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 农民利益受损
根据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统计,从1987—2001年,全国用于非农建设的耕地达3394.6万亩,其中,1990—1996年平均每年建设占用耕地440多万亩,1997—2002年共占用耕地1646万亩,国家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最少使农民蒙受了20000亿元的损失。“九五”期间,江苏共出让土地25.68万亩,合同出让金300亿元。2001—2003年,江苏全省土地出让收入分别达200亿、400亿、956亿元,为推进城市化集聚了建设资金。征地卖地俨然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支柱”,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依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在这种情况下,多数农民面临既失土地又失业的威胁。更深层的问题是国家征地的目的是为了从事非农建设,这一过程必然带来土地级差收益的上升,而现行的补偿原则规定是按新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即对农民永久性的一次性补偿,而与这块土地的未来用途和地价升值,农民与之毫无关系(张乃剑,2002)。靠国家社会资源不合理配置、靠积极财政政策支持搞起来的城市化,很难产生强大的工业基础支撑城市。
目前农民进城打工收入高于纯农业收入,当城市基本建设投入加大,就业机会增加的情况下,农民受新的“剪刀差”的调控,促使他们不得不进城以出卖廉价的劳动力为生。据《南方日报》2005年5月21日报道,深圳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上调为488元,一个城市失业人员一年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将达到5856元,而2004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2936元,刚够深圳市失业人员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其实,深圳市绝不是一个个案,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495元,广州450元,成都315元,和农民相比,大有“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可叹景象。2003年底,中国农村人口为7.68亿,城市人口已达5.24亿,其中只有3.38亿是所谓的合法城市人口,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已高达1.85亿。假定他们的月收入和必要的劳动保障较之正常状态偏低每月200元,那么用工企业每年因此而多获得4400亿的利润。此外,漂流在茫茫城市中的约300万打工者子女没有接受恰当的义务教育。进城务工者大多均处于青壮年,为其提供暂时就业机会的企业往往不必支付或努力逃避支付对他们的养老等社会保障税费,这种无节制地套取“人口红利”,毫不考虑劳动者自身健康传承的用工方式,只能是劳动力价格的过度竞争定价与企业商品的市场化定价,以损失一代人的健康、养老和下一代人的教育为代价的。这种问题的严重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日益严重,使得后续劳动力缺乏足够的良好的教育和身体,使得中国劳工跌入到20世纪初期缪尔达尔所形容的“贫困陷阱”之中(钟伟,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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