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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方式的法治化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上中国市场化进程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行政力量与市场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特权思想较为浓重,这既是腐败的根源也会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比重最大,具体管理着繁重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务,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占80%以上。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不相适应。
政府主导方式的法治化_ 中国城市化公共政策研究

5.2.2 政府主导方式的法治化

政府干预城市化过程的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环节都要纳入法治化轨道(刘俊海,2003)。政府的适当干预和准确介入是市场主体自由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但政府对市场的有限干预应当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即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职能,规范它的责、权范围和行使权力的途径。因为政府干预是通过具体执行人员来行使的,政府干预目标的确定、干预方式的选择往往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影响,这些人员的自利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必然影响到政府干预的效果。加上中国市场化进程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行政力量与市场关系不可避免地存在交叉,特权思想较为浓重,这既是腐败的根源也会导致政府干预无效或低效。所以必须把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按法律规定的规则来对待经济领域的各个事项,这既会促进市场经济规则的形成,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预效率,同时法律本身也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之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以法制为基础的经济,个人、企业和政府都要接受法律约束。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比重最大,具体管理着繁重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事务,在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占80%以上。迄今为止,对领导行为、政府行为,如对各级、各部门发表指示或批示,制定和发布红头文件、行政规章的行为,还没有像《公司法》那样的法律条款来约束。政府行为不规范,将会影响行政体制的良性运行,也会直接影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在依法行政方面,不仅一般性政府管理行为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任何管理方式和措施都要在保护国家利益前提下不损害他人利益,本地、本部门的行政管理不能损害他地、他部门的利益,而且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违规、越轨、犯法行为制裁的依据,不是来源个人意志和上级领导批示,而是来源于法律。在依法监政方面,一方面要强调各级、各部门的政府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既要求被管理者要守法,又要求管理者自身也要守法,其行为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另一方面要强调人民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不是取决于个人或集团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对行政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政府公务员,还是政府官员,其行政行为都要受到监督。这样,政府行政就有了制度约束和法律限制,而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陈东琪,2001)。

随着分权化和市场化改革的推进,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开始正式施行,这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不相适应。行政审批制度目前仍然被某些政府机构或部门当做设租的权威工具,分散、泛滥和不负责任的审批下不断给政府追加沉重的责任负担(彭澎,2002)。更为严重的是,它在某些地方、某些部门为权力寻租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有鉴于此,必须大幅度精简审批项目,规范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规定审批时限,同时,要减少政府公文和红头文件,要依赖法律规范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在原来的行政规章逐步法制化条件下,一般的市场、企业和个人行为应由全国统一的法律来进行规范,大部分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行政规章、批条、文件应当取消,保留下来的必要行政规章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应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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