因,会议最后形成了《限制田赋附加,裁废苛捐杂税》的决议。1936年10月蒋介石在一次讲话中总结国民政府废除苛捐杂税的成绩时指出:“一九三四年政府遂下令不再增加田赋附捐,以后并迭令取消苛杂,截至今日,已取消者有五千余种,每年减轻人们负担达五千万元之巨。”[38]

农村苛捐杂税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政权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财权集中于中央,全国一切财政收支,原则上都是以中央的名义进行的。清末民初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改革,财权仅下放到省一级,县、乡没有独立的财政收入。正是基于这个原因,1934年1月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减轻田赋附加以救济农村解除民困案》要求行政院“确定县地方预算,将全县一切经常临时收支各款,无论县府各机关,以及区、乡、公所经收经付,均一律编刊概算,经县审查后,报请省府严加审核”。[39]根据这个决议案的精神,国民政府于1935年召开了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主题就是通过财政制度改革解决农村苛捐杂税的问题。这次会议将全国财政系统由过去的中央与地方二级制改为中央、省、县(市)三级制,将税源在中央、省、县之间进行分配,提高县(市)地方政府地位,中央、省、县各有其固定收入,省与县(市)收入划分依照税种分别归属,彼此不得附加。该法规还规定,省、县财政分权后,县(市)区乡镇财政合为一体,不再划分。过去县、区、乡(镇)之临时摊派极为普遍,财政单位越多,其紊乱情形愈甚,县与区乡镇财政合一,始有统筹整理的可能。这次会议通过了《整理田赋减轻附加废除苛捐杂税计划案》和《减轻各省县田赋附加地方费用不足由中央另筹抵补案》等法案,规定对田赋永不再附加,以前附加的各项税捐,也分期减除,并且废除一切苛捐杂税。由于不久便发生全面抗日战争,国民政府原准备在1938年施行的建立国家、省、县三级财政体制的《财政收支系统法》被迫搁置,未能施行。

抗日战争爆发后,鉴于后方农村金融枯竭,农民在高利贷和各种苛捐杂税压榨下贫苦不堪,国民政府大力建设农村金融体系,国家金融机构通过各省县合作金库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政策性注资,以体现扶助农民、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意图。由于政府的支持,农民向合作社贷款的成本只是其他形式贷款的成本的一半左右,见表4.1。

表4.1 农村借款来源利息负担(1938—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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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参见赖建成:《近代中国的合作经济运动——社会经济史的分析》,大学联合出版委员会1990年版,第121页。

针对抗日战争时期负担不均的现象,蒋介石主张增加富裕阶层的负担,减轻社会底层的负担:“在此抗战时期,我们决不能使一般富有的人不出钱,而反使一般穷乏的大众,来负担国家的经费,这是最不公平的一件事,今后必须切实改正,以求国民负担的平均。”[40]1947年3月国民党第六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农民运动实施纲要》检讨了农民政策,认为“本党执政以来,格于情势,未尝切实奉行(农民政策),遂致党之基础未能建立于农民群众”,会议要求“铲除贪污,严禁非法摊派”,“以减轻农民所受之痛苦”。[41]会议同时还提出了发展农村教育和增进农民福利的各项举措,如普及农村义务教育和补习教育,发展农民职业教育,改进农村救灾、安老、恤贫、育幼等设施,普设农村卫生机构,举办农民体育与正当娱乐活动等。

但由于当时中国作为农业国,在战乱环境下,为了应付庞大的战费和地方行政的开支,国家财政不能不主要取自农村,结果农民负担问题不仅没有减轻,反而随着战争规模的逐渐扩大而愈来愈重。

