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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业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介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同时,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是衡量一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调查结果凸显了中介组织造假的严重程度,整个中介行业面临诚信危机。而中介组织人员素质偏低,必然影响到我国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后劲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中介服务业_现代城市发展与管

第五节 中介服务业

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状况

中介组织划分为营利性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等)和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等)。通常我们说的中介组织一般是指营利性中介组织,营利性中介组织也可称为中介企业。中介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汇集到一起,就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产业——中介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大力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同时,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是衡量一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以后,我国的中介服务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截至2002年,仅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行业就已形成了10余种执业资格,2万余家执业机构,20余万名执业资格人员,30余万名从业人员。他们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但是,由于我国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不少中介组织的人员素质、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等各方面与国际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明显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展望未来,我国要在21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积极稳妥地发展中介服务业十分重要。

二、我国中介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中介服务业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着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官办中介大量存在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中介组织由政府部门出面组建,这些中介组织机构挂靠在主管部门之下,成为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市场地位不明确。据科技咨询业协会对126家技术中介组织的调查,国有中介组织占2/3,其中隶属政府主管部门的占39%。由于隶属关系的存在,这些组织与其主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中介组织听命其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由主管部门任命,业务由主管部门分管,经费由财政拨款;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要参与中介组织的利润分成,中介组织成为主管部门创收的来源。由于官办中介组织的大量存在,也滋生了一些相关问题,主要表现是:①中介市场条块分割。政府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把本地区的业务划给其下属的中介组织,造成中介市场的条块分割。而这些中介组织由于有稳定的业务来源和政府部门的庇护,往往缺乏独立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利于中介组织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中介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②竞争环境不公平。政府部门的下属中介组织可以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获取某些民营中介组织所不能获得的一些市场信息和业务,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不利于民营中介组织的发展。

(二)执业资格缺乏规范

在美国,政府依法对中介组织进行管理,通过为专门职业人员颁发执业执照、设立管理部门(如评估委员会),使执业资格审查制度规范有序。但在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规定进入某一类服务市场的特许权和资格标准,致使中介资格设立过多过乱,即使在同一种中介服务业当中,资格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考试的,有的是考核的,有的是直接进入的,且有许多相互交叉,相互排斥,出现执业资格审查的“空位”,使执业秩序极为混乱。据统计,目前有18个政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定,资格多达26种,其中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才能执业的有18种,必须经过专门考试的有8种。结果造成中介组织的重置和业务上的条块分割,市场秩序混乱,交易成本增加,影响了中介组织监督、协调、降低交易成本等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虽然我国中介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至今尚没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和实施,针对中介组织性质、地位、宗旨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已有的法律法规也不适应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现状,需要修改和完善。法制建设的滞后,使中介组织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严重影响了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再加上许多中介行业还未建立起自己的行业协会和本行业的信息档案,关于中介组织及个人执业的职业道德标准的规定还不成熟不健全,中介组织及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还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介服务业的整体形象。

(四)诚信观念亟须强化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信用经济,它要求市场中各交易主体讲信用,讲诚信,诚实无欺,坦诚相见。这一点对于中介组织尤其重要,如果中介组织不讲诚信,就会造成信息传递的障碍和失真,扰乱市场秩序,误导市场主体的活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可是,近年来中介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自律,欺诈行为屡屡发生。如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提供的资料不全,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仍为企业提供佐证;有的资产评估机构任意变动评估期,帮助企业逃避国家的检查。还有的中介组织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常常使用夸大的信息资料和虚假广告等方式招揽顾客。从调查来看,房屋中介的诚信度最低,工商管理部门受理的房屋中介方面的投诉一直呈上升趋势。在虚假广告方面,北京市2000年接受的虚假广告方面的投诉的增长速度最快,达到36.4%。2002年年底的一条消息更是震动了整个资本市场。审计署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32分审计报告进行抽样调查,发现有23份严重失实,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这一调查结果凸显了中介组织造假的严重程度,整个中介行业面临诚信危机。此外,我国中介组织还存在规模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中介组织规模小,业务品种单一,相互间又缺少有效配合,必然使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而中介组织人员素质偏低,必然影响到我国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后劲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与中介组织脱钩

政府部门要逐步放权,把自己办不好或应该由中介组织办的事交给中介组织去办,发挥政府部门的服务、监督、协调职能,保证中介组织在市场活动中的公平、公正和中立。为此,要切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经济上的联系,用法律手段禁止政府部门以任何名义对中介组织的收入进行分成,消除政府干预其业务的利益驱动,坚决抵制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的具体业务的干预;要保证中介组织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方面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积极进行中介组织形式的创新与改造,把中介组织改造成合伙制事务所、个人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事务所及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等,在中介组织内部建立“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责权明确、利益直接”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中介组织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彻底实现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脱钩。

(二)规范执业资格审查制度

鉴于我国采取的双重执业资格审查制度,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中央及省级的中介组织执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各级委员会受相应级别的政府和人代会的监督与审查,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中央的执业审查委员会制定中介组织的执业条件、要求和进入标准,由省级执业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决定其所在省份中介组织是否可以拥有执业资格。各省级审查委员会在业务上也要受上级委员会指导与监督。委员会的委员构成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必须是相关方面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他们应来自于政府官员、行业权威人士、大学教授、专家学者等。委员会委员要定期轮换,保证委员会在审查时做到客观公正。

2.建立本行业的协会,由其负责个人的执业资格制定与审查。不仅要对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还要对其职业道德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要加强对其信用史的考察。对合格人员颁发证书、证件,坚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基本原则。行业协会和职业资格审查委员会要进行沟通与协商,以保证制定出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执业资格标准统一规范,而不相互发生矛盾和冲突。

(三)完善法律体系与加强行业自律

首先,要制定一部中介行业的基本法。基本法要从宏观上对中介组织的地位、性质、功能、资格确认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介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其次,还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专业性法律,如《律师法》《律师条例》《会计法》《会计条例》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明确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在市场中的法律地位、权力、义务,保证他们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手段对中介组织及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规范,逐步把整个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后,在行业自律方面,行业协会要承担起主要责任。严把从业人员质量关,明确规定执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诚信历史等。制定本行业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规范,本行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等。对中介组织及执业人员定期进行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严厉制裁,甚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四)树立和强化诚信意识

为了从根本上消除目前的诚信危机,首先,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努力营造一个倡导诚信、崇尚诚信的社会氛围,帮助人们树立诚信意识;其次,政府部门要出面组建诚信管理委员会,建立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加强对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建立中介组织的信用等级的评估体制,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于在诚信方面做得好的,要予以公开表扬,树立其典型形象;对于有失信行为的中介组织及个人,要予以严厉惩罚,如取消整个组织及个人的执业资格,给予失信中介组织及主要当事人由其失信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几倍的罚款,甚至让其永远失去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使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不敢越雷池一步。

(五)积极拓宽业务领域

针对目前国际上的中介组织的多元化、集团化道路发展潮流,我国一些有条件的中介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并与重组,建立综合性中介组织,努力向国际市场拓展业务,或采用自由连锁的方式,组建连锁店,扩大组织规模,提高竞争力,如美国的“威茨特”经纪人组织有6000人,组成了跨洲的连锁店。对于没有条件扩大规模的中介组织,则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发展自己市场竞争力比较强的业务,或进行更加细致的市场细分,打入大型中介组织不愿涉入的市场,开展新的业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逐渐做强做大。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在中介组织内部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实施专业化分工,提高管理效率。

【注释】

[1]参见The Banker,July2005,p251-286。

[2]参见World insurance: growing premium and stronger balance sheels.Sigma No2.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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