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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诚信思想探析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伦与契约论: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诚信思想探析[1]苏 洁诚信,是当今社会不容回避的话题,是道德伦理的最基本品质。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西方诚信观差异,尝试从西方诚信文化中得出对我国诚信文化建设的现代启示。[4]第217页人类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因为上帝的赐予而存在,因此,人类要遵守与上帝的契约。
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诚信思想探析_都市文化与美丽中国:上海师范大学2013年长三角研究生论坛论文集

人伦与契约论:中西方文化背景下的诚信思想探析[1]

苏 洁

(浙江师范大学 教师教育学院)

诚信,是当今社会不容回避的话题,是道德伦理的最基本品质。中西方不同文化背景的熏陶下产生了不同的诚信观:中国传统伦理中的诚信建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属于由“熟人社会”中的信任所构成的道德范畴,强调的是伦理诚信;而西方法制社会的诚信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强调规范和监督,是体现了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契约诚信。中西诚信观各有长短,新型诚信观的建构和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应将二者结合起来。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中西方诚信观差异,尝试从西方诚信文化中得出对我国诚信文化建设的现代启示。

一、中西方诚信观的文化背景

梁漱溟认为“宗教问题实为中西文化的分水岭”。[1]第50页中西文化对宗教问题有不同的见解,但谁也无法否认宗教在西方文化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宗教对西方人的生活和品格养成产生的巨大影响。而在中国,如果不把儒家看作宗教——儒教的话,大多数中国人是没有宗教信仰的。中国自孔子以来便走上了以道德代宗教之路,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不仅有悠久的历史,而且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精神生活。

无论是西方宗教文化还是儒家伦理文化,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关于人和人际关系的学问,都是关于人与人关系的解读,因为“文化的中心在人,文化理论的中心在人伦”。[2]第47页一般而言,儒家主要侧重人与人之间的宗法等级关系,而西方伦理侧重人和上帝的关系,是在契约架构下的人神之间的律法关系。因此,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儒家伦理偏重人伦,西方则主张契约论。

突显与重视人伦,是儒家思想的一个重要维度,也是中国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在导向。在中国古代社会,人伦之大者是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3]儒家人伦意味着在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中体现次序和等级:家庭关系即血亲关系,家庭中既要有长幼之分,辈分之别,也要讲究父慈子孝,弟兄恭谦;社会关系主要指君臣和朋友关系,包括上下等级之分,从属贵贱之别,既有明君忠臣,也有良朋诤友。然而,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君权和父权是维系社会人际关系的基础,在古代社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儒家的人伦关系实际上变成了一种强迫性的关系,在家族中体现为一言堂的家长制,在社会上体现为封建独裁制。儒家伦理思想讲求具体的人伦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特征:(1)具有特定的结构性。在人伦关系中,有亲疏之分,近远之别,个体的交际网络主要是“熟人”组成的人际圈。(2)情感法则。个体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有“自己人”的情感和交往方式,往往对理性、权威和外部意志具有抵抗力。为了自己人,宁可自己多吃点亏,追求一种道义性。(3)以伦定份。在人伦关系和宗亲制度下,个体所对应的人伦关系不同,他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同。

在西方社会,宗教信仰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题,宗教观念渗透到人们的意识、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在西方文明演变过程中,首推其一的当属基督文化,即基督教文化,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文化伴随着教权、神权影响着西方社会的各个方面,衍生出现代的西方文明。其中,契约观是基督教文化核心观念之一,它是以契约为依据而不是以血缘为依据、以神的恩典为源泉而不是以君与父的养育为生存条件,它强调了人与上帝、人与人之间的以契约为依据的“法定”关系。西方文化中的契约,主要有恩典契约和社会契约两种。(1)恩典契约。按照16—17世纪加尔文主义的“契约神学”,上帝在创世纪时与亚当订立了契约,允诺只要他遵守上帝的诫命就能得到永生。但亚当偷吃了禁果而成为罪人。为了使人类的过错得到补救,上帝又与耶稣基督立约,答应只要他替人类献出自己的生命,那么人类就将得到上帝的宽恕并重新获得永生。神学家们深信,在人与上帝之间也有一个契约,那是人自愿与上帝订立的契约,即恩典契约。[4]第217页人类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因为上帝的赐予而存在,因此,人类要遵守与上帝的契约。(2)社会契约。契约思想是西方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早在古希腊时期,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协议论者开启了契约论的方向,他们把国家、社会、法律和正义的起源看作人为的。之后,普罗泰哥拉、高尔吉亚、伊壁鸠鲁等智者都相继勾勒出了关于国家与社会起源的社会契约论。法国思想家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又是在枷锁之中的,但人可以摆脱枷锁而争取自由。摆脱枷锁的途径只有一个:团结起来形成集体,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以便克服阻力。这种共同的力量是为保护这个集体中的每个个人,当然,每个个人都要服从这个集体。形成这个集

