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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体制机制之困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能主义国家的制度惯性和地方政府强烈的发展导向下,监管部门不仅要确保食品安全有效,还要关注食品行业的经济绩效。我国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责任机制。
监管部门的体制机制之困_大国食安

三、监管部门的体制机制之困

西方监管政治学理论将监管者的目标、职权和能力作为解释监管绩效的变量,其分别回答了监管者想不想、能不能和会不会监管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食品管理体制经历了指令型、混合型和监管型体制三阶段的变迁。相对于食品产业的发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对滞后,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目标多元。在全能主义国家的制度惯性和地方政府强烈的发展导向下,监管部门不仅要确保食品安全有效,还要关注食品行业的经济绩效。例如郑筱萸时期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秉持“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过分强调“帮企业办事、促经济发展”,模糊了公众利益与商业利益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有效性。二是职权分散。我国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以及“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的责任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这一体制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于是,本应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被分割为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此外,质检、工商等监管部门均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市、县级政府面临有责无权的尴尬境地,很难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三是能力孱弱。执法专业化是现代监管机构的重要特征,如美国FDA雇佣了数千名医学、化学和营养工程学博士作为技术支撑,还拥有上万名执法人员巡视于田间工厂。然而,当前我国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人员少、装备差、水平低,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经费投入不足,这一现象在中西部地区表现得尤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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