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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名城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准确来讲,“世界文化遗产城市”与国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严格对应,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应该指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
基本概念_科学发展观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一、基本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的提法是我国独创的,其基本涵义与联合国定义的“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大体相若。所谓“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即其城市整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的评选标准,概括来讲应具备以下一方面或几方面的特征:一是能够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二是曾在一定的时期内或世界某一个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三是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独特的见证;四是可以作为一种建筑、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者几个重要的阶段;五是可以作为传统人类居住地或者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六是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思想、信仰、文学艺术作品等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1]。不过,准确来讲,“世界文化遗产城市”与国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非严格对应,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别。

“历史文化名城”一词是1982年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文物局《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中首次提出的,但此《通知》并没有就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准确的界定。1982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的第十四条第一款将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应该指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概念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法律角度上讲,“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确认的,具有法定意义的历史城市中的杰出代表;从保护角度看,它是指在我国城市中应首先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把“保护”这一主题纳入城市建设的每一过程;从政策角度而言,即指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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