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哲学中的和谐思想
在西方哲学中,“和谐”思想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毕达哥拉斯学派曾有过一句名言,“什么最美好?——和谐”[1]。毕达哥拉斯学派的和谐说与数的理论联系在一起。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万物的始基是数,整个宇宙是按照数的和谐关系有序地建立起来的。和谐“主要是指一定的数的比率关系”。在他们看来,凡是符合这种数的比率的,就是和谐,正是这些关系和比例产生了和谐。[2]例如,音乐的和谐就是由数的比例所决定的。音乐节奏的和谐是由长短高低轻重的音调,按一定比例关系组成的。[3]建筑、雕刻艺术等也是按一定的比例形成了和谐。同时,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和谐无所不在,宇宙中的一切都是和谐的,进而提出了带有朴素辩证法色彩的“天体和谐说”[4],这种学说认为天体之间就存在着和谐,“整个天是一个和谐,一个数目”。总之,毕达哥拉斯派认为,世间万物的和谐最终根源于数的和谐,是数的和谐在万物中的应用,从而在西方哲学史上第一次揭示了和谐的本质和内涵。
赫拉克里特认为,和谐是从对立的东西中产生,“对立和矛盾统一起来乃产生和谐”,“没有矛盾或对立、运动或变化,就不会有这样的秩序”[5],“相反的力量造成和谐,像弓和琴一样”[6]。他还认为,“看不见的和谐比看见的和谐更好”[7]。也就是说,通过事物内部的对立斗争,产生了矛盾的各种因素或者说各方力量的均衡,从而诞生了统一而又稳定的和谐。这使古希腊人的“和谐说”达到了新的高度。近代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预定和谐”理论认为,世界是由单子组成的,上帝在创世之初就已经把宇宙的秩序安排好了,每个单子都遵守上帝的安排而变化,又自然与别的单子相协调,从而保持了整个世界秩序的和谐。
苏格拉底则把“和谐”概念有意识地推向社会,在社会大系统中进行研究和拓展。柏拉图在其“人性论”中指出,灵魂由理性、意志和欲望三部分构成,只有当意志和欲望在理性的指导下,恪守自己的职责,实现自己的功能时,灵魂才会实现和谐。从社会层面看,柏拉图的“和谐论”基于“善”的理念,提出了“公正即和谐”的观点。他认为,“善”是一般的和谐原则,“理想国”根源于“善”的理念。柏拉图指出,在统治者、军人和手工业者、商人、农夫等自由民这三类人中,作为“善”的体现者——统治国家的哲学王,其德性是智慧;军人的德性是勇敢;手工业者、商人和农夫等自由民的德性是节制。如果这三类人各安其事、各得其所,就会体现出正义(公正),国家也就会呈现出和谐状态,这也是“善”的理念的体现。
亚里士多德的“中道”学说也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他认为,“中道”才是理想的和谐状态。他认为,“鲁莽”和“怯懦”是两个极端状态,两者都没有达到理想的“中道”状态,也就没有达到和谐状态,主张两端之间用“中道”,而勇敢就是鲁莽和怯懦的中道,这样才达到了和谐状态。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中等阶级是理想中的“中道”状态,能很好地协调贫富阶层的利益,避免贫富阶层的冲突,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政权应该由中等阶层来掌握。
马克思的社会和谐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社会和谐的最高境界是共产主义社会,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制度,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8],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其二,社会和谐的根基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和谐。“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9]如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关系不和谐,那么社会也就不可能和谐稳定了。其三,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创造环境,同时环境也创造人”[10],人类“绝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民族一样,绝不像站在自然界以外的人一样”[11]去统治自然界。
综上所述,在西方哲学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到柏拉图面对“民主”希腊后期社会秩序的混乱,试图建立一个由哲人王统摄的、社会各个行业、阶层各自履行自身合理职能的“理想国”,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面对早期曼彻斯特式资本主义的混乱和罪恶,企图创造“全世界和谐”,到欧文依据初步的公有制理想打造“新和谐公社”[12],再到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西方思想家们都重于抽象思维,试图从特定的真理性秩序出发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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