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城市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载体,长期以来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占据着主导地位,扮演着社会福利和其他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而企业及非政府组织一直则处于城市公共事务治理的边缘地带[1]。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政府都面临着财政压力、管理效率、民主化等方面的种种挑战,于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掀起了一场旨在适应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政府再造”运动,其指导思想就是最好的政府,用市场机制与非政府组织合作等方式提供最大的公共服务。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变革
在实践中我国同样经历了重构政府与社会关系,重构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数次变革。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大致经历了“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阶段,虽然先后设计了一系列方案(如改变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和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等,使企业行为开始转向市场化),但这一系列举措,并未能使企业的行政制度彻底打破。而在近年加入WTO背景下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才产生了新的变化:根据WTO规则要求,政府不能直接管理企业,政府必须以法行政,企业商业化运作,政府在宏观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面发挥作用。企业与政府之间在产权经营上已开始过渡为以市场为媒介的横向联系。企业经营好坏的信息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得到真实的披露,企业依据市场信息组织生产经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机制,政府的职责也逐步转向弥补市场的缺陷,维护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充当“裁判员”的角色。
(二)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调整方向
建设新型企业与政府关系可以借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经验,他们在调整政企关系方面大体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一是政府的领导主体地位日渐削弱,服务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二是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主要不是通过审批,而是采取备案监督的办法。政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协助企业扩展生存空间。有鉴于此我国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建立新型互动合作关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转变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真正确立企业在资源配置中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不能成为企业资源的配置主体,也无权成为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企业内部和外部合同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是否具有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活力取决于这个前提能否实现。
其次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政府的根本目的。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企业的运转和成长通过税收为社会带来财富和福利,是组织社会生产和分配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政府应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意识,制定一切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政府对企业的服务主要包括三项职能:维护正常的、良性的市场秩序,如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走私贩私、逃避债务等不正当行为,真正实现公平的市场机制;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持经济稳定与增长,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公共福利,为企业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协调和保护本国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积极寻求对本国企业的有效的扶持和保护方式。
此外还须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建立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政府依法管理和指导企业,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部门的直接干预。政府建立规范配套的市场规则体系,包括规范市场基本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商法、预算法、税法、社会保障法、投资法、银行法、劳动保护法、环境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成本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等);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等)。在我国已经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法律,都赋予了企业对政府的法律诉讼权利,但在现实操作中仍存在较大差距,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还需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的建设。中介组织是介于企业与政府之间,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从事服务、咨询、协调、沟通、评价、审计、公正、诉讼等活动的机构。中介组织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企业走向市场,需要有完善的市场和健全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以保证在市场经济中按照经济规律运行。社会中介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传播市场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二是代表市场主体与政府沟通,维护市场主体权益。中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缺少一个宽厚的中间层,即社会自我管理层。在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仅构筑了这个社会自我管理层,而且越来越完善,其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桥梁与纽带作用代表企业与政府沟通。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调整政企关系要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相适应,需要根据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不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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