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秩序与城市发展
秩序(order)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某种恒久性和一致性的东西。基于它,无数各种各样的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极为密切的有序关系,这种有序关系,使“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学会对其余部分做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做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1]。人类社会受到2种秩序的规范:一种是直接凭借外部权威,为实现一个共同目标,靠指示、命令来计划和建立的行动秩序,这种人造的秩序即是“组织”或曰计划秩序;另一种是间接的,因行为主体都自发自愿地服从共同承认的规则而形成的行动秩序,哈耶克称之为“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 order)。迈科尔·波兰尼称前一种为一元的、“单中心”的秩序,而将后一种称之为自发的、“多中心”的秩序。在相对简单的系统中,靠自上而下的命令来协调的、有目的组织和合作可以相当有效,但当协调任务变得越复杂,自发的有序化就越有优越性,当系统面临不可预见的演化时,则更为突出(柯武刚,史漫飞,2000)。
两种社会秩序对于城市发展最为直接的影响,在于其对城市治理模式构造的影响,相应表现在城市层面就形成了2种基本的城市治理模式:“全能管理”和“有限管理”。在组织或计划秩序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里,城市政府是城市辖区范围内的无限政府,处于城市管理的绝对主导地位,全能管理无疑是一种单中心的层级管理模式。与此相反,在自生自发秩序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里,城市政府是辖区范围内的有限政府,城市管理是多中心的治理模式——有限管理,市民的自发与自主治理成为城市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基本价值的追求,使聚集于城市的人类在遵循各种“有助益的”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了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以及空间秩序,随着城市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与质量的不断提高,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必将不断扩展,从而要求城市的治理模式与之相适应。芒福德所描述的城市发展6个阶段正是对这一过程的写照[2]。
芒福德描述的城市显然是组织或计划秩序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中的城市,如同哈耶克一样,芒福德要告诫西方世界警惕组织或计划秩序重新主导现代城市的发展。因为,如果不将人的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首要目的,继续“推行官僚主义的权力统治和中央集权,牺牲人类的自由交往联系和独立自治的发展”,那么城市由生到死的周期将再次上演。从城市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当城市发展初期,组织或计划秩序尚能应对城市自生自发的发展,然而随着城市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人口质量的不断提高,自生自发秩序的扩展将远远超出了组织或计划秩序的能力范围,这时就可能面临3种状况:①社会不转型,城市治理继续坚持组织或计划秩序的支配地位,甚至进一步强化,这种情况的城市发展就是芒福德所描述的过程,专制极权对自生自发秩序的窒息、扼杀最终导致城市的死亡;②社会不转型,但城市治理采用分权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发展与治理之间的矛盾只是被延缓但并未解决,而且矛盾迟早会激化;③社会整体转型,城市治理模式从全能管理彻底转变为有限管理,从而使城市治理模式与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相适应,进而全面促进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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