四、蒋介石“三农”思想述评

中国现代学术界对于蒋介石思想和政策的研究往往视野狭窄、评论偏颇。正如著名的华裔历史学家黄仁宇所评述的:有关蒋介石的论著有的“写来唯恭必敬,读来有如新添了一部《二十七史》,内中又来了一篇《太祖本记》”,“有些人恣意批评,不顾及客观条件及各种背景上之层次。凡是‘贪污无能’、‘放弃群众,不知改革’和‘迷信军事力量’的各色罪名,说时也不费力,即可信口盘出,随手抛来。好像中国人聚全国之精英,经营几十年,连门前一团秽水尚没有看到”。[42]蒋介石是中国经历几千年专制社会向近代民主社会过渡的大过渡时代的最高统治者,在他身上既因袭着沉重的历史包袱,又体系出现代化的追求。对于蒋介石大陆时期的“三农”思想与政策应该将其置于20世纪20—40年代中国的宏观历史背景中,从“大历史”的角度加以客观评析。

如上所述,蒋介石充分认识到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国家现代化过程中必须解决农业、农村及农民问题。在农业发展方面,他着眼于农业与工业、农业与商业的关系,主张在保护私有产权的基础上通过“节富助贫”的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为工业化创造条件;在农村建设方面,他鉴于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提出通过合作社组织发展农村经济,改造传统农业宗法社会结构;在农民问题上,他对当时农民因巨大的军费开支和沉重的地方公共费用支出遭受的苛捐杂税的压榨是有所关注的,并试图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减轻农民负担。他的“三农”思想既借鉴了中国作为农耕文明大国积累的经济思想文明成果和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探索的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经验教训,又继承、发展了孙中山的相关思想,具有一定的合理价值。比如他的土地政策思想,既保护了私有产权,发挥了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又加入了政府干预的力量,使因社会进步带来的地价上涨的收益不为地主所独占,以实现社会公平。20世纪50年代台湾进行的比较成功的土地改革,许多方面都是在蒋介石在大陆作了构想而未能实施的土地政策思想的指导下展开的,正如亲历20世纪30—50年代大陆和台湾土地改革的著名的土地问题专家萧铮所评价的:“台湾之‘三七五减租’实即为大陆战时所推行的‘二五减租’。台湾之‘耕者有其田’与大陆战时所提倡之扶植自耕农,亦为同一实质而异其名。”[43]

但是,中国“三农”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在中外历史上都是罕见的,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才能逐步解决,不可能一蹴而就。民国时期,中国经历了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反侵略战争和内战,国家一直处于动荡之中,没有条件全面实施“三农”政策、解决“三农”问题,所以,蒋介石的“三农”思想和政策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贯彻执行。加之蒋介石一直把巩固政权、消除异己视为最紧迫的任务,有些“三农”政策的实施也存在泛政治化倾向,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如合作这套源自西欧的民间自助性的经济结社,它“是契约社会中商品生产者为市场竞争中的共同利益而在产、供、销等各领域或信贷、科技、机械服务等方面形成的联营组织。它的前提便是要有商品生产者自由个性的觉醒、经济理性的成熟,作为契约主体的独立人格(包括法人人格)的存在以及社会交换关系的发达”。[44]合作社被国民政府有计划地移植到中国后,转而成为由上而下推动,当作改良社会的工具,由政府计划一切,作为合作主体的农民反而意愿不高。可见,农村合作制度强制性变迁的优点是可以缩短制度创新的时滞,加快制度创新的步伐,其不足是容易使制度创新主体(农民)对制度创新客体(合作组织)产生排异反应,使新制度的移植出现南橘北枳的现象。

“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对此蒋介石有所认识,并针对农民的苛捐杂税问题采取了一定的治理对策。他一向自诩出生农村、了解农民,他曾说“我一生的事业,完全是以农村生活做基础,假使我是生在都市,绝没有现在这样。因为生于乡村,对于农民的情形,人们的痛苦,都能知道”。[45]但由于阶级和时代的局限,他既没有真正解决农民的负担问题,更没有认真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因此他所领导的南京国民政府失去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支持,并导致其政权无可挽回的彻底失败,这可能是蒋介石所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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