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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管理制度主要有哪些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者叫“农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缺失是目前农村土地政策中最突出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农地入市”成为小城镇土地制度创新的首要选择。
制度创新_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

5.5.3 制度创新

1)土地制度

1980年之后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大体分为3个阶段:土地收费和有偿使用阶段、土地有偿出让阶段和建立土地市场阶段。

土地制度创新的思路很多,但就与二元结构的关系来讲,我国土地制度体系中的土地征用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最为核心。

土地制度创新的核心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者叫“农地入市”。有关研究表明,城乡土地市场价格差已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以乡养城”的新形式。有关资料显示,20多年来,国家向农民征用土地补偿少、出让土地价格高的价格差累计达20 000亿元,这些资金全部投到了城市建设之中,使农民在“土地”上的利益严重受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缺失是目前农村土地政策中最突出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农地入市”成为小城镇土地制度创新的首要选择。所谓“农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通过征地,也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由地方政府规划工业园区,出资进行水、电、路、电信、网络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集体出让农地使用权,然后招商引资,鼓励新老企业入园。乡(镇)、村集体土地越过征用环节直接转为非农用途,使农地增殖收益留在了集体内部,农民承包土地有机会分享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成果。

除此以外,现行的农民建设住宅不允许跨越集体单元使用土地、村民小组办企业只能使用本村民小组土地、个人办企业只能使用本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规定,限制了乡镇和企业跨地区经营,也使农民个人住宅难以向小城镇集中,从而使小城镇难以建立规模化的工业园区和居住区,难以扩大小城镇的总体规模,影响了小城镇的发展。

2)市镇制度

市镇制度创新的要点是推行县下辖市。我国的市制在乡镇这个层级上没有市,只有镇。市制创新的核心从行政区划级别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明确市的3个层级,即中央直辖市(省级市)、省辖市(县级市)和县辖市(镇级市)3种类型,取消市领导县体制,把上述的各种级别的市归类分别纳入到这3种层次里面来。对于县以下,革新市制的方向应该是试行“县辖市”新模式,即当县域内某一城镇达到一定规模,经济实力较强,非农人口和产业比较集中,基层民众有迫切要求,符合镇改市的标准,就可以批准设市。镇改设市之后,其行政等级和隶属关系不变。这种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它既满足了设市的要求,使中国的城市建制与城市化的发展相适应,也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城市建制模式相对应。同时,由于这类市仍归属县管辖,有利于县域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减少县市之间的摩擦。

3)乡镇体制改革

对乡镇体制进行改革,实行“乡镇有限自治”的模式进行。“乡镇有限自治”是在不改变乡镇政权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现有的宪政体制下,推进基层政治民主进程,采用法律分权制理清国家与地方的各自的权职范围,使得乡镇政权对本辖区享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权、人事权和财权;同时通过乡镇人大权威的确立、乡镇长直选、党委领导规范化三者结合重置乡镇权力结构;另外,采用民主合作制理顺乡镇与上级政府、村级组织及民众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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