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是社会契约。[5]第222页

二、人格诚信与契约诚信

儒家伦理文化的重人伦和西方伦理文化的重契约,塑造了中西方不同的诚信观念。

(一)“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五种,即血缘家庭关系——夫子、夫妇、长幼,以及由此延伸出来的君臣、朋友关系,这也是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在传统社会的构架中,亲情血缘和地缘关系维系着熟悉的人际圈,具有极强的乡土气息。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该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6]第7页因此,为了友好相处和长期生存发展,在与亲人和熟人的相处过程中,人们不敢贸然违背诚信道德。基于人伦关系的社会特点也决定了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即“差序格局”。所谓“差序格局”,费孝通先生这样解释:“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7]第25至30页在人际交往中,以己为中心的差序格局意味着对于在血缘和地缘上距离自己越近的人,关系越亲,诚信度越高;而随着与己关系的一层层疏远,诚信度也会递减。美国学者福山对于台湾地区乡村社会民俗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家庭纽带的牢固意味着毫无关系的个人之间的联系存在着某些弱点,一踏出家庭圈,社会就存在着相对较低的信任度。”[8]第56页因此,中国人的诚信是一种凭借血缘关系和宗族纽带而形成和维持的人格信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

西方社会的诚信观与基督教文化联系在一起,在上帝这一诚信的最高裁判和守护者面前,人与人之间的等级鸿沟逐渐淡化。契约从最初的宗教人神之约,衍生为一种商业手段和人际交往关系原则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生活之中。尤其在宗教文化自由、平等和博爱观念的浸润下,个体获得了独立的主体地位,相互之间的交往中有了公正、平等的意蕴。同时,契约诚信打破了血缘、地缘和人缘的限制,冲破了人伦关系的限制,扩大到所有的业缘关系中,使得个人、组织和国家之间建立广泛的诚信规则成为可能。由此,诚信不再是狭小、封闭的“熟人社会”里的人格特质,它是对不确定的第三人也遵循的交往规则,是对“熟人”和“陌生人”的一视同仁,具有普遍性和开放性。

(二)道德自律与外部制约

我国古代,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尚德不尚刑”,强调道德教化。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诚信,主要是道德诚信,通过人格自律来实现,基本上没有法制的约束。这种源于内心力量的自我约束,主要通过信念、荣辱感、良心的自我要求和自律精神来控制和约束自身的行为。儒家认为“人性本善”,修行就是将外界的不良影响摒除出去,换回纯真的本性,这并不是从外在经验世界的推演或者纯藉由理智的建构来建立道德价值的本体,而是把至善的价值源头根植于人的本性之中,通过人的修养和躬行实践体证到终极的形上境界,使人性与天道之间融契合一,毫无间隔。[9]第77至79页在古人眼中,诚信既是一种修养的态度和工夫,更是修养达到的一种境界。《大学•礼记》中讲到:“诚意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根本,要从自身的道德修养开始,而诚意又是修身的关键。它要求人们言与行的一致性,是“言必行,行必果”。孔子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0]诚信是人人都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孟子也认为“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有之也;不诚,为有能动者也”,[11]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本条件之一,个人应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树立诚信。

