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就业政策
改革以前,中国在就业方面采取的是政府统一分配、统一安置和统一管理的政策。城市居民的就业在传统体制下得到充分的保障,由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整体经济计划和资源配置,优先安排就业和岗位。在农村,虽名为计划经济,但实为自然经济。农村青年到了劳动年龄,则自然就业,一律成为人民公社社员,在社队参加劳动。除了有时有从国家分派来的极少的招工指标以外,农村劳动力不准到城镇就业。因此改革以前城乡劳动力占有的就业资源严重不均等。
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经历了离土不离乡的阶段之后,开始大规模地向城市部门转移。1980年8月,全国劳动工作会议提出了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党的十四大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把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发展劳动力市场的出发点,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合理流动的就业机制。1987年,国有企业劳动制度的第一轮改革开始,城市职工不再享受传统就业体制的“铁饭碗”,而面临着与外地劳动力的竞争,改革第一次动摇了存在了几十年的终身雇用制度。同时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农村劳动力中的一部分转移到城市,参与了城市就业机会的竞争。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吸纳劳动力的比重大大下降,而非国有经济对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大,吸收了大量城市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国有经济和传统集体经济就业比重的这种下降趋势中,城乡劳动力市场开始形成。城市政府由于受到本地居民要求就业保护的压力,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地劳动力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又大大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发育。现在,一方面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程度并未打破传统的二元结构,另一方面城市形成了主要在国有经济部门发挥作用的劳动力配置机制,以及在非国有经济部门发挥作用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因此实际上在中国形成了一个双二元劳动力市场(蔡昉,王美艳,王德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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