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 城乡劳动力就业政策调整
1)统筹兼顾城乡就业
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本质是城乡就业岗位的不足,只有确立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并重的发展战略,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目标,坚持就业优先的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就业矛盾。城市化,在一定意义上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人口劳动就业的城镇化。实际上,农民进入城市后,与城镇劳动力的就业既有互补性也有竞争性,而且一定程度上互补性还远大于竞争性,关键看政府如何协调和统筹城乡劳动力,如何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2)健全市场就业机制
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健全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市场就业机制。规范用人单位用人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实行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和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取消专门面向外出就业农民工的就业证卡,清理整顿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乱收费,简化农民外出就业手续。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平等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精神,适时取消对外来人口实行的暂住证制度,实行暂住申报制度。全面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就业服务现代化,普遍建立城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并将此项投入列入预算经常性项目,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城镇就业要顺应就业和用工需求多样化的趋势,挖掘一切可以创造财富的劳动岗位,努力改善创业环境和就业条件,鼓励劳动者就业和自主创业。
3)提高劳动者素质
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把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充分发挥城镇教育培训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把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学历证书和职业技术证书并重的方针,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就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把城镇建设成为培养各类人才的基地,成为人们终身学习的社区。一是将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把满足市场需求作为出发点。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三是积极探索新的培训方式;四是加强对农村职业技能教育的支持力度,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到农村去。
4)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把农民进城务工纳入《劳动法》实施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当大一部分农民工进城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在法律的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劳动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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