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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必须制定县辖市的设置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严格实施。县辖市只是多了少量的机构和编制,其行政级别应该也必须是乡镇级。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_中国小城镇发展战略

9.4.5 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相应的对策

尽管我们认为,县辖市体制应该也必定会出现在我国内地的行政区划体系中,但就当前而言,要想真正实施,还有些问题或者说矛盾需要解决,其中有如下几个问题是关键。

1)实施县辖市的法律依据的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内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只有乡、民族乡和镇,即使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只多出了内蒙古的苏木、民族苏木以及城市中作为上级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根本就没有出现过“县辖市”这个概念,更无法谈起关于它的法律(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依据的问题,而“无法可依”使之在当今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社会背景下举步维艰。

对于这个问题,可采取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解决,首先对宪法第三十条进行修改,充分体现上述“减少层次,省辖县市”和实施县辖市的主旨,从宪法角度明确我国市制的3个层次,即直辖市(法律名称为“都”)、县级市(法律名称为“省辖市”)和镇级市(法律名称为“县辖市”)。

2)从严掌握县辖市,杜绝可能由此引起的“设市热”

按一般理解,县辖市的机构和编制应比一般乡镇多,行政级别甚至可以是副县级,这样有可能引起新的“设市热”。对此必须制定县辖市的设置标准,在试点的基础上严格实施。县辖市只是多了少量的机构和编制,其行政级别应该也必须是乡镇级。而且,并不是每个县都必须要设立县辖市,那些规模大、实力强、面临体制约束的大镇,如番禺南沙、东莞虎门、温州龙港、南昌向塘镇、广西宾阳县黎塘镇、衡阳市南岳镇、青海龙羊峡、芒崖及新疆阿拉山口和红旗拉甫等,才有可能进入试点,探索经验后再逐步在全国推行。

3)县辖市后“市县同城”问题

“市县同城”的问题在“切块设市”的情况下,曾经矛盾较为突出。实行“县辖市”制度,尤其是县城设立县辖市后,也会出现“市县同城”的现象,但由于该市仍然属于县管辖,上述市县同城的矛盾并不会那么突出,就如同省政府驻扎在省会城市、市政府驻扎在某个市辖区内、县政府驻扎在“城关镇”一样,问题并不严重,甚至还是发展的机遇。这也是县辖市制度的一大优势,既反映了城市化的真实水平,有利于城市的发展,又保留了传统县的体制,有利于农村地域的发展,同时不增加县级政区,又可协调市县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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