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法律体系十分重要。中国企业“走出去”和跨国经营迅速发展,为全面、系统地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发展中国的跨国企业,需要形成境外投资管理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关部门需借鉴发达国家管理跨国企业的经验,结合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实际,并结合全球经济社会发展未来趋势,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有企业和商会建议,尽快完善《境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与经营保险法》等,对涉及境外投资审批监管、投资产业、投资保险、投资金融、投资税收、投资争端解决等主题,做出规定和规范。
关于全球安全和应急机制。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合法权益和利益,应当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中资企业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和权利,也应当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随着国际经贸活动普遍化,随着中国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提升,国家应当在保障中国公民、中国法人在海外的权利和权益方面,有所作为。统筹安排协调外交、商务、安全、经贸、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力量,共同构建促进中国公民和中资企业海外发展,保障中国公民和中资企业海外权益、海外利益,是中国和平崛起的需要,是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积极迎接全球化的需要。建议在中央政府主持下,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职能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全时空覆盖、保障中国公民和中资企业海外安全和权益利益的机构和机制。在保障“走出去”企业权益方面,各级工商联、商会、协会、驻外使(领)馆等,应当做出更多努力。财政、金融、税务、商务、外交、外事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把“走出去”企业发展纳入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对企业在境外涉及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提供指导服务。
统筹管理和服务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建立全国统一的、跨部门的体制和机制。由基层商会建议,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建立了“全国性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把外经贸、外事、侨务、港澳、贸易促进、人民银行、公安、出入境管理、海关、检验检疫、法律、人事人才、开发金融、工商联、商会、协会等有关单位协调联动,以“一站式窗口+网上服务”的形式,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投资风险评估、法律融资服务等全流程服务。借鉴美国经验,设立专门机构承保国际政治风险,借鉴日本经验,设立“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控体系和服务机制。建议设立中国留学生、海外学人、华人华侨与中资企业交流互动机制,在懂外语、懂专业、懂当地文化的中国留学生与“走出去”企业之间建立桥梁。
积极促进涉外法律、会计、商务服务机构发展。鼓励国内法律、会计等咨询服务机构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这些机构雇佣境外雇员,对开展相关涉外服务的机构提供大力度的财政税收支持,积极促进尽快形成能够承担对外投资服务职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中介机构等。
加快创立“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推动民企抱团“走出去”的步伐。借鉴推广泰国罗勇工业园区等成功经验,建立一批民营性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议由国家商务部牵头,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谈判、沟通、联络,牵线搭桥,推动国内纺织、服装、化工、电子、家用电器、造船、玻璃、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传统优势产业“腾笼换鸟”,梯度转移。如温州市有产能饱和但技术设备世界一流的皮鞋生产线2000多条,可以利用印度等国家相关皮鞋制造产业缺乏、市场空间十分巨大、没有进口淘汰生产线的政策限制规定、产品出口到美国等还可以免税等有利条件,建立中国相应的境外工业园区。此外,对于像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等地的纺织服装、家用电器、仪器仪表等产业,政府也应该加大扶持,推动全产业链集聚转移到柬埔寨、越南、缅甸等相应适合的国家和地区。
建立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机制。以“商会搭台、政府支持、中介服务、企业唱戏”为原则,鼓励、支持有资质的民营企业平等参与“一带一路”有关重大项目分包、设备招标,鼓励、支持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境外项目投资、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对民营企业参与“丝路基金”“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各级财政支持,全力推动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建立驻外使(领)馆对中资企业的走访制度。参照发达国家驻华使(领)馆做法,强化使(领)馆的商务服务和促进对外经贸合作的职能,适当增加商务人员编制,为所在国和领区内中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并承担适当的管理责任。
随着中资企业在海外发展,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也应当走出国门,建议全国工商联在民营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境外分会、办事处、联络处或代表处,贴近联系会员企业,协助会员企业联系吸纳供应职能机构、驻外使(领)馆等。建议全国工商联联合全球各地商(协)会,扩大活跃商界的民间外交,举办全球各地商会参与的论坛、对话、组团交流、参观考察、项目推介等,促进建立国际经贸合作伙伴关系。建议全国工商联或省级工商联组织建立常设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收集“走出去”企业信息,提供指导、引导,发布预警、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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