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在工业革命中期,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概念在美国出现。无论Clark(1916)最早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思想,还是Sheldon (1924)正式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或是鲍恩(1953)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中的阐述,以及30—50年代Berle和Dodd关于公司受托人争论,其核心思想都是企业应自愿履行慈善责任。6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和传播进入新的阶段。美国管理学家安德鲁斯提出“利润最大化是公司的第二位目标,而不是第一位目标,公司的第一位目标是保证自身的生存”,被誉为“社会良心的维护者和社会问题的解决者”。彼得·F.德鲁克认为,企业的目的必须在企业本身之外,企业目的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弗吉尼亚大学弗里曼等学者,更是发展出一个理论框架,把利益相关者纳入企业理论的视野。半个多世纪以来,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在企业管理学界和企业伦理学界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工商管理教育中必须提及的理论教条之一,也把企业社会责任纳入经济与商业理论范畴广为散布。
从欧美大公司实践中发现,落实社会责任,实现社会和环境责任的动态平衡,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从而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更加容易吸引到优秀人才。企业实践社会责任的十大原则主要分为人权、环境保护和反腐败三个方面,具体有以下10个基本原则:
人权:
第一,企业应在其所能影响的范围内支持并尊重对国际社会做出的维护人权的宣言。
第二,不袒护侵犯人权的行为、劳动。
第三,有效保证组建工会的自由与团体交涉的权利。
第四,消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第五,切实有效地废除童工。
第六,杜绝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差别歧视。
环保:
第七,企业应对环保问题未雨绸缪。
第八,主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
第九,推进环保技术的开发与普及。
反腐败:
第十,积极采取措施反对强取和贿赂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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