《圣经》中记载的伊甸园之约、亚伯拉罕之约、摩西之约等涉及各类社会交往活动的契约,都是上帝与人的立约,是上帝作为外在强制力量而形成的神与人之间的律法关系和伦理关系。因此,契约诚信本质上是一种外在规则守信,而不是内在德性诚信,是通过外在强制性规范对不守信的人进行惩罚而实现的。契约作为西方诚信的载体,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践行。当时的各类经济交往活动,不仅有书面契约进行规范,更有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因此,违背了“诚信”原则,所遭受的惩罚主要不是道德上的,而是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这种伦理精神法制化的实践,通过西方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霍布斯等人的宣扬,最终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并在经济、政治、社会各个领域普遍推行。由此,契约和法律也成为西方人遵守诚信规则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

(三)道义性与功利性

孟子语:“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12]古人认为,人生的价值并非追求物质利益的满足,而在于道德的完善。追求和获取利益要深明大义,以义作为取舍的标准,只有符合义的利益才是正当利益,方可去追求,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便是儒家文化强调的尚义轻利。同时,中国传统社会以国家为本位,个人只是国家关系网中的构成因子,缺少独立的地位和个人的权利,在价值取向上往往重视国家而轻视个人,以国家利益为重。任何对个人权利的要求都被认为是不合“大义”的行为,而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则被喻为是势利小人。孟子说:“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13]通达的人说话不一定句句守信,做事不一定非有结果不可,只要合乎道义就行。因此,传统诚信观要求人们践履诺言、恪守信用,往往是没有功利目的的道义行为。

西方借助契约来体现双方间的诚信交往关系。契约实质是一种行为规范方式,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承诺和义务,因神具有至高权威并成为双方的中保,故此,契约被赋予了一种不可违背的神圣性。[14]第142、143页在西方社会,无论是熟人之间的交换还是商人之间的交换,人们并不会像中国人那样在乎是否符合亲情、友情之“道义”,而只在乎是否符合交换正义,考虑这个交易能否给自己带来利益。立约意味着交换,双方出让一部分权利和利益,同时又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利益,是双方平等、自由的交易行为。西方的诚信建立在人们互惠的基础之上,作为契约关系的主体则是亚当•斯密定义的“经济人”,都试图最大化地获取利益。因此,契约关系是人们交易活动的纽带,也是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而双方的诚信更多地在谋求利益的过程中得到体现。

(四)人伦等级与平等公正

儒家的人伦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要求人们做到子以事父,臣以事君,弟以事兄,朋友先施之。[15]第150页儒家人伦偏向的是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的次序和等级,而强烈的人身依附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反映社会伦理的道德品质便不可能超越身份等级的限制,也不可能摆脱封建的礼义制约。因此,尽管诚信是对五伦的双向要求,但现实层面的诚信关系大多具有单向的义务性。如“三纲”规定“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君臣、夫子、夫妻关系中,君、父、夫处于统治地位,拥有支配后者的权利,要求臣对君、子对父、妻对夫的绝对忠诚和守信。父子、君臣关系的稳固性和父权、君权的神圣性显示出人伦的次序性和等级性。由此,传统诚信观是在维护等级名分和宗法制度的前提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不是一种平等的道德要求。

上帝基于平等观念造就人,就本质而言,人是平等的生灵,人的地位、智能、出身、财富等方面的差异并非能够改变人们生而平等这一事实。尽管在君臣、父子、兄弟之间隐含等次、差序的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要遵循类似于宗法社会里单向的、绝对的伦理道德。西方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彻底打破了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6]第202页梅因所认为的这一社会进步的实质在于契约关系所表达的是一种利益主体之间双方权利对等、义务对等和地位对等,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强制与被强制的关系,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理念。西方诚信观正是建立在平等、公正、自由的原则上,其要旨就是让所有个体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公平、诚信地进行交往。

