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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服务业如何促进服务业发展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业中最明确、最肯定的成分。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调查结果,1998年中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市场销售总额为325亿元,2001年,软件与系统集成销售额已达到750亿元。目前,我国已有16万软件从业人员,软件行业粗具规模,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要。信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信息服务业_现代城市发展与管

第四节 信息服务业

信息产业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柱的一个新兴产业,最早作为服务业的一部分于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化对社会影响的不断深入,信息产业已经逐渐独立于服务业而成为一个新的产业,并且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信息产业的发展状况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由于信息产业最早产生于服务业,并且其最终是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因此在这里我们将对信息产业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全面分析信息服务业的现状和发展策略。

一、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界定

信息产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尚在发展研究之中。自从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F.马克卢普提出了知识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的概念以来,人们对信息产业的定义以及所包含的内容仍未有一个统一的观点和认识。国内学术界对信息产业的认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结合国际上流行的观点,其核心是提供信息技术与设备,涉及与信息机器制造有关的产业群;二是信息服务业,是与信息服务有关的产业群,包括传统的信息服务业和新兴的电子服务业。第一部分信息技术和设备制造业,从它所包含的内容来看,它是为信息服务业提供技术和设备的部门,而非提供信息和信息服务的产业,似乎应该把它归属于制造业。但由于信息技术产业与传统的工业制造业在技术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的高科技含量大大高于后者,并且信息技术产业是近几十年信息技术发展的成果,所以不应把它界定为制造业。信息技术产业作为信息服务业的基础,它的飞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信息服务的水平,促进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息技术产业仍可作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部分是信息服务业,这一部分是信息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于信息业可以说全部是从服务业中分离出来的,所以信息业基本上就是由信息服务业组成的。信息服务业是信息业中最明确、最肯定的成分。这一部分又可分为传统的信息服务业和新兴的电子服务业。传统的信息服务业是指以印刷文本为主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活动;电子信息服务业则是依靠电子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以及数据库开发为主的各种公共信息服务和咨询活动等。

二、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行,并受世界新技术革命和全球信息化浪潮的影响,我国信息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历程,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我国信息产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的喜人局面。

信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卫星通讯网已覆盖全国,卫星通信系统初步形成,并且实现了向数字化和程控化的转变。遍布全国的光缆骨干网建成,总长度达100万公里,使得综合通信能力进一步增强。在此基础上,建成了全国公用电话网、公用通讯网和无线移动通讯网,适应不同需要的公用数据通信。

信息服务范围逐步拓宽,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调查结果,1998年中国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市场销售总额为325亿元,2001年,软件与系统集成销售额已达到750亿元。一批芯片生产企业的投资建成,将我国集成电路生产规模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和档次。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的建设,方舟三号、龙芯CPU设计验证系统、红旗Linux操作系统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成功,标志着我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水平又取得了重大进展。目前,我国已有16万软件从业人员,软件行业粗具规模,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需要。

1992年我国提出了“三金”工程,即“金桥、金关、金卡”,全面拉开了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序幕。随后又有一系列“金”字工程,如“金税”、“金企”、“金农”、“金智”等相继启动。近几十年来,国家投资逾百亿元相继建成了经济、科技、统计、外贸、新闻、金融证券等20多个专业信息系统。2004年,在信息服务领域,我国有各种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6万多家,是1992年的3倍,从业人员100多万,是1992年的近5倍。近10年来,中央各部委局和省市地区都相应建立了资金的信息服务中心和信息机构,并且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电子商务、网络媒体、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应用与服务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但是,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信息产业的综合水平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信息产业总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重,在发达国家一般为40%~60%,而我国仅为10%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息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要落后15~20年。我国信息产品的普及率还比较低,信息产业的物质条件和人力资源条件也较差。信息和通信产品的个人拥有量低,信息产业的生产力水平和发展程度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产品在国际竞争中的风险大。目前中国大部分从事于网络开发及信息咨询服务的公司或机构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我国信息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信息产业的研究开发投入不足

我国信息产业总体水平较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足。“八五”期间,国家经济、科技、统计、邮电、铁路、民航等国家信息服务系统的投资额为200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投入信息产业领域的资金达到15000亿美元。世界上很多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科研投入和研究开发,研发费用占本国GDP的比重在1%~3%,而我国在1997年的研究与开发经费比重只有0.49%。信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二)信息服务业的研究活动较为单一和薄弱

信息服务业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当前关于信息服务业的研究活动在我国主要集中在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从产业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等学科角度的研究还非常欠缺。

