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初步统计数据,2014年社会融资规模为16.46万亿元,比上年少8598亿元。其中: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增加3554亿元,同比少增2294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同比少增396亿元;信托贷款增加5174亿元,同比少增1.32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1285亿元,同比少增9041亿元;企业债券净融资2.43万亿元,同比多增6142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50亿元,同比多增2131亿元。2014年12月份社会融资规模为1.69万亿元,分别比上月和上年同期多5486亿元和4413亿元。
从结构看,2014年人民币贷款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的59.4%,同比增长8.1个百分点;外币贷款占比2.2%,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委托贷款占比15.2%,同比增长0.5个百分点;信托贷款占比3.1%,同比减少7.5个百分点;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一0.8%,同比减少5.3个百分点;企业债券占比14.7%,同比增长4.2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2.6%,同比高1.3个百分点。
多年来,为尽快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台阶,地方政府大举借债,但同时,政府缺乏对地方政府举债进行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偿还难度大。地方债管理,经历多年的讨论之后,终于在2015年有了明确的结论。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设定今年地方政府债务“天花板”为16万亿元人民币,预计债务率为86%。落实《预算法》,启动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的限额管理。在不突破债务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
每年各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代为举借,省级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合理搭配债券期限,安排债券发行兑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等情况。
决议明确,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拟将债务率不超过100%的水平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风险警戒线,即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最高不超过地方综合财力水平。国际通行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通常使用债务率即债务余额/地方综合财力)风险警戒线在80%一120%。
从此,地方债管理有了明确的立法规范。这样既照顾到各地积极性,又在全国全局上做出把握,把地方债纳入一个可控的范围内。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中,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单一制国家管理现代金融的一个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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