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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免身丁钱传说的真伪

时间:2023-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北宋政权收复南方后,减轻了各地身丁钱的负担,而这一政策却与胡则的神化密不可分。始公被天子知遇,申命进秩,乃奏免衢婺身丁钱,到于今受其赐。作为历史事实,与婺州一道被免除身丁钱的是秀州。总之,“奏免衢婺民身丁钱”是后世编造出来的传说,并非是历史人物胡则的真实事迹。
奏免身丁钱传说的真伪_祭祀政策与民间信仰变迁:近世浙江民间信仰研究

1.奏免身丁钱传说的真伪

五代时期,中国南方各政权都在征收以丁为基准的人头税,即“身丁钱”(也叫做丁身钱、丁钱等)(15)。北宋政权收复南方后,减轻了各地身丁钱的负担,而这一政策却与胡则的神化密不可分。

就我所见,迄今尚存的、明确把胡则当作神灵来记载的史料是南宋初年永康县人,自称为胡则四世从孙的胡廷直于隆兴元年(1163)所作的《赫灵祠记》。

始公被天子知遇,申命进秩,乃奏免衢婺身丁钱,到于今受其赐。自公之甍,谋报无从,即弦诵之所,庙而食之。(16)

即胡则生前曾上奏免除婺州、衢州两地的身丁钱,直到现在(南宋绍兴年间)该地的居民还享受着他的恩惠。因此,婺州当地人在胡则去世后,就在他生前励学过的地方,即永康县方岩山广慈寺建立了其祠庙并祭祀。

胡国钧、陆敏珍等人认为胡廷直所说的“奏免衢婺民身丁钱”符合历史事实(17),而我认为,这里所记载的“奏免衢婺民身丁钱”实属编造出来的传说而已,至于其理由,从以下三点可看出来。

第一,这一事情在范仲淹所撰的《墓志铭》中完全没有被提及,元代尚存的《宋实录》胡则传中也没有记载。有关这一点,元代著名文人黄溍在为义乌稠岩胡则庙所撰的碑记中谈到:

溍窃惟公之官阀治行有传在魏国韩公所修《宋实录》,而文正范公所撰公《墓铭》论次尤悉。……若郡志言公尝奏免衢婺身丁钱,民被其赐,而为之立庙,则《传》与《墓志》皆无登载,姑俟博洽之君子而考质焉。(18)

在墓志铭中,甚至连胡则为其父向朝廷申请封赠的家事也被记载于其中,如果胡则确实曾经上奏免除衢婺民身丁钱的话,范仲淹应该会有所提及,因为当时中央王朝是采取废除各地身丁钱方针的。也就是说,征收身丁钱本身是违背宋朝中央政策的,上奏免除那些违反中央政令的地方的身丁钱,不论于公还是于私,都是值得大书特书的历史事件。墓志铭连这一点都没提及,只能说明墓志铭的作者——范仲淹或者提供给范仲淹传记资料的人都不知道这件事。可以说到胡则去世那年(1039)为止,胡则与奏免衢婺身丁钱根本沾不上边。

第二,免除婺州身丁钱一事,据历史记载,是由两浙转运司上奏提出的。这一历史事实,可从宋代的史料中得到实证。《续资治通鉴长编》有如下记载:

(明道元年三月)两浙转运司言,大中祥符五年(1012)已放诸路丁身钱,而婺、秀二州尚输钱如故。己亥,诏悉除之。(19)

针对两浙转运司所奏的,大中祥符年间应该被免除的身丁钱,在婺州、秀州两地却依然征收一事,朝廷在明道元年(1032)下令免除婺、秀二州的身丁钱。

南宋陈傅良《止斋集》载:

臣又按实录:明道元年三月,两浙转运司言,大中祥符五年已放诸路身丁钱,而婺、秀州尚输如故,乃蠲除之。(20)

由此可知,《续资治通鉴长编》所载的明道元年两浙转运司上奏要求免除婺州、秀州身丁钱一事完全符合历史事实。明道元年,胡则时在陈州知州任上(21),由他来上奏要求免除两浙路婺州、衢州的身丁钱,完全不符合情理(22)。作为历史事实,与婺州一道被免除身丁钱的是秀州。

第三,胡廷直作成《赫灵祠记》之时(1163年),距胡则之死亡年代(1039)已有一百二十多年。胡则去世前,其家早已搬迁至杭州,而且其四个儿子都不住在永康一事,从墓志铭中可以看出来(23)。如是这样的话,自称为胡则四世从孙的胡廷直(即便其自称属实),可能不过是胡则的同族裔孙而已。由这些事实可以判断,胡廷直绝对不可能见到过胡则。而从胡廷直的生存年代来判断,此时胡则早已成神。因而胡廷直所记载的胡则的“奏免衢婺民身丁钱”事迹,很有可能是后世编造出来的。当然,其编造者不可能是胡廷直本人,很可能是自上代以来就流传在当地民间的传说,而胡廷直也相信其为历史事实,因而把它当作胡则的生平事迹记载在祠记中。

总之,“奏免衢婺民身丁钱”是后世编造出来的传说,并非是历史人物胡则的真实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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