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城市环境政策的发展
中国于1973年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在全国推动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方针。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保护环境”被确定为中国的基本国策,并提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战略方针。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出台了五项环境管理制度,同年《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工业污染防治开始转变,并开始了清洁生产的试点。在里约热内卢会议两个月后,中国在《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明确“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于1994年公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这是全球第一部国家级的《21世纪议程》。中央提出的实施可持续战略,成为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得到确立。此后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形成“综合决策、统一监督管理和分工负责、环保投入、公众参与”四项制度。199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2000年和2010年的环境保护目标;同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新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职权有所加强。2002年1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部门和各地环保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中国已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在内的多项环境保护法律,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自然资源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等,初步建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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