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4 户籍政策调整
1)还原户籍政策的本来面目
政府部门不应该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名,保留甚至强化依附在户籍管理政策之上的不合理规定,户籍政策不应该承受附加其上的不合理制度所带来的指责。转换户籍管理的功能,逐渐削弱户籍制度的控制流动和执行分配依据的功能,加强其为人口信息和民事关系证明服务的功能,是户籍政策创新的基本出发点。目前,户籍制度的信息服务功能逐渐弱化,户籍登记已经不能较准确地反映真实情况,人户分离、空挂户口、重登、漏登和不登记现象较为普遍,而登记内容的准确性也非常值得怀疑(刘传江,郑凌云,2004)。因此,要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七项户口登记制度,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的错误做法,保证户籍管理的中立性,真正为人口信息和公共事务服务。适应现代开放社会的需要,改革户籍管理体制。把身份证明的管理纳入公安系统,即《出生证》、《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和管理;把人口管理和人口统计统一起来,由民政部门设置的专门机构负责登记人事及其变动情况。
2)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多种户口形式,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人口统计上,实行以居住地划分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区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3)积极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通常情况下,社会成员的迁移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行为,人们总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地方,因此,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每个社会公民都可以享有个人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政府可以限制一个人对他人利益加以侵害的行为,但不可以阻止个人追求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鉴于中国目前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还较为悬殊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差别还存在的现状,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引导人口合理有序的流动。首先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整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同时,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要保持人口的适度机械增长,对其周边地区和卫星城镇,要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以吸纳城区人口和本市农村人口为重点,促进其人口规模的形成和逐渐扩展。
4)完善户籍管理的立法
改革户籍制度,需要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新的《户籍法》需要充分体现和遵循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原则和精神,要以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以及规定公民应履行的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公民身份平等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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