三、西方诚信观的借鉴意义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诚信逐渐向现代诚信转型,其内涵也发生了变化。首先,在商品交换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与根植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传统诚信相比,现代诚信超越了血缘和地缘的界限,对不确定的第三人也遵守诚信规则,从传统的人伦关系转向市场关系。其次,现代诚信既属于道德范畴,也属于法律范畴。一方面,它强调道德主体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培育;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作用下,现代诚信高度重视契约关系,并强调从法律层面对个体的诚信行为进行约束。最后,契约作为经济活动中主体间实现利益交换的重要中介,意味着双方地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双方之间是一种自由合意的契约关系,这也要求现代诚信从单向的顺从和忠诚转变为双向的、平等的契约关系。

尽管我国传统诚信正逐步向现代诚信过渡,诚信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诚信建设仍需加强。中西方诚信观各有优异,我国应当在继承传统诚信的基础上,认真思考和借鉴西方诚信的合理内核,将中国重德性、自律的传统诚信与西方社会制度保障完备的诚信结合起来,以构建底蕴深厚的、新型的现代诚信。

(一)建立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诚信伦理

中国传统社会本质上是熟人社会,交往行为主要在熟人之间反复进行,是一种特殊而有限的诚信。与传统社会局限于血缘或地缘的熟人之间的交往方式不同,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主体权利和义务的交换是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的,是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构建现代诚信观,必须把“熟人”诚信扩展到与“陌生人”的交往领域,使诚信真正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品质和自觉意识,从而实现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诚信向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普遍诚信的过渡。

(二)建立“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诚信机制

西方以律法治理国家和社会,为保证宗教信仰和维持民族统一;儒家则以礼调节宗族和国家的关系,用以齐家、治国、平天下。法治和德治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管理手段,前者的本质是公正、平等,以律法为核心,从外在规范个体的诚信行为;后者的本质是等级、秩序,以礼为核心,由内在塑造个体的诚信品德。在交往范围不断扩大、交往活动日益频繁的现代社会,则需要将“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继承传统德治思想、发挥道德扬善抑恶的导向和调节作用的同时,通过加强诚信立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信用制度,以保障各项社会事业的稳步发展。

(三)树立“义利并重”的诚信价值理念

当今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对利益的追求是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也是创造人类财富、实现社会发展的基础。中国传统诚信伦理尚义轻利,并不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西方以追求利益为最高目标的契约诚信也未必适合当前中国的国情。因此,当代诚信伦理既要继承我国传统伦理思想,将诚信作为人生的一种精神境界,也要通过加强外在机制约束,以保证诚信之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这就意味着把义和利统一起来,确立“义利并重”的现代诚信观,以实现尚义轻利的传统诚信的现代转型。

(四)确立平等、公正的诚信交往关系

中国传统宗法制度和社会尊卑等级差别造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导致个体之间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形成了单向的忠诚、守信的要求。在现代社会,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信准则的前提便是个体之间的尊重和认同,诚信契约的制定更是个体之间身份平等和意志自由的体现。由此,随着诚信行为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应打破“人身依附”关系,树立“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个体之间平等、公正地进行交往。

(五)加强现代诚信道德的养成教育

任何一种道德观念的养成,除了依靠法律和制度的强制监督,还需要舆论和教育的不断宣传和熏陶。一方面,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强大功能和现代诚信观的舆论作用,通过宣扬诚信事件、对诚信行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以及曝光失信事件等方式,加强对诚信行为的舆论监督,创造浓厚的诚信舆论氛围。另一方面,依靠诚信文化氛围,借助家庭、学校、社区的力量,对公民进行诚信知识、诚信情感、诚信意志、诚信行为的教育,引导人们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觉诚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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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小川.儒家文化与美国基督教新教文化[M].商务印书馆,1999.

[5]董小川.儒家文化与美国基督教新教文化[M].商务印书馆,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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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论语•为政》

[11]《孟子•离娄上》

[12]《孟子•告子上》

[13]《孟子•离娄下》

[14]谢桂山.圣经犹太伦理与先秦儒家伦理[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15]谢桂山.圣经犹太伦理与先秦儒家伦理[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16]梅因,沈景一译.古代法[M].商务印书馆,1959.

【注释】

[1]本文系傅建明教授主持的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教育学一级学科基地“小学校园诚信文化建设研究”项目(批准号:ZJJYX201213)研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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