(三)产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

我国信息产业的规模还普遍比较小,信息技术水平也比较低,并且信息产品创新能力比较薄弱,信息技术成果产业化进程缓慢。目前,信息产业的关键技术和产品市场主要掌握在美国、日本和韩国三国的手中。在信息服务方面,服务机构规模普遍较小,并且处于各自为政的自我封闭状态。我国专业信息机构垄断了全国80%以上的信息资源,但没有很好地开发和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数据库生产规模也很小,数据容量约为世界总容量的1%,而产值也仅有世界总产值的1‰。并且数据内容单一,主要以科学技术、人文科学为主,而服务于商业金融类的较少,并且大量的数据库重复建设,国外数据库重复引进,造成了很大的资源浪费。

(四)信息市场不规范,信息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信息市场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人们对信息的价值认识还不够充分,价格机制尚不完善。由于供求关系的畸形发展和一些行业的垄断现象还比较严重,竞争机制也没有有效地建立起来。有利于信息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在信息资源管理、行业管理、信息安全、网络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盲区。信息犯罪、信息侵权、信息污染等问题有增无减。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对策

制定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对策,要以我国信息服务业的现状为基础,遵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律,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信息服务业发展机制的研究,不断探明信息服务业的发展规律

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很早就产生了,但是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业的兴起却相对较晚,说明信息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需要一系列的相关条件。要很好地解决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问题,首先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积极开展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工作,包括信息服务业的自身规律、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我国的实际情况等。这其中要研究发展信息服务业的政策机制、法律机制、市场机制、社会环境、技术发展等问题,进而将这些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中去,以指导我国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二)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战略规划,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率

与其他产业一样,对于信息服务业而言“发展才是硬道理”,尤其在我国目前的状态下,可以说发展是信息服务业的核心问题。发展不能简单的等同于增长。增长主要是指数量的增加,如信息服务机构、信息服务活动的增加、信息服务业产出的增加等。而发展主要是指建立在数量增加的基础上的整体水平的完善与提高。所以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除了迅速的增长,还要立足长远、明确目标、充分考虑到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策略选择。

信息服务的使命应该是通过以服务和信息为内容的帮助行为,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这样的使命因信息服务的形式和主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表现,如活动型信息服务主要是在增强社会信息意识、推进信息社会化和社会信息化、帮助人们解决问题等方面作出贡献。产业型信息服务主要是提高其他行业的劳动生产率、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增加国内生产总值、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等方面作出贡献。但无论如何赢得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合理地位,是信息服务发展的正确选择。

因此,信息服务发展策略首先要加强战略研究与规划,战略规划要围绕着不断提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这一使命进行。

(三)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政策与法规建设,不断增强政府的引导和调控能力

近几年来,在信息技术带动下信息服务业迅猛发展,同时信息服务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建立完全适应信息服务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环境,将限制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加强信息服务业的立法将有利于规范管理信息服务业,使信息服务业在法律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信息服务业立法是一整套行业法律体系,应根据信息服务业行业活动各个环节的特点,重点在以下几个领域分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1.信息服务机构管理

信息服务机构是实现信息服务活动和行为的部门,为使信息服务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就应该在信息服务机构的资格、职责、权利及义务、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出严格的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管理信息服务机构,并对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管部门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

2.信息市场管理

信息市场是信息服务活动的实现场所,也是市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有机整体。但是,由于信息商品及其交易的特殊性,使信息市场呈现出形态的多元性与隐蔽性、市场交易方式的便捷性与多样性等特有的形式与规律。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才能保证信息服务业在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健康发展。

3.信息安全

信息化的深入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也进一步加速了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新的信息技术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信息安全已成为信息化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内容应包括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能、信息资源的保密级别的明确界定、保护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4.信息获取和信息公开

信息资源的获取是保证信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国家应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公民、组织机构等获取国家公开的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建立起我国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5.信息服务人员管理

信息服务人员是保证信息服务活动质量的重要因素,在整个信息服务业立法的框架中,要从信息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出发,制定信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方法及考核的标准,提高信息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用法律制度明确信息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行业准则以及信息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信息服务活动的质量与效果。

(四)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特质研究,不断推动信息服务业行业结构和地位的确立

作为有别于其他行业,尤其是其他服务业的行业特质,信息服务业的特质在多个层面得以体现。概括地讲包括用户导向的服务原则、中间产品的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生产关系、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规范化的服务管理等。随着信息服务行业结构和地位的进一步明确,信息服务业的特质也将更加凸显,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服务业的行业特质研究,才能不断推动信息服务业行业结构和地位的确立。

(五)提升我国信息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核心竞争力应包括企业的战略、规模、品牌、管理体制、技术、人才、企业文化七个方面,这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能称之为核心竞争力,只有将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才能成为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为信息服务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实体,与其他企业一样,只有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因此只有努力提升我国信息服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不断提高信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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