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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探索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这种不统一的管理模式妨碍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已经成为重庆市目前开展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最大障碍。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探索_中国城市化发展与反思

第二节 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探索

重庆市是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并存是该市特殊的市情。其3198.87万户籍人口中,至今仍有73.6%属于农业户口;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39元,而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5200元。

自2000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险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基本的医疗保障。2007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劳动保障工作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要内容,重庆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2007年9月,该市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10月,在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永川区和南川区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试点;2008年,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1个;2009年,试点范围达到80%;2010年,全部覆盖。

2007年10月至今,在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事业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面,重庆市作出了积极探索。

一、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同一个制度

到2010年,重庆市已完全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个平台,两个标准”。“一个平台”是指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台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两个标准”是指制订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供城乡居民自由选择。重庆市的各试点地区按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参保缴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信息网络建设、补充保险等方面陆续制定了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实施办法,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构建了相应的政策保障。

2003年,重庆市开始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08年,已经覆盖2008万人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等成功经验。2007年,在全国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时,重庆市没有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再建立一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是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际,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平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直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浪费,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城乡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为此,重庆市规定,凡是拥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二、制定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

重庆市根据自身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情况,在筹资方式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建立家庭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

1.城乡统一缴费制度。

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筹资水平,2008年为50元/人,2009年为100元/人,2010年为140元/人;二档筹资水平,2008年为160元/人,2009年为200元/人,2010年为240元/人。

2010年,重庆市政府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予以普遍补助。参加一档筹资水平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20元,政府补助120元;参加二档筹资水平的居民个人缴纳保费120元,政府补助120元;对城乡困难居民,政府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拿出部分资金进行参合方面的补助。

2008~2010年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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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打破身份界限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缴费档次,但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这一档次;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但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这一档次。随着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居民可适当调整筹资水平。各档次筹资水平减去政府的财政补贴之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

2.城乡统一待遇制度。

选择第一档筹资水平参保的居民,可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选择第二档筹资水平参保的居民,具体的待遇和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特别要说明的是,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支出,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和家庭账户。

重庆市各试点区在合作医疗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上略有不同,随着经济的增长,各区县都在不断地降低合作医疗的起付线、提高封顶线和报销比例,让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中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2010年重庆市渝北区普通门诊报销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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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重庆渝北区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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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整合城乡医疗保障管理体制的探索

自2007年以来,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以上分属劳动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2008年,全市26个试点区存在着四种管理模式。第一,7个区县成立了由政府直管的经办机构;第二,4个区县成立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经办机构;第三,6个区县成立了由卫生部门主管的经办机构;第四,9个区县规定,城镇居民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农村居民归卫生部门管理。不统一的管理模式给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来自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指令以及日常沟通协调、收集报表等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而基层经办机构忙于应付不同的主管机构的基金报表和各项管理任务,这不仅增加了基层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制度运行的行政成本,造成了资源的重复浪费。这种不统一的管理模式妨碍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进,已经成为重庆市目前开展居民医保试点工作的最大障碍。

2009年11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全市医疗保障体系,重庆市调整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颁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的意见》,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名称。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二是统一管理部门。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行政职能、统一经办机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基金统一管理分账运行的要求,将原来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他部门管理的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划转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并保证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切实做到“编随事定,人随事走”。三是加强机构及人员管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职能调整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好衔接工作,保证移交工作中机构的完整性、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确保移交工作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划转合并后的经办机构依照我国《公务员法》管理,各区县要按相关规定落实划转合并后的经办机构规格、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2011年10月,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重庆市政府出台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该文件提出,到2012年年底,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医保政策,实现参保政策、待遇标准、就医管理、信息管理、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模式的完全统一。它还规定,实现市级统筹后,全市统一执行已经颁布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区县之间同一险种的政策和待遇标准完全一致;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执行相同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全市居民医保将开发使用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诊、购药时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在全市范围内看病就医实现实时刷卡结算;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通过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对各区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予以统一调剂使用;居民医保全市统筹后,一档参保居民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80%、60%和40%,二档参保居民在一档的基础上相应提高5%;一、二档的参保居民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调高到7万元、11万元;住院起付标准调低,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300元和800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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